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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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

信用证案例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它作为一种支付保障工具,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保障,有效降低了交易风险。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信用证的具体运作和相关问题。

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份大额商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

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押金,并在货物装运后支付余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卖方无法及时收到全部款项。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对信用证的开立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用证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一致。

同时,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也需要及时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其中的条款符合合同约定,避免因信用证内容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

其次,对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也需要引起注意。

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避免因期限问题而导致的付款延误。

同时,在货物装运后,卖方也需要及时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确保能够顺利收到款项。

另外,信用证的议付行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卖方应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作为议付行,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到款项。

同时,在选择议付行时,还需要考虑议付行所在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避免因政治风险而导致的支付问题。

最后,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因合同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此时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修改,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操作。

同时,如果需要撤销信用证,也需要通过议付行进行操作,并确保双方同意后再进行撤销。

综上所述,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在合同签订前充分沟通,明确信用证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事项,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信用证的具体操作和相关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第一章案例1: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案例2: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合同条款:―A公司出售一级品玉米50吨给B公司‖在国内贸易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有何不同的理解?案例3:我国某乡镇企业A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笔出口烤花生的合同,40公吨,纸箱装,每箱10袋,每袋450克。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港方在签约以后15天之内将信用证开至A公司,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之前,目的港香港。

签约前港方考察A公司时对生产设施、货物质量均表示满意,但对商品内包装不满意,因此在合同包装条款中规定:―内包装由港方提供‖。

在签约第14日港方将信用证开至A公司,并经A审查接受,A于4月15日将货物加工完毕,但港方内包装直至4月24日才到位,以致延误4月28日的船期,最终5月8日才将货物装船出口,造成事实上的延迟交货,遭对方索赔。

原因:合同条款规定不正确。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案情〗原告:绍兴县京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两只集装箱装载的针织女式长裤出运至英国南开普敦港。

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填写了货物托运单,载明要求正本提单3份。

被告收到托运单后,向原告发出确认单,在确认单右上角记载为FCR,该确认单记载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同托运单一致,并载明包括订舱代理费等收费明细。

12月6日,被告签发FCR,上面记载有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等事项,记载内容与托运单相同。

另在FCR右下角的英文字样译文为“以下日期签署三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

FCR背面记载:“除了另有注明,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运输行货物收据。

一旦马士基物流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全权处分该货物”。

被告接收货物后,委托NYK公司实际出运,在NYK公司签发的海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被告的宁波分公司,收货人为马士基物流公司,通知方为凤凰公司,起运港、卸货港、货物品名,数量和FCR相同。

原告收到FCR后,附于信用证交付银行结汇。

后因信用证不符点被银行退回,退单理由之一是未按信用证要求交付提单。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向原告签发提单且擅自放货造成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被告辩称,其为收货人在起运港的收货代理人,依据与收货人之间的约定向原告签发FCR并无过错,且原告已经收到货款,并无实际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托运单,托运单上记载的事项可以证明原告对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约,被告接受该托运单,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出运货物。

据此,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成立。

同时,涉案FCR记载的内容与提单格式几乎完全一致,可以表明原、被告对涉案运输合同具体事项已作出约定且已实际履行,FCR的内容,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双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委托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了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相关单据。

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议付。

银行经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即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认为,货物数量差异属于合理误差,不应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货物数量差异是否构成单据不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不应参考买卖合同或其他任何单据。

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存在差异,属于单据不符。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且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因此,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可以视为合理误差,不应构成单据不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出口公司货款,但要求出口公司承担因单据不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符合信用证的审核标准。

2. 货物数量差异:本案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但在信用证项下,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都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

因此,出口公司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单据的准确无误。

3. 合理误差的认定: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A1入实践报告)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A1入实践报告)实务案例分析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案例1 签约、审证失误致损案案情简介中国东方公司向外国某B公司出口一批冻虾,双方合同约定,装运期为1993年5月,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议付。

合同签订后,经东方公司多次催证,B公司6月20日才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7月20日,并且记载“本信用证在你方收到授权书后方生效。

”东方公司审证时误以为此条属银行业务未提出异议。

7月5日,东方公司将货装船完毕,议付交单时,因信用证未生效被拒绝,即电告B公司“货已装船,但无授权书。

”7月8日,B公司告知授权书办理需要时间,要求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托收方式,并采用“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付款托收”,以方便提货。

避免货物滞留港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货船已启航2天,东方公司回电同意,但要求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B 公司对此确认,7月10日,东方公司由原议付行,现委托行申请,将付款方式改为“承兑交单见票后30天远期”,并在托收指示书上指示:托收费由B公司承担。

8月21日,代收行告知,7月21日B公司承兑,8月20日收款时拒付,其理由是产地证与发票合一,不符当局规定,并且产地证上的重量与发票不一致,无法通关。

东方公司立即纠正,通过委托行重新寄出发票、产地证。

但B公司仍不付款。

后经第三方调解,降价20%处理。

但代收行、委托行因B公司不承担托收费,便从货款中扣去该费用,最终东方公司损失20%货款和托收费。

分析:1、东方公司在此案例中存在那些问题?2、此托收业务中,代收行扣除托收费是否合理案例2 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案情简介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1998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1日上午8点,B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业务员发出接受通知,该业务员于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出差的路上,用手提电脑发出了接受函,北京A公司发现接受通知的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上午8:30,电脑显示接收时间是早晨6:22分。

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解决策略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解决策略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解决策略与案例分析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职场人士,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使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纠纷的发生也在所难免。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国际贸易信用证纠纷的解决策略及案例分析。

一、信用证纠纷的类型及原因1.单据不符:这是信用证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常常因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要求不一致而导致。

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装箱单,但实际提供的装箱单中的商品描述与发票不符。

2.信用证条款不清晰:有时候,信用证的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例如,信用证中对于交货期限的表述模糊,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在交货时间上产生纠纷。

3.汇率变动:在国际贸易中,汇率波动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当汇率发生剧烈变动时,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纠纷。

4.贸易习惯与规定的冲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习惯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双方对贸易习惯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分歧,也容易导致信用证纠纷的发生。

二、信用证纠纷的解决策略1.加强沟通:当纠纷发生时,应该做的是加强沟通,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尽量达成共识。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充分发挥银行的角色: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银行在信用证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银行应该积极协助买卖双方解决纠纷,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3.引入专业调解机构: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4.法律途径:当其他解决方式均无法达成共识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时,双方可以借助律师和法院的力量,根据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和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三、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发生的信用证纠纷案例为例:某我国企业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双方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

课后答案

课后答案

情景1 案例分析: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

于是引起争议。

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

请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分析:(1)A、B两国均为《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险,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有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情景23、强生公司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婴儿用品生产公司,公司想利用强生公司在婴儿用品市场的高知名度开发婴儿用的阿司匹林产品,但不知市场的接受程度如何。

由于强生公司有一些关系较好的市场调查样本群体,且问题比较简单但需由被调查者做出解释,故决定采用费用较低的邮寄方法进行市场调查。

通过邮寄方法的调查分析,强生公司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该公司的产品被消费者一致认为是温和的(这种反应顾惜和强生公司所做广告的宣传效果相一致),但温和并不是人们对于婴儿用阿司匹林的期望。

尽管婴儿用阿司匹林可能不具有很好的疗效。

为此,强生公司认为如果开发这样一个产品,并做出适合产品的宣传就会损坏整个公司的形象和多年努力的结果。

如果按以往的形象做出宣传又无法打开市场。

因此,强生公司最终决定放弃这个产品的开发。

这一个案给你什么启示?答:启示有以下几点:(1)邮寄问卷法很容易,费用较低。

(2)在邮寄问卷中可以询问很多的问题。

(3)邮寄问卷可以询问较长系列的层级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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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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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国际贸易 信用证项下卖方误解FCR致损的案例解析 马连良 内蒙古财经大学 近年来,在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一种不为人们熟知的国际货物运输单据FCR正越来越多地被使用。FCR只是货物收据,并非物权凭证。卖方在取得FCR单据后即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银行也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单据一旦遭拒付就有可能使卖方钱货两空。由于卖方对FCR与B/L的区别不甚了解而招致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一、案例简介 2015年9月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收到德国艾特金属贸易公司(Ait Metal Co. Ltd.)的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购买200吨土状石墨到德国。在信用证中运输单据要求的是FCR而不是B/L,相关条款为:ONE ORIGINAL FOR-WARDER CARGO RECEIPT AND ONBOARD DATE SHOWN ON FORWARDERCARGO RECEIPT IS TREATED ASSHIPMENT DATE. IN CASE FCRNOT SHOWING ON BOARD DATE,THEDATE OF ISSUANCE WILL BEDEEMED AS SHIPMENT DATE,HOW-EVER FCR NOT SHOWING ON BOARDDATE IS STILLCONSIDERED ASDISCREPANCY(货物收据原件一份,货物收据上显示的装船日期即为发货日期。若货物收据上没有显示装船日期,那么货物收据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货日期。然而货物收据上若没有显示装船日期仍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威能公司)的业务员在收到信用证时没有仔细辨别FCR与B/L的区别,以为信用证上要求的发货单据应该跟提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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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按信用证要求,威能公司委托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公司(简称环球公司)将五个40尺集装箱装载的石墨运往德国汉堡。环球公司收到货物后,签发了FCR货物收据并委托马士基船公司实际出运。威能公司收到FCR后,缮制好全套单据随同信用证一起提示议付银行议付。几天后单据因存在不符点被议付行退回,退单理由是单证不一致,即原产地证书上买方地址与信用证上要求的买方地址不符。这时已到最后交单日,没有时间再改单了,于是威能公司要求议付行表提出单提交开证行。同时按以往惯例,威能公司业务员急忙与德国客户艾特金属贸易公司发信联系,称不符点为非实性质不符点,不影响此笔业务,结果未得客户回音。一个星期后却收到了开证行的同样理由的拒付通知。此后威能公司多次联系客户,最终客户要求降价10%即可付款。威能公司觉得不可接受,要求开证行退单。开证行按照受益人威能公司的要求退回了全套单据。这时受益人威能公司通知环球公司要求退货,结果得知货已被德国客户艾特公司提走。威能公司通过向议付行咨询才知道FCR(货物收据)和B/L(提单)不一样。客户可以不需带FCR自行去船公司提货。威能公司只得吃哑巴亏,同意艾特公司降价要求,取得比信用证金额少10%的货款。 该案例从表面上看是卖方受损是由于原产地证书与信用证不一致造成的,其实原因并非如此简单。由于涉及到了我们平时不注意的FCR,使得案例分析有所不同。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一)UCP600对单证的规定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相符交单的规定: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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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andwith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practice(相符交单指的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威能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正是基于UCP600的这一规定,在没有搞明白FCR真正含义的情况下,理所当然的认为只要提交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就可以得到货款。 (二)UCP600对运输单据的规定 UCP600对运输单据的相关规定:在海上货物运输前提下,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的证明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威能公司的业务员也完全清楚UCP600对提单的规定,但UC P600未提及FCR。从表面上看,FCR与B/L非常相似,这也是造成在实践中外贸业务员常常把内容和提单极其相似的非货物凭证(FCR)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信用证上对FCR的要求酷似提单,所以威能公司的业务员在不清楚FCR为何物的情况下想当然的把其误认为了和提单一样的运输单据。那么通过这一案例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FCR,以及在信用证项下,作为出口商如何谨慎对待FCR。 (三)FCR与B/L的区别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在该组织内部针对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货物收据,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签发FCR给发货人,表明收到货物的证明。在FIATA提供给进出口企业参考的FCR样本中有这样的规定:It isissued as a receip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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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and cargo only and will notbe negotiable unless verifiedand endorsed by an authorizedsignatory。可见该收货凭证不可转让,只签发一份正本,不是物权证明。而提单虽然也是货物收据,却可以转让,是物权凭证,也可以一式多份。在上述案例中威能公司得到的正是国际货代环球公司在收到威能公司的货物后签发给威能公司的FCR。从操作上看,FCR与货代提单没太大差别,但却有着实质上的不同。上述案例中出口商威能公司业务亏损主要是由于业务员没能搞清楚FCR与B/L的实质区别所致。 FCR虽然从上世纪50年代就就出现了,刚出现时用在信用证项下的情况较少,所以UCP并未列入,但近年来信用证项下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严格意义上来讲,FCR使用用在信用证项下,会使信用证的性质有所改变,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信用证失去了“银行信誉(Banker’s Credit)”,这也是导致威能公司业务失误的原因之一。从信用证业务上来讲,威能公司业务员相信信用证的银行信誉是合理的,万一遭到拒付银行可以退单(即退货)。可在本案例中FCR单据使得信用证失去了银行信誉,买方在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提走货物,使得卖方处于有可能钱货两空的境地。到目前为止,关于FCR能否在信用证项下使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买方在信用证中使用的越来越多,银行和买卖双方默认和接受了FCR。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和购货量大且周期长的买家等,这些进口商购货数量大且一般来讲信誉良好,他们指定的货代如Maersk Logistics, OOCL Logis-tics,APL Logistics等与船公司签订长期运输合同,所以货代给出口商签发的大都是FCR,而船公司直接签发SWB(海运单)给货代,进口商只要证明公司身份就可以提货了。此外在FCR项下,进口商大都采用FOB或EXW价格条款,因为船公司给大客户的运费要比给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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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低得多,如欧基港运费比通常运费低将近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样做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节省运费。所以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了FCR。 三、本案例对信用证项下使用FCR的启示 内蒙古威能金属化工有限公司出口德国艾特金属贸易公司石墨的案例中,由于威能公司没能搞清楚信用证项下FCR会使得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失去银行信誉而遭致了损失。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启示,即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如何谨慎对待FCR。 (一)充分理解信用证项下FCR对出口商的风险 买方如果想利用FCR来骗取卖方货物或像本案例一样来迫使卖方降价,那么在信用证项下就更容易迷惑卖方,因为卖方往往以为单证在付款行(开证行)手里,买方不付款是得不到单据,自然是提不了货的。其实不然,正如本案例那样,买方根本不需要付款赎单就可以提货,然后再利用信用证项下单证存在不符点拒付。卖方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成本较高,一般情况下得不偿失。为避免在信用证项下进口商利用FCR先行提货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出口商应在签含有FCR条款的合同时要比平时更加注重客户的资信的调查。如果是新客户,要看该客户是国际知名的公司,一般来讲,国际知名公司使用FCR较多,且信誉良好,对出口商来说比较安全。对于非知名客户来说应该谨慎对待,一定要明白信用证项下,一旦由于单证或单单不符,就有可能导致钱货两空的境地。 (二)签订合同时争取对卖方有利的价格条款 在实际操作时,买方往往指示卖方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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