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试航规定
长江沉船特大事故始末

长江沉船特大事故始末2015-01-19 08:34:43建造过程中一次简单的试航竟然夺走了22个鲜活的生命,这是一个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1月15日下午,在进行全回转试验时,因操作不当,“皖神舟67”轮在不到半分钟的时间里瞬间倾覆、沉没,造成22人不幸遇难,其中还包括了8名外籍人士,事件之严重因此也引起了国际上的高度关注。
据江苏海事部门通报,截止1月17日下午,“1.15”事故搜救工作已经结束,经现场搜救核实,25名落水人员中,已获救3人(中国籍),遇难22 人。
其中中国14人、新加坡4人、马来西亚1人,日本1人、印尼1人、印度1人。
最后一名失踪人员在附近海域搜索找到,确认死亡。
经过公安和外事部门核实,所有遇险人员身份信息已确认。
全部人员名单已确认据国际船舶网目前已了解的遇难人员情况,包括日本新泻(船机库位置)发动机(产品库求购供应)日籍主机(产品库求购供应)调试工程师金崎,新加坡裕廊海事服务有限公司(JMS)三名员工,其中有两名新加坡籍,另一名则为印尼国籍。
三名职员分别是:Baginda Ali Bin Zainul Abidin(53岁,助理经理)、Aif Rifadi(41岁,首席工程师)和Bernard Chung Wai Kian(27岁,运作执行官)。
Baginda Ali和Chung Wai Kian是新加坡人,Rifadi则是印尼人。
另外两名新加坡籍男子,一人是新加坡POET造船工程公司的男职员柯世宏(Kuah Shi Hong,译音),其公司在江苏设立了大洋造船(位置评论新闻)工程公司。
另一名男子是50多岁的林佑森(Lim You Tsern,译音)。
全部人员名单:据江苏海事局与靖江市公安机关消息,“1·15”皖神舟67轮自沉时25名落水人员(均为男性)已经全部核实。
名单如下:李趁标(中国)已获救郭健明(中国)已获救王振凯(中国)已获救王向阳(中国)朱忠烈(中国)谭福建(中国)陈建江(中国)孙冠冠(中国)陈永(中国)蒋超(中国)马建林(中国)吴可(中国)莫如亮(中国)金叶贵(中国)涂文武(中国)刘文忠(中国)王鸭锁(中国)QUAH SHIHOG(新加坡)BAGINDA ALI BIN ZAINUL ABIDIN(新加坡)CHUNG WAI KIAN BERNARD(新加坡)LIM YOU TSERN(新加坡)CHEONG KIN CHIN(马来西亚)RIFADI AIF(印尼)KANASAKI MASASHI(日本)HARIKRISHNAN MANI(印度)事故原因系因操作不当?目前已公布的事故初步原因称,“皖神舟67”轮在未按照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试航报备手续、也未按规定报告船舶动态的情况下,擅自航行进行试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3号关于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的通告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水上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我局决定自2024年11月12日起,在全国主要水域实施“一次性船位报告”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主要水域范围(一)环渤海区域: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区域。
(二)长三角及长江干线区域:上海、浙江、福建、长江、江苏、连云港海事局辖区VTS区域。
(三)珠三角区域:广东、深圳海事局辖区VTS区域。
(四)琼州海峡区域:海南海事局琼州海峡VTS区域。
(五)北部湾区域:广西海事局北海、钦州、防城港VTS区域。
二、适用船舶正确显示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的船长80米及以上船舶,客船、试航船除外。
三、报告内容船名、船位等主管机关要求的报告内容。
四、报告方式(一)船舶进入各区域后,在航经首个主管机关规定需要报告的VTS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属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二)船舶离泊时,应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当地或指定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
(三)完成上述报告的船舶,在各区域内航经沿途VTS报告线时,无需进行报告。
五、其他事项本通告所称“船位报告”,是指船舶通过VTS报告线的报告。
已进行一次性船位报告的船舶,不免除在主管机关规定的VHF频道守听的义务,不免除船舶申请航道、锚地、泊位、通过桥梁等特殊区域以及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的报告义务。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10月21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修造船舶试航监管中海事部门的履职

修造船舶试航监管中海事部门的履职修造船舶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工序,试航监管则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海事部门作为负责船舶安全监管的主体,其在修造船舶试航监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从海事部门的履职角度,对修造船舶试航监管中的重要工作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海事部门在修造船舶试航前的准备工作在修造船舶试航前,海事部门需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试航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 审查审批相关文件:海事部门需要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建造合同、验船文件等相关资料,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 确定试航计划:海事部门需要根据船舶的设计和建造进度,制定合理的试航计划,包括试航路线、试航时间、试航条件等。
3. 安排监管人员:海事部门需要安排专业的监管人员参与试航监管工作,确保在试航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突发情况。
在修造船舶试航过程中,海事部门承担着监管的责任,其工作涵盖了试航前、试航中和试航后的多个阶段。
1. 试航前的监管:海事部门需要在试航前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导航系统、通讯设备等,确保船舶符合试航条件要求。
2. 试航中的监管:海事部门需要派遣监管人员随船参与试航过程,对船舶进行全程监管,确保试航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海事部门监管人员需要对试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确保船舶试航过程中的安全。
3. 试航后的监管:试航结束后,海事部门需要对试航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包括试航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在修造船舶试航监管过程中,海事部门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船舶技术复杂、试航路线复杂、海上天气变化多端等。
针对这些挑战,海事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方法:1. 加强人员培训:海事部门需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水平提升,提高其对船舶试航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处理能力。
2. 强化监管手段:海事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导航、无人机监管等,提高监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活动,维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海事局批准进行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三条承担船舶航海试验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安全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完善和实施船舶航行试验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3. 定期检查和测试船舶航行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可用性;4. 确保试验前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5. 组织实施船舶航行试验的安全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船舶必须符合海事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经过合格评定和验收方能进行试验。
第六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试验安全进行。
第七条船舶航行试验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报告试验进展和异常情况。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八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海事局要求进行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试验人员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第九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资质审查、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等。
第四章设备与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测试试验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试验设备和设施能够安全可靠地使用。
第十三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检修和维护计划。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事故处置第十四条承担船舶航行试验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监督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和装置,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风险。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二船位核对点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船舶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试航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店铺整理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一、船舶试航,应按照有关航行规定,配备足够良好的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防火器材及其它安全设施。
二、船舶试航,应由主管的建造师对全船的安全工作负责,安环科指派安全员参加,协助做好试航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三、凡参加船舶试航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达岗位,试航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开。
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不准随便进入危险区域。
驾驶室内非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四、船在高速航行时,试航人员一律不准坐在船舷两旁的栏杆上或带缆桩上,以防浪花冲击落江。
五、船在试航中,试航人员不要站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六、船舶做操舵试验时,甲板上除了值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必须回到舱室内。
七、船舶抛锚或锚机进行调试,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不准靠近,以防发生人身事故。
八、船舶试航途中遇有大风大浪时,操作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并要加强值班检查。
值班人员至少要有两人在一起,不准单独行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解决。
九、机舱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主机、辅机的运转情况,密切注意各种仪表、信号,严守岗位,听从指挥。
各种泵浦、气泡、副锅炉、废气锅炉等设备,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十、机舱内应保持清洁,每天用油、用水情况要认真进行记录,废回丝要倒在有盖的桶内,不准乱丢在机舱内。
严禁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场所)。
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机舱内。
十一、应急逃生的通道内不准堆物,逃生的进出口不准阻塞,装设的壁梯要保证良好,必须畅通无阻,并要有醒目标记。
十二、船上备用的各种油漆和溶剂,要分开存放在空气流通的房间内,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室内严禁吸烟和接触明火。
十三、乙炔瓶和氧气瓶,要放在甲板上的固定位置,不准接近明火和热源区。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桥施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大桥建设期间的水上交通保障、航行安全管理、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等要求。
第三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水上交通保障第四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计划,并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备。
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施工时间、施工区域、施工船舶数量和类型等信息。
第五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向水上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并接受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船只注意安全,禁止非施工船只进入施工区域。
第七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水上交通保障,避免施工对水上航行产生严重影响。
如需临时封闭航道或调整航道,需提前向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单位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大桥施工期间相关航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航道维护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及时清除施工过程中可能遗留的浮筒、浮标等障碍物。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九条大桥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组织施工船舶的安全技术工作,并确保施工船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施工期间,大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船舶安全规定,做好船舶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设施完好,船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船舶驾驶员,并确保驾驶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件,且具备丰富的航行经验和熟悉施工区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大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船舶的管理,确保施工船舶的数量和类型适应施工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试航工作纪律
试航工作纪律一.试航期间人员必须注意安全,按照试航大纲准确掌握各个时间节点,并服从监造组安排。
二.整个试航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动船上的任何设备/仪器或装置,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录,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询问生产厂商或与监造人员交流,直到搞清楚为止,对有疑问需要厂家演示的可通过监造组和船厂负责人联系后进行。
由于试航时间有限,其他要演示的项目在回到船厂继续,列出清单。
三.试航人员上甲板、机舱必须穿工作服、鞋、戴安全帽,备笔记本等,切不可赤膊、拖鞋进入驾驶室、机舱、工作场所。
四.试航人员事前应做好计划,想一想在试航期间自己要干什么?主管设备了解到什么程度?不要等交船了还不熟悉设备使用。
五.做好与船厂工人、生产厂商、监造组等人员的配合工作,本着热情、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做好试航工作,遇事多请教、多问,杜绝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行为发生,同时要求切不可与工人、厂商等发生争执,以免影响试航的进度或试航计划。
六.在试航过程中如发现设备、设计等重大缺陷或影响船舶以后的安全时,应及时与监造组联系,协调解决。
七.遇集体活动(诸如:开会、会餐等)要行动迅速、有礼貌、有修养,充分体现江苏远洋船员的素质。
八.每天晚上大副、老轨将本部门一天发现的问题汇总报船长,船长和公司试航人员研究汇总后交监造组。
九.船长:1.协助监造组,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试航顺利。
2.以驾驶台为主,尽可能全面了解船舶操纵性能。
3.试航时不参与船舶的任何指挥行动,一切以看、记、问为主。
4.熟悉船舶通导设备(C站、F站、保安按钮位置及测试方式、电子海图、VDR等)。
5.其他十.大副1.熟悉甲板设备的操作(诸如:舱盖开启、克令吊使用、锚机/缆机操作等)。
2.深水抛、起锚操作情况,是否达到规范标准。
3.风爆舱测试情况。
4.各水舱测量孔位置、实际测量数据对照表尺是否一致,误差多少?压载舱实际仓容与船舶提供的图表是否有误差,这对以后船舶积载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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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同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或进行效用试验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统—监督管理,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试航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船舶试航安全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并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制度; (三)明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部门并
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人员; (四)为试航船舶配齐合格的试航船员; (五)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落实; (六)编制试航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为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提供岸基支持和资源保障; (八)保持船岸问的有效联系; (九)对试航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保证试航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 (十一)履行其他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可以将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给专业的船舶试航管理单位。 接受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委托的试航管理单位应当与船舶修造企业签订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当船舶试航安全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由试航管理单位独立承担,试航管理单位对处理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三)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向试航管理单位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试航管理单位能够有效进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 (四)船舶修造企业有关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不因将船舶试航安全委托给试航管理单位管理而改变。 第七条 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和同家有关规定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从事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必须具备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能力,并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聘用试航船员,履行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修理船舶试航由其所属航运公司组织的,航运公司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试航船员是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不得替代船长及船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没备操作应服从船长及船员的指令。 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测试人员应当保证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协助试航船员操作。 第三章试航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船舶试航应当制定试航方案,明确试航活动及其效用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计划安排。委托试航管理单位负责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试航方案应得到试航管理单位的认可。 第十四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尽量减少船舶试航时间和参与试航的人员,对可以通过系泊试验完成的测试项目,应当避免在航行试验时进行。 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经验的适任船员从事试航。对新建尚未投入营运的试航船舶,试航船员应当具备与试航船舶吨位、主 机功率、航行区域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但可以不受船舶种类的限制。当试航船舶上的人员总数(除试航船员外)超过12人时,试航船员还应当通过拥挤人群管理、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等专门培训。 第十六条 试航船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提前14小时登轮,熟悉试航船舶结构、设施以及船舶布置等情况,掌握与其职责相关的船舶设施、设备操作方法。船舶修造企业和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 第十七条 测试人员应当在试航船舶开航前完成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检查、测试,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测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主辅推进装置; (二)舵机,包括应急操舵设备; (三)锚机; (四)全船失电试验。 第十八条 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试航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船舶失控应急演习; (二)船舶应急操舵演习; (三)船舶救生演习; (四)船舶消防演习。 第十九条 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检查试航船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试航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试航船舶开航前,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电位应当召集试航人员召开航前会,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安排试航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分析航次特点和安全要点,确保试航人员熟悉其在船舶试航安全中的职责和试航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船上配合船长负责协调与船舶试航安全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试航船舶到达试航水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和效用试验。 第二十三条 试航船舶禁止在渡运水域、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水下电缆等区域进行效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应当选择白天,并在能见度、风、浪等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天气进行。 第二十五条 测试人员进行任何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调试应当提前通知值班船员,船舶航行时,还必须得到船长的同意。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当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第二十六条 试航船舶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效用试验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七条 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应当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还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试航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航行应当采用安全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在通过桥区、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时,应当备车、备锚,选派合格人员了头,并按要求安排拖轮维护。 第二十九条 试航船舶航经桥区水域、VTS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动态及与试航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条 试航船舶发生主机、舵机、电机失控或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试航报备和签证 第三十一条 船舶试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试航证书》或船舶技术证书; (二)经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三)已按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船上人员总数不超过救生设备额定乘员人数; (四)已完成系泊试验; (五)已制定详细的试航方案; (六)已制定船舶试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已按规定配备试航船舶航经水域和试航水域的航海图书资料; (八)船舶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试航船舶从江苏海事局辖区始发的,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试航活动,并提交下列材料: (—)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 (二)船舶修造企业与试航管理单位签订的船舶试航安全管理协议(适用委托管理); (三)参与试航的船员、测试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单; (四)试航方案; (五)应急预案; (六)航经水域和进行效用试验水域的说明及必备的航行图书资料清单; (七)船舶系泊试验报告或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已经完成系泊试验的说明; (八)试航安全措施已落实的声明; (九)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试航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备书中签注;对不符合条件的,心当提出整改要求。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报备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报备。 第三十四条 试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进出港签证或进出口岸手续,申请出港签证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示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试航安全作业报报备书。建造中船舶申请进出港签证不需要提交《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办理试航船舶进出港签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申请单海事管理机构签注栏注明“试航”。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单位试航安全管理能力及其试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第三十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试航管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 海市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