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论文(全文)
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研究

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壮大,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地产税制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仍然较为简单,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行研究。
一、房地产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主要是由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方面组成。
房产税是指对于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都需要缴纳的税费,而土地使用税则是指对于土地的使用进行的一种税费。
然而,这种税制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的需求。
由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较为简单,没有考虑到地区和房屋的不同情况,征收的税费过于单一,所以需要进行改革。
二、房地产税制的改革方案与建议首先,应该考虑到地区因素的影响。
我国各地的情况不同,而当前的房产税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因此,应该制定不同地区的税收制度,以便更好的适应当地的情况。
其次,应该考虑到房屋的不同情况。
不同的房屋情况对于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豪华住宅和普通住宅的房产税标准就应该区别对待。
还可以考虑到房屋的年限。
对于不同年限的房屋,征收不同的税费。
这也可以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房屋的流通。
最后,还可以考虑到土地的不同情况。
不同的土地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标准。
这也可以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意义改革房地产税制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改革房地产税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在新的税制下,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调结构、稳增长等重大任务能够更好地完成。
另一方面,改革房地产税制可以促进消费升级。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主要是以住房为主,而改革房地产税制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房选择性,促进消费的升级。
同时,可以更好地引导人们的储蓄,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可行性改革房地产税制是可行的,但也需要考虑到一些实际的情况。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政策研究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政策研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了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复杂相互交织的领域。
但是中国房地产税制却一直处于初级阶段,难以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也限制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探究如何改革中国的房地产税制,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现状首先,我们来看看当前中国的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制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几种税种。
其中,出让土地金及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的征税方式,而房产税和契税则是针对房屋的征税方式。
而且在实际执行中,契税征收价格过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流通,而房产税只适用于少数城市。
此外,房地产税征收难度大,存在漏税问题等,使得房地产税总收入十分有限。
二、改革方向为了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有必要改革中国的房地产税制。
那么该如何改革呢?1. 统一税种首先,需要将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房地产税制体系。
这样可以消除各种税种之间的冲突和重叠,使税收制度更加简单明了。
2. 降低征税门槛当前,我国的房产税征收仅针对高档房屋,而低档次的房屋则免于征收。
这种做法导致了征税难度增加,且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征税门槛降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更多的房产。
这样可以增加房地产税的总收入,也有利于用税收来平衡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3. 依据价值来征税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值波动较大,当前的房地产税制的征税标准较为简单,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制定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征税标准,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进行征税,使得征收的税金更加公正合理。
4. 考虑家庭财产状况在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时候,我们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家庭的财产状况。
例如,在征税过程中可以对低-income家庭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从而可以减少其经济负担,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前景改革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可以提高税收总量,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衡发展。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证研究

关于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实证研究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繁荣,不断创造着新的记录。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随之而来的是房价的日益高涨和住房供给紧缺,房地产税制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依靠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间接税作为房地产税,其实对于房地产市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房地产税的推行是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探究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影响。
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背景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启动于2002年,但是进展缓慢。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房价日益高涨、人们的住房需求增大,房地产税制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痛点。
在此背景下,国家继续推动房地产税改革,以期降低房价、拉动经济增长、梳理税制矛盾。
房地产税的推进不仅是应对当前金融市场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国家而言,房地产税推行能够调节资源配置,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对于老百姓而言,房地产税推行也能够降低住房成本,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阻力,但房地产税的实施还是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必要性。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点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点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旨在打击通货膨胀、防止资产泡沫的产生,提高税收透明度,推进城镇化进程。
1. 公平房地产税是政府对全民所有的房产的实行的一种权力和收取的一种税收。
因此,房地产税的推进需要遵循公平的原则,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公民,要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推进税制的分级管理和合理化,提高社会公平性。
2. 公正公正是打破监管垄断的必要条件,也是本次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核心观念之一。
房地产的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公正性体现在公民可以有机会对税制行政处罚机构和监管干部进行监督和盘查。
3. 公开公开是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重要方针,要求政府在征收政策、规划审批、综合执法等各个环节中都应该建立与社会对话的平台,公布政策、宣传信息和治理成果,增加征收透明度,防止公共资源的潜在浪费。
房地产税制论文

房地产税制论文房地产税制论文一、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一)德国房地产税制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
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
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
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
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繁荣昌盛,房屋价格不断攀升,个人房地产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革。
本文将就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个人房地产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房产税税率偏低。
我国现行的个人房地产税制是基于“一套房、挂牌、两税合一”的税收模式,房产税率设置偏低。
导致一方面使得房产税的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也无法有效约束房地产市场的过热。
我国需要通过改革税率,提高房地产税的征收水平,以实现税收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功能。
我国个人房地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税基狭窄。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税基主要是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这种税基比较狭窄,容易出现税负不均衡的问题。
我国需要通过改革税基,拓宽个人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比如可以考虑以房屋评估价值作为税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水平,解决税负不均衡问题。
我国个人房地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税收征管不足。
由于我国个人房地产税税制征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税收征管不足,难以有效监管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我国需要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建立健全个人房地产税税收征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和管理,以保障税收的有效征收和监管。
我国个人房地产税税制需要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套。
随着地方财政体制的改革进程加快,地方政府财政依赖性不断增强,对于个人房地产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需要通过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相配套,进一步完善个人房地产税税制,实现税制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分配。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讨与研究

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探讨与研究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但是,在高房价、无法居住的城市和土地供应问题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房地产税逐渐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比如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问题、防止投机和泡沫的产生等。
本文以房地产税制改革为出发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现状房地产税制在中国地位意义重大。
然而,由于税制所涉及的利益方众多,接受程度较低,考验了我国执政团队的智慧和勇气。
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改革鲜有获得显著的成果。
但是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房地产市场面临的问题。
国内目前已经开始对房地产税制实施改革,至少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直接增加不动产税,这种方式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加有效,易于实现,也更具可行性;第二种是对房子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的改税;第三种则是实行基于销售价格的土地赋值税。
这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看具体如何应对。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影响1. 经济影响通过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可以有效地调整市场价格。
在过去的时间里,一些地方均出现了房地产的泡沫,导致经济结构产生了严重的失衡。
随着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这种失衡现象得到进一步解决。
2. 社会影响随着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推进,购房者可以更加客观地售价,免去了因为估价手法不明导致的买卖纠纷,也防止房地产生僻泡沫的形式出现。
3. 政治影响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利于政府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势态和动向,彰显了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升了政府的权威性。
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方法和进展1. 方法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需要从源头开始治理:首先,需要调整供给侧的土地利用。
其次,应该落实先建后卖的原则,真正实现房地产的降价。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推进力度,提高人民的参与度,使之知晓房地产税制的意义和改革背后的好处。
2. 进展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国内已经尝试了多种方式来推动房地产税制的改革。
2024年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财政的研究

2024年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问题研究综述财政的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与之相伴的房地产税制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税种繁多、税负不公、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制约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因此,对房地产税制进行改革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房地产税制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主要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构成。
这些税种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
首先,税种繁多,计税依据复杂,导致纳税人难以理解和遵守税法,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
其次,税负不公,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较大,容易引发市场失衡和社会不公。
最后,计税依据不合理,往往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但由于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改革目标与原则针对现有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改革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简化税制,降低征管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二是公平税负,确保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相对均衡;三是合理确定计税依据,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四、改革措施与建议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与建议:合并现有税种,减少税种数量,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可以考虑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简化计税依据和征收流程。
建立公平的税负机制,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和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的税率政策。
根据房地产的用途、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税率范围,确保税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完善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
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和个人购房成本的不断上涨,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一直在探索和改革房地产税制。
本文将从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索解决房地产市场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现状目前,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税种。
房产税是针对房产的一种固定资产税,是房地产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
个人所得税则是在个人房产交易中的所得税,主要针对房产的交易利润进行征税。
我国的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存在一些问题。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相对较低,与实际房产价值不符,导致部分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过热现象。
个人所得税对于房地产交易的税率过高,对购房者来说成本较高,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需要进行改革。
二、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的必要性1.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泡沫化和价格大幅上涨的问题,给许多购房者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通过改革个人房屋房地产税制,可以调控房地产市场,防止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调节财富分配当前,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房地产市场的过热也导致了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改革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可以通过征收较高的房产税来调节财富分配,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平等和公平。
3. 提高国家财政收入通过改革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可以增加国家税收的收入,进而用于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个人房屋房地产税税制要素改革的建议1. 提高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相对较低,需要提高征收标准,与实际房产价值相符。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防止泡沫化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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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论文[[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问题1房地产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复杂交叉,制度混乱,费挤税现象严峻。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租、税、费混杂现象严峻,具体表现在:一是以税代租。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项措施,税项中含有租的因素,征税混淆了税收与地租的界限。
二是以费挤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且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
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地方各种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XX点费等)多达50多项。
从收费比例上看,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
收费过多,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1)导致房地产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严峻扭曲了房地产商品的真实价值,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2)使房地产开发者和消费者都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房地产市场繁荣;(3)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费大于税”的状况使得GJ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4)收费权力属于基层部门,较为分散,且缺少约束,容易形成一种竞争收费的态势,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更容易孳生腐败。
据调查,我国城市涉及城建和房地产业的收费有几十项,其中有经过ZY和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合理收费,也有一些违规收费。
其一方面是由于房地产税收体系不完善,所筹集的税收收入过少。
而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的重要性对于地方政府是不言而喻的。
房地产收入的不足必定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而由于税收治理权限的过于集中,地方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制度来增收几乎没有可能。
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基金、收费等形式筹集收入又是被同意的,因此,一些地方税就披上了费的外衣。
同时,由于收费单位所有制和治理上的弊端,其具有很强的内在膨胀倾向,最终形成收费泛滥、费挤税的状况。
2税收政策不统一。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政策。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两套房产税制。
对内资企业开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涉外企业则只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有别。
对内资房地产企业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对外资房地产企业则不征收此项税费。
3税负不公平。
从计税环节来看,房地产税收集中在建设的增量方面,即在房产和地产的流通交易环节设置了主要税种,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非常少,且免税范围大。
这种典型的窄税基模式造成了明显的税负不公。
交易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整个市场价格的上扬,制约市场正常的生产进程。
另外,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过少,阻碍了土地有偿使用市场的建立与健全,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着,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步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日趋严峻。
4房地产税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外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作为地方性税种,收入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的需要。
由于房地产税的课征对象无法隐藏,税源比较稳定、广泛且比较容易操纵和治理,因此,在很多GJ的财产税乃至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如美国,房产税占财产税的6成,其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达到40%~50%。
而我国房地产税开征以来规模一直偏小。
例如,深圳特区20XX年度房产税(深圳市已领先改革,内外资统一征收房产税)的入库额为88574万元,占地方税收总收入的5.4%,房地产税收的财政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
5计税依据不科学。
首先,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方式。
这种课征方式使税额不能随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且缺乏弹性的缺点,不能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也无法对土地闲置现象和土地投机行为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其次,我国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从价计征和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
这种折余价值依据的是历史成本,并不反映房产的市场价值。
通常而言,先建成的房产成本低于后建成的房产,以其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势必将先建成的房产的税负转嫁给了后建成的房产。
这使得两块本来市场价值相当,能带给其实际占用者相似收益的房产,因为历史成本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同时,由于房产市场价值通常都高于其历史成本,这使得房产一旦出售,就要按较高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加重该房产拥有者的税收负担,以至阻碍房产的交易。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房屋的租金一般是根据租赁市场的行情予以确认。
因此,与按历史成本计税的从价计征相比,从租计征的税负明显高于前者。
除了房产税,出租房屋还要缴纳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其它税费,使得房屋出租这一行为的综合税负非常高,从而导致大量隐性市场的偷漏税交易。
6房地产税收征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层次偏低,税收法规多变。
我国现行房地产各税之法律依据均为GJ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暂行条例》,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税法,立法层次较低。
有些20世纪50年代开征的税种,几度废立或变更,有失GJ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税权过度集中于ZY,难以满足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权过多地集中于ZY,地方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难以适应房地产的区域性特点,无法促进房地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三,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私有财产登记制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甚至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严峻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
同时,与房地产税收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
应当看到,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必定趋势,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这就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养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
第四,现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1)目前,GJ 关于房地产业税收治理的政策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工效挂钩、大包干办法,很多企业利用这些办法钻政策空子,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可税前列支,但对什么是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3)各种不规范的规定繁琐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
二、国外的经验借鉴及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尽管各国具体税制存有一定差异,但从宏观角度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GJ的房地产税制一般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值得我们借鉴:(1)房地产税收在政府组织的收入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房地产税具有税源稳定、容易征收治理等特点。
目前在许多GJ,该项税收收入在政府组织的税收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特别是在地方政府组织的税收收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大多数GJ趋向于按房地产的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使其具有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弹性特征。
目前,大多数GJ改变了原来从量课征房地产税的做法,而采纳从价征收。
这样做,一是按现行的实际价值计税,比较客观;二是在征收治理上具有统一性,比较公平合理;三是随土地房产价格的升值相应增加税收,利于有效组织收入。
(3)各国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而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则相对较少,这样的税种结构极大地鼓舞了不动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的经济供给。
高额的保有房地产税率幸免了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了频繁的交易活动,这样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4)各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基本原则。
宽税基,即除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不动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不动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均为纳税主体;少税种,即房地产的税种较少,多数GJ开征不动产税,这样,一方面可以幸免因税种复杂而导致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又可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低税率,即主体税种的税率一般都较低,总体税收负担水平也偏低,从而既降低了税收征管阻力,又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进展。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从以下方面出发:1正税、少费、明租。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税收没有触及的范围内或者税收无法普遍实行的领域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它的初衷应该是本着“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耗费进行补偿。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作为税收的补充而设置少量收费确有必要,但由于其一般都缺乏效率,且征收成本过高,尽可能减少收费数量是各国的共同进展趋势。
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方面幸免了对同一税源既征税又收费的反复课征,保证了充足的税收来源,减少了纳税人的抵触情绪,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使政府通过利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调控成为可能。
清理房地产行业收费,以减轻纳税人的税外收费负担。
将具有经营性质的房地产收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离出去,以规范政府行为;将一部分名费实税的房地产收费改为税,如可以将耕地复垦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征地治理费等合并到耕地占用税中一次性征收,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闲置税。
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则通过“规范费”的办法分别纳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纳入财政预算内治理。
改革土地供应治理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由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
改革后的土地年租金将改在土地保有环节课征,不应将土地年租金并人物业税。
因为土地年租金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将它以税的形式进行征收就会形成以税代租的现象,而以税代租很容易形成土地为部门所有、企业所有甚至个人所有的观念,而且会大大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甚至造成征管的失控。
2依据房地产市场运行过程设定税种。
一是房地产开发投资环节课税体系。
恢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利于GJ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行业。
二是房地产转让环节课税体系。
设置不动产转让税或房地产转让税,以转让不动产的流转额为课税依据,在转让环节征收。
结合现行税收制度,可以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纳入不动产转让税中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税负暂不变。
三是房地产取得环节课税体系。
具体思路是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归并买方缴纳的印花税和现行契税,设立“不动产取得税”,以取得不动产时支付的价款或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在取得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