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商35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10.26
•【字号】闽价[2000]商字405号
•【施行日期】2000.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405号2000年10月26日)
南平市物委:
你委《关于调整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的请示》(南政价(2000)209号)收悉。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顺昌县电网销售电价从每千瓦时0.292元调整为0.302元。
具体各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二、本批复自2000年10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闽价[2002]商233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233号2002年4月30日)泉州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南安市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泉价[2002]66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及《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3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南安市“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南安市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552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4元(1-10千伏,下同)。
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4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但应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
二、考虑到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提价幅度较大,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从2002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至2003年5月20日抄见电量止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执行0.50元/千瓦时,2003年6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0.54元/千瓦时。
三、南安市综合销售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同价后的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
具体使用由南安市物价局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泉州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永泰县电网用电侧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的批复(2006年3月23日)永泰县物价局:你局樟价[2006]10号《关于调整永泰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请示》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计费办法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为:大工业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确无调峰能力连续二十四小时生产的用户根据企业志愿原则可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每日分为高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具体时间为:高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平时段:7:00-8:30、11:30-14:30、17:30-19: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三、平时段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永泰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高峰、低谷时段电价分别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和下浮30%。
电度电价内代征的政府性基金不实行浮动。
四、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需装置分时电度表,并由电力部门统一安装、管理。
以上批复自2006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至2007年3月31日止,如遇国家峰谷电价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你局应加强对永泰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完善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期满后重新核定峰谷分时电价提供准确的测算数据和依据。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能福州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能福州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7.11
•【字号】闽价[2000]函112号
•【施行日期】2000.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能福州电厂上网电价的函
(闽价[2000]函112号2000年7月11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华能福州电厂有关上网电价如下:
一、华能福州电厂一期和二期含税上网电价按原省物委闽价(1999)商字2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0年5月份起华能福州电厂二期含税上网电价按0.394元/千瓦时执行。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2015.4.20

电价的基 础上上浮 和下浮20%
c.三峡工 程假设基 金、城市 公用事业 副驾、中 央和地方 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 资金、可 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不参加峰 谷电价调 整。
在20KW及 以上的蓄 热式电锅 炉实行特 殊电价政 策,将其 电度电价 调整为每 千瓦时 0.565元 (含规定 的政府性 基金和附 加)
单位:元/千 瓦时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kW.月 元/kVA.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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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号、闽价商【2015】109号
4 冰蓄冷 空调电价
根据福 建省物价 局、福建 省经贸委 《关于推 广冰蓄冷 空调有关 电价和资 金扶持政 策的通知 》(闽价 【2004】 商353号) 规定:
对冰蓄 冷空调用 电执行特 殊的峰谷 电价政策 。高峰时 段执行用 户对应类 别的电 价,不上 浮;低谷 时段下浮 50%。峰谷 时段划分 同上。
2)时段划 分:每日 分为高峰 、平段、 低谷三个 时段。
峰时段: 8:3011:30、 14:3017:30、 19:0021:00
平时段: 7:00-8:30 、11:3014:30、 17:3019:00、 21:0023:00
谷时段: 23:00-次 日7:00 3)调整幅 度 a.平时段 电价按福 建省电网 销售电价 表执行.
5 蓄热式 电锅炉电 价政策
1)根据福 建省物价 局、福建 省经贸委 《关于开 拓电力市 场电价遗 留问题的 批复》 (闽价【 2005】商 218号)规 定:
《认识福建省居民阶梯电价》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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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缴纳渠道
收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 二、银行柜台坐收 三、电费自助缴费中心缴费 四、电话银行、网银缴费、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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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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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福建省居民阶梯电价
1 依据文件
2 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3 电费违约金的计算
4
电费缴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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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暨用电同 价的通知》
该文件规定7月1日起,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同价并全面推行阶 梯电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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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通知》公布了全省 居民生活用电分档电量 和电价水平,“一户一 表”用户,第一档为月 用电量200千瓦时及以下, 每千瓦时0.4983元;第 二档为月用电量201400千瓦时,每千瓦时 0.5483元;第三档为月 用电量401千瓦时以上, 每千瓦时0.7983元;合 表用户为0.533元每千瓦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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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电费计算实例 小王申请并开通了居民峰谷分时电价。8月份共
用电500度,其中峰时电量为300度,谷时电量为200 度。请问小王8月份需缴纳多少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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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1、第一档 200*0.4983=99.66 2、第二档 200*0.5483=109.66 3、第三档 100*0.7983=79.83 4、峰电量多缴 300*0.03=9 5、谷电量少缴 200*0.2=40 6、8月份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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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一户一表”居民用 户还可自愿申请执行峰 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 每度电提高0.03元,低 谷时段每度电降低0.2元 钱。居民一旦申请执行, 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 请退出。电网企业负责 免费提供和安装智能电 能表,制定全省居民智 能电能表换装计划和峰 谷分时电价申请的受理 流程,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湄洲岛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3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湄洲岛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5c8f35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98.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湄洲岛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湄洲岛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233号2001年6月22日)
莆田市物委:
你委《关于上报湄洲岛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莆市价字(2001)42号)收悉。
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核定湄洲岛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98元/千瓦时。
该电价已含各项基金和附加,具体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湄洲岛水电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部门反映。
本通知自2001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湄洲岛综合分类电价表(略)
——结束——。
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

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目[2008]31号,从2008年7月1日的抄见电量起按下表规定执行.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2峰谷分时电价目政策(从2006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省电网直供区尖峰电价政策的通知》(闽价电[2006]18号),省电网直供区内用电执行以下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①目前实施范围:趸售用户、大工业用电、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的电度电价。
(扩大执行范围待通知)
②时段划分: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
峰时段:8:30-11:30、14:30-17:30、19:00-21:00
平时段:7:30-8:30、11:30-14:30、17:30-19:00、
21:00-23:00
谷时段:23:00-次日7:00
③调整幅度:
a、平时段电价按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b、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的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和下浮50%;趸售用户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的基础
上上浮和下浮20%。
C、山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央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参加峰谷电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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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3]商350号2003年8月8日)
福建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函》(闽电营(2003)329号)收悉。
电价分类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目前总体上仍应按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热价格》((75)水电财字第67号)规定的电价分类执行。
商业电价的适用范围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疏导我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02)44号)执行。
由于电价分类长期未作调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为规范电价管理,减少供电企业与用户在电费收缴上的争议,现就一些具体的电价分类政策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暂明确如下:
一、无法分开计量的集加工、买卖为一体的营业场所(如面包店、快餐店等)用电;非社区医疗的诊所、彩票销售点、赢利性中介机构等营业服务场所用电;把商品或公司品牌、名称放在突出位置的灯箱广告(含招租灯箱广告)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二、公益性灯箱广告、实行单独计量的大楼泛光照明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推行电力促销政策情况下可执行公益性光亮工程用电价格。
三、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公共交通照明(包括城市及农村路灯)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上的各类照明灯及指示灯、隧道通风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其营业性用电设施执行商业用电价格,其职工生活用电和办公场所用电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
四、蔬菜、园林、
苗圃、畜牧、水产等种养业用电,非粮食种植用地的排涝、灌溉用电,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加工、非贫困县粮食加工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联网电厂购省网的用电电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五、商住多用的楼房内,不同用电性质的用电,原则上应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比或定量执行,若因用户人为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其中较高的电价类别执行。
六、辅助性设施(如空调、电梯、抽水、消防等)用电,完全用于居民生活的,执行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完全用于非居民照明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完全用于商业的,执行商业电价;商住多用楼房内,同类设备同时为不同用电性质用户提供服务,原则上应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的,其电量按各类用户的实际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执行相应分类电价。
七、综合办公楼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前述以外的从事商品交换、中介等有偿服务的单位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八、学校的教师公寓、学生公寓用电,企业的职工宿舍用电,原则上应单独装表分开计量,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量原则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若因用户人为而不分开计量的,执行所在单位相应分类电价。
九、前店后家用电,原则上应单独装表分开计量,技术上无法分开计量的,按定量原则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余执行商业电价;若因用户人为而不分开计量的,执行商业电价。
十、社区医疗、福利院、残疾中心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十一、本文为暂行规定,同样适用于趸售县。
如遇国家电价分类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本分类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此有矛盾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