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校长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2015年)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折中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 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 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 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 三、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 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
3.基于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矫正的需要)
4. 基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考虑的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1)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刑罚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 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各种具体犯 罪的法定刑幅度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2)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 特殊情况。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90条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分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 1 )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 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 2 )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 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 3 )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 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 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Nhomakorabea
其主要特征有三个: 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 规范的原则; 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 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思考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 么?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刑法》完整课件.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分析:法院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充
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徐建平作出了公正的判 决。2003年4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处犯故意杀人罪的徐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徐建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2月 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 核准对徐建平的死刑判决,之后几日对徐建平以 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犯 罪 客 体 概 念
是刑法所 保护的而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义社会关 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 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自 然 人 主 体
刑事 责任 年龄
犯罪主体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 满十六周岁的人
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
明知其通过加速行车并急刹车的方式将贾某 摔下,可能造成贾某脑部损伤而死亡,但为 了摆脱贾某开车出大门,对可能造成贾某死 亡这一结果予以放任。所以说李某对贾某的 死亡结果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李 某的主观特征是间接故意。 罪过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 )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如:刑法第6条关于刑法效力的规定,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二)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及其处罚没有性别、种 族、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的区别,而且刑法对全民 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对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一 样进行保护。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是:
1.对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刑法,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2.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 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 受刑事制裁的特权。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二) 的 基 本 内 容
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 形式侧面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越重 刑罚越重
体现在:
1、在立法上,立法者应主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 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 性。 2、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 主,兼顾一般预防。 3、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 防。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2节-刑法的基本原则-陈永生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基本内容):8项派生规则。
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3.罪刑法定原则与其他因素的关系(1)罪刑法定原则与民意(尤其是网民意见)的关系①定罪量刑应当以法律为根据,不能以民意为根据。
②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适当考虑民意。
(2)刑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关系①涵义:政治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党和国家的意愿。
社会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效果符合民意的预期。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实施严格遵循法定的规则和精神。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②关系:法律效果是前提,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在法官享有裁量权的范围内,可适当考虑政治需要和民意预期。
(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 .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1)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是怎样的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是怎样的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规定的、在全部刑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那么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是怎样的刑法基本原则既然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中的准则,是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它们对刑事⽴法和刑事司法所具有的巨⼤指导意义便是勿庸置疑的。
今后的刑事⽴法⼯作,必须完全符合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所确⽴的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决不能违背这些基本原则。
对刑法典如有必要加以修改补充时,⼀定要以这些基本原则为指导,使罪刑规范更加具体、明确、清晰,既有利于保护社会,⼜有利于保障⼈权。
刑事司法⼯作要⼤⼒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强化法治意识、平等观念和公正⽆私、刚直不阿的思想,使所办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总之,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的威⼒,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争,⼜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的,⼜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
因此,它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明,从⽽更好地保障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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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
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法。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法。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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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法实施的法律基石,对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刑法规定的罪刑适用范围,不分贵贱、勿论身分,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一律依法制裁。
不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百姓,只要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第二,罪刑法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国家制定的刑法规定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面前人民应当知罪罚,不应当冤罚错案。
我国刑法规定罪名、刑种、刑罚数额等,必须经过立法程序,确保罪刑明确,不可随意增加或减轻,以保证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法定确切的罪名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罪名应当具备法定性、确定性和确切性。
犯罪行为必须被明确归类,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准确无误。
刑法规定了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盗窃、贩卖毒品等。
对于新型犯罪行为和新兴罪名,也要依法进行界定,确保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准确。
第四,量刑适当的原则。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种和刑罚的种类和
数额。
在量刑时,根据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严重性与犯罪的程度相适应。
量刑适当原则不仅要求对犯罪人进行公正的量刑,还要对社会应承受的刑事惩罚产生合理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法定确切的罪名和量刑适当。
这些原则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原则,不断健全刑事法律体系,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