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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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型评审报告

产品定型评审报告
评 审 人 员签 名
技术中心
经试验室装车、台架验证以及QFD小组确认,总成系统满足功能需求。
工艺部
经样机、试产两个阶段,已确定工艺流程图及作业指导书等相关作业文件,可转移量产。
质量部
系统总成特殊特性已纳入检验规范,外购件已纳入来料检验规范,形成检验记录,产品测试能力可满足客户要求。
评审结论
经评审,该系统总成产品可以定型。
900±80
减振器总成的质量(kg)
8.1
与飞轮装配安装孔分布圆直径(mm)
Φ410
孔数×孔径 (mm)
12-Φ10.7均布
与飞轮的定位安装方式
止口/销孔定位
定位尺寸(mm)
止口Φ435,销孔Φ410-2-Φ8(无止口定位)
内花键标准,规格
DIN 5480 N50×2×30×24×9H
7、打气泵总成
24V蓄电池充电功能
具备
详见《试验报告SY2015040》
发动机控制功能
具备
详见《试验报告SY2015040》
ISG控制器、驱动电机控制器、电池、仪表通信功能
具备
详见《试验报告SY2015040》
打气泵工作功能
具备
详见《试验报告SY2015040》
系统最大放电功率<150kW
通过
详见《试验报告SY2015040》
2.1、《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
2.2、《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
2.3、《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
2.4、《GB/T 18385.3-2001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2.5、《GB/T 18386.3-200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
07-固定强度 a. 安装在车底板上的座椅总成,通过座椅质心,分别承受水平 向前和向后各施加的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和 车身本体不得分离。对于可调试座椅,其调节装置在试验中应能使 座椅保持原调节位置,但试验后调节装置允许失去调节功能。在座 椅背面有防止座椅后退的结构件时,对座椅可进行向前加载。 b. 对于向前座椅,当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在座椅上时,要求 在对座椅施加20倍座椅总成重量负荷的同时,还要按国GB14167《汽 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中的有关规定在加13500±200N的负荷, 因为 在这种情况下安全带固定点受到的负荷也同时加到座椅固定点上,此 时对座椅的要求仍与a中规定一致。 c. 对铰链式可翻转座椅,通过座椅质心,沿水平方向只向前施 加相当于座椅总成重量20倍的负荷。座椅总成与车身本体不得分离。
07-04-04
• 编制原则: • 1、采用国际先进的汽车座椅系统技术法 规和安全标准; • 2、标准的编写按照GB/T1.1-2002《标 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 编写规则》; • 3、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 车主机厂和座椅生产企业等有关座椅的 科研、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等各相 关部门的意见。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
07-04-04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
07-04-04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
07-04-04
3)在技术要求方面: a. 一般技术要求: 首先标准中与原标准修订前一致,强调了座椅调节 装置和移位装置方面的要求,但比原标准规定的更具体 和更有操作性。对M1类和M2、M3和N类汽车座椅分别进 行技术要求方面的详细说明。并对座椅背面部件按区域 规定了具体要求;对不适用于一些特殊座椅和部件的情 况作了具体解释说明。即“不适用于:表面凸起部分的 突出高度小于3.2mm,且突出高度不超过突出部分宽度一 半的区域;最后排座椅和背对背安装的座椅;位于通过 该排座椅最低R点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靠背部分(如果 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则从后排座椅起,该水平面应通过 前排座椅的“R”点,在垂直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个台阶) 以及“柔性金属网”部件”。 长春汽车检测中心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汽车制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

汽车创造专业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号:分发号:持有人:目录1目的2合用范围3流程简介4专业特点5审核要点和审核方法6合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录A QC/T900-1997 (汽车整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方法〉附录B GB7258-1997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目的结合汽车整车创造行业的生产特点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作为部份标准条款的审核内容的替代或者补充。

以全面满足GB/T19001—2000 idt 15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2、合用范围本审核作业指导书合用于22DM34.10汽车整车创造企业加工(汽车零部件创造详见34.30;车身创造详见34.20)、组装调试、成品车的检验和试验、仓储、运输交付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

3、生产和服务流程简介4.专业特点:汽车创造业的产品具有功能性、安全性、环保性,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其特点为:1)结构复杂,专业众多,需要广泛的社会协作,分承包方众多。

每一个创造厂都有多种车型,每一种车型都具备动力及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车身、内饰、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等;每一个系统由多个部件或者总成组成。

每一组装厂都有众多的零部件分供方,提供配套产品,因此对分供方评价和控制是审核的一个重点。

2)汽车产品既有功能性要求又有安全性、环保性、舒适性要求。

其产品组成部份包括:实现行驶功能部件,如:发动机、传动轴、先后桥、车轮、制动器等;汽车电气设备:发机电、起动机、点火系统、电喷系统、灯具、喇叭等;实现安全性要求的部件:ABS防抱死装置、安全带等;实现舒适性要求的部件:悬挂系统、1=1减震器、座椅、内饰等;实现环保功能的:消声器、尾气净化等。

应按各类不同的法规要求和进行审核。

3)汽车整车创造具冇流程长的特点,在任何一个环节浮现的问题都会导致对最终产品的影响。

必须重点检查各个环节的检验和试验记录。

4)汽车作为安全性产品具有可追溯性惟一标识,应在现场审核中加以注意: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标识是否清晰并记载在车辆档案中。

汽车产品认证

汽车产品认证
般需3~4个工作日。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检验方案表等企业资料后,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 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
验(10万或16万公里耐久试验时间最长,约需5个月)并出具检验报告,最后上传强检统计表、 统计表照片和检验报告。
第五步
• 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VIN审查是否通过、检验 方案是否批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检统计表和检验报告以及列入综合技术审查的日期等。
目录 一、汽车认证概述 二、汽车公告认证试验 三、汽车3C认证试验 四、汽车环保认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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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认证概述
全球汽车产品认证体系:
GCC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加拿大机动车安全标准(CMVSS, Canadian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第七步
• 中机中心一般将当月综合技术审查结果于次月初上报工信部审核,经工信部公示(在工信部 网站上公示)发布(从审核到发布至少需一个月时间),并制作光盘公布 (约需一周时间),企业可自行购买光盘查询申报车型参数。
12
二、汽车公告认证
定型试验 汽车定型试验的目的是全面考核汽车结构、性能、制造质量
京五
第Ⅴ阶段
(2013.2.1) (2018.01.01起)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DB 11-946-2013 北京五阶段
GB18352.5-2013

中国专用车国家标准

中国专用车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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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1.15 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标 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 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以及重庆客车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 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 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 1.16 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 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 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8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本标准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特定结构的统一规定和型式认证规定》 (R105)中有关技术要求方面的条款(不包括认证程序方面的内容),部分条款还参考了《危险物品 道路国际运输欧洲协定》(ADR)的有关内容。
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运输危险货物的N类和O类车辆及由N类车辆和一辆O类车辆组成的列车 2、术语和定义 危险货物:按GB6944分类,并在GB12268中列名的危险货物 3、要求 电气装置 防火 限速器 挂车的连接
5
CONTENTS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建立的原则 专用汽车标准体系的构成 专用汽车标准近期动态 专用汽车标准发展的重点领域 汽车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专用作业车底盘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汽车电子产品EMC试验报告技术要点

汽车电子产品EMC试验报告技术要点蒋玉妹;周海贝;施帅【摘要】0引言rn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电磁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电磁骚扰和抗干扰问题越发引人关注.随着大量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制造业中的应用,汽车上电子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丰富.车载电子产品必须能互不干扰地正常工作,才能确保整车的安全性能.因此,汽车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EMC)性能也就与安全行驶密不可分,变得尤为重要.【期刊名称】《上海计量测试》【年(卷),期】2012(039)002【总页数】4页(P64-67)【作者】蒋玉妹;周海贝;施帅【作者单位】上海市电磁兼容检测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电磁兼容检测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电磁兼容检测重点实验室【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电磁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

电磁骚扰和抗干扰问题越发引人关注。

随着大量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制造业中的应用,汽车上电子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车载电子产品必须能互不干扰地正常工作,才能确保整车的安全性能。

因此,汽车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EMC)性能也就与安全行驶密不可分,变得尤为重要。

EMC试验结果需要通过报告形式来体现,而对电磁兼容实验室来说,报告是其有形的产品输出。

报告的品质直接体现了实验室的能力水平,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汽车电子产品的EMC试验报告,不但是对已进行测试项目的客观证据记录,更是保存试验实施中的技术细节,指导研发工程师进行技术改进的重要文件。

报告的内容必须足够详细,以便日后追溯试验细节,再现试验结果。

1 汽车电子产品EMC试验流程1.1 试验性质分类汽车电子产品的电磁兼容试验有着非常严谨的流程。

一般来说试验可分为Pre DV、DV和PV三个阶段。

DV/PV 是英文 Design Verification/Product Validation的缩写。

DV是设计验证试验,即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对电路设计和产品性能进行的验证试验;PV是产品验证试验,即在产品定型后进行的验证试验。

公告申报知识


2 厢式运输车底盘和仓栅式汽车底盘产品不受理《公告》申 报。利用《公告》底盘库或同期申报的底盘进行改装的厢式 运输车、自卸汽车和仓栅式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 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小于该允许总质量的90% (客车总质量不得大于底盘所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3.货箱栏板高度 栏板式载货汽车、栏板式半挂车、自卸汽车、自卸半挂 车、带可翻栏板的仓栅式汽车的货箱栏板高度大于600mm时, 货箱栏板高度必须符合下列限值的要求:
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依据GB18986-2003,适用于M2、M3(A、B级)类车型,乘 员数不大于22座。除此以外的M2、M3按GB13094-1997执行。 4.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依据GB13057-2003,适用于M2、M3类客车中,面向前方 的座椅(除A级和I级外座椅),企业在进行客车座椅及其固定 件试验时,应提供地板及地板总布置图、结构图。
5 对于侧面有车门的厢式车,顶部应为封闭结构。生产企 业应提供产品封顶的照片及说明。
6 对于客货两用车,人货应分区隔离。 7.有关轴荷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拟定,尚未完成,轴 荷限值仍按13吨要求,一线两轴时为26吨。
8.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需要车辆产品型号的编制必须 符合GB/T9417的要求。
关于定型试验
1。若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性能试验按整车技术要求 加载,可靠性试验按底盘最大总质量加载。定型试验报告中 应有底盘照片及底盘参数。
2.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 种选型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型的试验, 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 述。
2。车身结构和底架结构不变,仅在车内装饰、座位布置、车内 设备、上部装置方面有较小变化且不影响安全者。 3。换装的发动机为同一厂家同一系列(由原机型扩缸)或不同 厂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装尺寸、位置一样, 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国内引进技术生产的发动机与国外 原型机互换(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 换装同类发动机,且功率或扭矩减少(增压变非增压、中冷 变非中冷、扩缸改原缸径或缩小)者。 4。汽车如底盘不变,仅车身长、宽、高变化小于5%者。 5。仅制冷、采暖系统结构改进或换型。 6。在定型汽车上改装的专用汽车,仅局部增设专用设施,不影 响原车结构强度的。 7。已定型专用汽车、专用挂车的专用设施局部发生改变,不影 响该车结构强度的。

汽车公告型号查询

汽车公告型号查询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及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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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
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的报告
第2010年第04号(总第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2010年4月、2010年8月,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讨论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以下简称《定型试验要求》)的提案,现将有关情况和主要调整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关情况:
该事项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提出。

工信部工产业[2010]第109号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09号文”)已发布实施,其中109号文第九条规定:“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不再报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内容。

”因此,原《定型试验要求》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亟需调整。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委托李宏光委员对《定型试验要
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与会委员进行了逐条讨论,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主要调整内容:
1、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明确了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规定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2、对定型试验的要求:
(1)对常规车辆,不再要求由授权检测机构进行道路可靠性试验;新能源汽车仍保留道路可靠性试验要求。

(2)对专用车,明确了定型试验中应包括专用装置结构、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3)将原“系列车型”概念调整为“系族车型”概念,与现有“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中“系族车型”概念一致,并明确了系族车型性能试验车型的选取原则。

(4)在专项性能试验中,取消了与强制性检验项目重复的排放、噪声、制动等检验项目;明确了平顺性、防雨密封性试验仅适用于M类车辆。

(5)明确了由汽车整车产品改装后形成的车辆,可不要求进行动力性、经济性项目的检验;由已定型的二类底盘改装后形成的车辆,可不要求进行经济性检验项目检验;改装车辆应按照
GB7258-2004中7.13.1条要求进行制动性能检验。

3、对定型试验报告的要求:
(1)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应描述试验车型的主要总成(含专用装置)的型号和生产厂家。

(2)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加速性能、等速油耗试验项目,应附试验曲线的要求。

(3)对专用车,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

特此报告。

当否,请指示。

附件: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
1 关于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求
1.1 定型试验由工信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

1.2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汽车产品的定型试验。

1.3 定型试验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符合性进行核对。

2 对定型试验要求
2.1 定型试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

2.2 定型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2.2.1 整车
2.2.1.1 主要技术参数
2.2.1.2 基本性能和专项性能
2.2.2 改装车
2.2.2.1 主要技术参数
2.2.2.2 基本性能
2.2.3 半挂车
2.2.
3.1 主要技术参数
2.2.4 新能源车辆
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 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依据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等相应试验规程进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性能、专项性能及可靠性试验。

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性能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可靠性试验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 T12678-19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的要求(特殊情况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2.5 专用车
专用车除按2.2.1-2.2.4条款适用类别进行试验外,还应依据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对专用装置结构、功能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2.3 试验样车数量
2.3.1 主要技术参数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

2.3.2 基本性能及专项性能样车数量为1辆。

2.3.3 专用性能试验样车数量,标准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数量为1辆(2.2.1-2.2.3项目可共用一辆样车)。

2.3.4 新能源汽车样车数量按GB/T 18388-2005、GB/T 19750-2005等标准规定。

2.4 系族车型中性能试验车型的选取
系族车型的性能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

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族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

检测机构根据系族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确认。

2.4.1 作为系族车型的代表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2 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应进行性能试验。

2.4.3 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4.4 不同形式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形式相同。


2.4.5 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

2.4.6 对于轴距为多个数值的整车或底盘,性能试验将最大轴距和最小轴距进行检验即可代表中间的轴距情况。

2.4.7 半挂系列车型中承载方式、制动系统、车轴数发生变化时需分别进行试验。

2.4.8 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

允许进行试验组合,但应配置合理。

2.5 单一车型产品在不同配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2.4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组合。

2.6 两用燃料发动机应分别进行性能试验。

2.7 底盘与整车的检验同时进行时,性能试验应按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加载。

2.8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盘且该底盘有多种选配时(例如有多种发动机),可以只作一种选配的性能试验,但要在定型试验报告的结构参数表中对可选装的部分进行描述。

2.9 当改装车(不含三类底盘改装的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且每种底盘都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2.4要求的除外)。

2.10 在已定型的三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客车应按照2.4-2.7条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

2.11 当底盘允许改装成超限车时,应按不同型号超限车申报和试验。

2.12 LPG、CNG汽车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专用装置的零部件检验及整车安装要求检验。

2.13 对于有专用装置和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试验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

2.14 防弹运钞车、压力容器车、高压带电作业车、消防车等特种行业的专用汽车除进行专用汽车常规性能试验外,还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专项安全性能检验。

3 对定型试验报告要求
3.1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应使用代码章。

3.2 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

3.3 定型试验报告内容应符合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有关规定,定型报告应包含2.2条试验内容。

3.4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3.5 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3.6 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性能试验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

3.7 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3.8 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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