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世界著名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世界著名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在世界各地,有许多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工程,它们代表了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建筑工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其设计理念、建设过程以及对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1. 古埃及金字塔古埃及金字塔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最令人惊叹的建筑之一。
它们是埃及法老的陵墓,以其庞大的规模和精确的结构而闻名。
金字塔的建设涉及了数以万计的劳工和大量的石材运输,显示出了古代埃及人的卓越技能。
这些金字塔成为埃及文化和历史的象征,并吸引了众多游客和考古学家。
2. 吴哥窟吴哥窟位于柬埔寨的暹粒省,是印度教和佛教艺术的杰出代表。
这个建筑复杂而庞大的古代都市覆盖了4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的庙宇、水池和雕塑令人叹为观止。
吴哥窟不仅体现了高超的建筑技巧,而且还展示了当时人们对宗教和宇宙的深刻理解。
如今,吴哥窟是柬埔寨重要的旅游景点,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3. 埃菲尔铁塔埃菲尔铁塔位于法国巴黎,是奥斯卡·尼埃梅耶设计的一项工程壮举。
这座铁塔建成于1889年,是为了庆祝法国大革命一百周年。
埃菲尔铁塔高324米,是当时世界上最高的建筑物,它的结构设计独特、精确,并且使用了大量的钢铁材料。
铁塔的建设创造了多项工程记录,成为现代工程学的重要里程碑,也成为巴黎的象征。
4. 白宫白宫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是美国总统的官邸和办公地点。
这座建筑始建于1792年,历经多次扩建和翻新,成为美国政治和历史的象征。
白宫采用了新古典主义风格,并结合了欧洲和美洲原住民的设计元素。
白宫的建设过程涉及到了数以千计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工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如今,白宫是美国的国家重要场所,吸引了众多游客和访客。
5. 东京塔东京塔是日本东京市的地标性建筑之一。
建于1958年,东京塔高333米,是亚洲最高的自立式钢铁塔。
它的设计灵感来自于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具有相似的外观和结构。
东京塔的建设是为了改善电视和广播信号传输,并提供一个观景台供游客欣赏城市美景。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概述: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又危险的领域,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探讨造成事故的原因和应对策略,以期为今后的工程施工安全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高层建筑坠物事故事故概况:在某城市的高层建筑工地,一块混凝土砖块从施工中的楼层掉落,砸中了过路人,造成重伤。
原因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地未能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如未设置足够的安全网、应急措施不到位等。
同时,在施工现场管理层面上,监管不严、责任不明确等因素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应对策略: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此外,加大对施工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人们的安全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案例二:脚手架坍塌事故事故概况:在一个城市的住宅楼施工现场,由于脚手架搭建不合规范,导致了脚手架坍塌,数名工人受伤。
原因分析:造成脚手架坍塌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在搭建脚手架时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脚手架结构不稳定。
同时,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的注意力不集中,也加剧了事故的发生。
应对策略:施工方应加强对脚手架搭建的质量监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此外,要求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脚手架操作培训,提高他们对脚手架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案例三:电气设备漏电事故事故概况:在一座办公楼的装修工程中,由于电气设备安装不规范,漏电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原因分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安装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电气安全规范不熟悉,未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接地和绝缘处理。
应对策略:电气设备安装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在施工现场要加大对电气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安装质量符合标准。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水平直接相关。
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在建筑行业中,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建筑施工的质量水平。
一、工程概况该高层建筑位于城市繁华地段,总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建筑主体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基础形式为桩基础。
二、事故经过在施工过程中,当主体结构施工至第_____层时,发现部分柱子和梁出现了明显的裂缝。
随着施工的继续进行,裂缝不断扩大,并且在部分楼层出现了楼板下沉的现象。
这引起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高度重视,立即停止了施工,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分析。
三、事故原因分析1、设计方面结构设计不合理,部分构件的受力计算存在偏差,导致在实际施工中无法承受荷载。
对施工过程中的变形和应力变化考虑不足,没有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施工方面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例如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振捣不密实,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
钢筋的绑扎和连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结构的承载能力。
施工进度过快,没有给混凝土足够的养护时间,使得混凝土强度增长不足。
3、材料方面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水泥、骨料等的性能不符合要求。
钢筋的质量不符合标准,存在强度不足、韧性差等问题。
4、管理方面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监理单位监督不力,没有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和巡视,对施工中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四、事故造成的影响1、经济损失对已施工的部分进行拆除和重建,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工期延误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租赁设备费用的增加、人员工资的支出等。
2、社会影响该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周边居民对建筑的安全性产生了担忧,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处理措施1、立即停止施工,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保护,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ppt 58张)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案例六:2005年5月13日下午3时50分, 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 秦皇岛文化广场工程在浇筑文化广场E区 门厅屋顶梁板混凝土施工到约1/3时,由 于模板支撑系统没有采用合格的钢管, 按照有关标准搭设,东西水平方向有效 连接加固不足,造成模板支撑系统东西 向刚度较差,屋顶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 发生失稳,造成支撑系统坍塌,使在屋 顶作业的12名工人随屋顶模板、钢筋及 部分未凝结混凝土下落,造成3人重伤, 9人轻伤。
模板支架 • 模板支架对安全、质量均有较 大影响,架体搭设前应进行策 划、计算,根据承受荷载确定 架管间距、数量,支撑体系应 与模板体系相配合,斜撑及剪 刀撑的布置须经过必要的验算 和复核,确保其可靠稳固、不 变形。浇筑混凝土时安排专人 对支架进行检查。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案例一:2003年1月7日下午13时10分, 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地的卸料平台架 体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7人受伤,初步统计经济损失55万元。 • 原因分析:施工中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 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允许 与脚手架进行连接,必须把荷载直接传 递给建筑结构。该工程脚手架搭设时, 只是由现场施工员向搭棚队负责人安排 了工作任务,在即无方案又无交底的情 况下,搭棚队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习 惯,随意搭设脚手架,造成该工程脚手 架缺少技术依据和论证。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2005年3月27日,某市一在建框架结构商 务中心,梁板全部坍塌,整体结构失稳拉 倒塔吊。造成多人死亡。
原因分析
• 由于施工过程中板梁的支撑排架支设 不合理,没有经过计算,导致建筑物 整体失稳倾覆。
事故案例
• 2004年08月16日上 午8时30分左右,某 局三公司开始用泵 送混凝土浇捣附楼 报告厅屋面,该屋 面模板支撑系统为 扣件式钢管满堂模 板支架。于20时40 分全部浇捣结束。 屋面留3人对混凝土 表面进行收光,木 工班组长在补插钢 筋,21时20分左右, 模板支撑系统突然 整体坍塌,4名工人 随之坠落。木工班 组长经抢救无效死 亡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
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经典案例,以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一、尼科西亚购物中心坍塌事故2013年,尼科西亚购物中心位于拉托西亚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后,购物中心的部分楼层突然坍塌,导致多人死亡和受伤。
调查显示,该建筑的主体结构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使用了劣质的建筑材料、未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等。
这起事故的案例表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人员不符合施工要求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建筑企业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并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充分了解施工要求,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来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二、深圳地铁旧改项目事故在深圳地铁旧改项目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在施工过程中,一处正在拆迁的房屋突然倒塌,导致多名施工人员被埋。
经过调查,该建筑在进行拆迁工作时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没有采取必要的支撑和加固措施。
这起事故的案例揭示了在建筑工程拆迁过程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建筑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检查。
同时,施工人员在进行拆迁作业时,应该认真遵守所需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到安全的工作环节。
三、上海世博园区倒塌事故2007年,上海世博园区内的一处建筑工程发生了严重的倒塌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座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突然倒塌,造成多名工人死亡和受伤。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不当的施工方法等。
这起事故的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建筑工程典型安全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大量案例)

• 原因二:土方堆放不标准,离基坑边缺乏2米。
• 原因三:事发地位于公路边,车辆通过产生震动。
• 其他:夜间施工照明缺乏、救援不标准、违规用钩机吊管。
• 五点教训: • 1、土方开挖应合理放坡,切记垂直下挖。 • 2、土方堆放应离基坑边2米以外。 • 3、土方开挖周边不应有附加震动源。 • 4、夜间施工应有充足的照明措施。 • 5、制止用钩机起吊重物。
玉林市玉东新区某工程在进展污水管道检查井清理 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导致3人死亡。
原因一:井孔长期封闭,氧气已严重缺乏,违反下孔操作规程、未送风 及做活体试验。
原因二:工程工期拖延术交底。
• 四点教训:
•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展送风和动物 活体试验。
• 原因一:底板上下钢筋同时铺设,临时支撑缺乏。
• 原因二:板顶临时堆载过多。
• 三点教训: • 1、上下穿插作业时应确保支撑系统结实并
提供足够的支撑能力。 • 2、作业面上不应堆放过多的物品。 • 3、必须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才能赶工。
临桂县“7.1〞高处坠落事故〔2021 年〕
桂林市临桂县某工程,外墙线条装饰工人从5 楼25层坠落到地面死亡。
• 3、支撑系统木立杆尾径应不小 于8CM。
天等“6.18〞坍塌事故〔2021年〕
崇左市天等县某新建厂房发生整体坍塌,3名 工人当场死亡。
原因一:锅炉房17米高大模板支撑失稳,单层支撑。
原因二:工程未报建报监、监理未进场,监管缺失。
原因三:高大模板支撑方案套用底层支撑方案,企业未审批、未经专家 论证。
• 四点教训: • 1、进入有限空间特别是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前应进展送风和动物活体试验。有条件的 最好配备气体检测仪器。 •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掌握救援的根本 知识和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 • 3、必须按照设计的步骤施工。 • 4、完善监管手续是为了提升平安保障力。
建设工程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M通用机械厂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中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案例一:XX城市商业综合体工程坍塌事故该商业综合体工程是XX城市的一项重点项目,施工单位以迅猛的速度进行了工程建设。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了坍塌事故,导致多人死亡和伤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分析:1.缺乏规范管理: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进行管理,缺乏规范的安全操作。
2.施工人员素质不高:工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不足,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疏忽和错误,增加了施工事故的风险。
经验教训:1.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项目按照标准进行实施。
2.提高施工人员素质:施工单位应严格筛选并培训工人,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增强施工安全意识。
案例二:XX高速公路桥梁施工事故该工程是一座重要的高速公路桥梁,作为该地区的交通枢纽,工程进度紧迫。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事故,导致了桥梁结构的损坏,严重影响了交通运输。
分析:1.施工计划失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导致了时间和工艺的冲突,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2.材料质量问题:部分使用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导致桥梁结构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经验教训:1.建立合理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避免时间和工艺上的冲突。
2.加强材料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监督,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
案例三:XX市居民小区施工事故该小区工程是XX市的一项住宅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施工对居民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起事故,如坍塌、火灾等,引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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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案情简介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
”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
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
后C从B公司辞职。
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管理建议: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
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
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一、案情简介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
B 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
B 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
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
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管理建议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
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
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一、案情简介: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
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
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二、裁判结果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一审法院初步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三、管理建议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人逐页小签。
3、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宜采用书面方式。
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
案例4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二、裁判结果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工程地C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三、管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示如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
按照局《合同范本》有关管辖的规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
要求必须做到: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时有关于仲裁和诉讼的约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
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也导致约定无效。
3、当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得约定仲裁。
5、关于约定诉讼。
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隶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对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 5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一、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内容为工程造价若干。
另约定,如因A项目经理部原因导致B施工队工期延误造成设备停滞的,每天补偿5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A未能及时向B提供场地等原因,B施工队设备在场停工了53天。
2004年双方对误工损失外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书面一致,结算书中明确“……以上结算金额不含误工损失”。
后B施工队据此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误工损失26.5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监理出具的有停工误工现象发生的证明以及A项目经理部留守人员2004年12月出具的盖有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用以证明误工天数及A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金额的事实。
A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欠款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应属无效。
鉴于误工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结算中留有口子,A项目经理部主动与B施工队达成和解,B施工队撤诉,案件得以解决。
三、管理建议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
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
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
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审减的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