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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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案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案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案
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案
随着夏季的到来,高温天气对于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产效率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各单位应该制定一套完备的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方案。

首先,单位应该建立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责任制度。

明确各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让他们充分了解高温天气的危害,并知道如何正确防护。

其次,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在工作场所内,应该安装适量的通风设备和空调设备,确保室内温度的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

工作人员应该穿着适合的工作服装,避免暴露在高
温照射下。

同时,要提供充足的饮水和休息时间,防止中暑和疲劳。

第三,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监测和预警机制。

定期对工作场所的温度进行检测和记录,及时发现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要根据天气预报提前做好准备,为员工提供相关防护用品和药品。

最后,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的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应急措施。

在出现突发状况或员工中暑的情况下,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总之,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是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保
护员工的健康和权益。

各单位应该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为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规定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规定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规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最新规定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高温天气在全球范围内变得越来越普遍。

高温天气对人体健康和劳动生产力产生了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以对劳动者和雇主们提供参考。

二、背景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高温天气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时候,往往面临着身体不适、疲劳、中暑甚至死亡的风险。

因此,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三、最新规定1. 劳动时间限制:根据新的规定,高温天气下的劳动时间将进行限制。

一般来说,高温工作时间应在早上6点至10点和下午4点至晚上8点进行,避免中午至下午4点的高温时段。

同时,高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天6小时。

2. 休息安排:新的规定要求雇主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在高温工作期间,劳动者应每小时休息10至20分钟,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以防止中暑和疲劳。

3. 防暑降温设施:雇主应提供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例如通风设备、遮阳篷和饮用水等。

这些设施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及时维护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4. 防护措施: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应穿着适合的劳动服装,例如透气性好的工作服和帽子。

同时应加强防晒措施,使用防晒霜以保护皮肤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5. 健康监测:雇主应定期对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血压和心率等指标的检测。

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身体不适或健康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6. 培训教育:雇主应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对高温天气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预防中暑、保持身体水分平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四、影响和挑战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最新规定对劳动者和雇主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范本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范本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预警信号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高温天气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劳动者进行防暑降温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免受高温天气影响。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的通风、降温措施,保持室内温度适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关注劳动者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中暑等疾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盐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的加班工作,避免劳动者过度劳累。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应急预案,遇有高温天气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

三、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劳动者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

劳动法高温下工作的规定是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保护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高温下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环境,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劳动法对高温下工作的规定也相应较严格,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高温下工作的界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高温环境是指室温超过28摄氏度、湿度大于80%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工作环境温度超过28摄氏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容易出现体力消耗过度、中暑、脱水等健康问题。

二、高温下工作的限制和保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责任保证劳动者的劳动环境符合卫生标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措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对于高温环境下的工作,雇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和完善内外部温度监测机制,确保工作环境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 提供高温下劳动所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帽、防护服等,减少劳动者受到高温的直接侵害。

3. 安排适当的休息和饮食时间,保证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体力消耗得到及时的补充和恢复。

4. 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劳动者对高温环境下健康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身的防护措施。

5. 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时间应适当缩短,以减少劳动者的暴露时间和工作强度。

6. 雇主应该确保劳动者的相应权益,如工资、保险、福利等,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中得到充分保障。

三、高温下工作的禁止和限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高温下工作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劳动法对高温下工作做了一定的限制和禁止。

1. 劳动法规定,高温天气下的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和高温条件下连续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工作,应当制定高温津贴和工时补贴政策,或者采取减少工时、增加休息时间等措施。

2. 对于孕妇、青少年、老年人、怀疑患有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心脑血管疾病的劳动者,以及其他特殊工种和职业,高温作业应当严格受限或者禁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渝办发[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已进入夏伏期,伏旱时间长,危害重,形势严峻。

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今年7月28日、29日,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最高温度均超过了37℃,其中渝中区、江北区、丰都县、巫溪县、巫山县等区县(自治县)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市气象局连续两天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随着8月份我市伏旱期来临,高温天气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进一步加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范应对高温天气各项工作措施全市气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温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适时发布高温天气预警信号;新闻部门要及时安排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公布高温天气预警信息,大力宣传防暑自救知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高温天气信息传递到村社农户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公交部门要及时做好车辆检修工作,车内设置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防止爆胎、自燃、乘客和驾驶人员中暑等事件发生;人防部门要对主城各区所有纳凉点进行一次大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必要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向广大市民开放;医疗卫生部门要备足防暑降温药品,及时对出现中暑症状的病人进行救治,同时要切实做好疾病预防工作;林业及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森林用火的巡查工作,全力做好防火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一旦出现火情要及时扑救;供电、供水部门要加强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防止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停水情况发生。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执行办法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执行办法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执行办法
目标
本文旨在制定并落实重庆市的防暑降温措施,以确保公众在炎热天气下的健康和安全。

管辖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所有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宣传宣教
1. 相关政府部门将制作宣传材料,包括手册、海报、宣传视频等,以增强公众的防暑降温意识。

2. 还将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公众防止中暑和其他热相关疾病。

防暑设施建设
1. 政府将加大对公共场所的防暑设施建设力度,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遮阳篷、喷雾设备和通风设备等。

2. 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落实相关防暑设施,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舒适和安全。

工作时间调整
1. 夏季高温期间,政府将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制度,避免在炎热时段进行户外劳动或工作。

2. 政府部门和学校可适当缩短工作或上课时间,以减少公众在高温环境中的暴露时间。

供水保障
1. 政府将确保供水设施的运行稳定,提供充足的饮用水,以防止公众脱水和中暑。

2. 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供应稳定的冷却设施,特别是在高温环境下的工厂和办公场所。

紧急救助
1. 相关政府部门应组织和培训急救人员,以提供及时的紧急救助服务。

2. 推广并普及紧急救助知识和技能,鼓励公众参加急救培训。

监督与处罚
1. 监督部门将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的防暑降温措施是否到位。

2.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企事业单位,将根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 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执行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以适应不同年度的炎热天气条件。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限制高温作业时间:劳动法规定,对于高温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限制高温作业的时间。

具体的限制标准根据地区、工种、工作环境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2.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设备和用品,如防晒服、太阳帽、防护眼镜、防尘面具等,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3. 加强劳动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加强高温作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让劳动者掌握高温作业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提高劳动者对高温作业危害的认识。

4. 提供必要的休息和饮水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有充分的休息和饮水机会,以保证身体的健康和安全。

此外,劳动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制度,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高温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使用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等相应的福利待遇。

高温 劳动法

关于如何实现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有效整合的思考摘要:阅读和写作在语文教学中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小学语文阶段,更要求教师精准把握阅读与写作的最佳衔接点,在教学课堂实践上采取高效、科学的教学方式。

有效整合阅读与写作两大重要板块,能够推动学生提高语文综合能力。

本文首先说明了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语文阅读与写作之间的关系和两者有效整合的重要性,最后根据现状和相关问题提出了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整合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有效整合(一)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的现状在语文实际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较为传统、固化,通常以教学生识生字、学词语、朗读文章内容为主,忽视了将语文学习中阅读与写作有效整合起来,使得学生的阅读思维没有得到启发。

课堂枯燥无味的氛围使得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兴趣大幅度下降,只通过反复的朗读和学习生词的方式,让学生仅仅只掌握了文字的读法和字体表面意思,却无法深层次地了解文字的具体内涵和表达意义,无法理解文章内容所表达的思想与情感,严重阻碍了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思想的拓展与活跃。

这种长期的恶性循环甚至会影响学生学习的动力,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进行灵活的思考和解决问题。

同时许多小学生没有养成在课外大量阅读作文素材的习惯,导致学生词汇量无法满足学生语言表达需求,在写作过程中往往因想不出适合的词语词而出现卡壳,容易出现小学生选择跳过卡壳部分而用其他词语或句子代替,使得文章内容逻辑不连贯。

老师在对学生的写作教学过程中还往往受应试教育的思想影响,不断要求学生背诵作文固定的写作板块和优秀作文,并只教授写作简单的技巧与方式,导致学生思想固化,缺乏逻辑性的思考与理解。

这样的学生写出的文章往往比较空洞乏味,内容大体一致,写作手法如出一辙,严重降低学生语文综合能力水平。

(二)小学语文阅读与写作有效整合的作用与意义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整合阅读与写作能够帮助学生逐渐认识并理解阅读与写作之间紧密的关系,有效提高小学语文阅读教学和作文训练的教学质量。

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全文

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全文劳动法高温作业规定最新版全文一、高温作业的定义高温作业是指在环境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从事劳动活动。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作业环境温度在摄氏35度以上即可被定义为高温作业。

二、高温作业的法定休息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享有两个法定休息时间。

劳动者每工作1小时,应有30分钟的休息时间。

如果环境温度达到摄氏37.5度以上,每工作1小时应有45分钟的休息时间。

三、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1.提供适当的防暑设施:雇主应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设施,如通风设备、防暑饮料等,以确保劳动者的舒适度和安全。

2.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雇主应定期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体检和健康监测,以确保他们的身体状况良好并能够适应高温环境。

3.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雇主应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暑帽、遮阳服等,以减少热量的损失和对身体的伤害。

4.培训和教育:雇主应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必要的防暑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高温作业的违规处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雇主在从事高温作业的环境中违规操作,将会受到相应的违规处理,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防暑设施和防护用品,并享有法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对雇主的违规操作有权要求取消并索要相应的赔偿。

六、法律责任追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雇主不提供必要的防暑设施和防护用品,导致员工在高温环境下发生身体问题或伤害,将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七、高温作业的管理与监督各级劳动局和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高温作业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雇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并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总结: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劳动法对高温作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雇主应承担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防暑设施和防护用品,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与措施

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与措施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天气给许多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隐患。

特别是在高温条件下从事一些高温作业的工人们,常常面临着身体健康受损的风险。

为了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各国均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高温作业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高温作业保护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核心法律。

对于高温天气下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减轻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

2. 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是针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危险和风险制定的法律。

根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雇主必须对高温作业的工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装备,如防暑降温用品、个人防护装备等,以确保员工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工作。

3. 劳动卫生法劳动卫生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

根据劳动卫生法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必要的劳动卫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健康的要求,防止高温作业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

4.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保障劳动者安全的重要法律。

对于高温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高温环境下应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如设置防暑降温设施、制定高温作业操作规程、进行员工培训等,以确保高温作业期间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二、高温作业保护措施1. 温度监测与控制在高温作业场所,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温度检测设备,及时监测作业场所的温度变化。

当作业场所的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应立即采取降温措施,如设立遮阳篷、设置通风设备、供应充足的清凉饮料等。

2. 身体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高温作业期间,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晒霜、防暑帽、劳动防护服等。

此外,企事业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身体防护用品,如速干毛巾、冰袋等,以减轻高温作业对工人健康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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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05 号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七年五月
十日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
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
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 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
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
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
40℃以上为红色。
禁止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
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
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八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
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
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
段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
时段露天工作。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
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
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因
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生产工
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
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
度低于37℃的(不含37℃),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
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
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
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
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
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
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
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
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
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
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
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
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
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或预警预报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气象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
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
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
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
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标
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
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
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
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
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
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
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
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
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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