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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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及其运用

汪建成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然而对这两类证据的分类标准和运用方法却有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诉讼实践中准确划分和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所裨益。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概述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供述和否认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辩解;被害人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陈述;证人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言;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或者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书证。

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刑事案件现场的状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目的和动机的事实;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条件的事实;犯罪的工具及其来源和下落;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获得犯罪赃款、赃物及赃款、赃物下落的事实;证明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空间的事实;有关作案人行为特征的事实;被害人死亡或损伤的状况及其鉴定结论;微量物证及其鉴定结论;各种物质痕迹及其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发生前后的行踪及其异常表现。需要指出的是,间接证据所含的信息虽然不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但间接证据仍然必须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不能把一些与案件事实毫无关系的事实作为间接证据。为此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前有过类似行为,

甚至犯过与本案相同的罪行,不能作为他们在本案中犯罪的间接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的表情不能作为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的表情,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原因,不能把某些神态异常作为证明其有罪的间接证据看待。

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再认识

(一)主要学术观点简介

对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方法几乎是众口一辞的。而对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则众说纷纭。前苏联有的学者认为,"直接证据是这样一些证据,它本身就含有构成证明对象的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在直接证据和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再没有中间的证明事实";"间接证据含有这样一些证明事实的材料,从这些材料的总合中可以就必须判明的案情作出结论。有的学者则认为,按照证据同被证明事实之间相互联系的性质,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如果这种联系只是单个意义的,并因而根据证据只能作出一种有关被证明事实是存在的结论,这种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如果被证明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多种意义的,并因而只能假定被证明的事实是存在的,这种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英美国家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证据对系争事实的证明作用是否需要推断或假设为划分依据。不需要推断或假设即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必需经过推断或假设才可证明系争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尽管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标准,但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名词的使用上,却很混乱。英美学者对直接证据的用词只有一个,即direct evidence,但是却有多种含义,与其相对的词则有两个,一是indirect evidence,另一个是circumstantial evidence。前者我国通常译成"间接证据",后者有译成"情况证据"的,也有译成"间接证据"的,实际上英美学者在使用这两个词时,有时指不同的含义,有时却互相通

用。还有一些学者,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同原始证据和原来证据的划分相混同,如理查德·梅认为,直接证据包含证人就其亲自感知的事实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受犯罪人侵犯的情况的陈述,目击者对犯罪人的辩认,证人对自己身体或精神状态的陈述。如果证人陈述的事实是从他人处听到的,则为间接证据。

我国台湾学者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直接证据,系指用以直接证明应证事实(或待证事实)之证据。......间接证据,系指用以间接证明待证事实之证据,即先证明某事实,再由此事实,推论应证事实之证据。有的学者则认为,"直接证据是这样一些证据,它本身就含有构成证明对象的全部或者部分材料。在直接证据和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再没有中间的证明事实";"间接证据含有这样一些证明事实的材料,从这些材料的总合中可以对必须判明的案情作出结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也存在许多观点,比较有影响的有:一种观点认为,"以单独一个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说明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特点是比较明显的,即只要有一个直接证据,就能单独直接地说明案件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有把它们互相联系起来并经过分析后,才有可能说明或者推论出案件主要事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证据同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或者说根据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直接或是否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则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才能推断出主要案情的证据。这些观点实际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说明程度作为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

(二)笔者的学术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并没有反映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实质和意义。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包括两个互相联系的内容,一是是否发生了犯罪;二是犯罪人是谁,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统一起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追诉的犯罪行为。据此,在认定某一个证据是否属于直接证据时,关键是要看该证据的信息内容能否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的真假没有关系。不能相当然地认为直接证据就是确实可靠的,间接证据就是不确实的。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要经过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直接证据也要经历一个审查核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同样需要其他证据去补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孤证不能定案"的法则,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上都是适用的。所以我们非常不同意那种单独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观点,这样的直接证据除非降低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否则在刑事诉讼中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提"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较为适宜,这里的指出既可以是正确的指出,也可能是错误的指出,正确与否,则有待运用其他证据去查明。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的来源没有关系。这里的"直接"和"间接"不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而是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式上讲的,在证据学上按证据的来源只能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因此,不能理解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就是间接证据,实际上一个原始证据很可能是一个间接证据,一个传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所以,有些美国学者给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下的定义,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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