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女法警在检察工作中的特有优势

论女法警在检察工作中的特有优势作者:唐梦菲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检察工作良好运转的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嫌疑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涉及女性犯罪的案件中是离不开女法警的。
在实际工作中,女法警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优势,担负着和男法警一样的工作,甚至要付出比男法警更多的努力和汗水。
女法警在工作中有着男法警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稳定和确保女法警在检察院法警队的数量,充分挖掘她们的潜能,发挥其优势作用,对于保障检察办案的安全和秩序,促进检察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女法警;优势一、女法警在执行职责中的不可替代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女性嫌疑人的看管、搜查、押送等工作应由女法警执行。
在检察办案中,当男法警看管的对象是女性时,女性嫌疑人时常会利用上厕所男法警无法近身看管的情况进行自残、自杀甚至脱逃;在执行搜查任务中,因为男法警不方便对女性嫌疑人、女性家属进行搜身,许多女性正是利用这一特殊性而藏匿一些危险工具以便找到时机进行毁灭证据或自残;在检察官执行公务过程中,保护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对突发事件中的女性违法人员予以制止、采取强制措施等也由女法警完成。
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了男法警在参与执行有涉及女性案件时可能会遇到的不便,同时也维护了女性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实施不因当事人的性别不同而产生差异,保障了司法的权威。
我院现有女法警2名,且达到司法警察总数的40%,避免了由男法警看管女嫌疑人或者证人时可能遇到的尴尬和不便,确保了检察办案的顺利开展。
女法警有着女性天生的敏锐和细心,可以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这也是女法警在执行职务过程的优势之一。
在检察办案中,遇到有过激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如果有女法警在场,女法警可以从女性的角度,耐心细致地说服、对症下药,化解矛盾,而不会使用过激言辞,情况可能就会发生转变,出现较为缓和的局面,进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检察院司法警察简报

1.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干什么工作内容你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检察院法警队协警人员个人总结强调安全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
现 行 法 律 、 法解 释 对 司 法 警 察 性 质 职 能 的 规 定 司
《 民检察院组织法》 2 人 第 7条第 3款 规 定 : 级 人 民检 察 院 根 “ 各 据 需 要 可 以设 司法 警 察 。” 是 人 民 检察 院设 置 司法 警 察 的 法 律 根 这 据 。《 民 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暂 行 条 例 》 司法 警 察 的性 质 、 务 、 人 对 任 职 权 、 织 管 理 、 务 保 障作 了详 细 的规 定 , 司法 警 察 开 展 工 作 的 主 组 警 是 要 依 据 。 《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规 则 》 行1 将 司 法 警 而 人 ( 试 则
一
三、 司法 警 察 参 与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作 的 现 实 意义
1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 有 职 务 犯 罪 的 案 件 和 普 通刑 事案 件 不 同 , 自己 的特 点 , 疑人 有 嫌 旦 到 案 就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配 备 ,以笔 者 所 在 地 区 的 办 案模 式 为
分析 问题 的 原 因 并 且提 出几 点 建议
320 ) 500
规 定 . 践 当 中很 难 执 行 。 实 3一些 检察 官在 认 识 上 存 在 误 区 , . 还在 用 老 眼光 看人 , 得 以 觉 前 法 警很 多都 是 职 工 、 司机 和 军转 人 员 组 成 , 现在 的法 警 业 务 能力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林 志 远
( 宁 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察机 关的司法警察是检 察机 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 检 理应在检察机 关 重 要 职 责 之 一 的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当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而 实践 当 中 却 然 存在 很 多 问题 , 者 从 一名 普 通 司法 警 察 的 角 度 出发 提 出这 些 问 题 , 笔 并且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作者:王韦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压力的日益增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检察秩序、损害检察人员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其因公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
本文从主、客观两方面对其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危机意识、扩大立法保护等方面予以探究。
关键词执法权益保障暴力抗法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韦航,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10-0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主观原因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
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既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既特殊又重要的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在国家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司法警察组织体系建设不规范,主要是各级警务部门的机构格局不统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但是,《条例》出台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各级警务部门机构级别进行统一和规范,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或教导员有的按正科级配备、有的按副科级配备、有的按股所级配备。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按照正科级配置,司法警察机构格局往往较低,警务部门开展工作掣肘较多,特别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监督提醒权难以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标准不统一,人事关系不明确。
配齐配强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根据高检和省院关于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相关要求,支队可以配备支队长、政委,大队可以配备大队长、教导员,但是具体怎么配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日前的情况看,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有配备大队长、教导员的,有只配备了大队长的,有的只配备了教导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在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涉及,下一步如何配备,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由哪里任命,亟待明确。
法警常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
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二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二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二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提供警务支持加强法律保障——本市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立以来无一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的法庭秩序和公诉人的人身安全。搞好办案中的安全防范, 是 司法警察职能的核心工作。去年底 , 普陀区院两名法警远 赴安徽淮南押解一名经长期布控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押解途 中, 两名细心 的法警发现 , 犯罪嫌疑人因畏罪流露轻生念头, 遂果断加强了对其 的贴身看管, 并建议放弃停 车就餐, 尽可
一
司调查取证 时, 该公司财务科负责人从侦查人员手中抢夺有
关材料并撕毁, 引起现场混乱。 法警队迅速 出警, 以良好的警
容风纪和规范的法律用语 , 当事人起到 了震慑作用。 对 安全办案、 文明办案 , 保障检察 官依法履行职责、 保障犯 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这是司法警察的又一作用。 去年 7月 1 目下午 2时许 ,浦东新 区检察院反贪局得到线 索,一名犯罪嫌疑人可能马上要乘坐一国际航班潜逃 出境 , 反贪局立即要求法警队派 员实施抓捕。 法警队员在前往机场
麟
的路 上 叉得 知 犯 罪嫌疑 人 乘 坐 的航 班 已经 滑 向跑 道 准备 起 飞。 他们 立 即通 知有 关部 门采 取 紧急 措 施 , 向设立法警支队, 区县检察院分别设立法警 队。 各 检
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是 : 保护检察院 自 案件的犯罪现 侦 场; 执行传唤 、 拘传; 协助执行其他 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 参 与搜查、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提押 、 看管犯罪嫌疑人 、 被 告人和罪犯; 送达法律 文书; 负责检察机关接待 来访场所的
到一些突发情况 、 不稳定 因素或秩序较乱的场面 , 有他们在 场往往能起到威慑作用 , 而制止事态的发展 , 从 保证办案或
工作 的顺利进 行 。 闸北 区检 察 院反贪 局侦 查 人 员一次到 某公
HNH‘NA上 人 J3 GA 。 海 大 R 3
浅析如何做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管理 工作 被动 、 而应 付上 级警 务 部 门或者 领导 的 片 司法警 察 的管理工 作应始 终坚 持为 办案服 务为 中心 , 管理 着 眼打 基础 。 把
的着 眼 点和落 脚 点放在 为 检察 工作 提供 强 有力 的警 务保 障 上 。
检 查、 核的 做法 , 考 凸显 急功近 利 的短期 思想 和行 为, 不仪 严重 的
三、 司法 经 常管理 工作 的 重点 司法 警察 大队管 理工 作的 重点是 要坚 持文 日 带警 , J j 努力 把优 良的带警 传统  ̄ 1侧 法 警 的特点 结合 起 来 。 k 7 j i g
意 识 。紧紧 围绕 办案 工作 开展 管理 工作 , 夯实 基础 , 才能 使 司法 警 察知 管 、 管 , 能 增强 管理 工作 服务检 察 办案 工作 的力 度 。 服 才 二、 司法 警察 管理 工作 的原 则
管理 能力 的提 高 , 管 理二 作起 不到应 使 【 : 人 民检察 院 司法警 察 的任 务足 通过 行使 职 权 ,维护 社会 主 义法 妨 碍着 管理 水平 的 发挥 、
而 使 制 , 护检察 工作秩 序 , 护公 民 的人 身安 全 , 身 自由和合 法财 有 的作 用 , 且对 司法 警 察 的思想 作风 产 生不 良影 响 , 司法 警 维 保 人
按 照管 理工 作 的客观 规律 , 正管 理工 作 的指 导思 想 , 工作 的 端 把
过有 效的 管理 , 造一 个 良好 的业 务学 习、 营 专业 训练 、 能提 高 、 体
职 能履 行 的秩 序 , 为检察 工作 提供 优质 的服 务和 保 障 。 二足 通过 着 眼点 放在 司法 警 察火 队 的全而 建 设一 扎 扎 实实 地打 基础 , L, 认 随着 改革 开放 的不 断深 入 , 民群 众 的 人 有效 的警务工 作组 织 调 , 断增强 司法警 察为 检察 办案工 作服 认真 真地 做 工作 。 当前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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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
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
院中的职权、组织管理形式、地位与作用。文章将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
现状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进行分析,进
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地位;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对相关案件展开检察活动时必须将检察院司法警
察纳入法定成员队伍中,司法警察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过
去由于立法上存在漏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难以明确划分职能,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警、检不分,警、检互替的情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司法警察的工作越来越细化,传统的司法警察工作已经不能继续维持。2013年
最高检察院最新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在人
民检察院中的性质、地位及职权,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界限,有利
于明确司法警察制度改革的方向,显著的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效率。作为人民
警察的一个重要警种,在一定的体制格局下要做好检察工作秩序维护、办案安全
保障等工作,是比较难以实现的,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司法警察的职
权和地位不明的情况下,对于司法警察的作用发挥是很大的限制。针对目前我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应有的职能定位,促进司法警察制度的
完善。
一、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人民警察的序列,在
法律上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进行定性。其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了
各级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司法警察岗位。这些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检察
院司法警察的法律性质,但是却没有对其职权和地位进行具体的划分,而是原则
性的规定了司法警察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没有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二)司法解释层面关于司法警察的制度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以前,为了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司法警
察的作用,最高检察院往往通过司法解释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及职权行使方式进行
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于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权和组
织管理、警务保障做了进一步规定,这是当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开展工作的主
要依据。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其职权范
围局限于检察活动。并且对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进行罗列,而《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细化为九项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司法警察制度规定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仍然从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对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和地位进行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
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司法警察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
则》中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人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则设单章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在原先
九项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职权,包括对暴力抗法的人员可
以依法带离现场、对于严重危害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司法警察应该及时
予以制止等规定。
(四)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结合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来看,对于司法警察制度有了很大的完善,
解决了司法警察没有独立机构的问题,司法警察也有了一定的职权,对于检察官
工作的帮助作用也不断显现,但是目前对于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和性质仍然缺乏
完善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引导,职权配置并不合理,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较
为模糊,还存在许多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因素。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犯
罪现场、传唤、据传、协助参与强制措施等职能,并且从第9条到第13条对于
各种使用暴力、自杀、拘捕、抢夺枪支等行为赋予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职权,但是
这些职责仍然偏重于辅助作用,强调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而对于检察活
动的参与程度不够,而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是其职
能发展却与队伍发展趋势不符。
依据现行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
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基本上司法警察成为检察官的附庸,而没有主
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检、警不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司
法警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
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
分管检察长报告。”虽然该条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但是在实
际操作中,往往由于司法警察是由检察官进行指挥的前提,而导致司法警察对检
察官的违法命令不敢违抗、不敢举报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采
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强行带离现场等职权,但是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
何执行、对于带离现场的人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细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科
学性,其中第10条和11条规定了涉嫌在检察院办公区域或门前自杀、自伤的、
严重危害检察工作人员人身危害和检察院财产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
是对于司法警察职权的一大完善,使得司法警察在进行工作时更具有可行性。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能定位
(一)法定定位
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制定以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
的人民警察在职权定位上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检察院改制的一大关键正在与对
司法警察的权能进行定位,强化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在制定了统一的《人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有效的补充和完善了司法警察的职责,根据当前的形式
予以调整,现行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活动,但是
要进一步实现法律化和专业化,拓宽司法警察主动参与检察活动的空间,促使司
法警察工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