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试航规定

江苏海事局试航规定
江苏海事局试航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八)保持船岸问的有效联系;

(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

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第七条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和同家有关规定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从事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必须具备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聘用试航船员,履行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修理船舶试航由其所属航运公司组织的,航运公司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试航船员是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不得替代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没备操作应服从船长及船员的指令。

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测试人员应当保证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协助试航船员操作。

第三章试航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船舶试航应当制定试航方案,明确试航活动及其效用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委托试航管理单位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试航方案应得到试航管理单位的认可。

第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尽量减少船舶试航时间和参与试航的人员,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在航行试验时进行。

第十五条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经验的适任船员从事试航。对新建尚未投入营运的试航船舶,试航船员应当具备与试航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行区域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不受船舶种类的限制。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试航船员还应当通过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试航船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提前14小时登轮,熟悉试航船舶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法。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

第十七条测试人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主辅推进装置;

(二)舵机,包括应急操舵设备;

(三)锚机;

(四)全船失电试验。

第十八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试航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船舶失控应急演习;

(二)船舶应急操舵演习;

(三)船舶救生演习;

(四)船舶消防演习。

第十九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检查试航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试航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电位应当召集试航人员召开航前会,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排试航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分析航次特点和安全要点,确保试航人员熟悉其在船舶试航安全中的职责和试航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船上配合船长负责协调与船舶试航安全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试航船舶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和效用试验。

第二十三条试航船舶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效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应当选择白天,并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天气进行。

第二十五条测试人员进行任何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调试应当提前通知值班船员,船舶航行时,还必须得到船长的同意。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

备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第二十六条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还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二十八条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应当采用安全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通过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当备车、备锚,选派合格人员了头,并按要求安排拖轮维护。

第二十九条试航船舶航经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及与试航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试航船舶发生主机、舵机、电机失控或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试航报备和签证

第三十一条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试航证书》或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已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船上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

(四)已完成系泊试验;

(五)已制定详细的试航方案;

(六)已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已按规定配备试航船舶航经水域和试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八)船舶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试航船舶从江苏海事局辖区始发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试航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

(—)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修造企业与试航管理单位签订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适用委托管理);

(三)参与试航的船员、测试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四)试航方案;

(五)应急预案;

(六)航经水域和进行效用试验水域的说明及必备的航行图书资料清单;

(七)船舶系泊试验报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已经完成系泊试验的说明;

(八)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的声明;

(九)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试航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中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心当提出整改要求。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报备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报备。

第三十四条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申请出港签证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示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报备书。建造中船舶申请进出港签证不需要提交《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办理试航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申请单海事管理机构签注栏注明“试航”。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单位试航安全管理能力及其试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船舶修造企业、试航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海市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和试航船员专门培训的具体要求由江苏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王友国)

交通部海事局C 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

交通部海事局C 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 类别:内河航行船舶,级别:C 一般要求: 1.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 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其它3 个科目的 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2. 考试适用技术标准 2.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2.2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 2.3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2004) 2.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 年修改通报 2.5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 年修改通报 2.6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 2.7 《内河营运船舶检验规程》(1993) 2.8 《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2.9 《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4 年修改通报 3. 出题原则为:以签发船舶相应法定证书/符合证明为主线,包括检验流程中的审图、 产品、建造和营运检验。 4. 本考试大纲所涉及到的船舶种类以货船、客船(包括车客渡船、餐饮趸船)和油船 为主 5. 题目类型有选择题(单选和多选)、判断题和问答题。 科目1: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1. 基本要求: 1.1 船舶检验应考人员对主管机关关于船舶及相关产品检验的法律体系、强制性规定、 规程、和基础知识,以及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总则部分有基本了解。 2. 考试内容: 2.1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2.1.1 总则 2.1.2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2.1.2.1 船舶航行应具备条件 2.1.2.2 浮动设施从事有关活动应具备条件 2.1.2.3 对船员的要求 - 194 - 2.1.2.4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要求 2.1.3 航行、停泊和作业 2.1. 3.1 船舶在内河航行的要求 2.1. 3.2 船舶停泊的要求 2.1. 3.3 船舶作业的要求 2.1.4 危险货物监管 2.1.5 渡口管理 2.1.6 通航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5年第1期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05期) 科目:机舱管理试卷代号:247 适用对象:二等船舶三管轮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6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为单项选择题和是非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拆排污管子时,应由______负责。 A. 大管轮 B. 二管轮 C. 三管轮 D. 轮机助理 2.对于油轮,在对机舱燃油辅助锅炉进行吹灰作业前,应先征得______同意。 A.轮机长 B.值班轮机员 C.值班驾驶员 D.大副 3.对主机有遥控设备或集中控制室的船舶,航行值班轮机员应在______范围内活动 A.机舱 B.机舱报警讯号呼叫 C.船员卧室 D.全船 4.对于离心式压载泵在起动时应注意: ①盘车②封闭起动 ③打开进、出口阀起动④观察电机电流表的电流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5.轮机部进行______工作,可不通知值班驾驶员。 A.锅炉给水柜中水的使用 B.压载水的排出 C.燃油舱之间油的调驳 D.淡水舱水的调驳 6.航行中,因紧急情况需______时,轮机部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A.调换发电机组 B.暂时停电 C.锅炉熄火 D.B或C 7.调动交接中交班轮机员涉及的机损事故报告应______。 A.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B.不得移交接班轮机员处理 C.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D. 由轮机长处理 8.提高炉水碱度用______。 A.磷酸钠 B.碳酸纳 C.丹宁 D.硫酸钠 9.驾机联系的车钟失灵时,最简便的方法是用电话或其它声响设备实现驾机联系,当讯 号发出二响声时,表示______。 A.前进 B.停车 C.倒车 D.完车 10.航行时,轮机部交接工作应在______交接。 A.机舱现场 B.机舱上下扶梯处 C.房间 D.A或B 11.不应设单向阀的船舶管系是______。 A.日用淡水系统 B.日用卫生水系统 C.污水系统 D.压载系统 12.当日用淡水泵自动起动时,如果淡水压力水柜水位过高,应: A.将淡水泵的启、停改为手动 B.向压力水柜补充部分压缩空气 C.开压力水柜放泄阀放掉部分水 D.属正常情况无需处理 13.关于齿轮泵的起动操作,下列正确的是______。 A.齿轮泵具有自吸能力,可以进行泵内无油起动 B.起动时,安全阀或旁通阀须开启 C.进口阀应全开,排出阀应在起动过程中慢慢开启 D.进、排出阀应全开之后起动 14.在阀体表面无标志的情况下,判断截止阀与截止止回阀的方法是: ①将阀开启②提出起摇一下③有响声为截止阀④有响声为截止止回阀 A.①②③ B.①②④ C. 上述方法无法判断 D. 最好是解体判断 15.破损管路的修复方法一般有: ①快干水泥②薄橡皮缠绕③夹箍上紧④涂铁水泥⑤焊补⑥软管套接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⑤ D.①②③④⑤⑥ 16.船舶重载从深水区进入浅水区航行时,如果轮机员为保持主机转速而增大油门,会导致: A.气缸超机械负荷, 轴系超机械负荷 B.轴系超机械负荷,气缸超热负荷 C.气缸超负荷,轴系不超机械负荷 D.轴系不超机械负荷,气缸不超热负荷 17.大风浪中航行时,值班轮机员不应______。 A. 勤放日用油柜中残水 B.关好机舱内的通风道 C. 安排人员将可移动的物料绑扎 D. 加大主机油门 18.保持输出功率不变时双机双桨柴油机船舶在转弯过程中,内桨机转速n内与外桨转速 n外的变化情况为______。 A.n内↑>n外↓ B.n内↑n外↓ D.n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7.23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通告2010年16号 2010年7月23日)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依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 (一)审核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二)审批并发布、变更或撤销江苏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信息。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信息上报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中国海事局重点跟踪船舶: (一)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2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海事违法行为,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或逃逸的; (四)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 (五)三分之一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六)弄虚作假、伪造船舶资料,或者对抗海事管理机构管理的航运公司的所有船舶。 第五条船舶有下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文件
温海事〔 2013 〕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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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池方庆
温州海事局关于上报 2013 年第二季度暨上半年 b5E2RGbCAP 安全形势分析的报告
浙江海事局: 现将温州海事局 2013 年第二季度暨上半年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如 下: 一、辖区第二季度及上半年事故概述 2013 年第二季度,温州辖区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8 件,其中重大 事故 1 件,大事故 5 件,小事故 2 件,共造成 7 人死亡失踪,6 艘船 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 333.3 万元(暂定),其中等级以上事故 6 件,造 成 7 人死亡失踪,5 艘船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 327.3 万元(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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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全部事故与 2012 年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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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四项指标 2013 年第二季度 2012 年第二季度 同比增长率
事故 件数 8 6 +33.3%
死亡 人数 7 3 +133.3 % 死亡 人数 7 3
沉船 艘数 6 1 +500.0%
直接经济损 失(万元) 333.3 566.63 -41.2%
表 2: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与 2012 年同比 事故四项指标 2013 年第二季度 2012 年第二季度 同比增长率 事故 件数 6 4 沉船 艘数 5 1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327.3 549 -40.4%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327.3 144.98 +125.8%
+50.0% +133.3% +400% 事故 件数 6 3 死亡 人数 7 1 沉船 艘数 5 1
表 3:一般等级以上事故与 2013 年一季度环比 事故四项指标 2013 年第二季度 2013 年第一季度 同比增长率
+100% +600.0% +400.0%
第二季度辖区全部事故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三升一降,一般等级 以上事故四项指标与去年同比三升一降;环比今年第一季度,一般等 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均大幅度上升,辖区安全形势十分严峻。DXDiTa9E3d 2013 年 1-6 月,温州辖区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12 件,其中重大 事故 2 件,大事故 7 件,小事故 3 件,共造成 8 人死亡失踪,7 艘船 舶沉没,直接经济损失 495.28 万元(暂定),其中等级以上事故 9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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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国际海事组织IMO-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第9次会议介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国际海事组织(IMO)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第9次会议于2005年4月4至8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交通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与驻英使馆海事处共同组成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52个成员国和联系会员中国香港的代表,欧洲委员会(EC)以及17个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分委会主席Z.Alam先生(新加坡)主持了会议。 秘书长致开幕词,其中重点提到:自从2003年BLG8次会议以后,MSC和MEPC对MARPOL附则I和II进行了修订并期望于2007年1月1日生效(与MARPOL附则II一同修订的IBC规则也如此),对此,此次BLG9要作很多准备工作;BLG9另外一个重点是审议并尽快批准压载水公约(BWM)的导则。 由于2004年未召开BLG会议,此次会议首先进行了主席选举,会议一致选举新加坡代表Z.Alam先生为主席,挪威的S.Oftedal先生为副主席,在BLG9结束前,Z.Alam先生和S.Oftedal 先生又分别被推举为06年主席和副主席。 本次会议共有17项议题。会议成立了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对IBC、IGC、BCH和GC 规则防火要求的修订和2004年压载水公约统一实施导则制定3个工作组,还成立了运输含有有毒物质货物的所有类型液货船舶的人员保护要求、对MARPOL73/78附则I关于燃油修正的定义之澄清及经修正的MARPOL73/78附则I要求对FPSOs和FSUs的适用最终导则2个起草组。会议结束后成立了散装运输含有苯的液体的新船结构、“国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指南和排放标准建议案”修正、以气体为燃料的船舶导则3个通信组。现将会议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IMO其他机构的决定(议题2) 关于新的工作程序方法:根据MSC77会议决定(BLG9/2),应避免对导则制定统一解释,在今后,对于导则中的内容若存在含糊并需要修定,只应修正导则;根据MSC78会议决定(BLG9/2/1),在决定将新议题列入分委会工作计划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委员会同意建议中的技术问题,详细的技术问题的审议和制定适当的要求和建议案等工作由相关的分委会考虑。 二、化学品安全和污染风险评估(议题3)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海事管理手册模板

海事管理手册 1

版本号: 3.1 审核人: 李玉华 批准人: 袁宗祥 受控状态 分发号: 001 发布日期: 11月17日实施日期: 12月1日

目录 A、运行令 B、任命令 C、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D、长江海事局概况 E、定义和缩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三章责任和权力 第四章管理者代表 第五章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六章预防和应急反应 第七章调查、分析和纠正 第八章文件 第九章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

A 运行令 为全面推进长江海事”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精神, 在运行 3.0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 )》, 修改形成了3.1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 以下简称体系) 。体系文件包括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 体系文件是规范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业务和党群管理工作的强制性文件。其中, 海事管理手册是指导局机关有效实施海事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 海事管理程序中的36个程序文件和海事管理须知中的118个须知文件, 是局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流程和工作标准。现颁布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3.1版, 自 12月1日起运行。 最高领导层承诺: 积极为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 并要求全体机关海事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体系文件, 确保体系有效运行, 以实现我局的海事管理方针和目标。 长江海事局局长:袁宗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B任命令 为加强对体系运行管理的领导, 特任命李玉华同志为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海事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以确保及时提供必须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长江海事局局长:袁宗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018国家公务员:海事局面试解析-2017年2月27日

2017年2月27日:海事局 1、海上航行的船只有船员中风,海事局派救援队前往救援,但是由于风浪大无法登船,海事局工作人员就用身体搭人桥将该船员救到救生艇上,有人说这种行为值得称赞,也有人说这种冒险行为影响到了海事局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应该宣传,对此你怎么看? 【测查要素】综合分析能力自我认知能力 【思维点拨】 本题看似是观点类的题,实际上是现象类的题,要求考生对勇于担当、敢于牺牲履职履责精神有一个客观、理性、正确的自我认知,形成正确的事业观,自觉地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一种行动,一种自觉。 【华图解析】 对于本题提到救援队无法登船施救中风人员,最后工作人员用身体搭成人桥,施救成功。对于这个英雄案例要不要推广宣传,人们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应需要适当加大宣传。 对于海事局救援队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施救,能够敢于担当,不怕牺牲,团结履职精神,我们必须予以肯定、褒扬,并加以推广弘扬。我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忠于党的宗旨有力体现。我们知道我们党成立的宗旨就是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应当加大宣传,号召更多党员,去敢于担当,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牺牲,才能有力彰显我们党的宗旨意识。 二是符合当前党的建设的时代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贯彻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战略要求,要求我们党必须“不忘初心,方得始终”,要有始有终,善作善成,这样才能够不辜负党的历史担当。因此,加强宣传,不断温顾这个初心,方能为我们党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永葆党的青春生机。 三是敢于担当、勇于牺牲是公职人员履职履责的本职天责。一个公职人员拥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不是以权谋利,以权营私,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权奉公,履职尽责,奉献于国家,管理好社会,服务好群众。加大宣传,树立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颁布部门交通部海事局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海事系统的职责,加强全国海事系统船舶的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所属各类船舶。 第三条船舶的着色 (一)船舶水线以上的船体、上层建筑及吊机、桅、旗杆、吊艇架、风筒等颜色为白色。 (二)所有室外甲板的颜色为墨绿色。〖*2/5〗 (三)锚机、绞盘、缆桩、导缆钳、锚穴、锚(特殊金属材料除外)颜色为黑色。 第四条船舶的标志 (一)船体标志 船体标志为一条宽红色与四条蓝白相同的斜线条构成,红色部分与蓝白相间部分的宽度相等,由船艉向船艏方向倾斜,斜条与水平面的夹角为60度,标在船名后。横向位:船艏至船体标志最后一条蓝色斜线与吃水线交点的长度为船舶总长度的三分之一(/3),标志总宽度为总船长的九分之一(/9);纵向位:船体标志上起主甲板边线护舷下沿,下至设计吃水线(见附件)。 (二)上层建筑标志 1 设置烟囱的船舶:在烟囱两侧(有两个烟囱的在烟囱外侧)距甲板三分之二水平线与垂直中心线交点为中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烟囱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2 不设置烟囱的船舶:在驾驶室正面窗户下居中的醒目部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主体。局徽主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3 在主甲板上的上层建筑左右舷醒目部位设置“中国海事局CINA A”(中文字体为黑体、拉丁字母为ie new roan;颜色为深蓝色,色标:C100-70-10)字体的具体尺寸视船舶的大小协调匀称为宜。 第五条船舶的旗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按规定时间悬挂在船舶艉部旗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 时间: 2010-06-0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2010年6月8日z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海事处职责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中国海事完美调查成范例 2013年2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香港水道“3?22”碰撞事故海事案件适用狭水道航行,“耀海”轮船长及香港正副引水无罪释放。至此,一起长达5年、国际广泛关注的跨国海事案件审理宣告终结。“3?22”事故的判决已经被香港高等法院列为判例,成为今后对该航道水上交通事故判决的依据――这是中国海事调查官首次境外安全调查以近乎完美的方式收官。 中乌船舶香港水域碰撞 2008年3月22日21时13分,中国籍散货船“耀海”轮与乌克兰籍供应船“NEFTEGAZ-67”轮在香港大、小磨刀石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耀海”轮船艏部分区域破损;“NEFTEGAZ-67”轮则迅速向右倾覆沉没,船上25人中,7人获救,18人死亡。 “3?22”事故是香港水道多年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了中国和乌克兰政府的高度关注。事故涉及多方重大利益,香港警方启动司法程序,“NEFTEGAZ-67”轮船长、“耀海”轮船长,以及香港正副引水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控制。作为当事船船旗国的中国和乌克兰政府分别指派海事调查官,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要求,在香港海事处的协调下,各自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中国海事局

委托深圳海事局组织力量开展海事调查,这也是我国首次派出调查官赴境外开展安全调查。 在接到中国海事局委托后,2008年3月25日至4月2日,深圳海事局派出调查官赴香港对事故相关方面进行取证。调查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船东、律师,及时提取了香港天文台气象报告、香港VTC(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记录及“耀海”轮VDR(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努力搜集相关书证、物证,为后续事故分析争取主动。 事发水域性质认定有分歧 经过近3个月的仔细分析论证,调查组从能见度、碰撞危险、会遇局面、紧迫局面、紧迫危险、最后避免碰撞的时机以及碰撞导致“NEFTEGAZ-67”轮迅速倾覆的原因等方面逐项解析,基本还原事故真相,慎重作出结论:“这是一宗完全因人为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事故,适用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简称《规则》)。事发水域是航道,‘NEFTEGAZ-67’轮违章航行直接造成碰撞危险并进一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008年7月初,应乌克兰调查人员的邀请,受中国海事局委托,深圳海事局再次组织调查组骨干力量,代表中国海事局赴香港与乌克兰、香港开展三方研讨。尽管各方调查人员在诸如能见度、船员值班等方面的意见基本一致,但在事发水域性质认定这一关键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这直接

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海事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苏海法规[2001]217号2001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命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运输和装卸液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船舶、码头、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直属各海事局(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散化船和船公司、散化作业码头应针对作业要求建立安全操作和安全工作的良好环境;针对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患措施;不断提高岸上和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进口IBS规则或MAR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收货人(货主)应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前向拟接卸港的主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船合同。 第七条进口IBC规则或.MAPtPOL73/78附则Ⅱ中所列的A类物质接卸、仓储、中转的单位,应在签定有关合同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该货物起运港的情况;货物的理化性质;分流船舶的名称、数量及货物流向。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从事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过驳作业的船舶,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船舶装运未经评定的危险有毒液态化学品,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托运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供能足以说明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有关技术数据及资料。 第三章船舶适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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