博士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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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综合协调机构由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和相关职能工作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推荐,副主任由工作站主任任命,职能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指派。

2.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核流程,确保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展。

二、申请与评审1.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年度招收计划,招收的博士后人数根据工作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评估确定。

2.博士后申请者需要提交详细的个人资料和科研工作计划,工作站综合协调机构进行初步筛选。

3.初步筛选通过的申请者将参加工作站的面试环节,并进行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评估。

4.面试通过的申请者将被推荐给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

5.工作站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综合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录取为博士后。

三、管理与工作1.博士后需要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博士后需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定期进行科研成果的评估。

3.博士后需参加工作站组织的科研讲座、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的学术水平。

4.工作站需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设备,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5.工作站应建立博士后的职业发展支持机制,帮助博士后进行职业规划和发展。

四、评价与退出博士后经过一定期限的科研工作后,将进行评价并确定博士后的工作成果。

1.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将由工作站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给予相应的评级。

2.工作站将根据博士后的工作成果和综合评价,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3.博士后在工作期满后可以选择退出工作站,或者转为其他科研职位。

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上是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的基本细则,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根据各地区和工作站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将成为博士后才华施展的舞台,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学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企业科研及创新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的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培养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和创新素质的博士后为目标,推动企业科研及创新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公司经批准可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营造良好的科研及创新环境,为企业科研及创新注入新鲜的思想和动力。

第五条负责人的聘任:博士后工作站的负责人由公司确定,并委托具有博士学位及相关研究经验的高级科研人员担任,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和科研项目指导。

第六条工作人员配备:博士后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工作站的实际需要,适当配备研究助理、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

第三章博士后入站第七条招收要求:博士后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应具备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且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潜力。

第八条入站程序:符合招收要求的博士后需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站。

第九条岗位聘期:博士后的任职期限为2年,到期后可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博士后的权限与义务第十条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负责参与公司科研项目的实施,提出科研方案,并按时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一条博士后的报酬与福利:公司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给予博士后必要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博士后的保密义务:博士后在工作期间应保守公司和科研项目的机密信息,并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五章博士后评价与退出第十三条博士后的评价:博士后的工作和表现将定期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薪酬调整和聘期续聘等事项。

第十四条博士后的合同终止:博士后的合同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合同解除、违约解除等情况,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制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广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后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在广州市就读博士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后人员。

一、管理机构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本市相关部门博士后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博士后管理工作情况的研究和评估,定期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2.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本市高等学校博士后研究工作,定期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 广州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本市科研机构博士后研究工作,定期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作机制1. 设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

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广州市教育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负责协调组织本市博士后研究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2. 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细化博士后管理体系,明确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

3. 建立博士后管理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博士后管理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实现博士后管理监测系统的建设。

4. 建立博士后招聘、培训和考核制度,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支持有序发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日常管理1. 加强博士后人才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 加强博士后研究管理,加强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和进度控制。

3. 加强博士后经费管理,建立可持续的精细化经费管理机制。

4. 加强博士后科研成果管理,实施科研成果考核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公开交流和推广。

5. 加强博士后人才流动管理,实施科研人才合作交流制度,加强博士后人才回流工作。

四、安全管理1. 加强博士后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博士后安全。

2. 加强博士后科研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博士后科研安全。

3. 加强博士后人才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博士后人才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博士后人才安全。

东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省、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东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校博管会下设东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在人事处;设有流动站的单位成立由每个流动站的适量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第四条校博管会职责(一)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及长远发展目标;(三)协调解决诸如博士后住房、科研、工资福利等问题;(四)指导和检查校博管办及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校博管办职责(一)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的政策;(二)负责博士后招收工作;(三)为我校博士后办理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基金的申报;(四)协助和监督各工作小组对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五)负责博士后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六)宣传博士后制度及我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工作,扩大我校博士后工作的影响。

第六条工作小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计划;(二)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工作;(三)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政治思想及科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等日常管理;(四)调查反映本单位博士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第七条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分为以下三类:(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留新教师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依托流动站或重大科研项目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

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附件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质量,完善学校选人用人制度,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内容第三条师资博士后是指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站博士后作为师资进行培养,按非事业编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师资博士后招收人员范围是应届非定向博士毕业生或在站未满1年的非定向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聘期满出站后,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师资博士后履行合同情况、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决定是否聘用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学校根据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学院(研究院)的需求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

设岗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队伍建设目标等提出选聘计划,包括岗位数、岗位条件等,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后,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一)年龄不超过32周岁,可自主选择就业。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院校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其中,本科学历获得学校须为“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或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排名前30%的院校。

以硕博连读、提前攻博方式攻读博士学位者,其硕士学位不作要求。

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其前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

第八条科研能力:按照当年学校选聘博士毕业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程序第九条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拟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的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

第十条博士后流动站审核。

接受申请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院)推荐。

师资博士后培养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博士后流动站审核意见,综合考察申请人各项能力,形成推荐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实施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培养保障博士后工作的决定》(河政发〔2015〕63号),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培养保障博士后工作的决定》,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促进博士后的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推进河南省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全部博士后及其工作机构。

三、博士后组织机构
(一)河南省博士后管理机构;
(二)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站;
(三)河南省博士后培养机构;
(四)河南省其他博士后工作机构。

四、博士后申请及管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相关学科教育背景,具备学位背景,且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2、申请者须符合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申请者必须有正规的博士后培养机构推荐;
4、拟申请博士后工作的实验室或专业应具备技术条件和教育条件;
5、申请者应有杰出的学术科研能力,深厚的科研扎实基础,工作态
度认真、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职业规划。

(二)管理制度
1、实行年度评审制度,对每一位博士后和博士后机构进行年度鉴定。

体育总局科研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总局科研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总局科研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体育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经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人社部发〔2013〕61号),我所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我所工作站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国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博士后的管理以我所工作站的管理为主。

第四条所长办公会议是我所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我所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向与目标,决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我所工作站实行所和研究部门两级管理。

所成立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统筹协调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工作。

博管办设在人事处,成员由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一)博管办有关部门的职责:人事处:负责制订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招收与资格审定、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工作;负责博士后的进出站手续、协议签订、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定、人事关系、档案保管与转送、户口迁移等工作;负责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与协调,组织开展博士后工作站评估工作。

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登记、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出站科研成果验收的组织实施,课题进度的监督检查、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办公室、办公条件的协调落实工作;指导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宿舍的安排和管理。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宿舍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基本生活条件和设施的配备及户口落户等管理工作。

(二)研究部门的职责:负责提出博士后招收申请,对拟进站人员进行审核并参与考核;负责推荐博士后合作导师,审定博士后研究方向,评议博士后开题报告;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指导、项目过程的监督管理、日常考勤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具体意见;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系、独立研究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单位、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

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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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进行进一步研究的人员。

博士后
期间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于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推动科技
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规定
1. 招聘与考核
- 博士后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 博士后入选者需要经过相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合格后
方可聘用为博士后。

2. 人事管理
- 博士后聘用期限以2-3年为原则,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至5年。

- 合同期满后,博士后将获得相应的聘用证明。

- 博士后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并足
额支付。

3. 学术交流
- 博士后需参与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
研讨会等。

- 博士后应积极参与研究项目的讨论和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 博士后可以选择导师进行学术讨论及咨询,获得必要的指导。

4. 科研项目
- 博士后需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积极参与科研任务。

- 博士后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并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

-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的成果归属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

5. 学术道德
-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 博士后应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博士后应尊重导师和同行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6. 结束与离职
- 博士后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 博士后在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选择其他行业就业。

- 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属和知识产权应在离职前进行明确约定。

三、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
-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导师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解决博士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2. 评估机制
- 博士后期满后,相关部门应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包括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参与的学术交流情况等。

- 评估结果将作为博士后离职后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博士后的
职称晋升等有一定的影响。

四、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

五、
博士后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推动科技
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博士后的职责和权利,建立监督
和评估机制,可以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为博士后的学术成长提
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希望本办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推动我国
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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