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汇总

合集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的概念、特点与目标一、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的概念(识记)资金和事业单位业务资金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一种管理活动。

它是政府预算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与事业事业单位会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财政部门包括中央财政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进行各项行政管理作用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直接或间接地为基层建筑服务,为生产建没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科教文卫,以及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担负着各级政府预算收支管理的任务。

一方面,财政部门根据事先编制的政府预算,从国民经济各部门取得政府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等;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又要按照编制的预算,把集中起来的预算资金分配出去,形成政府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险和就业支出。

政府收支预算执行的结果表现为预算资金的结余或超支,财政部门在执行政府预算的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与预算收支相关的暂收暂付业务活动。

据国家规定取得事业收入。

这些单位取得收入以后,必须按照政府预算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开支标准支付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对企事业单位补贴支出、转移性支出、赠予支出、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等一系列会计核算方法,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监督。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通过对政府财政资金和单位业务资金的反映和监督,可以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完整,合理安排与调度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资金的使用,促进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圆满完成,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9.17•【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2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2月6日)废止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一、主管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行政机关的会计制度(3篇)

行政机关的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勤俭节约,讲求效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行政机关会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行政机关会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本制度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二)会计账簿应当设置合理、完整、清晰;(三)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安全保密。

第十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一)预算执行情况;(二)收支情况;(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四)成本费用情况;(五)投资情况;(六)其他应当核算的经济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以下科目进行:(一)预算收入类科目;(二)预算支出类科目;(三)收入类科目;(四)支出类科目;(五)资产类科目;(六)负债类科目;(七)净资产类科目;(八)成本费用类科目;(九)其他科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填制会计凭证;(二)登记会计账簿;(三)编制会计报表;(四)进行会计核算分析;(五)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机关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编制,科学合理;(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严格审批,强化执行;(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文(3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系统地反映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汇总和核算。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二)编制记账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四)编制财务报表;(五)进行财务分析。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二)记账凭证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完整、连续;(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五)财务分析应当全面、客观、深入。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并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结余类。

第十一条资产类科目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四)财政应返还额度;(五)应收账款;(六)预付账款;(七)存货;(八)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十)长期投资;(十一)在建工程;(十二)公共基础设施;(十三)政府储备物资;(十四)文物文化资产;(十五)保障性住房。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准则,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的用于管理单位财务活动和编制财务报表的规则和制度。

下面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附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受其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经济业务的发生原则和现金收支的实际发生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财产管理。

1. 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预算为依据,制定预算是单位的重要任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决算。

2. 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涉及到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按照收款凭证和收款台账记账,同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形成财务报表。

3. 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包括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

预算内支出按照预算计划进行核算,预算外支出需要经过批准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核算。

4. 财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包括资产的购置、折旧和报废,资产按照规定的方法计提折旧并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三、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

1. 会计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政策是指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和准则,制定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和确认的原则和方法。

2.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政策和实际需要,在财务报表编制、核算和管理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核算程序等。

3. 会计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程序是指单位在日常财务活动中,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包括原始凭证的登记、记账、审核、汇总和报表编制等。

四、会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单位在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行政事业编会计制度(3篇)

行政事业编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分析和决策。

第二章会计核算体系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分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两部分。

第五条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全面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为财务报告提供依据。

第六条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为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提供依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成本费用类等。

第三章会计要素及核算方法第八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和成本费用。

第九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够给行政事业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十条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行政事业单位的现时义务。

第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成本费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一)权责发生制:对于收入和支出,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作为确认依据。

(二)收付实现制:对于资金收支,以实际收付的时间作为确认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工作规范、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勤勉尽职的原则,加强会计核算、财务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归口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遵循廉洁自律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不得擅自挪用、虚报财务数据,不得违规拨款或变相拨款,不得违规发放奖金、补助等福利。

第六条相关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内部控制,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违规私分公款,不得违规接受贿赂。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确保财务管理人员健康心理、遵纪守法、严守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编制、执行、考核、调整等程序,确立预算编制、管理的责任和权限,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批机关审批预算。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度,及时进行年度预算和决算,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及时校正预算偏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预算规定,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7〕23号附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9号1998-01-19四、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1997-07-17五、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8号1996-10-22六、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财预字〔1997〕286号1997-05-28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 号2002-03-05八、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08-21九、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7号1996-06-10十、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财预〔2006〕406号2006-08-17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力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

部门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一般经过部门按照要求上报预算建议、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限额、部门在限额内细化编报预算、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等四个阶段,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十一、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8〕10号1998-02-04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三、预算执行;四、预算调整;五、预算报表组成;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十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1999-06-11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变更或撤销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2001-11-15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

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

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281号2000-02-12十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 1999-06-14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十六、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8〕164号1998-12-27 于2011年2月21日废止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06-29十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2004-01-01十九、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21号2001-02-28二十、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2003-01-01二十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1997-10-21二十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1999-04-16二十三、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2001-07-27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表(略)二十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2〕39 号2002-06-06二十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4]190 号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适用本规定。

2002年1月4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同时废止二十六、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 号2002-06-28改革的配套措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研究制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

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

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十七、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2003-09-30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人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

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人—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人“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人,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人、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十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2004-07-23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