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 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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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84号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暨船员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我局决定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并对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签发《船员培训许可证》,这是我局今年船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鉴于目前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中出现的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等问题,我局决定在现场核验的同时,开展对航海类专业两年制、中专和函授职业培训专项检查。

在此期间,暂停对新的培训机构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现场核验。

现就现场核验和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核验(一)核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二)核验范围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已获准开展海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包括2009年10月1日后获准的)的现场核验。

(三)核验方式。

为确保现场核验工作的公平、公正,如实反映我国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现状,我局对开展航海类专业教育培训的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采取交叉核验方式进行,《现场核验总方案》见附件1;对仅开展其他船员培训项目培训的培训机构的现场核验,仍由各直属海事局按《通知》要求组织进行。

(四)核验组的组成及安排。

交叉核验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现场核验安排方案》由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商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编制,报备我局后实施。

核验安排应相对集中,每个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交叉核验组的组成和资格要求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执行,核验组人数为5人,其中培训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1人;如同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涉及两个直属海事局管理的,则每个直属海事局各派1人参加。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年第16号 2009年5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以下简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与集装箱装箱单位(以下简称装箱单位)及其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遵守法规情况为主要依据,根据等级评定标准和分级监管措施,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及其人员实施诚信管理。

第二章单位备案登记第五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的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持有相应的证明或文书,配备掌握水运危险货物及相关安全知识的申报员、装箱检查员。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装箱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向所属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对已经备案但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新的备案材料。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申报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三)国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四)国内航行船舶代理单位应递交《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五)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代理申报的,应提交无船承运人证明或相关货代证明文件;(六)危险货物申报内部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七)申报员持证情况。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船员违法记分管理职责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对江苏辖区海船船员、引航员、内河船员、海进江船员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条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是江苏海事局辖区内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下设的各直属海事局(处)及其下属的海事处、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接受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船员违法记分管理权限第四条海事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的处理。

凡对船员违法一次记分分值超过1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办)事处核准。

第五条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处)下属的海(办)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5分的处理。

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5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海事处核准。

第六条江苏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下属的海事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0分的处理。

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0分的处理,应报所在的直属局核准。

第七条江苏海事局船员管理处、直属海事局(处)可以作出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为1—15分的处理。

凡对船员违法记分分值一次满15分的处理,应报江苏海事局核准。

第三章船员违法记分分值的确定第八条船员违法记分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九条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十条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规统便字〔2010〕24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海事系统统计报表“船员管理”中的内河船员部分、“行政处罚及审核登记管理”中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部分报表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2、3),其他部分内容保持不变。

经调整后的海事统计报表(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自2011年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布置,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三十五)内河船员考试统计表填报单位:200 年表号:海船员04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 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等级 /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人数(人)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种类考试人数(人)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考试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三十六)内河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表号:海船员05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发放数(本)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发放数(本)初培再有效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发放统计空白证书库存统计发证量(本)适任证书(本)船员服务薄(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三十七)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05规则)表号:海船员06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有效适任证书数量(本)一等船舶二等船舶三等船舶四等船舶五等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数量(本)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数量(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三十八)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10规则)表号:海船员07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有效适任证书数量(本)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数量(本)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数量(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六十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201 年第季度表号:海审核01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甲乙丙123456789公司审核合计家次1----国际航运公司家次2----国内航运公司家次3----审核工作量人次天4----海船审核合计艘次5--总吨6--客位7--普通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8--50-199客位艘次9--200-499客位艘次10--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1--客滚船50客位以下艘次12--50-199客位艘次13--200-499客位艘次14--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5--高速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16--50-199客位艘次17--200-499客位艘次18--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9--气体运输船150总吨以下艘次20--150-499总吨艘次21--500-2,999总吨艘次22--3,000-9,999总吨艘次23--10,000-49,999总吨艘次24--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25--(续表二)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乙丙123456789内河船舶审核合计艘次55 --总吨56 --客位57--普通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58--50-199客位艘次59--200-499客位艘次60--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1--客滚船50客位以下艘次62--50-199客位艘次63--200-499客位艘次64--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5--高速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66--50-199客位艘次67--200-499客位艘次68--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9--气体运输船150总吨以下艘次70--150-499总吨艘次71--500-2,999总吨艘次72--3,000-9,999总吨艘次73--10,000-49,999总吨艘次74--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75--化学品船150总吨以下艘次76--150-499总吨艘次77--500-2,999总吨艘次78--3,000-9,999总吨艘次79--10,000-49,999总吨艘次80--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81--(续表三)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甲丙123456789内河船舶审核油船500总吨以下艘次82--500-2,999总吨艘次83--3,000-9,999总吨艘次84--10,000-49,999总吨艘次85--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86--散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87--500-2,999总吨艘次88--3,000-9,999总吨艘次89--10,000-49,999总吨艘次90--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91其他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92--500-2,999总吨艘次93--3,000-9,999总吨艘次94--10,000-49,999总吨艘次95--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96--高速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97--500-2,999总吨艘次98--3,000-9,999总吨艘次99。

关于对海事签证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海事签证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几点思考

第11卷第3期中国水运V ol.11N o.32011年3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M arch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永刚,男,南通海事局,从事执法督察工作。

关于对海事签证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几点思考张永刚(南通海事局,江苏南通226004)摘要:文中从船舶海事签证的概念、意义及风险入手,进一步探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与海事签证的区别联系,并提出了防范海事签证责任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海事签证;水上交通事故;风险中图分类号:U 67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3-0055-02一、船舶海事签证的概念、意义与风险1.海事签证的概念根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颁布的《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对其提交的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其中“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

该《办法》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

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注:即现在的海事管理机构)2.海事签证的意义海事签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习惯做法。

当船舶遭遇或经历了不良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船的利益时,为达到免责、索赔或者在后续的工作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船舶通常会主动向签证部门呈交申请报告并附带相应材料来说明事件的经过,阐明自己的立场,以便事先得到签证部门对报告内容的认可。

由于经主管机关签证的报告文书或证件证明的材料具有证据或初步证据的效力,成为持有者申述、主张其权力的文件依据,也成为承运人主张免责、宣布共同海损和船、货方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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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
时间: 2010-06-09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
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
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2010年6月8日z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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