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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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司机管理制度

小车司机管理制度

小车司机管理制度小车司机管理制度(精选10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本店铺精心整理的小车司机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车司机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完善小车司机管理制度和工作考核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特指定小车司机管理制度,并对小车司机实行收入与安全、考勤等挂钩考核,具体办法如下:一、管理制度1.派车规定1.1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所有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并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后才可用车,项目领导可直接安排司机,但司机必须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1.2司机严禁借车给他人使用或者驾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承担。

1.3未经办公室核准,不得私自开车外出。

2.工作规定2.1小车司机必须按时上班,上班时间如不出车,可在自己办公室待命,并接受办公室安排临时性任务。

有要事确需离开时,要告知上级领导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出车或外出归来时,应立即到上级领导处报到。

2.2司机接待来宾,应具备基本礼貌礼仪。

司机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证服装的整洁、卫生,注意个人的言行,礼貌待人,热情亲切。

严守公司秘密,树立良好个人道德形象。

2.3行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章造成罚款、扣分等由司机个人负责承担。

2.4司机保证24小时开机,不能随意更改号码,如更改号码及时在办公室备案。

2.5车辆行驶证和保险证由司机本人携带,不得丢失。

2.6行车前要坚持检查,做到燃油、机油、刹车、水、轮胎气压、转向、喇叭、灯光等良好,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7出车前搞好车容卫生,车外要擦洗干净,车内要勤打扫,不得有垃圾杂物,保证车辆内外整洁、美观。

2.8司机出车必须确认车辆的停车安全,晚上必须把车放项目部院子。

2.9严禁司机酒后驾驶,下班后喝酒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通用5篇)

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通用5篇)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篇1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实际情况, 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车辆。

公司车辆用于公司业务、财务、行政部门人员外出办事时使用。

二、车辆使用管理1. 职责(1) 公司行政部门经理负责公司所有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公司车辆的有效使用。

(2) 公司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合法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贵阳市及安顺地区路况。

如因驾驶员驾驶证问题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 公司所有车辆的钥匙原则上应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出车时,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回到公司后,驾驶员应及时将钥匙交回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在《车辆使用登记表》上签字,表明车辆已返回。

如违反规定私自出车,或未签字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次。

(4)驾驶员在离开车时,需确认车门窗户全部关闭上锁后,方可离开。

如发现有未关者,一次罚款50元。

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行政部门经理批准。

(5) 公司车辆需出车,由行政部主管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车辆。

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6)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借。

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

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1) 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提前到行政部门做出车辆使用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根据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2)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车辆使用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用途、来往目的地,公里数等记入并由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后,通知车辆驾驶员准备出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6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煤场管理办法

煤场管理办法

煤场管理办法一、门卫及煤场治安管理1、门卫必须严格遵守我厂厂规厂纪,坚守岗位,不得出现空岗,做到人走门锁,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

2、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对不执行门卫管理规定者,给予重罚,并调离其工作岗位。

如有违规者,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核实外出车辆,所拉物品和出门证相符合方可放行,要协调好矿监督人员,相互结合,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解决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

4、对来访人员做到礼貌待人,煤场销售区域严禁闲杂人员逗留,人员进入煤场实行一车一人及货主进场制度,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煤场。

对来访的可疑人员应限制进出,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5、非运煤车辆进场,需提供相关科室证明,车内所拉物品需提前到门卫登记;非运煤车辆外出,由相关科室出具证明,经门卫确认后放行。

6、负责煤场车辆秩序管理,按照顺序进行放车,煤场内不得有堵车现象,不得有加塞放车现象.特殊情况需要保证重点大户用煤时,要有厂领导批示才能进场。

7、加强对煤场外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禁在煤场吸烟、乱丢杂物,杜绝外来杂物混入煤场。

严禁车辆行驶速度过快。

对不服从管理的用户,必须及时处理解决.8、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好出门证、过磅单的分类存档工作,规范管理。

二、煤场管理1、煤场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落实执行好岗位责任制.2、认真做好煤场监磅员的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相关管理规定。

严格禁止与客户、司机拉关系,过“人情”磅;禁止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接收礼品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3、公司统一制度卸车收费标准,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

4、做到不同品种和同一品种不同质量的产品分堆存放,并有品种标牌及设有明显分界标记,标示要求完好整洁,坚决杜绝混堆混放,防止混装及煤质污染.5、负责煤场内部车辆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我厂各种产品进行整理堆放,为销售和生产提供保障。

6、煤管科管理人员必须清楚我厂各个产品煤种的堆放位置,目前大致库存情况,及时与国贸公司多沟通协调,保证正常及时地发运各种产品。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

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根据我厂实际情况有关条款规定说明如下,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防溜器具的管理:1、防溜器具的存放地点,明确管理人。

2、各型机车及各种自轮运转设备均应按部文要求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制定管理办法。

3、对防溜铁鞋应加强管理,如发现防溜铁鞋丢失,应立即报告厂保卫处,厂保卫处应予以调查处理。

4、齿轮器的大小规格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规格见附件。

二、防溜器具的使用1、人力制动机紧固器(简称“紧固器”)使用时机:当人力制动机链条裂断或电气化区段不能使用人力制动机时,应使用紧固器。

2、止轮器使用时机:仅在一批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存放的停留车辆以及分组存放时中间车组防溜时,方可使用止轮器(超过2 .5‰的线路除外)。

特准南昌、福州、厦门、鹰潭站对停留的列车防溜时使用止轮器。

3、防溜枕木使用时机:仅在尽头线末端对停留车防溜时使用防溜枕木。

三、其他事项1、除有规定外,防溜措施的采取和撤除工作,各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

车间应根据工务班组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对站内线路超过2.5‰坡道的地点进行现场标记。

2、工程、大修等部门及企业所属的车辆必须在站内停留时,应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停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的责任划分必须在安全协议中明确规定,车站应加强检查督促。

3、段管线、专用线,不论线路是否有坡度,停留时间长短,对停留的车辆,均须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防溜铁鞋牢靠固定。

对专用线,有关站段应与产权单位签订防溜协议,明确防溜器具配备、分工和安全职责。

4、加强防溜工作的自控、互控、他控和联控。

作业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防溜器具,作业中必须严控临时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一批调车作业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亲自检查确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并向调车人汇报。

防溜情况应在防溜揭示板(薄)上标明。

四、部文执行中的几点说明:1、第17条,编组站和区段站的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按《行规》第61条第一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计[199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计[1995]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9月20日法计[199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装备处、办公室):现将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同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主动与本省(区、市)公安厅(局)联系,协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原则和定编标准,并随时了解各地的落实情况。

二、要形成本省(区、市)法院系统警车(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的编制档案,制定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在1996年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法院系统的警车定编情况和新增警车及更新办法,报给我局装备处。

三、10月1日以后,凡新购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申领警车分配单的,要控制在定编数以内,并审查是否符合《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除继续凭发票复印件外,还要开具盖院印的申领单(暂用《囚车分配单开单申请》代替)。

特此通知。

附: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实施《警车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2日公交管[199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定》确定的使用警车范围中,公安机关包括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

消防车属于特种车辆的一种,区别于警车,不使用警车号牌;使用武警号牌或者民用号牌,车身颜色仍为红色。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篇1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

凡组织学生乘坐校车外出参加活动的,必需指定带队教师,带队教师需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乘车学生班级、人数,并组织学生排队上车,按序就坐。

(2)上车清点学生人数无误后提示司机关闭车门前往目的地。

(3)带队教师请在车门附近就坐。

(4)在乘车过程中维持学生乘车纪律,严禁学生干扰司机驾驶。

(5)到达目的地后需先行下车,然后在车门口组织学生按序下车,告诉已下车的学生在路边安全的地方排队等候。

(6)清点下车的学生人数无误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知司机可以移动车辆。

(7)活动结束后,原则上需将所有学生带返学校,如时间较晚,需告知司机将学生分别送到学生指定的安全停车点下车。

有学生在车上时,带队教师不得中途离开。

(8)对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就及时上报、反馈。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驾驶员在校外行驶车速不能超过交通指示牌所规定的限速。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总务处及校车管理员报告。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总务处及校车管理员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2023年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5篇

2023年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5篇小区车辆管理制度1第一、应该方便管理或者经常出入的车辆办法停放许可证小区车辆管理制度,许可证摆放车辆挡风玻璃内测醒目位置,不按次规定的,业主可以投诉或者保安巡逻检查,达到可管理,安全管理的目的,如果多次提醒不安规定的,禁止停放第二、临时车辆应该停放标准区域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不得乱停乱放,编写规定临时停车区域管理办法第三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细化停车时间控制,如临时搬运车辆停车时间,长时间停放必须停放卸货区,如出租车社会运营车辆,楼道门口不得超过10分钟,如长时间等待需要出自车接客点停放,临时过夜车辆,必须规定停车区域,如果不按规定,第一、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禁止停放。

第四、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入停放,不按照规定的后果自行承担。

第六、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以防不必要的矛盾。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2一、业主(或租户)需要保管自行车、摩托车须先到小区管理处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车牌,挂于车上,凭此享受按月收费待遇,由车棚管理人员查收,未挂牌车辆作临时停车对待。

二、在车棚存放车辆后务必立即领取“存车牌”,并详阅“存车须知”。

三、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未按规定存放,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四、要尊重车棚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其管理。

五、车棚管理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车辆随时整理、检查,做到排列有序、摆放整齐。

六、车棚管理人员的工作受各位住户的监督,其任何失职行为住户均可向物业管理处反映。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3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浦东新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金桥湾清水苑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委托小区物业公司组织实施。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7篇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篇1)一、小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小区机动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停车资源,确保车辆遵章行驶、有序停放,创造一个优美、宁静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1、小区设定专职车辆管理员,对小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施全面管理,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对登记备案的业主(使用人)车辆,由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给出入大门通行证,通行证每年度换发一次。

2、小区机动车辆泊位分为地下车库、地面车库、地下车位和地面车位。

对已出售给业主(使用人)的车库或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每月向其收取管理费;对无出售或不能出售的车位,实行有偿租用,地下车库或车位的月租费,根据市场价核定,不另收管理费;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参照《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即: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包月费每辆100元整、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停放的公车包月费每辆150元整,不另收管理费;对在小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超过1小时的,每辆每4小时2元整,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每天(连续24小时)停车服务费,每辆超过6元的,按6元收取。

对长期租用车位的业主(使用人),小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合同。

(因各地收费政策和标准不同,仅作参考)3、对已出租的车位,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出已出租的标识,并设有专人管理,阻止和劝解其它车辆占用此车位。

地面可出租的车位,优先出租给就近居住的业主,如就近业主不租,可租赁给其他业主。

4、已购置车库的业主,应自觉将车辆停入库内;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车管员指定的地点停放;所有车辆均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尤其禁止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对外来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执勤门岗应做好询问登记工作,发放临时出入证,必要时还应及时与业主取得联系,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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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货车车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
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
强铁路货车车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铁路局管内各货运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
铁接轨的地方、合资铁路。
第二章 装车
第3条 各站必须认真贯彻装车站从严、按方案装车的原则,确保运输安全。
第4条 装车前各装车单位必须检查车门作用是否良好、配件是否齐全,原则
上不得使用车地板、车门、车窗等技术状况不良的货车装车,如确需
使用时,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5条 开闭车门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装卸机械顶撞、开闭车
门,严禁拆卸门窗,避免造成车辆损坏。
第6条 使用棚车装载货物时,车门两侧相对处货件应逐层收缩成梯形,码放
牢固,与车门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挤靠车门。
第7条 棚车应一律按规定在下门鼻处施封(有押运人的除外),并使用铁线
捆绑上门鼻。严禁使用螺栓、铁锁、焊接等手段加固车门。遇棚车下
门鼻损坏时,重车应使用棚车车门紧固器加固,空车应使用铁线进行
捆绑。棚车门鼻应使用直径3.2mm镀锌铁线一股捆绑。
第8条 使用敞车装载货物时,按下列要求对车门进行捆绑:
1、敞车中门下插销应使用直径3.2mm镀锌铁线两股全部捆绑。
2、敞车两小门搭扣完好可以完全入槽时,可捆绑一个小门搭扣;敞
车两小门搭扣其中之一状态不良不能完全入槽时,必须对两个小门搭
扣同时进行捆绑。捆绑小门搭扣应使用直径3.2mm镀锌铁线一股沿搭
扣开启端下压捆绑。
3、如遇敞车上门销关闭不良时,须对上门销进行捆绑。C61、C62等
有锁销座的上门销应使用直径3.2mm镀锌铁线两股捆绑;C64等无锁
销座的上门销应使用直径4.0mm镀锌铁线三股捆绑。
第9条 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运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需将端侧板放
下,端板应使用3.2mm镀锌铁线四股与车体捆固牢靠,侧板有锁铁时
须将锁铁锁紧,无锁铁或锁铁损坏时,应使用3.2mm镀锌铁线四股与
车体捆固牢靠。
第10条 毒品车车门的绑捆要求同棚车。无押运人时,押运间应锁闭,遇门锁
失效时应使用3.2mm镀锌铁线一股进行捆绑。
第11条 遇需通风运输易腐货物时,须按《鲜规》的有关规定,将棚车门窗开
启固定,或将敞车小门吊起,翻转到最大限度,将小门两挂环挂在对
应的上侧梁挂钩上,并用栅栏将货物挡住。固定棚车车门,应使用棚
车上的固定装置,无固定装置时应使用3.2mm镀锌铁线二股加固牢靠。
第12条 捆绑加固敞车车门、棚车门鼻和车门时均应绞紧2周以上,燕尾长度
不得大于20毫米。
第13条 凡遇敞车中门上下门销不良或小门搭扣不能正常入槽、松动、少件、
破损时,除采取捆绑措施外,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车门关
闭良好。
第14条 遇缺少中门插销的敞车,可使用自制丁字形钢管或槽钢等材料代替插
销加固,并捆绑牢固。
遇敞车中门压缝较少、缺少中门上下插销时,应使用敞车中门加固器
或直径4.0mm的镀锌铁线14股进行加固;
遇车门变形、外涨、关闭不严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堵漏
措施,同时使用直径不小于80毫米硬杂木横杆等加固材料加固,并
根据车门外涨部位、程度,选择加固点。
使用敞车中门加固器,应从车门下轴销内侧穿过,不得从车门与折页
焊接处穿过,并适度绕紧,按规定锁闭。
单独使用敞车中门加固器时,应使用12号铁线将锁头分别与连线捆绑
在一起;与加固横杆同时使用时,应于锁头处两端使用12号铁线与横
杆捆绑在一起。
第15条 车门绑捆加固措施还须符合《加规》附件一的要求。遇有特殊运输要
求时,其车门管理还应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第16条 中途站因故开启车门整理货物后,也须按照上述规定对车门采取捆绑
加固措施。
第17条 捆绑加固车门前应将无效的捆绑铁线、加固材料和绳头、绳索拆除。
使用加固材料、中门加固器、铁线捆绑加固车门后,任何部位不应超
过机车车辆限界。
第18条 装车完毕后,装车单位须对车门关闭及绑捆加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各项条件,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交接检查
第19条 装车站与装车单位办理交接时,必须检查车门关闭和捆绑加固情况,
严禁车门关闭不良、车门捆绑加固不符合规定的车辆编入列车。
第20条 货检站发现货车车门、车窗关闭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要及时采取措
施进行加固或甩车处理。
第21条 列检所在进行车辆临修时,应加强对车门配件的检修工作,遇有车门
配件不全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禁止使用其它材料代用门销、门鼻。
第22条 外勤助理值班员接发列车时,应对车门关闭状态加强监视,发现敞车
中门开放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拦停列车,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卸车工作
第23条 卸车时,卸车单位应拆除车门、丁字铁、挂钩等处无效的捆绑铁线、
绳头、绳索及加固材料等。
第24条 卸车后,应将车门关闭牢固,将车底、车帮、闸台等处清扫干净。对
敞车中门下门销全部进行捆绑;遇有中门上下门销损坏或小门搭扣不
能正常入槽、松动、少件、破损时除进行捆绑外,还应采取有效的安
全措施。空车车门捆绑方法与装车时捆绑方法相同。
第五章 其它
第25条 车门管理要严格落实区段负责制,在责任区段内发生车门开放时,列
上一检查站责任(查明原因者除外)。
第26条 车门捆绑加固的具体方法、程序及步骤以附件形式另文公布。
第27条 本办法由太原铁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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