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质信和采信规则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如何确认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的效力

如何确认庭前证言与当庭陈述的效力在实践中,证人在法庭上翻证的现象比较突出。
证人为何翻证,翻证后与当庭陈述相矛盾的庭前陈述如何采信?是实践中难于处理又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
证人翻证的原因及效力确定证人翻证,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否定先前向侦查、公诉机关所作的陈述,并作出与庭前陈述不一致的陈述。
目前,证人翻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证人否定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这种翻证有两种情形:其一,证人以故意虚假陈述否定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其二,以误述代替庭前真实陈述的翻证。
二是证人否定庭前误述的翻证。
实践中,影响证人否定庭前误述的因素一般有:其一,记忆印迹的修改和恢复。
其二,受到外界暗示。
三是证人否定庭前故意虚假陈述的翻证。
这种翻证也有两种情形:其一,以当庭真实陈述代替庭前故意虚假陈述的翻证。
其二,以当庭所作的虚假陈述代替原庭前虚假陈述的翻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的法律效力如何,孰优孰劣,如何采信?对此,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而言,任何一种证据材料最终被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关键取决于其客观性。
就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而言,庭前陈述与当庭陈述谁更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确定一个量化的标准,其证据效力大小确实难以比较。
笔者认为,证人翻证的情形极其复杂,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一般来说,证人的庭前陈述,往往是案发不久作出的,此时证人的记忆比较清晰,而且对各种利害关系顾虑较少,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干扰,应当更具有客观真实性。
但是,证人的庭前陈述,由于是在庭外由控方或辩方单独获取的,而且也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法官也难以通过察言观色辨别真伪,在真实性上又要打些折扣。
相对来说,就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而言,由于当庭陈述在法官的主持下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而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体现了程序的正义,应当更具有证据能力。
书面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面质证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一种诉讼行为。
在我国,书面质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书面质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规则、法律效力等内容。
二、定义书面质证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行为。
书面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三、适用范围书面质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事实存在争议,需要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2.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3.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为了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四、程序规则1. 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来源等。
2. 质证对方当事人收到书面证据材料后,有权要求质证。
质证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逾期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3. 质证程序(1)质证时,当事人应当陈述证据材料的内容、来源等,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说明。
(2)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提供证据的原件、复制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3)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件、复制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4. 质证期限(1)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后,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证。
(2)质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五、法律效力1. 书面质证证据的效力(1)经质证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
(2)未经质证的书面证据材料,法院可以依法审查其证明力。
2. 质证结果的法律效力(1)经质证确认的书面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证人制度

据笔者统计,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县法院2005年所受理的561件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案件39件,其中采信证人证言的3份,占7.7%;证人提供证言而未出庭的案件达173件,法官在对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后采信的有9件,占7.3%,证人证言的采信率是超低的。
实践中法官的上述作法,实际上使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仅停留在纸面的规定上,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证据作用。
既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又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证人证言轻易排除的非理性做法,已构成了实体公正裁判的障碍。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2009-9-1 11:59【大中小】【我要纠错】英美证据法对于证人资格、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容许作证的范围、证言可信度的加强、证人可信度的检验以及交叉询问等事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基本上就是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英美在这方面的制度,既有助于了解我们自身,也有助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因此,本文以英美普通法为背景,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为线索,集中对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作一初步探索和评论,以期为我国证据立法提供借鉴。
一、证人资格与作证能力(一)证人资格1.证据规则对证人资格的一般规定普通法上存在许多证人被取消作证资格的情形。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证。
这一规则大约肇始于伊丽莎白时代,当时的理论认为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足为信。
基于这一考虑,在刑事案件中,普通法在很长时间内都禁止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宣誓作证。
这些规则在19世纪被逐步取消。
[1]不过,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却一直延续到20世纪——田纳西州直到1953年才废除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
因曾经作伪证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则在美国的很多州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制定法上,所有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都被废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任何人均有资格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材料或者其他证明手段。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的采信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作为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的重要保障,合法性原则在证据规则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取得证据的方式和过程也要合法。
否则,无论证据内容的真伪如何,法庭均不应予以采纳。
这一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当性。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并且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来判断案件的真伪,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虚假证据,一律不得采信,并可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最大努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不得篡改、伪造或故意隐藏证据。
三、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意味着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法庭对于不充分的证据往往不能予采信,这是因为证据不足可能无法确凿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力争提供全面、详尽、准确的证据,确保其能够更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以欺骗、隐瞒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同时,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评估,对疑点证据进行细致排查,以保证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尊重。
五、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各种合法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法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应有预设偏见,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证明意愿,并综合考虑所有证据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证据质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确立或推翻当事人的主张,进而为法庭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过程以及其相关的要点和规则。
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利用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然而,这些证据只有在通过合法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信。
二、证据质证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质证。
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备案证据材料。
同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避免使用无效的证据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三、证据质证的程序1. 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亲眼目睹或知情的人向法庭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证人证言中,应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并与被质证的证据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证人的陈述应当基于亲身的经历和观察,而不是凭借传闻或猜测。
- 当质证证人证言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不过,提问应当遵循相对开放和中立的原则,不得对证人进行引导、教唆或者捏造证词。
- 在质证过程中,如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等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反质证。
2. 书证的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等。
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要点:- 质证书证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相关性,并且应当是合法获取的。
- 在法庭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阅读、分析、比对等方式向法庭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同时,可以请求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庭审中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证明。
- 如质证的书证为复印件或副本,当事人应当确保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对其副本的获取程序和真实性进行解释。
3. 鉴定或技术性证据的质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证人证言的质信和采信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二)证据能力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
(三)证据合法性规则,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证人应该就他所知道的案件的事实向法庭作出真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盘问,才能用作证据。
(一)意见证据规则
1、证人作证的规则必须首先被意见和证据规则所掌握。
2、意见规则证据意味着证人证词的内容应该是个人感知的陈述,不应该是推测,推断,批评和推断的证词。
3、在阅读这些文件时,我们发现证人的证词是推测性的和批判性的,我们可以直接说,这不能建立在最终案件的基础上。
4、观点证据规则有一种例外,即它应该是个人感知的,而不是推测的、批判的或推理的。
但是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来判断,除了根据事实。
(二)证据能力规则
1、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指证人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证人的身心状况是否影响证词。
这一点是在作证的时候。
2、明显陶醉,麻醉或精神病的证人提供的证词不能被用作证据。
3、有两种判断。
第一个方面是判断作证的时间;第二个方面是判断这是否发生在现场。
如果这发生在现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们不能正确地感知事实,所以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研究这一方面。
如果不可能作证,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结论,不能作出最后的决定。
4、证据能力的规则应该关注年龄和认知水平的问题。
这一问题不应与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相混淆。
在审查证据时应注意这一问题。
5、此外,证据能力应当与证据能力分开。
如果没有正确表达,就没有证据能力。
如果没有证据能力,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有什么证据?有几个可以用作证据,但需要比较证据的大小。
(三)证据合法性规则
1、取得证人证言的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下列取得证人证言的方法,不得作为结案的根据:
2、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3、未经单独讯问的证人取得的证词;
4、书面证词未经证人确认和签名(盖章)和指纹;
5、询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和不懂当地语言的外国人时,应当提供未提供的译文。
6、总之,应当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进行分类和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更正与质证
如何取消证人作证的证据:
1、证人证言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和法定代理人姓名、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可以从证据客观性的角度进行质证。
2、讯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如茶馆、旅馆或拘留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证据是通过残忍、不人道、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暴力获得的。
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盘问;
3、证人未被告知其义务和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到欺骗或者威胁的角度进行盘问;
4、如果询问记录反映同一询问者在同一时间段内询问不同的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是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伪造证据的角度来判断的。
(五)法庭受理核实规则
1、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与他在法庭上的证词相矛盾。
证人可以在法庭上对其证言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应当接受法院的证言。
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且其审前证言有相关证据支持,可用于庭前证言。
2、法律中有两个条件,一是否作出合理的解释。
另一个问题是,案卷中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如何接受信用取决于这两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