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停驶期间,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

(三)车上人员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行为;

(四)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投保,或选择同时投保:

(一)按驾驶人座位投保;

(二)按核定乘客座位数投保;

投保人可分别约定两种方式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

订保险合同时按照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在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确定后,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追加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任何赔偿项目及金额,保险人均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费用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对每座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对乘客的赔偿人数以核定乘客座位数为限。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事故证明: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事故管辖部门出具的或法律法规认可的事故证明;

(三)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书、损失清单、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收据;

(四)涉及人身伤亡的,还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转院、出院证明;伤者及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伤者伤残鉴定书;伤、亡者被抚养人状况证明原件;残疾用具证明及票据;死者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证明、火化证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第十六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它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术语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2、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3、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4、核定乘客座位数:指保险机动车核定载客数,但不含驾驶人。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属于本车人员范围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那么如何才算是本车人员呢?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正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此时属不属于本车人员呢?保险公司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一切人员。假若原来处于车上的安全部位,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却位于车下的人员,不属于本车人员范畴。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到站下车,此时司机却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受伤的,乘客遭受伤害的瞬间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位于驾驶位和车厢等安全部位以外的人员,也不属于本车人员,比如位于动作片中看到趴在车顶的人,即不属于本车人员,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的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

人员致损的,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责任险的赔偿,受害人本身不具有车上责任险的请求权,但是出于诉讼利害关联性考虑,一般允许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doc

机动车商业保险新条例全文 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组成和当前适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 款情况,并指出当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不合理。下文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贝y 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 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

机动车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 核心内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那么,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怎样界定区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说明。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6日,浙江省湖州市某公司业务员刘某乘坐公司“沃尔沃”小型越野车去南京出差。当“沃尔沃”车在驶到南京绕城公路马群立交桥路段时,被一辆“圣达菲”小轿车追尾。小刘和驾驶员王某下车查看并等待交警来处理时,一辆“福田”小轿车急驶而来后将小刘一直撞飞到对向车道,导致小刘脾破裂、肝破裂、肋骨骨折、颈椎骨折等多处损伤。后经鉴定,小刘的伤情分别达到了8级和10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过勘查,认为“福田”车的驾驶员田某在经过事故现场时,观察疏忽、措施不当,“圣达菲”车的驾驶员华某未按规定在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沃尔沃”车的驾驶员王某未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位置,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华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不负事故责任。后小刘将三辆车的车主及驾驶员和承保三辆车的三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分歧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刘在被撞的时候,已离开乘坐的车辆在车下等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对小刘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刘系“沃尔沃”的车上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按照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险来理赔。 [简要评析] 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界定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针对的是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同乘人员和驾驶人员的损失赔偿。实践中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差异较大,而且在投保人只投保了上述三种保险之部分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是“第三者”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抑或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将决定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汽车保险实务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2课时】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1. 能够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2.能够了解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2. 能够掌握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3. 能够掌握全车盗抢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二)技能目标 1.能够结合案例分析总结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能够结合案例进行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学以致用。(三)态度目标 通过本堂课的教学培养学生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费。 【教学内容】 1.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费计算和赔偿处理; 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全车盗抢险的保费计算和赔偿处理; 【教学重难点】 1.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费计算(重点); 2.全车盗抢险的案例分析(难点) 【学习资源】 视频、案例、卡片标签纸等。 【教学方法】 以项目教学法为主线,同时使用启发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教学策略】 以案例教学为主线,通过学生分小组讨论、自由抢答等活动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组织】

【案例分析】 2008年5月,王某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了2个座位,每座限额1万元。 投保一个月后,发生单方肇事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一7座家庭自用汽车投保A条款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20万元,属新保业务。计算应缴纳保险费。(参考“A条款部分基

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 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 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 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 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公众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包括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及建筑等财产的损失;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第三方所遭受的伤害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和恐怖活动;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火灾、爆炸; (四)未载入本保险合同但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五)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六)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本车以外的人,就是车外面的人。 车上人员险是保车内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由于我国长期对车险保险合同免除条款的研究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保险合同在业务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些免除条款的弹性较大,语言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差。在具体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会对合同内容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识或根本性的理解条款的涵义,致使后期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因为缺乏理论的有效指导造成合同条款从根本上无法理J顿逻辑关系,从而无法保障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产品中主要有以下险种,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之一。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概念区分。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免责事由来体现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分为客、主观两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出现保险事故以后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因素。还包括除外的损失。主观责任主要是过错分析,看是故意还是过失。汽车要分析主观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就是关于善意出现的主观过错。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是具有程序性的合同义务,主要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除外责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具体事由)引起的。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而惩罚性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免除条款要有明确的说明义务。完成此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规范保险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完成明确说明免除条款会造成法律的不期后果。除此之外立法机关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险人在具体实施明确说明义务应该注意一下方面。一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说明的对象时投保人。二是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当然对于法定的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除外责任与明确说明无关。在审判实务中提高保险人对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标准,既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要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在具体操作中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尽量通俗化,避免解释的难度。还有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有这种规范意识去完成明确说明的义务。最后要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讲也要有规范意识地去约定合同文本以及询问关键环节,以寄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车上人员是否适用交强险

[要点提示] 在当前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宜盲目扩大交强险第三者认定范围,而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等方面综合考虑。因车辆原因致使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若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离开车辆就不属于车下人员(第三者);若是在上车过程中受伤,只要乘客尚未完全登上车辆则仍为车下人员(第三者)。 [案情] 乘客颜某在公交车停靠站台后准备下车,在一只脚还在车上,另一只脚刚着地时,驾驶员突然将车启动,致使颜某摔倒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颜某遂起诉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颜某是从车上摔倒,摔倒瞬间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赔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是第三者则适用交强险,是本车人员则不能适用交强险。判断受害人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的依据为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的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本案中,受害人颜某在下车过程中摔倒,事故发生瞬间并未完全离开车辆,且事故发生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并未再受到车辆的二次碰撞,故可以认定颜某在摔伤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上诉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遂撤消一审法院判决并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颜某所有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颜某在受伤时是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得知,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车上人员险的赔偿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因此,若认定颜某在事故发生时为车下人员,则适用交强险赔偿,若认定车上人员,则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对于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相关法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编辑 车上人员责任险算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这个保险对于车主们都很重要,因为在车内的人员一般都是自己身边重要的人,为他们买一份保险的安全,也是必要的。[sup][/sup] 目录 1定义 2常见问题 3条款 4赔偿 5常见问题 6审判 7理赔 8费率表

什么是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座位责任险又叫车上人员责任险或车上责任险,是一种车辆商业险附加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什么? 车上人员险保障的是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分为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 车上人员险什么情况下需要购买?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建议购买: 经常开车带上朋友或其他人,建议购买。 新手或者经常开车的人,建议购买。 3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第三者责任险相同。 4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介绍

对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介绍 现在自驾游越来越多,如果一家人出去旅行,给家人买份人身保障是很有必要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是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该险种采用不记名的方式,以座位进行承保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

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内投保附加险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在约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由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运输旅客的途中且在客运车辆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责任、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本保险合同所称司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在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任何财产损失; (五)主险规定的责任免除; (六)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座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座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座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目录 名词简释 责任免除 赔偿处理 常见问题 审判实践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车辆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计算公式 编辑本段 名词简释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编辑本段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二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三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0新版)

编号:BY-HT-0108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 款(2020新版) This contrac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020新版)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

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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