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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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制度
文件编号:ASYC/ZH-QD-ZM-14
版本:B/0
受控标识:
控制文件
编制:专卖科审核:伍荣海批准:郭毅2010年10月15日发布 2010年10月20日实施
1.0 目的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环节。
3.0 职责
对须经市局或县级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认为申请人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实行一次告知。
4.0 告知内容
4.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书;
4.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3 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4.4 申请人免冠1寸相片4张;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0 相关规定
5.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7 本制度由安顺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