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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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监管协【2015】13号文监理收费标准

闽监管协【2015】13号文监理收费标准

闽监管协【2015】13号文监理收费标准闽监管协[2015]13号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办财[201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监理行业实际,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就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放开后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省协会对福建省工程监理收费进行调研、分析、测算和论证,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综合考虑了工程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人员配备、工资增长等因素。

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并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有计费额法和人工综合单价法两种计算方式。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或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收费可按计费额法,也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

三、监理服务期不同于监理责任期。

一般情况下,施工监理服务期应当等于施工合同工期。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工期或监理服务早于施工开工时间的,除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费之外,委托人还应额外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

四、以下情形委托人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1、根据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收费,实行“优质优价”。

委托人提出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工程质量优质工程等目标或其它较高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备 监理项 目、上 海科技馆设备 监理项 目 、地铁莘 闵线设备监理 项目 ,分别荣获了 “ 上海市设备监理二十周年优秀项 目” 。
2 O %)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
监理的规 范管理 ,督促 监理企业提 供质价相 符的服务 ,确保 建 设工程质量 ; 各级政府 价格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建 设工程监理 收 费的监督检查 , 对违反 国家有 关价格法律 、 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 ,
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为 了加强对建 设工程监理 收费的管理 ,规范收 费行为 ,促 进建 设工程监理 行业健康 发展 ,日前 ,福建 省物价 局、住房和 城 乡建设厅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 精神 ,对建设 工程监理 收费作进

事业的发展作贡献 。
步 规范 。规定依法必须 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 1 0 0 0万元及以
严格按照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 》予以处罚 。
行业 I NDUS T R Y:
上海市建设 工程咨询行业协 会与多方共同 讨 “ 监理费支付方式的转变”课题
近 日,上 海市建设 工程咨询行 业协会分 别与上海市 黄浦 区
人 民检 察院 、中华 联合财产 保险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研讨 “ 监 理费支付方式的转变”的课题 。
大家一致认 为 , 解 决这一 难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 加强建设 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有利于提高监理的工作水平 , 因此要在前 一阶段调 研的基础上 ,积 极细化方案 ,努力探索 出

条可行之路 。
上 的建设工程施 工阶段 的监理收费实行政 府指导价 ,收发改价格 f 2 0 0 6 ] 6 7 0号 ) 文
件规定执行 , 不 得擅 自提 高收费标准 和恶意压价 ; 其他建设工 程施 工阶段 的监理收费和 勘察 、设计 、保 修等阶段 的监理与相 关服 务的 收费 实 行市 场调 节价 ,由发 包人 和监 理人 确定 收费 额 。明确 建设 工程监 理与相 关服 务收费 ,应当 体现质 价相 符、 优质优价 的原则 ,鼓励创 建优质工程 。 发 包人和监 理人可在合 同中约定 对创建省 级文明工地 、市 级优质工程 、省级优质工 程 和部级优质 工程的奖 励条件 ; 实行 收费上浮 的 ,最高监理收 费 标 准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 的收费上 限 ( 即在基准价 的基础上上 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
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3]26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第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目录的通告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3〕2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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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计[2002]43号各设区建设局: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厅二OO二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闽监管协号文监理收费标准完整版

闽监管协号文监理收费标准完整版

闽监管协号文监理收费标准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闽监管协[2015]13号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3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办财[2015]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监理行业实际,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就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价格放开后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省协会对福建省工程监理收费进行调研、分析、测算和论证,并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综合考虑了工程项目的专业、复杂程度、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人员配备、工资增长等因素。

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可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概算编制,及监理合同洽谈时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单位合理确定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并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标准有计费额法和人工综合单价法两种计算方式。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或合同双方意愿,监理服务收费可按计费额法,也可按人工综合单价法。

三、监理服务期不同于监理责任期。

一般情况下,施工监理服务期应当等于施工合同工期。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监理服务期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合同工期或监理服务早于施工开工时间的,除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费之外,委托人还应额外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

四、以下情形委托人应当增加工程监理费:1、根据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收费,实行“优质优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闽价[2002]房448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48号2002年8月29日)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为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为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一)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三)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服务费,不收场地使用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5〕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17项服务。

具体项目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人才资信认证、环境影响咨询、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保安服务、党政专用电话、进出省鳗鲡苗种检验、条码标识检验服务、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除防雷技术服务外的气象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房地产测绘服务。

(二)部分律师服务。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5号2001年1月18日)省建设厅: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审查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相应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是:工程预算造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501-1000万元按2‰收取;1001-4000万元按1.5‰收取;40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80%收取。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单位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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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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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6.13
•【字号】闽价服[2013]260号
•【施行日期】2013.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
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3〕2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收费额。

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
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条件,实行收费上浮的,最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即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管理,督促监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严格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20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房〔2007〕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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