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放射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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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辐射安全工作总结

2021年辐射安全工作总结

2021年辐射安全工作总结2021年辐射安全工作总结1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局对今年以来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和辐射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了总结,现汇报如下:一、今年的辐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今年年初,我局专门召开了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认真研究了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重新修订了《海港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以红头文件下发,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对本局的预案也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具操作性。

同时,明确了今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总结经验,统一思想,努力提升辐射安全监管水平,今年的辐射安全工作,重点是涉源、射线单位的环评手续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的督办。

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如放射性药品排查,废旧钢铁回收冶炼企业排查等工作也全部认真的完成了排查任务。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我海港区共有两家涉源单位,其中包括两枚密封放射源及一枚非密封放射源。

分别是秦皇岛恒起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密封源氪-85(五类)一枚;海港医院的密封源铯-137(五类)一枚,非密封源锝-99(丙类)。

我海港区原有17家射线单位,45台射线装置,在9月份新增加了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台射线装置。

共计29家射线装置单位58台。

今年年初我局对涉源及射线装置单位进行了摸底清查.清查过程中每家单位都填写了《辐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动现场记录表》,同时对每家单位的射线装置具体情况进行了登记(包括型号、编号、工作参数等)。

督促各单位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严格要求改正,确保具备完善的“六防”措施。

与企业建立了实时联系档案,确保企业发生问题能够立即汇报。

18家单位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人员全部进行过辐射安全培训,且都获得了环保部门的辐射安全培训证书。

目前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催办工作正在进行中,截止现在共有12家单位的申报材料组织完毕,已经上报市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21)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2021年放射防护注意事项

2021年放射防护注意事项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放射防护注意事项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接受放射诊断时,请务必遵从以下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最大限度地避免辐射损伤。

1、患者和陪检人员应自觉服从医务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使诊断活动顺利进行。

2、患者和陪检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候诊,远离辐射的区域。

3、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严禁随意开启射线防护铅门。

4、铅门上方的红色指示灯亮时,严禁进出机房。

5、尽量减少陪检人员,近期内准备生育或处于孕期的家属、携带婴幼儿的家属禁止陪同检查。

6、患者及其陪检者进入各类射线机房时,可要求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品,或执行工作人员安排的防护措施。

7、放射诊疗完毕,请尽快离开机房,以减少散射线的危害。

8、患者应遵从执业医师制定的放射诊断方案,切勿盲目要求检查不必要的射线项目,以避免过度照射。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21年1月4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2021年(61定稿)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2021年(61定稿)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

(61 定稿) 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规定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1为了鼓励患者及其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尊重与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提升疾病的治疗效果,保证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患者及家属主动参与医疗安全活动,是对患者和家属知情同意权、选择权的重视。

让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实施自己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并且参与其中,同时获取信息。

医护人员并且以患者及家属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沟通。

3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过程中的责任1患者要向医生诚实地说明病情,提供真实详细的检查资料和相关信息。

2监督医务人员在给自己做治疗(手术)或检查时是否核对了包括姓名、身份、病情、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信息。

3完整回答健康史和填写调查问卷。

提供出院后信息,包括出院后居住地址和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的信息。

4遵从医嘱并提问,理解各种治疗可能产生的结果和不遵从治疗计划的结果。

4临床医疗、医技科室医务人员主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相关的健康宣教,提供健康管理相关信息,与患者及家属一起制定相关的健康教育计划。

使患者及家属了解相关疾病的健康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实施预防和处理措施。

5教育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真实信息,并告知其对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6主动邀请患者及其家属参与治疗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医疗决策过程,最大限度地促进医患沟通,有利于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及个体差异的不同制定出适应每个患者的详细、科学的治疗(手术)方案,当患者病情变化的时候能够及时调整修改治疗(手术)方案。

以提高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自我护理能力,利于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

7医务人员在给患者采集标本、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时,应该至少同时使用两种患者身份识别方法,并主动要求患者及家属参加。

8对需要手术的患者,主动邀请患者参与手术安全核查,术前医师应标示手术部位,主动邀请患者参与认定;手术、麻醉实施前实施“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确认”程序,由手术医生、麻醉师、手术或巡回护士执行最后确认程序后,方可开始实施手术、麻醉。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库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库

2021年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库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试题库()第一章电离辐射基本(卫生部教材第1章:电离辐射与职业照射)1.电离辐射普通可分为直接电离辐射和间接电离辐射。

2.请列举三种带电粒子:正电子、负电子、α粒子、(质子、重离子)。

3.α射线穿透能力强,其电离本领很弱。

(×)4.β射线是高速运动电子流,它电离作用较小,贯穿本领较大。

(√)5.X射线和γ射线均属于不带电粒子。

(√)6.对于射线穿透能力,下列排列对的是:(A)A.α<β<γ<中子B.α<γ<β<中子C.β<α<γ<中子D.中子<β<γ<α7.依照辐射作用于人体方式分为外照射、内照射、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和复合照射。

8.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部后沉积器官称为靶器官。

(×)9.吸取剂量专用单位是Gy,有效剂量专用单位是Sv。

10.下列哪种辐射辐射权重因子不是1:(D)A.X射线B.β射线C.γ射线D.中子11.职业照射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所有照射。

(×)12.卫生部令第55号指出,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职业活动中遭到电离辐射人员。

(√)13.下列哪个领域放射工作人员是最大职业受照群体:(B)A.核燃料循环B.医学应用C.工业应用D.天然源14.简述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方式。

答: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方式有如下几种,(1)外照射:辐射源位于人体外对人体导致损伤,能够是全身受照,也能够是局部受照。

(2)内照射:指进入人体内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照射。

有放射性同位素能够比较均匀地分布于全身,引起全身性损伤;有同位素则拔取性分布于个别器官,导致局部损伤。

(3)放射性核素外污染: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对局部构成外照射,同步也可通过体表吸取进入血液构成内照射。

(4)辐射照射:以上三种中两种以上同步存在。

第二章放射生物学基本(卫生部教材第2章:电离辐射健康效应)1.辐射敏感性是指细胞、组织、机体或任何生物对辐射作用相对敏感限度。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打点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尺度放射卫生技术效劳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打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1〕104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物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效劳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效劳的机构,必需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分颁布的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监督打点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卫生行政部分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监督打点工作。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那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底子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效劳的工作场合及工作条件;〔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效劳工作;〔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五〕有完善的质量打点控制体系。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底子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效劳工程相适应的打点、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尺度和本单元质量打点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效劳工程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需经正规系统培训并查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元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效劳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60%,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1年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确保单采血浆站配置能够满足原料血浆采集和质量要求,保障献血浆者安全,制定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一)单采血浆站应当具备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档、健康检查、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血液检测、质量管理、物料管理、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功能,部门设置应当满足功能需求。

(二)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并管理。

(三)设置放射诊疗室的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配备(一)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功能和业务相适应,原则上不少于20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70%,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

委托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血浆检测的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8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二)任职要求。

1.单采血浆站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当经过单采血浆站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其中,医师和护士培训应当包括血液安全及急救培训。

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站长、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2.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应与岗位职责相关,并从事采供血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并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3.质量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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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think that doing something that seems trivial with your whole heart is a waste. Small things are done handily, and big things will come naturall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放射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⒌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⒊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⒋5×109/l 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3.参加重大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2.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3.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4.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十三条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的医学处理,并接受地方放射疾病诊断组的指导。

第十四条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井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医疗部门或诊断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并发给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书(附件2)1式3份,其中:份存诊断单位,1份存放射工作单位,1份交木人。

第十六条放射疾病的诊断必须在具有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标准:《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一87)《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1-87)《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3-87)《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第十七条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对放射事故受照人员应迅速进行剂量测定,视受照射的不同剂量及损伤情况,做出医学处理或送上级放射医学单位诊治。

第十九条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临床表现和健康状况应详细记录在本人的健康档案和剂量档案中。

第六章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第二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

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0.1sν,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1sv 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2-3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三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第二十二条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第七章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3-4周。

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

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有关部、委、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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