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后来,罪行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行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表现为:⑴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⑵取消了类推制度;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⑷罪名已相当完备;⑸刑法分则规定了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章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总结

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知识点总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灵魂,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法学刑法基本原则的详细总结。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1、成文的罪刑法定: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
这意味着刑法的渊源应当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而不能是习惯法或者法理。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不得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行为人更有利。
这是为了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避免国家随意以事后制定的法律来追究之前的行为。
3、严格的罪刑法定:对刑法的解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禁止类推解释。
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和含混笼统,以防止司法机关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1、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使公民能够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行动。
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司法机关随意入罪和加刑,确保刑罚的发动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罪上的平等:无论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2、量刑上的平等: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相同的犯罪人,应当给予相同的刑罚,不能因为个人的特殊情况而导致量刑上的差异。
3、行刑上的平等: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所有罪犯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因身份等因素而给予特殊待遇。
实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2、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平等适用刑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
主观归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主观归责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犯罪构成中,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归责的法律规定,是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主观归责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主观归责的概念1. 主观归责的定义主观归责,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心态包括故意、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
在刑法中,主观归责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之一。
2. 主观归责的依据(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因此,主观归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评价。
因此,主观归责是刑罚目的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三、主观归责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2. 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刑法分则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对主观归责的要求有所不同。
例如:(1)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刑法提纲

刑法提纲1.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定罪量刑行刑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量刑○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3在行刑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相适应原则4.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及其条件规定:<<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条件:○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追诉的犯罪在我国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我国公民,应依国籍原则适用于我国刑法○5追诉的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上有明文规定○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否则无行使普通管辖的义务和可能5.犯罪分类的理论.法定分类理论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2隔离犯和非隔离犯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2身份犯罪与非身份犯罪○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4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6.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定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特征:○1要件构成的法定性○2构成要件的主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7.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1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2记述要件与规范要件○3共同要件与选择要件○4具体要件与一般要件8.犯罪对象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9.因果关系的复杂性○1一因一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2一因多果,即一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害行为引起一个危害结果○4多因多果,即多个危害行为引起多个危害结果10.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内容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1.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12.犯罪故意的其他分类○1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2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故意的认定:○1具体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故意○2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因素○3故意的认定与故意的推定1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实认定错误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有错误的认识○1客体错误○2对象错误○3手段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14.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15.中止犯的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6.共同犯罪形成的划分○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通牒的共同犯罪与无事前通牒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4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17.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作用于同一犯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特征:○1必须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起到香味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18.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19.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不属于共同犯罪○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某种犯罪,且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4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藏.销赃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21.刑事责任的特征○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2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3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或单纯宣告行为有罪为内容○4刑事责任只能有犯罪本人承担22.应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1刑事责任的设定根据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就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而言)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3确定刑事责任呢的事实根据是行为人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实际行为23.特殊预防的方式○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通过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彻底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不同期限的自由刑(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将受刑人部分或完全与社会隔离,从而基本保证在刑罚执行期间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3适用无期徒刑将受刑人终身与社会隔离,从而防止其再次犯罪○4通过适用财产刑剥夺受刑人财产的一部份或全部,使其失去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财产的被剥夺也会使其因受到一定的教育或者感受到痛苦而一直受刑人再次犯罪的欲念○5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使其在不享有特定权利期间不能再次实施特定的犯罪,同时教育和儆戒受刑人不愿或者不敢产生新的犯罪念头○6通过适用驱逐出境的刑罚剥夺受刑人在我国的居留权而使其不能再我国再次犯罪24.一般预防的对象○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如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虽服刑期满但并未彻底改恶从善的人员等○2不稳定分子,即具有犯罪倾向的人○3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即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侵害的人○4其他社会成员,即上述三类人以外的一般公民25.准确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需把握○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由国家选择确定的26.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27.管制的特点○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2限制受刑人的一定的人身自由○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给予监督28.拘役和刑事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属于刑罚方法,刑事拘留室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人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3适用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适用○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拘役按照刑法规定适用,刑事拘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29.有期徒刑对犯罪人剥夺的期限规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另据<<刑法>>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0.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因○1大量适用死刑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2死刑的威慑力来源于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慎重性,只有在必要的场合谨慎的适用死刑,才能保持死刑的威慑力度○3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复性,死刑的错误适用将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大量的适用死刑难免造成错杀,而坚持少杀慎杀必然有助于防止错杀○4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上的发展趋势,坚持少杀慎杀为顺应这一趋势所必需31.死刑的适用对象○1《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2021年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贯彻与完善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刑事法治的一大进步,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及其必要性我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可以看出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
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
由此我们可以对这一原则作如下理解。
一是明确性原则。
法律应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成罪当罚,该定何罪,受到何种处罚。
二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从法律溯及力来看,新法优于旧法,轻法优于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从法律追诉时效的角度来讲,一旦经过追诉时效,此行为也不受刑法追究。
三是禁止类推。
类推作为特殊时期的产物,曾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类推的适用增加了法的不确定性,使定罪量刑处于不明确状态中,有违刑法理念和罪刑法定精神。
四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五是禁止不定之刑。
法即无明文规定为罪,则行为人不受刑,这是罪刑一致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而且也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古老文明到现代法治,从学术到法律,它发挥了巨大作用,尤其在现代法制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一是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斗争的必然要求。
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凡是在实行专制的社会中,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大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
君主掌握着生杀大权,刑法被作为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当人类资本主义文明时,为防止审判中的罪刑擅断,才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它对防止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滥用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是现代法制社会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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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源于西方国家的“罪刑相当原则”和“责任主义”。
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该原则的司法实现一直是法律界一个争议的焦点。
由于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阻碍了定罪量刑的公正性与均衡性。
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现的对比研究与借鉴,提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建议。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有利于保护人权。
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定罪;量刑;自由裁量权Abstract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originated in Western Countries of "very principles of crime"and "responsibility doctrine".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in 1997 embodies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this principle is a argument focus of law all the times. It often occurs the phenomenon that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away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so that hindered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fairness and balance. This article comparative studies and references other countries’judicial implementation of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And to raise some suggestions of realization of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To make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 really implement, it benefits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nd human rights could be well protected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adapt the principles of criminal culpability;sentence;conviction;sentencing;discretion试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随着西方各种法学思潮的涌入,我国顺应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5条中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条的第5条明确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目前我们对该原则的理解还不透彻,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
为了强化定罪量刑的司法公正,推进刑事司法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我国有必要加快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现的步伐。
一、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现的必要性法治社会是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民主法治的需要。
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适用上不尽人意,这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尽快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化,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
(一)基于犯罪人人权保障的需要刑法不仅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完善就避免了法官的恣意用法,确保司法权作为最后一道救济权的实现。
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对犯罪人重罪轻判,从而能有效地安抚被害人一方,鼓励社会跟犯罪做斗争,将刑法的报应功能予以实现;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对犯罪人轻罪重判,从而消除犯罪人的抵触情绪,安心接受改造,实现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目的,构建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
(二)基于司法机关正确、公正量刑的需要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公正的最后堡垒。
①当人们受到冤屈或受到冤屈无法解决时,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法律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也许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最后做出的并不是完全公正的裁决,但这一公正的追求和信念成为维系社会道德体系和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撑点。
法律的这种公正性当然是指最终结果的公正性,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这里不论及程序公正。
就实体公正而言,包括规范公正和结论公正,也就是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了。
在刑法中,公正的具体内容是“惩罚的分配”的公平,要求刑法规范和司法适用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划分,以及罪刑关系,刑刑关系的确立与适用做到公平、合理、协调,其关键就是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之相当性以公正为主导价值基础,而公正在罪责刑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罪责刑相当性的评价标准应当结合其特性分别加以把握,具体来讲:一是罪责刑之相当性具有相对性和多层性;二是罪责刑在质上是性质的相同或①顾长洲.量刑平衡性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3.15—16.相近;三是罪责刑在量上是比例的相当。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完善,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中从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两方面入手,综合考量两者的权重关系。
一方面必须关注罪行,罪行既是定罪的根据,也是量刑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人身危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是决定刑罚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与倡导有助于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视,理顺罪行与刑事责任、刑罚的关系,保障罪、责、刑三方面的有效运行,能加强司法机关审判的正确性与公正性,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易事,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完整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条款,各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充分、可靠,要坚持司法公正,秉公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精神。
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本着灵活公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起案件。
办案人员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去定罪量刑。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的规定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因此作为把法律规定具体到个案中的办案人员就必须首先从法律入手,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分析案情,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但法律又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的,对于某些问题,法律也许只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法律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此时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就要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机械的死守法律条文不放,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并不是由办案人员凭主观想象自由发挥,而是办案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犯罪人罪行的客观危害性及其主观危险性,联系法律相应的表述去定罪量刑。
只有这样,“罪责刑相适应”才不会成为纸上谈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真正贯彻到办案的过程中,体现在办案的结果里。
总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很重要的原则。
它在刑法中的有效运用,既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也是保证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运用的需要,既防止罚不当罪,又防止惩罚无辜,以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基于防止权力滥用的需要在我国目前的量刑模式下,自由裁量权完全是由法官垄断的,控辩双方基本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定罪量刑不分,没有一个关于量刑的独立程序,检察官和辩护人主要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然后等待法官“择日宣判”。
①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参与权被扼杀在法官不断扩大的裁量权之下,不能发表意见。
缺少多方参与的审判程序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司法权力滥用,最终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诉讼过程,应是多方参与的听证过程,而不是一个封闭的治罪过程。
①刘守芬,汪明亮.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5):148.在我国,强调在量刑程序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量刑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审判活动,而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
只有完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才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感,使案情和案件处理公开化与透明化,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构建在阳光下运行的量刑制度。
(四)基于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法制的不完善,在现今讲求依法治国的社会,加快法制建设的完备,完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法治说到底就是要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机构,在诉讼地位上处于弱势,其诉讼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充分做到客观评价,准确定罪,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保障人权,真正达到法治的目的。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化,也能使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程序活动的价值趋向于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实践中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司法适用仍然与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首先,罪状过于简单,法定刑的规定幅度太大。
例如在刑法分则中大量使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等不明确用语,导致具体犯罪构成缺乏明确的客观要件。
而且在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时,对刑罚具体运用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导致量刑困难。
①现行刑法有不少采用罪名——简单罪状的形式,使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时感到缺乏认定该罪的客观标准,容易给少数司法败类造成出入人罪的空子。
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不便于法院量刑时具休掌握应用法律,造成了适用刑罚时不统一、不平衡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但绝大多数是罪的解释,而量刑方面的解释少,仍未形成体系,这种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弹性用法,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比如在贪腐犯罪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对此的量刑标准却迟迟没有制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引发社会不满。
其次,量刑标准的范围过大。
量刑标准是刑法总则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刑罚制度的规定和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