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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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人退休政策

山东军人退休政策

山东军人退休政策20XX-20XX年山东最新军人退休政策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XX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XX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XX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伤残军人退休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8]6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8]6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为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安置法规政策,创新工作方法,按照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大安置工作力度。

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泰安的重要内容。

尤其是在今年特殊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各级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安置工作力度,采取政府指令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形式,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退役士兵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良好风貌和素质,坚定信心和勇气,敢于开拓,自立创业;顾全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不提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费县在退役士兵中开展“珍惜过去光荣,再创今日辉煌”活动的做法,大张旗鼓宣传退役士兵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取得的突出成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骨干作用,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退伍老兵补助标准

山东退伍老兵补助标准

山东退伍老兵补助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老兵已经退役回家,他们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宁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和血汗,为了让这些老兵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退伍老兵补助标准。

一、退伍军人医疗补助山东省政府对于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制度是非常完善的,具体的医疗补助标准如下:1、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待遇。

3、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享受军队医疗保障的退役军人,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军队医疗保障待遇。

二、退伍军人住房补贴退伍老兵在退役后的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以下的住房补贴标准:1、对于无房或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山东省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月600元,农村地区每月400元。

2、对于因退役致残的军人,山东省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月1000元,农村地区每月800元。

3、对于因服役期间牺牲的军人,山东省政府为其家属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月1000元,农村地区每月800元。

三、退伍军人就业补贴退伍老兵在退役后重新融入社会并找到一份工作一直是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以下的就业补贴标准:1、对于退役后从事自主创业的军人,山东省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一定的创业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年1万元,农村地区每年0.8万元。

2、对于退役后进入企业就业的军人,山东省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一定的就业补贴,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年0.5万元,农村地区每年0.4万元。

四、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退伍老兵在退役后的生活补助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山东省政府制定了以下的生活补助标准:1、对于无法自理的退役军人,山东省政府每年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城市地区每月500元,农村地区每月400元。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潍坊军分区,上属驻潍单位:《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30日潍坊市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办法为稳妥推进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鲁厅字〔2019〕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起点筹划,高标准实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任务,让他们得到应有保障,确保稳定、确保精准、确保顺畅、确保满意。

二、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办事。

全面准确把握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要求进行,确保不乱开口子、不错保漏保、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2.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把从严从实从细要求贯穿全过程,防止政策误读误解误判。

对退役士兵居住集中的镇(街),可在社区设立办理点。

3.主动协调配合。

发挥好工作专班作用,实行市、县、镇三级一体化指挥,强化军地配合、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4.精准贴心服务。

坚持条块结合,明确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现居住地镇(街)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相关部门联合办公、信息共享、无缝对接,实行“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能。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新政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为切实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6〕16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泰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2015年(9月、12月)退出现役的,凡符合以下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由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1.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烈士子女士兵。

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生活的稳定。

第二章:退役军人安置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节:安置范围
退役军人安置范围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和退役士兵。

第二节: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军人的身体条件、年龄、技能特长等因素,确定其安置对象和适应的岗位。

第三章:安置方式和条件
第一节: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和培训安置。

第二节:安置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的条件包括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以及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等。

第四章:安置程序和机构
第一节:安置程序
退役军人安置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岗位匹配和签订安置协议等环节。

第二节:安置机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章:安置保障和待遇
第一节:安置保障
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职业转换等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二节:安置待遇
退役军人享受与其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安置管理和监督
第一节:安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节:安置监督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第七章:附则
本规程自2020年起施行,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以上为《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0.14•【字号】•【施行日期】198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3年10月14日)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支持部队精简整编,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密切军政军民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把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了执行这个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关系到人民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

民政、劳动、人事、教育、财政、卫生、公安、粮食、商业、交通、人武部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分担的任务。

二、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要求就地、回本人原籍、到配偶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应予接收。

要求到父母、子女(不含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居住地安置的,该地为一般中小城市,应予接收;该地为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四城市的,应从严控制:到父母处安置,必须是本人未婚和父母身边无子女者,到子女处安置,必须是本人身边无子女者。

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个别确需调整的,由县市提出意见,经地市审查同意,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退办)与部队大单位政治部门商定。

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

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05
【实施日期】1996.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
(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规定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是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具体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义务承担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退伍义务兵应当服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的安置。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入伍地30日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军安办报到并办理手续,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的档案,必须由所在地派员送交或通过机要邮寄。

凡自带档案或密封档案被启封的,军安办不予接收。

第七条入伍前系城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就工单位复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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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臵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臵、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臵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 2

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臵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臵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3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并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4

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臵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臵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臵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臵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臵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 5

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臵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6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臵有关的问题,由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 7

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 8

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臵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臵。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9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臵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臵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臵。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臵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臵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臵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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