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二)1. 李某欲谋害其妻,某日,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放在其妻的碗中,其妻食后安然无事,李的行为属于什么?A属于意外事件B不构成犯罪C不能犯未遂D能犯未遂答案C解析: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2. 王某等候在一树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经过好实施抢劫行为,此时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A应为犯罪中止B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王某的行为为犯罪预备D应为犯罪未遂答案C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答案ABC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A、B、C、D四项分别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4. 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故意杀人未遂构成要件是什么?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故意杀人未遂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故意杀人未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并且犯罪没有得逞。
同时犯罪没有得逞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否则的话并不会构成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一、故意杀人未遂构成要件是什么?《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处罚原则是什么?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第五节 犯罪中止

讲稿二犯罪中止形态★教学目标与方法教学目标:准确掌握犯罪中止的含义及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具体案件中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与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体系位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两种情况: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里的位置。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既遂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根据是否造成了损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是什么呢?(一)政策说: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法律说:违法性与责任性减少。
(三)并合说。
三、特征(一)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2)自动性◆注意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非不能为,实不愿也。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非不愿也,实不能为也。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自动性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并有一定依据,而不论客观上有无继续犯罪的条件。
专题四、犯罪形态

2020蒋四金刑法专题讲座专题四—犯罪形态1.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犯罪形态,只有故意犯罪有犯罪形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
2.犯罪预备不一定所有犯罪都有,临时起意的犯罪没有预备阶段。
3.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和不可转换性,一个犯罪只会有一种犯罪形态。
只要出现了任何犯罪停止形态,都不可能出现其他犯罪形态,同时只要终局性停止(停止的标准:主观上停止犯罪+客观停止犯罪),后面发生什么都不会改变前面行为的性质(非常重要)。
例1:甲杀张三,捅了数刀后,以为张三已经死了,离开现场,几小时后回到现场找手机,发现张三没死,良心发现把张三送达医院救活了,分析案件:①离开现场的时候犯罪已经终局性停止(主观和客观都停止了犯罪),所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②后面的救助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已经形成未遂的犯罪形态,不会再形成其他。
例2:如甲杀张三,捅了数刀后,身体累了,于是下楼抽根烟准备过半小时再继续,半小时后回到现场,发现张三很可怜,良心发现把张三送达医院救活了,分析案例:①中间休息犯罪没有终局性停止,因为客观上虽然停止了,但主观上没有停止,所以犯罪还在继续,犯罪形态未终局。
②后面自动放弃犯罪而救助张三,成立犯罪中止。
【判断分析】1.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正确,控制婴儿就既遂。
】2.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
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错误,离开现场的时候,主观和客观都已经停止犯罪,认定为未遂。
】[1](16020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该选项正确,吴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说明其主观上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该选项认为吴某属于犯罪未遂,也说明承认除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未遂形态)【通说和真题冲突,以真题为准】3.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态考试题

吉林省企业法律顾问: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态考试题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__的人。
A.最先发明B.最先申请C.最先使用发明创造D.最先拥有该项技术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__A.有权上诉B.无权上诉C.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是否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D.是否有权上诉,取决于法院的决定3.下列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__。
A.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情节严重的B.在不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C.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D.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4.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木材,约定了交货和付款的时间,但未说明价格,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木材价格上涨,甲公司和乙公司产生了争议,难以达成一致。
此时,木材的价格应当__执行。
A.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B.按照合同履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C.按照合同订立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D.按照合同履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5. 下列哪一原因可以导致企业破产__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拒绝清偿债务D.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没有偿债的手段6. 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__。
A.精神病患者无选举权B.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无选举权C.正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D.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准予行使选举权7. 判断一个企业组织分权程度的主要依据是()。
A.是否按地区设置多个区域性部门B.是否设置多个中层的职能机构C.管理层次是否增加D.命令权的下放程度8. 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__。
犯罪案例分析课程梳理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自首?
1、自动投案 ①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时间
限定 未被发觉 虽被发觉,尚未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代首 先以书信、电话投案 未被发觉,经盘问、教育后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中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 2、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关键性条件 ① 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罪行 ② 本人的罪行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犯 罪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过 程
预备(预备、中止)着手(未遂、中止)完成
(既遂)
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 为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安机关捕获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自首?
② 须基于罪犯本人的意志自动归案
——关键条件 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的——陪首 公安机关通知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
其送去投案的
什么样的行为才算自首?
③ 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 罪——对象和具体性的条件
对象: 公检法 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
某种权益进行损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
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 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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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各形态之间相互排斥,不存在交叉
一、犯罪既遂
【1】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完整的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形态
1、实害犯:行为人必须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如故意杀人罪造成死亡结果才是既遂
2、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该罪的既遂要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3】既遂犯的处罚: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4】判定标准:结果说、目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1) 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
(2) 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3) 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通说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
二、犯罪预备
【1】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2】特征(2011考成立条件简答)
1、【主观】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1)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
2)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引诱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
3、【原因】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4【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区分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
犯意表示: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你。
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能够直接、现实地侵害客体、法益的行为,应当定为实行行为
三、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2】特征
1、【客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已着手实行犯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结果】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的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主观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未得逞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障碍造成的。
包括:被害人反抗、第三者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4、【责任】未遂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分类
1、依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投毒后被害人未死、抢劫时被害人身无分文)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实施诈骗被识破)
【4】意义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程度的不同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2、依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
1、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如盗窃被发现
2、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失效毒药投毒】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把赝品当真品窃取、把男人当女人强奸
区分意义:不能犯未遂实际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害性小很多。
但现代重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应当按照未遂犯定罪处罚
【5】迷信犯、愚昧犯VS不能犯未遂
1、【常识是否有错】行为人是否犯常识性错误
2、【手段是否有错】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否一致
3、【是否构成犯罪】
四、犯罪中止
概念: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征【2012非法学简答考、2013法条】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1)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
2)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客观有效性
1)中止不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行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4、责任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的分类
1、预备阶段的中止: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分类意义
1、不同时间的中止使犯罪进度不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
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停止(继续)犯罪就成立中止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积极中止)
重点理解
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