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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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5篇范例]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5篇范例]

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5篇范例]第一篇: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谈医疗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问题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手段隐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突出问题。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三是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

近年来各省市查处的一些窝案、串案和大案要案,令人触目惊心,不少医疗机构的领导和知名专家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既有药品流通秩序混乱、药品耗材价格虚高等外部原因,也有少数医务人员漠视群众利益、见利忘义等内部原因。

但医院和医务人员是医药购销领域的最后一道闸门,这一关把好了,商业贿赂就失去了条件;把不好,商业贿赂就会畅通无阻,外因常常通过内因起作用。

治理要措施得力,扎实推进一是抓好学习教育。

以科室和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使人人知晓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开展好“如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抵制商业贿赂”的讨论。

1消除模糊认识,如“法不责众”,“小巫见大巫”等糊涂认识。

运用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

二是抓好自查自纠。

对重点部门和岗位的人员要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我剖析材料;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严格把握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和教育的威力。

三是抓好整改提高。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3篇)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药品销售业绩,甲公司通过贿赂手段,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2018年,甲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被有关部门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2018年3月,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某医药公司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经初步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贿赂手段,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2. 贿赂手段(1)以提供“咨询费”、“市场调研费”等名义,向相关人员行贿;(2)以“赞助”、“捐赠”等名义,向相关人员提供财物;(3)以提供免费药品、低价药品等手段,诱导相关人员为其药品采购提供便利。

3. 受贿人员经调查,甲公司贿赂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等。

4. 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贿赂手段获取竞争优势;(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构成商业贿赂罪。

三、案件处理1. 2018年5月,有关部门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2018年6月,公安机关对甲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罪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

3. 2019年1月,法院依法审理了甲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罪案件,判决如下:(1)甲公司犯商业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甲公司直接责任人犯商业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甲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犯商业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案例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

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

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

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

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

请问: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解析: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

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第8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浅谈医院药品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以及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

有些不法药商采用行贿手段,向医院推销虚高价格的药品,医务人员接受贿赂或回扣,为不法药商大开方便之门,是造成药品价格虚高,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诱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大处方、高价药,直接损害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药品由各制药厂生产出来,通过统一招标并中标后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同时各大医院可以从中标药品中选择供本医院使用的各种药品品种,但在中标药品目录中,同类药品又分别有各厂家生产的不同规格和价格的品种,药厂为了能够通过医药公司将药品销售到医院,必须留出巨大的利润空间,一方面保证医药公司的利润,另一方面保证药品进入医院所需的公关费用。

在此过程中, 医药代表在其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联结药厂和医院之间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他的职责就是通过贿赂等不法手段与各大医院疏通关系。

据了解,药品从出厂到患者使用,其中有大约50%的利润被医生、药商、医药代表瓜分。

医生的药品回扣额在零售价的10%到30%,医药代表抽成5%左右,医药企业留下20%的纯利。

有的药品的成本与销售价差远远超出人们的心理预期,销售价达药品成本的十几倍之多。

巨大的利润空间保证了医药代表的公关费用,但获取高额利润的前提是医院患者大量使用自己的药品,为此各医药代表各显其能,力争将自己所代理的药品品种打入医院(俗称“开户”),并由临床医生开出处方供患者使用,同时保证药品在医院的持续不断的供应并逐步扩大业务量。

在此期间,医药代表首先必须弄清各个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和潜规则,只有各个环节都打通了关系,业务才能得以正常开展。

医院药品购销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开户”程序。

“开户”是医院药品购销的第一步,指医院允许一种新药品品种进入医院销售,并录入到医院微机管理系统中,成为临床医生开处方时选择的药品种类之一。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及分析(2篇)

商业贿赂法律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为例,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案例经过以及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了获得某医院的采购合同,向该院部分医护人员行贿。

行贿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医护人员提供购物卡、旅游、现金等财物。

经调查,该公司行贿金额高达100万元。

2019年,该院部分医护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案例经过1.某医疗器械公司为了获得某医院的采购合同,向该院部分医护人员行贿。

2.行贿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向医护人员提供购物卡、旅游、现金等财物。

3.该院部分医护人员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三)法律后果1.某医疗器械公司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该院部分医护人员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四、案例启示1.商业贿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2.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对涉及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3.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反贿赂制度,提高员工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

4.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商业贿赂问题,积极参与反贿赂行动,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总结6篇

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总结6篇

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总结6篇第1篇示例:医药购销领域是一个关乎人民健康的重要领域,而商业贿赂作为其中的一种不法行为,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各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和治理。

本文将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一、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的表现形式1. 经销商向医院、医生等医疗机构提供财物或好处,以获取采购订单或提高产品销售量。

2. 药企向医生、药师等医护人员提供回扣、佣金等违规利益,以推广自家产品。

3. 医药企业通过赞助学术会议、提供礼品、旅游等方式,来获取订单或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关系。

4. 利用关系、金钱等手段,干预政府采购医疗器械药品的过程,获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医药购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可能导致医疗水平的下降,损害人民的切身利益。

1. 伤害消费者权益。

商业贿赂可能导致医药产品的不正当销售,消费者可能因此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药品,危害健康。

2. 侵害公平竞争。

商业贿赂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使不法企业通过贿赂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正规企业的利益。

3. 损害医疗机构声誉。

医疗机构因接受商业贿赂而失去公信力,导致医院信誉受损,影响患者信任。

4. 破坏医疗行业秩序。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了医药行业的正常运转,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错位分配。

为了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治理政策:1. 制定法律法规。

各国立法机构出台相关法规,规范医药企业的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

2. 强化监管力度。

政府加大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3. 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生、药企等从业人员的商业道德意识,倡导诚信经营,反对商业贿赂。

4. 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电话、网站等渠道,鼓励人们积极举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保护检举者权益。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心得体会

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心得体会中国浅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之心得体会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中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已经有一些严厉的法规和制度来打击商业贿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企业市场营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等。

但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以达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目的。

既然商业贿赂是医药行业的“顽疾”,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治理呢?首先,我们应该注重教育,强化道德观念。

商业贿赂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合法合规合公正。

医生、药企、代理商等应该在教育和培训中加强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建立和加强。

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广大医生、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正义体验和社会责任感,加强道德风险预警和防范教育。

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法律、制度和机制。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企的监管,严格制止和打击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更加完善的医药产业监管机制,打破现有的诸多势力,实现政商分离,为整个医药行业提供更加健康的营商环境。

第三,我们应该提升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

老百姓所享有的医疗资源越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的空间就越小。

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将会使我们的医疗产业更加健康和可持续。

最后,我们应该加强透明度和监督制约。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进医疗信息化进程,建立更加完善的医疗信息数据库,推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工作。

同时,建立医疗质量监督和投诉制度,为广大患者提供监督投诉的平台,消费者的监督能力也将更大程度得到提升。

在这一过程中,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制约和追责相互配合,才能让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走得更加健康稳定。

总的来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工作,涵盖人员、制度、法律、透明度等方面。

医疗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规律探讨

医疗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规律探讨医疗领域腐败问题一直以来备受社会诟病,医务人员收受回扣也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该领域商业贿赂不仅直接导致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损害了患者健康,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而且还严重影响行业和医务工作者形象,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激化社会矛盾。

商业贿赂,破坏公平竞争,滋生贪污腐败。

因此,研究该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手段以及易发环节,对于提高检察机关侦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至关重要。

一、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一是犯罪主体集中,“一把手”岗位居多。

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医院一把手以及药剂科一把手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具有决定权的人员中,这些人利用掌握的权力实施权钱交易。

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一份调查显示:2003年至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领域涉嫌职务犯罪370人,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157人,占424%。

又如山东临沂市检察院2012年立案查处的32件35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一把手”有10人。

二是受贿犯罪居多,索贿现象突出。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势严峻,行业潜规则盛行,使一部分人产生法不责众、不收红包回扣吃亏的心理。

例如2010年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卫生领域案件56件58人,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全部涉及受贿犯罪。

据统计,重庆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涉嫌职务犯罪人员中,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达738%,表明贿赂犯罪突出,势态严峻。

这些贿赂案件通常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一是多头行贿普遍。

具体表现为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一人在一项目中受贿,一人在多个项目中受贿,贿赂行为错综复杂,相互交叉。

这种“多头行贿”的方式,一旦案发,行贿人往往全盘招供,多家医院负责人或某一医院多名人员被“一锅端”。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案例⼀某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提要]2006年,某市⼯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购销中涉嫌的商业贿赂⾏为进⾏了⽴案调查。

该医药公司与⼯商局在其商业⾏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借名义、是财务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两个⽅⾯分歧很⼤。

⼯商局经过深⼊细致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该医药公司假借赞助名义进⾏商业贿赂并账外暗中给付回扣,构成商业贿赂⾏为。

⼀、基本案情2006年4⽉,某市⼯商局(以下简称⼯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在药品购销中存在的商业贿赂⾏为进⾏了⽴案调查。

医药公司为打开卫⽣院药品销售市场,在与江阴市某些卫⽣院接触联系药品销售业务时,许诺赞助卫⽣院改造费⽤和办公经费、提供办公、医疗设备和外出考察机会,以及答应账外暗中退还⼀定⽐例的药款等作为互惠条件,上述卫⽣院⼤部分药品从该医药公司采购,该医药公司通过上述⼿段获得交易机会,取得交易特权,牟取了不法利润数⼗万元。

⼯商局认定当事⼈的上述⾏为构成商业贿赂⾏为,对该医药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九万元的⾏政处罚。

⼆、争议焦点1.医药公司提供给卫⽣院的赞助款及设备捐赠,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还是假借名义的商业贿赂⼿段;2.医药公司记载退还卫⽣院⼀定⽐例药款的财务⽅式,是医药公司财务⼈员记载不当还是账外暗中给付回扣;三、案件评析1.医药公司的⾏为是正常赞助还是假冒名义的商业贿赂⼿段。

医药公司辩称,给卫⽣院提供赞助款和办公、医疗设备是正常的公益性赞助,国家对此都加以⿎励,且有卫⽣院开具给医药公司的票据为证。

开票项⽬中注明了赞助、捐款以及捐赠字样,是真正意义上的赞助,应不属于《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所指的假借赞助费等名义实施的贿赂⾏为。

⼯商局认为,⽬前国家的确允许卫⽣院向“社会募集资⾦”,国家⿎励“企事业单位和个⼈⾃愿捐款”,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件规范了“赞助费”的给付和收取。

但需要说明的⼀点是,国家⽂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为⽀持医疗卫⽣事业发展,出于纯粹的公益⽬的给予卫⽣院赞助。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

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事件一、案例概述2000年12月,两家世界级医药企业葛兰素威康和史克必成合并,成立葛兰素史克。

葛兰素史克沿袭两大企业优势,在多个医疗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成为世界瞩目的特大药品企业,并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近两年葛兰素史克吸引公众眼球的却不是其先进的科学专利技术,而是一系列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相关的丑闻。

2013年3月,上海一家旅行社因其高达数亿元的不正常营业额被公安部经侦局立案侦查。

侦查结果显示其收入多来源于葛兰素史克等跨国企业承办培训会所得。

2013年7月,葛兰素史克中国赵虹燕、梁宏、黄红、张国维4名高管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葛兰素史克中国医药行贿事件曝光。

经相关部门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为完成年度高额销售增长指标,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上涨。

这样的做法无疑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2014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作出判决,罚款人民币30亿元,马克锐等高管被判有期徒刑2—4年,与此同时,葛兰素史克在宣判当日正式向中国消费者道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离行贿案仅时隔半年,葛兰素史克中国又因“单方面”与200余名员工解除合同事件,再次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悉,被解雇人员中79%为管理层,平均工作年限长达4.6年,最长者达10年以上。

内部人员称,葛兰素史克中国解聘员工的理由均是通过公司内部所谓的“合规审查”,查询员工个人报销、邮件来往、推广活动等存在的违规漏洞。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以及推卸贿赂责任。

此种“单方面无赔偿解除合同”的做法毫无责任可言,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的表现1、商业贿赂行为日趋普遍化商业贿赂、腐败丑闻在世界范围各个时期均有发生,但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商业贿赂活动表现尤为猖獗,发展中国家成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商业贿赂手段正在被跨国公司频繁地运用,使其在业务竞争中获取不正当超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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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前言]: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的完全开放,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竞争日趋激烈,而医药购销领域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导致在药品(包括设备、器械、材料等)采购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2006年,我院紧紧围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从群众反响强烈的医药购销领域入手,通过缜密侦查,一举突破三起商业贿赂案件: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荣根受贿案,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许建忠受贿案,安吉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董达峰受贿案。

目前,王荣根等三人均被定罪量刑,其中,王荣根因受贿2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特点分析]:从查处的三起案件看,呈现出以下的特点:一、受贿者职位高、受贿金额大。

涉案人员均系我县知名医院的高层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于药品设备能否中标入围医院有决定权,是目前销售商的主攻对象。

二、受贿多发生在药品及医疗设备的采购环节。

随着药品市场完全开放,由于行业的利润空间比较大,制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销售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中大做“文章”,纷纷采用回扣和好处费等不正当方式推销药品或医疗器械,使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成了发案的重灾区。

三、受贿方式多样化,药品回扣成为“潜规则”。

药品供应商在公开支付医院“明扣”(一般是药品购买额的5%—30%。

)的过程后,私下还给医院里能对药品采购起决定作用的有关人员一定的“暗扣”,如“处方费”、“旅游费”、“开单提成费”等等,名目繁多,且大都是“一对一”的运作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

四、社会危害性大,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以回扣等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是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高回报”药品和高值耗器材,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的医疗成本和经济负担。

[原因分析]:一、医疗机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传统模式,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根本原因。

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营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医疗服务收费;药品按比例加价收费;政府补贴。

由于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仅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左右,另外大约93%要靠医院自主创收,即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加成收入,“以药养医”、人为地拔高“以硬件设施养医”,就成了目前医院普遍的经营模式。

而且在现有的医药不分家、处方外放难的情况下,医院药房绝对地占有了药品消费市场的垄断地位。

恰是此种模式已成为医药器械回扣的诱因之一,为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药品及医疗器械回扣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营销市场体制不健全,是导致医疗行业犯罪的客观原因。

近年来,大量同类型药厂、医疗器械厂重复建设,相同疗效的药品、器械耗材品种众多,而相应的药品、器械、耗材的市场竞争体制却不健全,市场营销秩序混乱。

各个生产厂家、医药品牌为了打开销路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在药品虚高定价产生的高额利润的资金保障下,各“医疗代表”纷纷深入各个医疗机构进行推销。

从目前来看,经销商把自己利益与采购方决策者、运作者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将商品以较高价格推出,从中给予采购决策者和运作者贿赂是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市场的行规。

三、药品定价机制不完善,药价虚高,为医药领域的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目前政府物价部门只对进入医保目录15%—20%的药品实行定价调控,其余药品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定价,且一些制药企业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外地同类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排斥,不按国家有关定价标准和规定如实进行药品定价,导致药品定价虚高。

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就给予了药品经销商丰厚的利润空间,有了这些剩余价值,药品经销商用各种手段打通各个销售环节,也正是这一利润空间为医疗系统行贿受贿提供了资金来源。

四、医院采购方式的不合理,为医药行贿受贿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国家目前允许医院加收15%的药品批量差价,对医院来说,购进的药品越贵,医院的药品收入就越高。

而且在业务交往中,销售人员手中往往备有大量“回扣”,小到临床医生开出一支抗生素注射剂回扣在10%-20%,而且额外能得到2元“业务费”,大到大中型医疗器械的采购,“回扣”或“好处费”可达25%,最高甚至高达50%。

“糖衣炮弹”如此甜蜜,致使医疗机构一些意志薄弱的医务人员难以保证不被击中。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为医疗机构贿赂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

一方面一些医疗机构偏重内部的业务建设,忽略了对有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监督机构,却没能认真履行职能,形同虚设,导致一些有职、有权的人员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制约,给那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营销商们推销产品进行“勾兑”或行贿开了方便之门。

另一方面由于药品行使监管职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院的监管往往是“面”上的,没有深入的管理监督,部门之间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使医疗机构的一些不良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和矫正。

六、医务人员待遇偏低,且法律意识淡漠,是诱发医疗机构职务犯罪的直接原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具有特殊性:社会地位高,风险性高,工作强度大,而与其他行业相比,工资待遇却不高,付出与收获往往不成正比,加之受社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渐渐地强烈起来,而医药代表自动送上门的回扣恰恰成了医务人员平衡心理的捷径。

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人对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在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一点“回扣”、“好处费”捞点外快不是犯罪,最多是违规行为,促成和导致在医疗领域受贿之风盛行。

七、对收取回扣行为的处罚较轻,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一般对普通医生的收回扣行为,大多数只通过行政手段给予处罚,警告、罚款等居多,最重的处罚也只是吊销医生执业证书。

加之手段隐蔽,查处打击难度大,即使查处,一般量刑偏轻,起不到震慑作用。

这种风险小,成本低,回报高,客观上放任了医疗机构贿赂型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解决问题的途径]:针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现行医疗卫生、医疗体制,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滋生土壤。

国家发改委已经下发《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提出要“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解决医疗机构的收入补偿问题”,借此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

全国政协委员蔡玲在今年的提案中也指出,要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机制,弱化药品收入的补偿作用,增加财政投入。

在医疗服务价格没有达到社会平均成本以前,要努力保证财政对医疗机构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平均增长幅度。

随着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财政补助则要逐步向专项经费倾斜,以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

另外,笔者认为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从结构上调整医疗机构经费来源的比例也是防治医疗贿赂的有效手段。

即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诊疗、护理、手术等技术性劳务价格,提高医疗收入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以体现医生“医”的技术含量;逐步降低药品、医疗器材(材料)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降低其在医疗机构总收入中的比重,保证医药费用负担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相适应。

二、改革药品生产、销售体制,规范医院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途径和方式。

药品、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

如果在流通环节没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体系作保障,将严重导致市场无序竞争,交易活动“暗箱操作”,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滋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营销体制,确保药品及医疗设备实行“阳光采购”,这是预防和遏制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举措。

归纳为:一是要建立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药品及医疗器械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

二是要全面推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均以“招标采购制”进行购销,逐步实行挂网竞限价购销,把采购活动推向社会,使其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这不仅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出现,而且能切实降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在流通环节的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是要积极探索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实行专营的市场流通新路子,切实减少药品及医疗器械等流通环节的中间“水分”。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规定措施,如通州市出台了医疗机构医药招标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广东省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实行采购价格改革等等。

三、建立健全监管、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范未然。

首先,主管局要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管,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使各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院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域内卫生系统药品采购动态,进行行情分析。

同时医院自身内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要针对内部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一些关键人员,制定切实可行又便于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制度。

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实现采购过程中申报、审批、验收、复议等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其次要保证采购得到有效的监督,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领导小组等不能象征性地开展工作,不仅要对所采购的药品、器械的质量及价格行使监督管理权,对具体经办人员的采购行为也要进行监督;要发挥有专业特长的医务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深入开展“医务公开”活动,有条件的话将采购的标的物的相关内容上院务网,网上征求意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法律教育和医德医风的建设。

从我们对医疗系统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分析表明,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重视不够,缺乏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比较淡薄,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不了解。

针对这一深刻教训,医疗系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形式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疗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增强抵御不正之风、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和定力。

此外,在医疗卫生系统积极倡导优良医德医风的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教育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维护白衣天使的社会形象,从而构建好职务犯罪预防的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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