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方协议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方协议

甲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伤残等级

乙方:(用人单位)

地址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上述三方经协商同意,就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甲乙双方均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附件所列之规定内容,已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乙方即按规定的

标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甲方自愿按规定向丙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五、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协助甲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按规定的标准和核准流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到甲方社保卡账户。如有特殊情形的,也可拨付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七、甲方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章)

日期:

附件: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认真阅读以下规定内容: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第五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青人社发[2016])31号)第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参加工伤保险的,本人也可以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 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动关系的接触使得伤残职工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自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 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第1款第2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跟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按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第七条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2009年5月,王某应聘到某制药公司,2010年4月,王某在维修厂房时,不慎从房上摔下,造成事故。2010年7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8级。因制药公司为王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王某康复后,继续在制药公司工作,制药公司继续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9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药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制药公司停缴了王某的工伤医疗保险费。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就王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应有制药公司支付,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理应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故王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据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其施行后被认定工伤的职工,王某是施行前被认定为工伤,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原规定由制药公司支付。 笔者认为: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原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调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但鉴定为七级到十级的伤残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前提是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适用对象是伤残较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这部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并不当然解除劳动关系,还完全可以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若干年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金仍有用人单位支付,肯定影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违背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有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如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人社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 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江西 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分别为40个月和34个月的本人工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2个月和11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

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样本

工伤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样本 核心内容:本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 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码: 家庭住址:电话: 乙方: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鉴于甲方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工地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一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XXX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 一、赔偿金额: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2008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两次住院医药费共计人民币¥元,乙方还已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部分赔偿款¥元。 2、在本协议第一条确认金额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项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后续医药费、医疗器具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第一条第2项确认的款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即付人民币 ;2008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币 ;余款人民币于2008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项,甲方的银行账户为: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四、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八、以上条款双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

常州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二) 单位名称:个人开户行: 单位社保号:个人银行账号: 职工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伤残 等级 社会保障 卡号 出生年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万元) 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20 16 12 8 5 3 单位填写: 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45周岁以下填写下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男职工55周岁、女职工45周岁以上填写相应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省政府10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发放。符合该项情形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均需到办理现场确认。) 单位意见: (章) 年月日非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 (章) 年月日 男职工本人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职 工既往工作岗位、工作 经历,法定退休年龄 应为岁。 (章) 年月日 女职工本人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职 工既往工作岗位、工作 经历,法定退休年龄 应为岁。 (章) 年月日 (下接反面)

工伤职工个人填写 本人同意按单位证明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将本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汇入账户。 (签名章) 年月日工伤经办机构核定结果(职业病在原核定标准基础上增发40%) 伤残级别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 (万元) (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本表上报需一式三份。 2、申报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本人带有银联标记的借记卡(以 上均需原件、复印件)等。 3、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书、 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以上均需原件、复印件)。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协议 篇一: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 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段xx,男,38岁,住:达县xx乡石竹村3组53号,公民身份证号:513021xxx05192477 乙方于20xx年11月5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 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根据乙方主张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所有应当补偿的费用,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出具收据。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 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就本次乙方受伤事宜,甲方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 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及其本次受伤事故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 等全部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为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赔偿金的30%,本协议继续履行。 7、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 意思的表示。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全面 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为此纠缠。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1] 具体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苏州怎样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苏州怎样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核心提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知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1.4个月;六级的,发给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0.8个月;九级的,发给0.4个月;10级的,发给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之前在该单位发生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 三、政策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比照成都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动关系的接触使得伤残职工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自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第1款第2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工伤赔偿标准 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伤残津贴的概念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

2020—2020年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2018—2020年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2018—2020年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工伤赔偿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2019年劳动法工伤的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9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二)2019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乙方。双方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于乙方,年月日在甲方公司工作中发生工伤,致使右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缺失,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陆级,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乙方。 二、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拾万元整给乙方。上述费用在乙方办理完毕一切手续后由甲方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银行转帐至乙方个人帐户上。 三、XXXX年XX月XX日乙方本人辞职,甲方负责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贰份,壹份交乙方本人,壹份存入乙方在甲方公司里存有的档案。 四、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日后乙方所有个人行为与甲方已无任何关系,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社会及经济活动,不得擅自保留甲方的公司文件资料,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乙方确认:与甲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病假等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符合法律及双方约定,不存在任何争议,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助/赔偿、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各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览表

各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览表 (红色为未正式实施,蓝色为旧规定) 地区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特殊规定文件名称基数标准基数标准 1 北京市五级北京市 上年度 职工月 平均工 资 18个月北京市上 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 资 18个月关于北京 市工伤保 险基金支 出项目标 准及相关 问题的通 知(京人社 发〔2011〕 384号) 六级15个月15个月 七级12个月12个月 八级9个月9个月 九级6个月6个月 十级3个月3个月 2上海市(旧)五级上年度 全市职 工月平 均工资 合并计算30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 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 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规定 的待遇。 《上海市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六级合并计算25个月 七级合并计算12个月 八级合并计算10个月 九级合并计算8个月 十级合并计算6个月 上海市五级上年度 全市职 工月平 均工资 18个月上年度 全市职 工月平 均工资 18个月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 少一年扣除全额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的20%,但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海市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六级15个月15个月 七级12个月12个月 八级9个月9个月 九级6个月6个月 十级3个月3个月 3天津市五级市上年 度职工 月平均 工资 12个月市上年度 职工月平 均 工资 18个月1、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 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 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 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支付。 2、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 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 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 高不超过15年; 《天津市 工伤保险 若干规定》 津政令第 50 号 六级10个月15个月 七级8个月12个月 八级6个月9个月 九级4个月6个月 十级2个月3个月

全国31个地区市一次性工伤诊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规范标准对照表

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对照表 各地执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给da 家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带来不便,编排此表一为方便,二为比较,希望能给da家带来更多思考!特别申明:此表仅供参考,请核对后使用! 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三方协议

青岛市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方协议 甲方:(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伤残等级 乙方:(用人单位) 地址 丙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上述三方经协商同意,就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依法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甲乙双方均确认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附件所列之规定内容,已充分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甲乙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乙方即按规定的

标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甲方自愿按规定向丙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治疗该工伤部位的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五、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协助甲方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按规定的标准和核准流程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到甲方社保卡账户。如有特殊情形的,也可拨付到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行:账号: 七、甲方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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