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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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主要包括:(一)取土、挖砂(不含河道取砂)、采石;(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四)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跨省(区、市)的生产建设项目涉及本省部分,由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所有矿产资源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或者弃土弃渣量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或者弃土弃渣量(含探矿洞渣)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矿产资源开采量计征。

三沙供水水土保持

三沙供水水土保持

前言霞浦县三沙镇背山面海,是闻名遐迩的“闽浙要冲”,也是我省对台贸易的重要港口,属国家二级口岸。

境内山石嶙峋,植被差、溪流短、雨量少,为闽东地区水资源最贫乏的港口集镇。

今年持续干旱,全镇唯一供水水源的周湾水库(库容110万m3)早已干枯,镇区现有3.5万人的生活用水靠从城关调运,限量供给居民。

全镇工农业生产也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三沙的旱情引起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决定全面启动三沙供水扩建工程,以彻底解决三沙缺水的问题。

三沙供水扩建工程分别由七都溪引、提水的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水厂与供水管网工程三个部分组成。

主干线全长14.74km(不包括区间引水的长度)。

设计近期日供水2万吨,远期日供水3万吨的规模,需工程总投资3140.71万元。

计划全面动工,一年通水,总工期18个月。

三沙供水扩建工程建设具有线路长、穿越地区地貌类型复杂、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量大,弃土、弃渣多而分散,极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可能产生塌方、滑坡等灾害,如不采取及时有效的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势必破坏工程周边的生态环境,并影响了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营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因此,水土保持防护工程的建设已成为供水扩建工程的重要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凡从事工矿生产和对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为此,本公司受霞浦第二自来水厂委托进行了三沙供水扩建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在《福建省霞浦县三沙供水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本公司经现场查勘及收集有关资料后,编制完成了《福建省霞浦县三沙供水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送审稿)》。

由于编制时间短,任务重,方案中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6〕113号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权属调查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非住宅用地登记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可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

未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的,不得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

二、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

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费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土地登记机构签署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除土地权属调查费外,涉及土地登记的其他收费规定仍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期间国家有出台新的土地权属调查收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4月26日——结束——。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
项资金安排情况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水利局
•【公布日期】2023.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土保持
正文
福州市水利局关于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安排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州市水利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水利发展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等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水利综〔2022〕443号)和各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报告,结合我市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项目资金情况,现将2023年市级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专项资金2200万元作如下安排(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一、农村水利1800万元:其中市本级4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小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现场核查、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编制、全市农村水利水电技术培训会等),晋安区6万元、闽侯县281万元、长乐区87万元、福清市66万元、连江县341万元、罗源县315万元、永泰县563万元、闽清县98万元;
二、水土保持资金400万元:市本级127万元(其中金山水保科教园13万元,水保监督性监测、宣传、科研、十四五中期评估等105万元;市本级水保方案审查、验收专家评审费9万元)、仓山区3万元、马尾区3万元、闽侯县9万元、长乐区18万元、福清市28万元、连江县18万元、罗源县23万元、永泰县139万
元、闽清县32万元。

特此公示。

联系人:郑女士联系电话:*************
福州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
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鄂价环资[2015]1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
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
准(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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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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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省政府文件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供费,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要求,严格贾彻执行。

1.适用范围。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减征对象。

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3.減征标准。

严格按照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按现行标准的8%和72%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4.征收部门。

根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跟踪做好服务,持续优化缴费流程。

在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阶段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应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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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闽价费〔2015〕1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
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15〕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
建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财政部驻福建财政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4〕5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 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
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价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本通知之前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核定的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执收单位不变。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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