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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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第九讲我国的刑法法律制度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 第九讲 法律讲堂之三 ——刑法
•刑法 的
概念 和
原则
•犯 罪概 述
•刑 罚
•犯 罪
制
种类
度
•
本讲重点问题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构成理论 •3、正当防卫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 刑法是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根据自己 的意志,以国家的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
今日说法:亮剪
正当防卫 or
故意伤人?
•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 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 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 到危险而采取的。
•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 然人和单位。
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的一般 规定,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 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 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特殊主体: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 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 才能构成犯罪主体。
•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该结果;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因为行为 人的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 的过失
•
案例分析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 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 的小孩轧死。
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1.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罪犯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文明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罪当其罪。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1.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的效力,它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和综合原则。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6.属地原则,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的刑法。
而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 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 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 律。
•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第一,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 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第三,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 •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出的例外规定。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 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 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1、排斥习惯法 • 2、禁止类推 • 3、刑法无溯及效力 •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 5、明确性原则 • 6、实体的适当原则
刑法课件-概说、基本原则和适用

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70%+平时成绩 30%
教学资料
1.法条:新版
2.教材 (1)《刑法学》,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本书内 容偏难)
3.课件
刑法学科性质以及学习方法
1. 以刑法解释学(规范刑法学)为基础。 2. 把握刑法动态(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3. 注重案例分析。
分
刑罚执行:减刑、假释
论
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性 二、刑法典的体系 三、刑法的解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一)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把规定 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 律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再次提醒: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包
括没有审理的,一审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 犯不适用。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 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 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 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 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时间效力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 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 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 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 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 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 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正确答案:C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⑵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 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 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 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 应对其负责。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⑶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 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 ⑷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 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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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上。
一、刑法典的基本原则:
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乌有罪以及追溯法律的有利不利原则。
2.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为前提,规定了刑法是沿用刑事法律原则,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对应刑罚要明确具体,禁止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行为定为犯罪,禁止对过去的行为进行刑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相对关系,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正确平衡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的正当需要。
4. 量刑与稳定相结合原则:指在确定刑罚时需要权衡矛盾,既保持量刑的合理稳定性,又兼顾个体差异和环境变化的合理性。
5. 人权优先原则:侧重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注重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权保护。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 独立公正原则:要求刑事诉讼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都要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罪名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
3.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除非经过法庭定罪认罪程序,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4. 证据排除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不能用于定罪。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 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2. 公正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公正无私,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论述,这些原则不仅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安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