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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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人员培训通知

煤矿作业人员培训通知

煤矿作业人员培训通知第一篇:煤矿作业人员培训通知关于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矿人培字〔2018〕**号签发: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公司相关要求,矿上决定举办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必知必会必禁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术技能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培训方式由培训中心专职和各专业科室兼职教师集中授课,以全脱产的方式进行培训三、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灾害、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分析;煤矿生产技能以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及防治措施;煤矿职工自保互保联保与自救互救急救知识;岗位作业标准和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等。

四、具体安排 1.时间及范围第一批次(5月11日-6月9日):科室及后勤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第二批次(6月11日-6月23日,如遇停工停产期,根据生产安排,随时调整培训时间):井下及地面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2.考试考评培训结束后上机考试,由安检科指定专人监考,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因特殊原因不能上机或笔试考评的人员,由监考人员按考卷现场提问进行考评)。

五、相关要求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培训时段、培训人数, 统筹内部工作安排,及时组织、督促人员脱产参训,确保生产、培训两不误。

并于每期培训开班前两天将参训人员名单上报培训中心。

2.各授课人员要端正授课态度,认真备课、制作教案课件,确保授课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标准吻合,并于授课前一天将课件提交培训中心备存。

3.各参训人员必须携带安全教育学习笔记,调手机于静音或关机,开课前10分钟进入教室由本人进行签名考勤,授课结束点名销勤;培训期间必须认真听讲,做好培训笔记。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

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18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

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布的特种作业工种目录,我矿特种作业的岗位有:○1煤矿井下电气工;○2煤矿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4煤矿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工、○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8煤矿探放水作业工。

煤矿作业人员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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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矿人培字〔2018〕**号签发: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公司相关要求,矿上决定举办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必知必会必禁知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术技能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培训方式由培训中心专职和各专业科室兼职教师集中授课,以全脱产的方式进行培训三、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灾害、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分析;煤矿生产技能以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及防治措施;煤矿职工自保互保联保与自救互救急救知识;岗位作业标准和危险源辨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等。

四、具体安排1.时间及范围第一批次(5月11日-6月9日):科室及后勤服务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第二批次(6月11日—6月23日,如遇停工停产期,根据生产安排,随时调整培训时间):井下及地面生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2.考试考评培训结束后上机考试,由安检科指定专人监考,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因特殊原因不能上机或笔试考评的人员,由监考人员按考卷现场提问进行考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达标指南 第5部分 从业人员素质

第五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变化1.人员配备及准入(1)增加了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

(2)明确总工程师为矿井防突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3)明确了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

(4)其他从业人员①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增加了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新上岗人员实习的规定。

②增加了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2.安全培训(1)基础保障:①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②明确安全培训条件的标准是AQ/T8011-2016.③明确要求委托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2)组织实施:①明确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②增加了矿长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要求。

③培训对象删除了劳务派遣者。

④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删除了“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含复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

⑤增加了对防治水班组长的培训要求。

⑥增加了班组长按计划接受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的要求。

⑦对班组长安全培训的实施单位做了规定。

⑧增加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计划的要求,培训内容增加了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

⑨删除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资格证的期限。

⑩删除了持证上岗的要求。

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修改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期一档。

⑫删除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训档案的要求。

3.班组安全建设(1)制度建设中删除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班后会制度、安全承诺制度。

(2)现场管理中要求作业前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

4.不安全行为管理(1)增加了建立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的要求。

(2)要求整理本矿上年度的不安全行为,从管理、现场环境、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行为控制措施。

(3)要求对有不安全行为的职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帮教。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取得上岗资格、保证安全生产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全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各中心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片区管辖区域矿(厂)安全培训工作;各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公司安监部、各中心安监部、矿井(厂)安全科是安全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建立、修订完善、培训工作计划制定、教学组织、考试考核、办证发证和培训档案建立等安全培训相关管理工作。

(三)公司、中心和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组织、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安全培训部门负责从业人员全员安全(职防)培训时,一并培训职业病卫生防治知识培训。

(五)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项技术培训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前的培训。

(六)所有安全培训工作都必须按照上级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教材和考试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并实行教考分离。

二、安全培训第五条实行安全培训准入制度,下列人员必须由重庆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地面辅助人员培训试卷

煤矿地面辅助人员培训试卷

****煤矿地面辅助人员培训试卷单位:姓名:职务: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 《92 号令》规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和其他有害、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92号令》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事故()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4、《92号令》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实行()。

5、噪声引起各种疾病:引发(),食欲不振、()、()、()、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疾病。

6、对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煤矿()或()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创伤急救的五大技术是()、()、()、骨折固定和搬运。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 基础知识教育B.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 技术培训 2.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是()。

A.安全第一B.生产第一C.先生产后安全3.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有关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负责。

A. 该职工B. 企业法人C. 负责人D. 工会4.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A. 煤炭法B. 矿产资源法C. 矿山安全法5.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A.矿产资源法B.煤炭法C.矿山安全法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 劳动防护用品B. 安全卫生用品C. 专用器材设备 7.《矿山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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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人身
和财产安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颁发的文件,根据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安全培训工作方案。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
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纠正。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对员工安全知识进行培训,增强员
工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方
面的知识;
(二)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三)煤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设施和特殊作业
等方面的知识;
(四)员工职业健康、心理健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方式,包括:
(一)新员工培训。

每位新员工在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应做到入职即培训,培训即上岗。

(二)专项培训。

对煤矿企业内安全事故率较高的部门或重点部位的员工,应进行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三)周期培训。

煤矿企业应每年对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新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老知识的复习。

(四)集中培训。

煤矿企业应不定期地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合作,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

(五)技能培训。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煤矿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属地管理、企业自行管理和部门协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不得少于计划要求的安全培训时数。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是否晋升、奖惩、岗位调整等方面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员工普及安全知识,包括制作、发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读本》等安全宣传资料。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为安全培训工作配备专门的安全培
训师资,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教育档案,对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罚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包括所有煤矿从业单位、煤矿承包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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