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变更程序

采矿权变更程序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变更后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开采

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前后法定代表人要填具变更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3、审批程序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年度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5)没有环评的,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需地质灾害评估的,提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审批程序

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重晶石矿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及应提交资料

采矿权转让审批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批应提交下列资料(转让方)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拟转让采矿权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5、采矿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原件)。 6、土地复垦方案(含评审备案文件)。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批复文件)。 8、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9、采矿权价款缴纳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收据。 10、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原件,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1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采矿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意见(原件)。 1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署的同意转让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采矿权转让交易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转让方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颁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审核意见。 4、采矿权转让交易申请书。 5、采矿权转让交易承诺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在单位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一)受让方 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如公司是同一个公司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变更协议书)。 2、协议参买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在单位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受让方)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44页)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采矿权转让与采矿权名称变更的区别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于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人乐衷于是,去年代理过一个案子,不过不是矿产纠纷,是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德国企业负责人,他们也在参与中国西部某类矿的隐名合作开发,但是做矿也不容易,不是说资金投入大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地方矿资源涉及好多问题,包括审批难、投产费用大、地方阻力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多发,方方面面,下面就把这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关于采矿许可证的名称变更与采矿转转让的一些个区别。 一、案例简介。 先介绍一个关于采矿企业整体转让的案子,里面涉及所谈到的两个问题,案情如下: 2003年6月,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子叫某某铝土矿厂(以下简称铝土矿厂)。成立时,李某其实并没有钱,利用垫付出资再抽脱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成立后需要办理采矿证,洽逢2003年底省国土资源厅暂停办理铝土矿的采矿许可证,于是企业刚成立就停办采矿证,眼看企业将胎死腹中,李某一无资金,二无采矿证,看看状况比较艰难,企业每况愈下,打算把企业卖掉。 2004年8月份,李某与买方张某签订协议,将企业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企业整体转让协议,并于同年9月份将企业完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一起到工商局办理过户登记时,工商局告知,需要将原来企业的采矿证办下来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里的出资人变更。 2004年9月至2007年4月两年半的时间都是由张某进行全面经营管理。 2007年4月份,张某通过自己的努力办理下来了采矿许可证,要求李某一起去工商办理原企业出资人的变更登记,当李某

到了工商后发现采矿许可证办下来,心生邪念,以身体不适为原因闪人,当天没有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就躲闪张某。 2007年10月份,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营业执照、公章丢失为由,申请挂失,实际上在2004年8月李某已经将所有证件都交给了张某,等于是李某要恶意要将企业收回。2007年11月份,张某起诉到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李某先是以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查其有两套身份证,后李某又上诉、又申诉经长达两年的折磨。 2009年9月底判决终于划上了句号,李某完全败诉,其不诚信的行为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约束。 二、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管理权交出后,工商变更登记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归属哪一方? 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对出资人变更没有特别的说明,只是规定了一个笼统的变更时间,应当在15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没有对这种出资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前,所有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企业主承担,所以采矿许可证属于原业主,工商登记变更后再转让给其他人,就属于采矿权的转让。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李某于2004年9月份就将企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交给了张某,张某已经支付了李某50万出资转让费,此后也取得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生效时间是2004年9月份,那么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后,因为企业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就属于张某所有,虽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整个申办行为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 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非油气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矿山名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釆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采矿权转让程序 发布日期:2011-04-14 作者:邓明友律师 采矿权转让程序 邓明友律师 采矿权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采矿权的交易程序及条件进行归纳整理,供相关当事人参考。 一,采矿权的转让条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以外的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三,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 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二),国家出资采矿权的转让条件:转让国家出资所形成的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四,矿业权受让人条件: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五,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doc

采矿权竞买申请书 ________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我公司按照出让文件资料要求,现就参加竞买采矿权提供如下资料并作出郑重承诺: 1.竞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法人代表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全权); 5.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6.银行出具有效的存款证明; 7.其他(包括该采矿权具体要求的其他文件) 我公司已仔细研究了出让文件要求,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贵中心出让采矿权公告和须知中的要求及规定,对该采矿权出让所有文书及现状均无异议。并承诺: (1)我方愿意按照采矿权出让文件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 (2)按出让文件的要求参加出让活动,履行全部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对提交给贵单位审查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如能竞得,按出让公告和须知要求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 1/ 2

确认书》,并按须知要求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等,按合同约定履行受让人的全部责任。 (4)按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要求的时限缴纳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一旦违反前述要求和承诺,我方提交的竞买保证金将按出让文件的规定处理,并由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和承诺。 申请人(盖章)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联系人:电话:传真: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2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一:《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发起人)”栏只填写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有限公司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 1 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2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注:1、“领执照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工商登记注册指南请浏览杭州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3 篇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公司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21第二版) 本人作为(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 1.本公司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在获得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公司自觉参加年度,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公司依法纳税,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集团名称/简称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转让审批流程说明 一、权力行使条件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①采矿权基本情况;②开发利用基本情况;③转让有关情况。 3、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副本; 4、转让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调查报告;附:(1)采矿权评估备案核收证明(确认书);(2)采矿权价款处置相关资料;(3)采矿权价款收据;(4)资源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定义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⑵矿山年报;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情况(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备案;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是否符合要求);⑸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⑹是否存在采矿权纠纷;⑺采矿权评估情况,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资源税是否按规定缴纳。 6、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采矿许可证号、发证机关、矿区范围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④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义务的承诺,⑤受让人对剩余资源储量情况清楚,承诺继续按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⑥双方对上报开采现状图均认同⑦争议解决方式;⑧违约责任;⑨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7、受让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2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 (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 (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

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采矿权由建设单位申请;开采的矿产品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立即关闭矿山,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上述内容应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写明。 (四)采矿权必须一次性整体出让,不得按年度开采量出让。已经整体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期满,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采资源储量的,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不再重复出让。 (五)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省厅备案后才能实施出让。 三、采矿权出让期限管理 (一)采矿权的期限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相一致。其中包含矿山基建期和开采期,矿山基建期一般控制在2年内,应根据矿山规模大小、开采方式有所区别。 (二)乙类矿产的采矿权期限应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开采区内的采矿权出让期限一般不低于10年;在规划限采区(或其他区)内新设或延续设置的采矿权,其期限不得跨 越规划实施期。重点建设项目及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应与工程建设期一致。 四、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 (一)无论是探矿权转采矿权,还是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区范围内仍有资源储量可供继续开采的,应根据《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

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 (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一、受理范围 经本审批登记机关批准下达批复的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的采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 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条件 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四)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 1、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申请登记范围应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4、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开采规模合理; 6、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五)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的,应有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六)转让采矿权的: 1、通过了采矿权转让审批; 2、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转让人完成了采矿权有偿化处置。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七)符合采矿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 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 料存档。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办事批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土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 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的原则性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 号),自当年的8 月1 日起施行,从而为完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权市场运作,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明确了原则和要求。 (1)招拍挂的组织实施部门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可以委托实施,但只能一次委托下一级主管部门。 (2)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新设采矿权应当招拍挂的情形: 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⑤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得(禁止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情形: 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②符合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④探矿权采矿权属有争议; ⑤法规另有规定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 (5)招拍挂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地质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和矿山环保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6)其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拍卖日前20 天要发布拍卖公告。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前20 天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2、采矿权招拍挂程序: 制定出让方案→报局务会讨论、领导审定→发布出让公告(20 天)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挂牌(10 个工作日)→受理申请→竞价→成交确认→ 竞得人缴规费→采矿登记资料审查→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公布出让结果。 附件四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流程图 制订出让方案、制作出让公告 ↓ 会审 ↓ 发布公告时间20 天,告知纪检监察机关 ↓ 挂牌10 个工作日 ↓ 受理申请人报名3 人以上拍卖 ↓ 竞价 ↓ 成交确认、签订确认书 ↓ 采矿权竞得人缴纳价款等有关规费 ↓ 办理采矿登记 ↓ 公布出让结果

采矿权转让合同(标准版)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转让合同

编号:FS-DY-20780 采矿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xx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 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采矿权变更提供资料

采矿权变更提供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5、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矿区扩大部分或增加矿 种后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报告审查意见(含附图,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资格证件复印件)(原件); 6、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供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原件);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缩小矿区范围的不 作此要求);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 9、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原件,比例1: 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原件,Excel格式); 10、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国家指教坐 标三度带Excel格式); 11、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原件); 12、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原件);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 理回复保证金缴纳凭证;

14、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缴纳 收据; 15、价款计算书(原件); 16、属布设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的,只要按以下要求提供变 更申请资料: (1)国土资源厅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批复(原件); (2)原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范围调整后储量未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调整矿区范围部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补充报告及备案证(5)明(原件); 17矿山用地手续。 18涉及变更开采主要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 19未领取80坐标新证,需提交矿区范围核查表。 各矿必须在7月1号前,将全部材料准备好,交煤炭开发总公司。

(NEW)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________________ 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印章) 受让人:_____________(印章) 填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填表说明 1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 、“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 、“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 、“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 济等。 6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 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 、“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 、“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 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 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 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 、“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 、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 一 ) 转让申请人 1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 、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模板】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盖章) 注册号: 申请人须知 1.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 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 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 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 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 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 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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