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合集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闽价服[2014]28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重新规范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制定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3〕337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良好,社会各界反映平稳。

经研究,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服务收费标准和计时服务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确定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2014年8月27日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备注:1.实行差额累进计费,分档计算收费金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允许上下浮动3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对小微企业、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5•【字号】闽政办[2000]208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五日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省物价局2000年6月28日)一、为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和单位价格、成本和费用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审核,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开展成本、费用调查、审核,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否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五、业务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在申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调整时,应对该收费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如实测算、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随文报送审批机关,必要时收费单位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账本及材料。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苏价服〔2018〕9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
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价服〔2018〕9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和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现将《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9类31项,其中,省级政府定价管理的11类20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管理的8类11项。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目录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价格权益。

四、本目录清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6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443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9]房字443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闽价[1999]房字443号)各市(地)物委(物价局):现将《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报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7〕431号2007年11月22日)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发改价[2007]房15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因此,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包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等费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已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就不得重复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如编制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等费用。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闽价服[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14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将于2014年6月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5月9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服务费;跨省提供业务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服务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外设立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福建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规定或者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
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8.16
•【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
•【施行日期】201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闽价服〔2016〕2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
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6日附件1
附件2
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