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前言矿产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其开采和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其价值,保障公共利益,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保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按经济性质分为能源矿产资源和非能源矿产资源。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的质量、储量、开采技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分和管理。
第六条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开发潜力信息。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环境友好型的利用方式。
第八条开采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矿业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
第九条采矿企业应当制定科学的开采方案,合理设计矿井结构,确保矿产资源的安全开采。
第十条矿产资源的利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绿色矿山的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二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开采单位在矿山关闭后,应当进行矿山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保护矿山地质遗迹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和事故防控,及时处理矿山环境问题,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第五章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储备工作。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矿产资源屈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3年,中型矿山为2年,小型矿山为1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与其申请的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文件,(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矿产储量是指在地壳或地下的一定范围内含有某种或某几种矿物质的数量,是国家和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矿产储量计量、登记、报告、统计和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阐述该办法。
一、制定背景《矿产资源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在储量核定基础上进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产储量的管理,完善矿产储量管理体系,保障国家战略需求,我国自1999年起开始实施“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此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产储量的计量、登记、报告、统计和管理,包括矿产样品收集、分析、计算和处理等全过程。
三、登记管理机构此办法规定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机构是指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计算、登记、报告、统计和管理的国家机构,即中国地质调查局。
四、核定方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核定矿产储量需要按照行业标准,采用地质调查、勘探、样品分析、实验室分析、微机计算等技术手段进行,确保核定结果真实可靠。
同时,核定是在优勘导向下进行的,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地质条件、工艺技术以及经济条件等因素,并通过实验数据和采样资料,推算出储量。
五、登记报告要求在登记报告中,需要明确矿床分布、储量、品质、矿石类型、选矿指标、开采工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数据。
同时,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登记机构还需要向社会公开采矿权信息、地质情况、矿种储量分布、矿产权流转、附着矿物等相关数据。
六、管理和监督中央有关部门对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各地矿产资源领域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则对本辖区内的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管。
对于弄虚作假、误导公众、利用虚假数据骗取贷款等违规行为,将给予处罚和追责。
综上所述,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矿产储量管理,加强储量登记和统计工作。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为地方政府和矿业企业提供准确的矿产储量数据,促使其更好地规划、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
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摘要:
一、引言
二、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内容
三、我国对稀土矿钨矿开采的管理政策
四、控制开采总量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义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稀土矿和钨矿等战略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我国政府对稀土矿钨矿的开采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
本文将介绍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情况。
二、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数据,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在14万吨以内,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在13.5万吨以内。
这一指标旨在保障国家战略资源的需求,同时防止过度开采导致的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
三、我国对稀土矿钨矿开采的管理政策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稀土矿钨矿等战略资源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如《矿产资源法》、《稀土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此外,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
管。
四、控制开采总量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义
稀土矿和钨矿开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通过控制开采总量,可以减少矿山企业的生产压力,促使企业采用更环保的开采技术,降低环境污染。
同时,合理控制开采速度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长远利益。
五、结论
总的来说,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定,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战略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
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19•【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9月1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发展矿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的全民、集体及个体采矿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市境内的地表和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采矿权不准用于抵押、买卖、出租或转让。
第四条全民矿山企业是开发矿产资源的主体。
在保障全民矿山企业巩固和发展的同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齐齐哈尔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及碾子山区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同矿产主管部门工作。
市、县矿产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参与制定本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规划中有关矿产资源的内容,参与本地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开采范围第六条全民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确定。
第七条集体矿山企业的采矿范围:(一)全民矿山企业矿区内边缘零星矿产资源;(二)全民矿山闭坑后,经确认可以安全开采的残留矿体;(三)未列入规划的矿点及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四)国家、省允许开采的其他范围的矿产资源。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安徽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1、勘查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勘查规划应当明确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勘查工作的总体部署。
2、勘查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勘查监督违法勘查行为。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期限和勘查方案进行勘查,并按时提交勘查报告。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1、开采规划安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本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
开采规划应当明确开采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开采登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
3、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禁止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4、开采监督违法开采行为。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和开采规模进行开采,并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三、矿产资源保护1、保护原则矿产资源保护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是文章开篇的重要部分,用来介绍文章的主题和目的。
在该文章中,引言部分将介绍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概念和重要性。
概述部分内容的编写如下:钨矿开采是一项涉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产业。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钨矿的开采量逐年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合理管理钨矿资源,保护环境,确保钨矿可持续开发,对钨矿开采总量进行控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是对钨矿开采总量进行科学、合理设定的指导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在满足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供应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并且确保钨矿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本文将从钨矿开采现状和对环境的影响入手,探讨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的必要性,并介绍制定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方法和原则。
通过对相关文献和实证研究的综合分析,提出一套科学、可行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实现钨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参考和指导。
正文部分将从钨矿开采现状和对环境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通过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探讨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方法,以及建立科学、可行的总量控制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结论部分中,将通过对前文的总结和研究成果的归纳,提出关于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的必要性和针对性的建议。
文章结构将全面介绍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方法,为实现钨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展开讨论。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首先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概念进行概述,明确该指标的定义和作用。
随后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说明各个部分的内容和目标。
最后表明写作此文的目的,即探讨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必要性和制定方法。
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分别是钨矿开采现状和钨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钨矿开采现状一节将详细介绍目前钨矿开采的情况,包括全球范围和一些重要产钨国家的产量和储量情况。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及探讨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及探讨发布时间:2021-07-06T11:16:53.07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0期作者:周辉[导读] 摘要:地质矿产资源产业是我国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广西贵港 537100摘要:地质矿产资源产业是我国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我国地勘单位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经济刺激政策形成的地勘格局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
只有严格依照地质矿产勘查规范和文件,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从而更好的满足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添动力。
关键词:固体矿产;勘查常见问题;勘查要点;分析 1、前言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矿产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对经济的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工作,提升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区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区,通过应用各种勘查手段和有效方法,加密各种采样工程以及可行性研究,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
固体矿产勘查的各勘查阶段任务各不相同,如普查的任务是根据已有的地质矿产资料和找矿信息,在选定的普查区内,运用有效技术方法,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
笔者通过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固体矿产勘查要点及难点进行剖析,供相关从业人员学习参考。
2、固体矿产勘查常见问题分析(1)矿体研究常见的毛病是控制程度低,该取的参数不全、漏项太多,尤以社会出资的矿产勘查问题最突出。
在普查阶段,应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稀疏地工程揭露,大致查明勘查区内矿体(层)、大致查明主要工业矿体(层)的形态、空间位置。
(2)固体矿产勘查报告存在问题及建议中应注意对开采技术条件、矿山生产安全的建议。
如防水、防塌陷、防爆炸、防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议等。
(3)资源储量估算范围。
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摘要:
一、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概念与意义
二、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内容
三、下达控制指标的目的与作用
四、对稀土矿钨矿开采企业的指导与监管
五、总结
正文:
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是国家对稀土矿钨矿资源开采实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我国自2020年起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根据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我国对稀土矿、钨矿的开采总量进行了严格限制。
这一指标的下达,对于规范稀土矿钨矿资源开发秩序,防止过度开采,维护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达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几点:一是确保国家对稀土矿钨矿资源的控制力,维护国家利益;二是引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三是促进稀土矿钨矿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四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相关产业链的稳定发展。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对稀土矿钨矿开采企业进行严格的指导与监管。
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对企业的开采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
指标进行开采;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超指标开采和非法开采现象的发生。
总之,2020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实施,对于我国稀土矿钨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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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管理,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
开采,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包括按国务院要求实行开采
总量控制的矿种以及部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第三条 部负责确定全国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分配下达到省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下
达和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
理。
第二章 指标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条 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
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开
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部分配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可采用基数测
算法或定量测算法。具备条件的矿种应实行定量测算法。
基数测算法以本年度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规划、
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及相关因素,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增核减额度。
核增因素主要包括:国家实施产业布局调整需要增加指标的;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到位,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的;矿产开发秩序稳定,严格执行总量指标管理
制度的;以及需要核增的其他情形。
核减因素主要包括:指标管理责任不落实,年度超指标生产或不按时上报指
标执行情况的;矿山安全事故多发的;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未及时查处无证开采、
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的;以及需要核减的
其他情形。
定量测算法的具体测算公式及说明见附件。
第三章 指标的下达
第六条 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开
采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上报当年指标预计完
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开采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储量、开
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参考矿山企业以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
行情况,结合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分配。
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直接分解下达到矿山企业,
属于34个重要矿种范围以外的,分解下达方式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部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本
省(区、市)矿山企业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指标管理
第九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备案。责任书式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实行月报统计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
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
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
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
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部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每年度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通
报。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
(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
矿业权配号。
部负责统一开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生产电子台账,
实行责任书在线备案、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