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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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

一、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法律以暴力为后盾,但不是暴力本身。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制止暴力;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暴力后盾固然不可或缺,但其常常备而不显;更主要的则是人们对于法律的尊崇与服从。人们能够尊崇和服从法律,就在于法律能够说服他们。

因此,作为要求人们必须予以遵循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得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合理(法)性和说服力。什么东西能够说服人,什么东西能够持续的说服人?类似于此的问题,就成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主要议题之一。

如果说什么东西最能说服人,那当然是科学。问题是: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一问题是近代以来学者间争论不休的问题。

实证主义在近代的兴起使科学逐渐成为自然科学的代名词,知识也蜕变为自然科学知识。人们要求、一些法学家也试图努力使法律科学成为一门像自然科学那样具有精确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学科。但是,现代的哲学和法学研究成果表明,法律及法律活动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因此,法实证主义认为,对于具有价值判断的法律及其活动不能作合理、必然可证实的陈述,他们只是单纯的意见组织体。这些意见不是知识,它们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而具有任意性。这样看来,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法学就不是一门科学。

法学到底是不是科学,如果是科学,在什么意义上是科学?如果不是,在什么意义上不是科学?

1、反对者的理由和支持者的说服力

具体说来,反对法学是一门科学者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实在法是可变的,具有任意性,法学没有合乎科学要求的研究客体。

帕斯卡尔说:“无法找到不随气候而变更本质的法与不法……”克里施曼说:“立法者修正了三个字眼,整个藏书就变成废纸一堆。”实在法真的就如上述学者所说没有任何的确定性,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真的就具有百分百的必然性?

其实,①现代科学的研究已经表明,自然科学的研究客体可具有可变性,据此,就不能依据法学研究客体的可变性否定法学的科学性。

②法学的研究对象实在法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虽然实在法随时空条件而变化,但实在法所应对的问题——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并不总是变化的。

③虽然法学以特定法秩序的现行法为界限,但该现行法所应对的问题会在不同国家出现。

基于上述三点,法学具备科学要求得研究客体。

第二、法学不能是价值无涉的,法学对于价值及其判断不能作最终的确定性陈述,而只是一种意见。

反对理由:①不同的科学有不同的范畴和形式,自然科学追

求必然的,而法学追求的是可信的、符合的和可拥护的;

②不同科学对客观性程度的要求是不同的;

③一个价值判断的正确与否不能在一般意义上,而只能在特定语境中判定;

总之,对于价值问题,虽然我们人类理性不能最终完全解决,但在具体语境中,理性还是能够指导我们作出选择。

2、结论:法学是一门不同于自然法学的社会科学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这正如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所说:“哪里有明文记载只有自然科学才是真正的科学?”“取材于自然科学的法学方法,是不合理而且不科学的。法学的科学性只在于一种合理分析不是处处都合理的法律发现过程。”

[1]

因此,

二、行进在两条路径上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

1、传统法学

传统法学认为,理想的法律裁决是把确定的法律规范应用到事实中产生的,这一过程用公式表示如下:

R(规则)×F(事实)=D(裁决)

2、法律现实主义

[1] [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90页。

传统法学很美妙,但有种种问题,是不可完全实现的。因此它是一个偶像和神话。

对把法律神圣化的观念和做法持反对意见的人可谓层出不穷,这就构成了一股强劲的反传统主义的潮流。

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普通法不过是个神话,法官制定法律就像一个人控制着一条狗,等狗犯了错误就打它。

反传统法学最强劲的声音:现实主义法学运动

简介

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 movement),是美国20世纪20、30年代的一场反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改革运动,以1930年卢埃林发表《现实主义法理学——引领未来》为标志,一直持续到60年代。该运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霍姆斯的奠基阶段(1897-1910);

二是学院派的高潮阶段(1910-1933);

三是罗斯福新政阶段(1933-1945);

四是二战后的发展阶段(1945-1960);

现实主义法学在美国思想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思想、观点和传统,70年代后,被行为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和批判法学所继承。

反传统法学的主要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从各个角度出发,认为传统法学的三段论公式没有反映真实的司法裁决过程。

规则怀疑论

规则怀疑论者认为,法律规则和原则无法决定和支配一个案件的结果。由于规则和原则是什么的不确定性,使得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作出判决时,经常要再走哪一条路上作出选择。因此,现实主义法学者把法律的确定性称之为神话,并不断对之进行攻击。弗兰克甚至将至称之为是一种恋父情节。

事实怀疑论

事实怀疑论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规则应用对象的“事实”,经常可能与事实不符,而是被法官操纵的结果;事实并非逆来顺受地等待规则加之其身,而是法官建构出来的,不是他们找到的。

激进的现实主义者认为,在司法裁决形成过程中,总是出法律规则之外的某一因素决定着裁决结果。法律裁决的解释必须从正式提供的理由之外的其他因素中去寻找,在规则和事实的两大标题之下,总是另有隐情。

影响

今天,几乎每个法学者都成为现实主义者,几乎所有人都认为R×F=D的公式是对司法裁决本质理想化的或者过于简单化的表述,许多司法裁决都涉及如何选择的问题,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也包括非正式承认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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