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日期:2011-08-24来源:福建省物价局索引号:FJ00206-2600-2011-1993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对福建省范围内进行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规定,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资产评估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福建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一、资产评估收费范围。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适用于对不动产、企业资产、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服务收费。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重组、资产转让、财务审计、股权激励、投资融资、诉讼仲裁等各类业务领域。
二、资产评估收费计价方式。
1. 标准收费,按照资产评估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固定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依据市场行情和服务质量确定并公布。
2. 成交价收费,对于资产评估服务项目中涉及到资产转让、拍卖、挂牌等交易环节,收费可以按照资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3. 工时计费,对于特殊复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师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费,具体工时费用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依据市场行情、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服务质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公平合理。
四、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由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委托方在接受资产评估服务时,有权对收费进行合理的咨询和申诉。
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提高资产评估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合理的收费标准也有利于激励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提升专业水平,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促进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和引导,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闽价服[2014]32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的通知(闽价服〔2014〕32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3〕31号)精神,我局对2012年公布的《福建省中介服务定价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与现行体制机制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收费动态管理机制。
《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中介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对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可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
各设区市对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中介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物价局审定,经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明确定价形式后,由所在的设区市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待《中介目录》修订时再列入。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作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价费环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福建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中介目录》中定价部门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中介目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1.27•【字号】闽价房字[1997]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闽价房字[1997]第42号1997年1月27日)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省环保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4〕98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任务,对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的环境监测、例行监测、定期监测及有关数据采集、分析、检验、环境监测报告等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监测、调查不得收费。
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污染源档案、各类研究报告、图籍、影象、数据库等不得收费。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监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政府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可以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一)接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接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监测。
(三)接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的抽样监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接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的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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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
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8.28
•【字号】闽价服[2014]282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服〔2014〕2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闽价服〔2014〕280号)的精神,我们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8月28日附件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可实行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三、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收费不得高于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前述政府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