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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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3套)

行政执法考试试题及答案(3套)

考试样题(一)一、判断题(认为正确的,请在每题括号里打“√”;认为错误的,则打“×”。

每小题1分,共10分)1、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2、省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3、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聘用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4、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告知或者多次分别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6、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7、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8、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9、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10、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二、选择题(下列每小题中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代表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小括号中。

每小题1分,共20分)1、下列机构中不属行政执法主体的是(B )A、×市税务局B、×县公安局治安科C、×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县人民政府2、行政权力的核心是(C)。

A、政府权利B、政府属性C、政府责任D、政府能力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表述不正确的有(D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C、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D、省政府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的效力相同。

4、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不正确的是(D )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正确的说法是:(B)A、凡是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B、行政机关具有的行政许可权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C、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实施行政许可,也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D、行政机关可以将自己的行政许可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6、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B)。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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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
3. 19世纪末,罪刑相适应思想注重刑罚与犯罪人 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个人情况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体现在:刑罚首先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犯
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其次要与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 的基本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自然法思想-用制定法限制国家滥用刑罚 干预公民个人权利
罪刑法定 沿革意上 思想基础
三权分立思想-由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 法机关适用刑法
心理强制说-事先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 从而促使人们作出趋利避害 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
罪刑法定 真正的思 想基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对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 法平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立法体现和司法 运用。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4.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本章关键术语】
对于电脑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的问题,赵廷光 表示,电脑量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冲突,只是在法官做出 量刑时为其提供一种相对客观的参考标准。
对于电脑辅助量刑在现实中应用的问题,有法官表示,电脑辅 助量刑系统可以解决一些“重复性、程序性的案件的量刑,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代替人工,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考虑到当 前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样的案情,可能因为某些外在因素的不 同,也可能导致量刑结果不同,所以,电脑量刑作为一种辅助手 段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能取代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用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刑法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刑法制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即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些原则是刑法制度的核心,它们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权益、预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定原则1. 法定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法定原则,即“不罚无法”,是指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内容和程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刑法的条件和程序。

这意味着国家不能对非刑法所规定的行为进行刑罚,同时,对于符合刑罚条件的行为,也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追究,且刑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确定。

法定原则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自由,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避免滥用刑罚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法定原则也给了人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

2. 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刑法必须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内容和程度; - 刑法必须确定适用刑法的条件和程序; - 犯罪行为和其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 - 刑罚的适用不能出现不合理和不适当的情况。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1.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作用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刑罚必须与其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相匹配,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作用在于维护刑法的平衡和正义,避免刑罚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同时,它也起到了预防犯罪、震慑作用的效果。

2.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要求刑罚的选择和确定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行为的性质:包括犯罪行为的种类、严重程度等因素; - 犯罪行为的后果:包括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行为对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的威胁程度。

在实施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刑事责任,并权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对其的评价,从而确定适当的刑罚。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刑法总论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明文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
பைடு நூலகம்
概念,说明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 失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2)刑法第16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 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而进一步明确了 对于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不能客观归罪。 (3)刑法第18条第1款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 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根据就在于精神病人所实施的 危害行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问题与思考】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有何特征? 2.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3.试述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6.概述其他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推荐参考论著】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刑法解释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我国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
【推荐参考论著】
6、刘守芬,汪明亮.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法制
与社会发展,2001(5) 7、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法学,2000 (6) 8、张明楷.刍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9(1) 9、马克昌.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见:丁慕英等主编. 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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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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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事先能够预 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 (二)基本内容
二、罪刑法定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定罪三段论
大前提 小前提 推理过程
三段论推理 是固定的 清楚明白
结论最后形成
定罪三段论
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沿革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民主与 自由。 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 尊重人权主义。与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预测可能性原理)是一个含义,为了保障
当然,倘若在查清事实之后,先得出有罪结论(或假定),后来没有寻找到可能适 用的刑法条文,却依然定罪处罚,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同样,如果为了维护有罪结 论,而歪曲法条的规范意义或者歪论
大前提:刑法规范——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 件类型进行解释
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 将刑法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问题意识
1.我们需要可罚的违法性概念吗?
刑法所规定的行为是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在由于语言的特点导致了刑法的文字表述 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的前提下,应当对刑法作出实质的解释,使刑法所规定 的行为仅限于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从实质意义上进行解释,从而使刑法规定的犯罪 真正限定在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之中,即必须使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确 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刑法总论
一、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 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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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刑法学视为一种在宪法所确立的法律框架之内,以正式指定性措施去监督公民行为的学问。

故而,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基础:
1. 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只有由法律才能够定义罪行,制定罪刑以及设定惩罚划定的范围。

这意味着法律可以规定个人或社会的规范,并通过惩罚的方式将这些规范纳入法律体系。

因此,刑法的核心原则是限制有力的,只有政府本身才能修改或制定法律条款。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限制政府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刑事犯罪者们都有权以公平的方式被起诉和审判,无论他们的身份、财富还是社会地位如何。

这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重法官的权威等方式来实现。

3. 因果原则:因果原则要求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管是正义还是犯罪。

因此,对于每一个被起诉的犯罪者,论点和态度都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守国家历史上所创造出来的各种传统和习惯。

只有那些严格遵守这些原则的犯罪者才能以符合国家宪法的范畴被定罪。

以上就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这三大原则的实施,将减少争议,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公众可以安心地生活下去,也可以平等地在社会中发展。

只有当国家的法律和伦理得到公众的认可时,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公众创造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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