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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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

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

ⅩⅩ银行国内信誉证及国内证代付业务操作要点国内信誉证业务作为一种适用于内贸业务的结算工具,具有和银行承兑汇票相似的结算特性。

就概念而言,国内信誉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合同买方)的申请开立给信誉证受益人(合同卖方)的有条件的付款许诺,利用人民币标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只限于国内贸易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现将国内信誉证及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的简要操作介绍如:一、简要流程一、交易两边签署贸易合同并约定以国内信誉证方式结算货款;二、合同买方向合作银行申请开出国内证,并通过通知行向卖方通知该信誉证;3、合同卖方接到该信誉证后,按信誉证要求的内容备货制单,发货后通过其合作银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索款;4、开证行负责审核单据,在无不符点情形下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假设有不符点,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按实际情形处置。

二、优势一、开证时在客户报表上表现为表外项目,不阻碍客户报表中的资产欠债结构;二、适用普遍,所有国内贸易业务交易都可采纳,专门适用于大笔现金流的交易;3、对买方而言,国内证凭相符单据付款,收到商品的平安保障较好;4、对卖方而言,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只要提交单据符合条件,收款保障好;三、操作要点:一、客户与ⅩⅩ银行签署《国内信誉证融资主协议》(ⅩⅩ银行制式文本);二、开证申请书(制式文本,客户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章,一式两联);3、开证申请人许诺书(制式文本,客户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章,);4、购销合同副本(骑缝加盖企业公章);五、客户在签署和提交上述资料后,我行依照申请书的要求在冻结客户保证金或客户在我行的额度后,即可为客户办理审批手续和开出信誉证手续。

开立信誉证后由我行负责传递至受益人合作银行。

六、我行收到信誉证项下单据后,审单无误,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7、申请人在我行来单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付款或同意承兑的意见后,我行即可向客户释放单据;四、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介绍国内信誉证代付业务是国内证付款融资业务的一种,是指我行开立的国内信誉证项下单据到单后,开证申请人需要支付信誉证款项,现在假设申请人短时间流动资金不足,可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证代付业务,我行在客户额度许诺或保证金充沛的条件下,指示代付行代客户付款的一种融资业务,期限一样为6个月(如确需延长期限,可由我行向代付行申请),其突出优势表现为:一、代付业务是表外业务,不受当前信贷规模紧张的限制。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流程

信用风险
定义: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业务中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风险 风险来源:债务人或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 控制措施:对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设置信用限额、要求担保或抵押等 风险转移:通过保险、担保等方式将信用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国内信用证及福费廷 业务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大
福费廷业务适用范围:福费廷业务适用于大型设备出口、工程项目承包等领域,尤其适用于出口商希望获得无追 索权的融资方式的情况。
福费廷业务优势:福费廷业务能够提供给出口商无追索权的融资,降低信用风险,改善现金流状况,同时还能 帮助出口商拓展市场、增加贸易机会。
适用范围和作用
适用范围:福 费廷业务适用 于各种类型的 贸易融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大型设备进口、
审单流程
受益人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银行通知申请人付款 申请人付款并通知银行
交单流程
提交单据
审核单据
付款赎单
交单完成
付款流程
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条款向开证 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 证要求进行生产和交货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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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并通过通知行传递给受益人
工程承包等
作用:福费廷 业务可以提供 无追索权的贸 易融资,帮助 企业解决贸易 融资难题,加
速资金周转
福费廷业务流程
卖方交单流程
卖方将货物装运并取得运输单据 卖方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要求付款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卖方付款 卖方收到款项后向开证行提交福费廷申请
买方付款流程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交单通知 和信用证正本
法律风险

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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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及总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内信用证以及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卖方押汇、打包贷款、议付、福费廷、买方代付等)。

第四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相关业务的权限。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五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表内外融资业务须按相关规定录入CMS系统。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客户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信贷管理前两类一级分行,可由一级分行视风险情况适当放宽客户信用等级,但不得低于A级(含)。

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在x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四)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含)。

第三章担保和保证金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需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需对保证金以外部分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信用证操作流程范文

信用证操作流程范文

信用证操作流程范文信用证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是银行以买卖双方的请求为基础开出的一种保证金信用工具,在国际贸易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将详细介绍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阶段:1.提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通常是买方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开立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信用证的开证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货物的描述和要求等。

2.发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银行在核实申请后,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发出信用证开立的请求。

二、开证阶段:1.受益人接受申请:受益人指卖方或者受到受益的第三方,收到信用证开立请求后,需核实信用证中包含的条款和要求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若完全一致,则受益人接受申请;若有出入,受益人需要和买方协商修改信用证。

2.信用证的开立:受益人接受申请后,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信用证草稿发给开证行。

开证行在核实后,按照信用证草稿开立信用证。

3.发送信用证:开证行将开立的信用证发送给通知行和受益人。

通知行是信用证的银行,受益人则是从信用证中能直接获益的人,通常为卖方。

三、通知阶段:1.通知国内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受益人的指示,通知国内受益人信用证的开立,告知其具体条款和条件。

2.通知国外受益人:通知行将信用证转发给国外受益人,并确认接收。

四、使用阶段:1.卖方出货: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包括按时发货、标记货物、装船、制作装箱单等。

2.卖方提交单据:卖方在发货后,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提交给通知行。

3.银行审核单据:通知行收到单据后,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一切符合,则给予付款承诺;如果有问题,则通知卖方修改或补充单据。

4.控制货款支付:通知行收到单据并对其审核,确认符合信用证后,通知买方或开证行支付货款。

五、结算阶段:1.买方结算:通知行根据信用证要求,从买方账户上划付相应货款给卖方。

2.通知卖方:通知行向卖方通知结算结果和付款信息。

3.结算完成:银行完成资金的清算和转账,信用证操作流程结束。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其他商业银行操作惯例,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委托收款行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 1 -。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章定义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操作规程一、授信开立原则1、严格授信审批程序;2、授信额度必须满足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且应控制在授信范围内;3、授信额度应以进口信用证或出口信用证项下需要的金额为基础,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记录、信用状况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4、原则上授信开立应与信用证开立同时进行;5、信用证项下授信最长不应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如有必要,可在信用证到期前及时申请展期,但展期后授信额度不应超过信用证展期后的金额。

二、授信申请流程1、客户向银行提出授信申请;2、银行销售人员按照涉案信用证条款、授信政策和银行内部授信程序等相关规定进行授信额度的估算和方案设计同时要做好授信申请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3、银行信用管理人员对授信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授信申请资料,确定授信条件;4、银行信用管理人员将初审意见提交授信委员会审议;5、授信委员会审议授信申请,决定是否授信并确定授信额度;6、银行向客户发放授信通知书,客户签字确认后,银行向客户发放授信额度。

三、授信履约与监督1、根据授信合同的约定,信用证项下授信必须用于涉案信用证商品的融资;2、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预防授信资金被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3、银行应及时收集涉案信用证情况,同时通过信用证项下交易打通资金、信息和业务流程,开展全过程信用管理,提高授信业务风险控制能力;4、银行应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

四、授信额度管理1、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借款额度实际情况,定期评估授信额度的有效性;2、银行应根据授信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信状态和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授信额度;3、如果银行发现授信客户存在经营风险或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对该客户的监督和管理。

五、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1、银行应依据自身的经验、技术、资信状况和客户经营状况等因素,科学对授信业务风险进行评估;2、银行应对不同类型的授信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掌握授信风险变化;3、银行应建立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流程,定期监督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第1页共28页目录1 目的 (3)2 适用范围 (3)3 释义和缩写 (3)4 职责与权限 (3)5 政策 (5)6 操作及控制要求 (5)6.1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流程 (6)6.2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要求 (7)6.3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流程 (11)6.4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要求 (12)7 相关文件 (18)8 附件 (19)第2页共28页1 目的本流程规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经办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流程,突出了业并给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以确保业务处理及时、正确、高效。

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点,2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以信用证作为资金结算方式的进口信用证的开立、证下单据的审核以及对外承兑或付款或拒付和出口信用证的通知、单据审核以及到期收汇解付业务。

3 释义和缩写本流程采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要求》和《内控手册》的定义和缩写,除此之外,还采用以下释义和缩写:3(1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

3(2出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是国外开来信用证的审核、信用证的通知、审单、单据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

3(3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业务主要是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修改、国外银行来单的审核、付款。

4 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不相容职责1( 负责客户信用证业务受理;2( 负责及时按照操作和控制要求处理业务并提交复国际结算经办岗业务复核、业务授权核人员复核业务、主管总经理授权;3( 负责业务登记本记录正确、完整、清晰和档案完第3页共28页部门/岗位职责和权限不相容职责整有序;4( 负责正确、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国际结算复核岗及时严格审核经办人员提交的待复核业务业务经办、业务授权职责: 1. 监督公司业务经1.客户资信调查、贸易背景调查; 办人员组织材料2.收妥保证金; 申报的工作3.减免保证金情况下落实担保情况和担保报告; 2. 监督公司业务经公司业务经办岗4.组织材料信贷报批; 办人员贷后管理5.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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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

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和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办理的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可简称为信用证)。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证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三种付款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在货物装运日或见单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信用证。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基础合约项下的交易。

(六)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具有追索权。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权限。

第七条信开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的电文往来可使用SWIFT报文或x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16位字符串,组成形式为“YYNNCCCCSSSSSSSD”,其中“YY”为两位年份,“NN”为两位省市代码,“CCCC”为四位业务代码,“SSSSSSS”为七位流水号;“D”为一位校验码。

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代码为DLID,来单业务代码为DLDR,通知业务代码为DLAD,交单业务代码为DL-PO,委托收款凭证上的编号应填写交单编号。

第九条相关国内信用证业务收费执行《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客户的单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开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通知、来单通知书等),使用总行统一规范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见附件1)。

各一级分行可参照《关于规范国际结算业务印章的通知》(xx办发〔2009〕9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印章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等管理要求。

第二章信用证名词释义第十一条买方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凭单证相符的单据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买方信用证业务操作主要包括信用证开立、修改、来单处理(审单、拒付、承诺付款/付款)、撤销和注销、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卖方信用证是指我行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或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为受益人办理审单、委托收款或议付的结算方式。

卖方信用证业务操作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通知、审单、委托收款/议付、撤销和注销、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第十四条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购销合同中的销货方。

—12—第十五条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开证行由一级分行根据辖属分支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开证行可同时是审单行。

第十六条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第十七条委托收款行是接受受益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信用证委托收款的银行。

第十八条审单行是买方或卖方信用证项下,负责审核信用证条款及单据的我行分支机构。

审单行由一级分行根据辖属分支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

审单行可能同时是开证行或通知行、委托收款行/议付行。

第十九条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第二十条议付行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银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证有效期是指受益人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

第二十二条信用证交单期是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单据提交的截止日期,最长不应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信用证有效地点是指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

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柜台;延期付款信用证如指定议付,有效地为议付行所在地柜台,否则为开证行所在地柜台。

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和x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未明确规定其含义和认定标准的术语,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对应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第三章买方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开立第二十五条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应符合《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证的申请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应向开证行客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如果开证申请人签订的是总承诺书,无需再进行逐笔提交。

(三)购销合同正本或副本(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应与正本进行核对,并注明“与正本核对一致”字样)。

(四)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证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承诺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开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交还申请人;第二联开证依据,交国际业务部门;第三联开证存查,交客户部门。

第二十七条开证前审核(一)客户部门受理调查开证行客户部门接到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应对开证申请人的开证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等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等直接关系到信用证付款等方面的内容。

(二)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清楚、完整、合理,条款之间衔接、互不矛盾;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如更改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盖章或法人公章。

开证申请书上的金额不得涂改。

2、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的购货方、销货方与开证申请书中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一致;开证申请书中所列合同号应与购销合同号一致;开证申请书中信用证金额应不大于合同金额;开证申请书中的内容应与购销合同条款互不矛盾。

(三)开证行相关部门应对信用证开证业务进行信贷审批。

如超开证行审批权限的,需按照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报上级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选择通知行若受益人开户行为我行分支机构,开证行应选择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

若受益人开户行不是我行分支机构,而受益人未指定通知行,开证行应选择受益人开户行同城的我行分支机构为通知行;若受益人指定通知行,开证行应选择受益人指定的银行作为信用证通知行。

第二十九条开立方式国内信用证可采用信开和电开两种方式。

(一)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专用凭证格式,信开信用证专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二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

(二)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使用总行贸易通平台中的国内信用证模块办理,我行国内信用证系统上线后,通知行为我行系统内其他分支机构的,应采用电开方式开立;通知行为同业其他银行的,仍应通过系统进行开立,并在开立后将其缮制成信开信用证,开证行需向通知行发送加押电文证实。

第三十条缮制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开证依据,所开信用证必须与开证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

缮制信用证时,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一)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二)开证日期。

(三)信用证编号。

(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六)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七)通知行名称及地址。

(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为议付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若该信用证未作议付,信用证的有效地点应为开证行所在地柜台”或类似条款。

(九)交单期。

未规定该期限的,银行不接受迟于货物装运日提供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

(十)信用证币种、金额。

(十一)付款方式。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议付信用证应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十二)货物贸易项下运输条款:1、运输方式;2、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3、货物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4、货物最迟装运期,未规定此期限的,信用证有效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期。

(十三)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十四)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五)其他条款。

(十六)开证行保证文句。

(十七)如开证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明确,并注明“我行费用及不符点费(如有)由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负责向受益人收取,我行将会在付款时发送电文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费用明细及付款路线”。

第三十一条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将有关材料及所开信用证副本(如有)以快捷方式呈送审单行国际业务部门,由其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书直接开立信用证或审核信用证副本条款,审核完毕后将所开立信用证或经办人签字后的《国内信用证审核情况表》(见附件2)反馈给开证行。

(当开证行为审单行时或国内信用证系统上线后,无需再填写《国内信用证审核情况表》)。

信开信用证应加盖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经复核无误、授权确认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以快递方式或其他方式寄送通知行,留存有关收据备查。

在采用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或其审单行可通过SWIFT或x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向通知行发送加押电文进行证实。

加押电文内容应至少包括信用证编号、申请人与受益人名称、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快递运单号及开证部门联系电话。

电文发出后应做好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将开证申请书第一联连同信用证副本、购销合同正本(如需)交客户部门退开证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收到通知行的查询电文后,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最迟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发送电文进行答复。

第三十四条信用证开出后,按照一证一档的原则,将开证相关资料归档,开证行国际业务部门登记《国内信用证开证登记簿》或电子台帐,至少包括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申请人名称、受益人名称、通知行名称、信用证金额、期限、有效期、保证金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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