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的通告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的通告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的通告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的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和省运管局《关于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经营行为实施记分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持有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类别资格证件和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从业类别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均为本次诚信考核等级评定对象。

二、根据从业资格证件的初次发证时间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初次发证时间在2009年4月1日之前的,以4月1日为起始日;初次发证时间在2009年4月1日之后的,以发证实际时间计算周期,每个考核周期为12个月。

三、为方便审签诚信考核等级,按照就近办理原则,凡运输企业所属从业人员,可由企业汇总,统一办理;个体经营业户等由本人直接向户籍地(或暂住地)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申办期限为规定的诚信考核周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

四、申请签注诚信考核等级时,需交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

五、全市负责诚信考核等级评定工作的各运管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特此通告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道路旅客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录十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该表由申报企业填写,由受理申报道路运输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评意见填写在相应的栏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连同原始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必须是企业全称。 2、主管单位:是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填“无”。 3、成立时间: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时间。 4、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填写。 5、开户银行及帐号:是指企业基本帐户的所在银行与帐号。 6、营业执照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编号。 7、经营许可证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注册资本: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 9、详细地址及邮编:是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及邮编。 10、联系电话、传真:是指企业主要行政部门(经理办公室等)的电话、传真。 (二)资产规模情况 11、企业总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

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13、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4、客(货)运资产净值: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净值、对外投资旅客(货物)运输资产净值。包括客(货)运营运车辆、出租汽车、城市公交汽车、客(货)运站(场)、安检、搬运、维修厂(车间)设施、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各项固定资产净值、对外投资中客(货)固定资产净值和货币资金。 15、其他投资:是指企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 16、流动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17、负债总额: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总额。 18、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19、客(货)运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客(货)运车辆、设备、站场设施等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三)车辆条件情况 20、营运客车总数、客位:企业5座以上运营客车数量及客位数。 (1)高级客车合计、客位:根据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评定的高级车辆的总数及客位数。 (2)中级客车合计、客位:根据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评定的中级客车的总数及客位数。 21、营运客车新度系数:企业全部营运客车的平均新度系数,计算方法按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附件一)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5.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6.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

12 5 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洛阳市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 为加强公司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本公司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 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章, 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制度、制度中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 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 综合评价。 二、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 ( 一 ) 安全生产情况 : 安令生产责事故情况 : ( 二 ) 遵守法规情况 : 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镎、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 ( 三 ) 服务质量情况况 : 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三、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周期为 个月,每周期记分为 20 分。得 20 分为优良, 15分为合格, 10 分为基本合格、 分一下为不合格。 四、相关违章行为扣分分值 : ( 一 )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 20 分 :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 分: ----------------- 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 分: 1、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2、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考核细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罚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

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通部)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运发[2011]463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 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办法试行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 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现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 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该表由申报企业填写,由受理申报道路运输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评意见填写在相应的栏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连同原始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一)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必须是企业全称。 2. 主管单位:是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填“无”。 3. 成立时间: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时间。 4. 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填写。 5. 开户银行及帐号:是指企业基本账户的所在银行与帐号。 6. 营业执照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编号。 7. 经营许可证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 注册资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 9. 详细地址及邮编:是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及邮编。 10. 联系电话、传真:是指企业主要行政部门(经理办公室等)的电话、传真。 (二)资产情况 11.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 企业资本金: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13. 客(货)运资产原值:指企业客(货)运总资产。

诚信量化,让考核有章可循

诚信量化,让考核有章可循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增进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拉近与群众的距离,我市公务员局出台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按条加分、扣分,与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人民网)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才能赢得普通百姓的信任,才能感化群众,从而带领群众共同致力于地区的发展。做为政府机关的代言人,公务员的诚信量化考核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如何做好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量化考核标准要细。量化分作为公务员奖惩、晋升的标准,对公务员来说相当重要。因此,为了保证诚信量化考核的公平,我们必须将量化考核标准尽量细化。如此,在给公务员打分之时便能有章可循,而不是模棱两可。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按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4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且明确规定出了各种加分扣分的情况,细化到了生活中的各个具体方面。这样使得考核更加的公平、透明,同时也提高了考核效率,该加分该扣分一目了然。 第二,量化分不能正负相抵。既然是对公务员的诚信考核,那么就该更明确的凸显扣分。激励每一位公务员更加注重自身的诚信假设。而不是让他们感觉到只是隔靴搔痒,无关痛痒。所以,我们不能将正负分进行抵消,必须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能正负分抵消,但是我们也不能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在关系到奖励、晋升问题时,

对于那些确实比较优秀的,可以用附加分的形式体现。 第三,应建立健全量化考核机制。一项好的制度,要想更久的持续下去,体现它的生命力,那么就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格的调研,健全诚信量化考核机制。比如说,我们对诚信量化分,可以采取档案管理的方式,将公务员的得分放进档案,伴随着他的一生,让那些有污点的人无论在何地都原形毕露。另外,还可以以公示栏的形式定期向群众回报公务员的得分,让之一制度更好的受到大家的监督。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量化考核,我们除了用在对于公务员诚信考核方面以外,还可以推广到其他领域。任何对公务员提出的要求,都可以采用量化考核的方式,有奖有惩,工作才能更有动力,才更能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彭亦桓)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6.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100%以上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4.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5.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6.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7.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80%以上,不满100%。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伤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或者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5.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6.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7.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8.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9.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10.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11.客、货车分别超员和超限50%以上,不满80%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规则

附件1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规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12月发布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1296-2019)、《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规范》(JT/T1295-2019),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企业等级”是按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的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以等级证书的形式予以证明。 第三条企业等级可供企业参与招投标和考核时使用。 第四条大件运输企业等级按照运输能力、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经营业绩、安全状况、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科技应用的要求,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负责大件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专家委下设评审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定的具体工作。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负责大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规划计划、培训、参与标准制定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在贯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JT/T 1296-2019)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定方法。 第七条大件运输企业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按要求填报《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申请书》,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第八条评定程序

1.受理。大件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每季度一次,企业于季度第三月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2.审核。评审办进行初审,比对、核实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了解或考察。向专家委提出参评企业建议意见。 3.评定。评定可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次评定须有不少于5位专家参加方为有效。评定结果当场公布。 4.公示。评定结果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大件物流专业委员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接受社会监督。 5.颁发证书。公示期满,对公告无异议的合格企业颁发相应级别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 企业等级证书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大件运输企业等级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如因企业条件变化要求提升等级的,按第六条所需资料申请升级。如企业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在本企业等级的基础上降低一级等级: (一)未按时参加年检复核的; (二)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后,两年内没有运输业务的; (三)不履行运输合同,延误运输期限,影响工程施工工期或大件运输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等级证书》统一编码,证书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一)第1、2位为年份,如“20”表示该企业等级评定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JTT-630—200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 JT/T 630—200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级及等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T/T 325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客运企业等级classificationsofroadpassengertransportationenterpris es 按照客运企业运输能力、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经营业绩、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等指标进行的分级。 3.2 车辆新度系数depreciationcoefficientofvehicles 表示营运车辆总体新旧程度的指标,本标准规定车辆按使用年限折旧。 计算公式为:

式中: α——车辆新度系数; V1——单车原值; t1——单车实际使用月数(超过96时按96算); Vn——全部营运客车原值。 4 客运企业等级及条件 4.1 企业等级 客运企业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4.2 企业条件 4.2.1 一级企业条件 4.2.1.1 运输能力 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客运量750万人次,或客运周转量75000万人公里

以上。 4.2.1.2 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4亿元以上,客运资产净值3亿元以上。 注:各级企业的客运资产包括车辆设备、车站设施等。 4.2.1.3 车辆条件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0辆以上,客位15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00辆以上、客位6000个以上。营运客车新度系数0.60以上。营运客车等级应符合JT/T 325的规定。 注:以下各级企业营运客车等级均符合JT/T 325的规定。 4.2.1.4 经营业绩 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其中客运营业收人2亿元以上。 4.2.1.5 安全状况 上一年度行车责任安全事故率不高于0.1次/车,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不高于0.02人/车,责任安全事故伤人率不高于0.05人/车。 4.2.1.6 服务质量 上一年度旅客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的次数不高于0.02次/车,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故不高于两件,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不高于 0.1次/车。 注:各级企业均只统计属实的投诉次数和报道次数。 4.2.2二级企业条件 4.2.2.1 运输能力 企业在上一年度完成客运量150万人次,或客运周转量15000万人公里以上。 4.2.2.2 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客运资产净值3000万元以上。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 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关于某某年度全省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结果的通报

关于某某年度全省道路运输企业 诚信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设区市运管处(局):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某某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某某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和《JT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各地运管机构对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了某某年度诚信考核工作,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基本情况 各级运管机构根据《某某省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充分应用“某某省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对全省客运、普货(50辆车以上)、危货、三级以上客运站、公交、整车维修、驾培机构等行业XX家道路运输企业某某年度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了诚信考核,共评定 AAA级企业XX 家、AA级企业XX家、A级企业XX家、B级企业XX家。 另按照JT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对全省XX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某某年度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了诚信考核,共评定AAA级企业X家、AA级企业X 家、A级企业26家、B级企业X家(尚无企业被评为AAAAA级和 AAAA 级)。 具体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公布。 二、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诚信考核,发现各地运管机构的考核工作还存在一

些问题和不足,个别运管机构对考核工作仍不够重视,未在规定的时间实施考核,日常信用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准确;有的运管机构未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系统应用能力还有待提高,系统功能需进一步完善等等。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各地运管机构要将辖区内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通过机构网站或其他媒体对外发布,并根据有关规定,将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政府采购、重点发展、示范企业、运力投放以及评优奖励、惩处退出的重要依据。对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经营许可的企业,要将诚信考核结果作为重要的评标内容。 (二)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或连续两年度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应列为失信企业、予以惩戒,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三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经营等审批。各地运管机构要重点监管此次考核诚信等级为B级、A级企业,一是要组织企业诚信约谈,向企业通报考核结果和失信理由,帮助企业查找自身诚信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二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结合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安全生产,对诚信等级为B级的企业,本年度内每半月要进行一次督查,对诚信等级为A级的企业,本年度内每一个月进行一次督查,对企业督查的情况要建立台帐备查。各地运管机构对失信企业惩戒情况和重点监管情况请于X月X日前书面报送省运管局。 -2 -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1)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政策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配套管理规章中关于国家实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制度的规定,为有关部门科学、合理配置道路运输资源提供依据,根据交通行业标准JT/T 630—200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和JT/T 631—200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统称“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道路运输协会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按照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和自律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行业协会的声誉和企业的利益,切实做好交通运输部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地(市、州,下同)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评定。 第二章组织工作 第五条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初评后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评定;三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四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由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评定;五级道路运输企业到县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协会登记。本级尚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的,可向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提出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或登记的申请;上一级也未成立道路运输协会时,可向再上一级直至向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由受理的道路运输协会商请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六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承办部门,具体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运输管理、安全和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等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任职条件是:

企业诚信考核

临沂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办法 为加强在临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强化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意识,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临沂市建设局组织制定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办法和评分标准,并在临沂市建筑行业内推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临沂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临建发…2007?199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及外地进临施工企业。本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工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亦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考评管理工作。在临施工企业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管理是指市、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的记录和评价,安全质量诚信记录是在临施工企业招投标、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安全质量诚信记录由安全质量行为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组成。评价起评分为零分,凡有行为优良记录的给予加分,有行为不良记录的予以减分。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评价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六条安全质量诚信记录评价为每年度一次,评价结果每年公布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和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统称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客运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客运分公司、客车队。 第三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客运企业发展。 第五条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 (三)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客运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对客运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考核情况公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交通稽查站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考核,并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 (五)四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进入本站的客运班车进行考核。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 1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JT/T 402 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专用货车specialized goods vehicle 专供运送某种或某类货物的具有特殊装置或设备的货运车辆。如集装箱专用车、罐车、冷藏车、水泥搅拌车、大件货物车、危险品专用车等。 3.2 货运企业等级scale for road freight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是指对货运企业资产规模、车辆条件、站场设施、经营业绩、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3营运车辆新度系数coefficient of brand new vehicle 表示营运车辆总体新旧程度的指标,本标准规定车辆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公式为: a=1-[∑(v1×t1)]/ vn×96

式中: a--车辆新度系数 v1--单车原值 t1--单车实际使用月数(超过96时按96计算) vn--全部营运货车原值 4 货运企业等级条件 货运企业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企业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货运经营单位除外)不评定企业等级。 4.1 一级企业条件 4.1.1 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4亿元以上,货运资产净值(包括车辆设备、站场设施等,下同)3亿元以上。 4.1.2 车辆条件 货运企业自有营运货车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含)以上货车的载质量不少于50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货车总数的50%,或厢式货车和集装箱专用车不少于货车总数的60%;符合GB 1589规定的货车不少于货车总数的80%;营运货车新度系数在0.60以上。 4.1.3 站场设施 货运企业至少自有或长期租赁一个一级货运站和两个二级货运站,或自有、长期租赁、投资参股的货运站场(仓储设施、物流基地等,下同)的建设规模及年完成的换算货物吞吐量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和两个二级货运站。 货运站场级别遵照JT/T 402的规定(下同)。 4.1.4 经营业绩 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4.1.5 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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