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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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览)

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览)

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览)各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河南:每天补贴15元,起止时间为6-9月;山东: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80元,起止时间为6-9月;江苏: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四川:每天补贴10-18元;广东:每月补贴300元或每天13.8元,起止时间为6-10月;北京:室外每月补贴180元,室内每月补贴120元,起止时间为6-9月;上海:每月补贴3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天津: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的12%,起止时间为6-9月;重庆:一般高温每天补贴5元、中度高温每天补贴10元、强度高温每天补贴15元,起止时间为5-9月;河北:室外高温每小时补贴2元,室内高温每小时补贴1.5元 ;吉林: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8月;辽宁: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7-9月;内蒙古:每月补贴180元;山西:每月补贴240元,起止时间为6-8月;浙江:室外每月补贴300元、室内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安徽:不低于15元每工作日,起止时间为6-8月;福建:每月补贴260元或每天补贴12元,起止时间为5-9月;江西:室外每月补贴300元,室内每月补贴200元,起止时间为6-9月;湖北:每天补贴12元,起止时间为6-9月;湖南:每月补贴150元或每天6.9元,起止时间为7-9月;广西:每月补贴250-300元或每天补贴11.5-13.8元,起止时间为6-10月;海南:每天补贴10元,起止时间为4-10月;贵州:每月补贴168元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云南:每天补贴10元;陕西:每天补贴25元,起止时间为6-9月;甘肃:室外每天补贴12元,其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宁夏:室外每天补贴12元,其他每天补贴8元,起止时间为6-9月;新疆:每天补贴10-20元。

谁能领高温津贴?根据当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

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

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劳动法高温费的规定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对高温下的劳动进行了法律规定。

在中国,劳动法也对高温下的劳动提供了相应的规定,包括高温费的发放和相关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能够安全工作。

首先,中国劳动法规定了高温费的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应当根据工种的不同,为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提供高温费。

高温费的具体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定期调整。

其次,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雇主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这包括提供足够的饮水和防暑降温设施,如空调、风扇等设备,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在高温时段集中工作。

同时,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和条件。

劳动法还规定了对违反高温下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对于未支付高温费或不提供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主的行为也会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加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除了劳动法,一些地方性的规章制度也对高温下的劳动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一些城市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定了高温下的劳动时间和安全保护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基于对当地气候条件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考虑,以确保劳动者能在适宜的环境中工作。

然而,尽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高温下的劳动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雇主可能对高温费的支付不够重视,或者未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设施。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选择在高温环境下工作而忽视了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为了确保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除了法律的规定外,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主意识和对权益的维护能力。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2014-06-10 15:00:34 来源:天气网【字体:大中小】
山东是我国大省之一,其气候条件为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降水集中,雨热统计,冬夏较长的特点。

而现在正值山东夏季炎热的时候,一到炎热的夏天人们就会想起高温补贴,尤其是户外工作者。

那2014年山东省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山东高温费是多少呢?
2014山东高温补贴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是当下热门的话题之一。

高温补贴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手段,旨在帮助那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人身安全提供支持。

而山东作为中国人口众多的省份之一,高温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1. 高温补贴标准高温补贴标准是衡量一个地区高温救助情况的重要指标。

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制定的高温补贴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估。

1.1 温度标准高温补贴的发放通常以温度作为衡量标准。

在山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通常规定,在连续三天内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或者国家标准里的其他相应温度),且工作地点无空调、降温设备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获得高温补贴。

这一标准旨在确保补贴的目的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给那些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1.2 补贴金额高温补贴金额通常由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山东省,过去的高温补贴标准大致在每天30至50元左右,具体金额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有所差异。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但也有人认为金额过低,不足以覆盖高温工作所带来的各项困难和风险。

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否有所调整,仍需进一步关注。

2. 高温补贴发放时间除了补贴标准外,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也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在往年的实践中,山东省通常将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设置在每年的夏季,以确保劳动者在最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一般来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会在7月至9月之间,具体时间和发放周期还需以政府公告为准。

3. 个人观点和理解高温补贴作为一项仁政措施,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人身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2023年山东高温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时间需要更加细致地考虑和制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018-2019】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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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是关于山东省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日最高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要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如果日最高气温超过40℃,当日应停止工作。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去年出台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将高温环境工作要求做了限定。

规定高温天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与暂行办法相比,这个新办法明确提出,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新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还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此外,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

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

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2023年高温补贴常见问题的回答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1] 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

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

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高温补贴的实施案例陕西省陕西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天2元;其他工人每人每天1.2元。

重庆市6月1日,《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则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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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电力、冶金、邮政、燃气等行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做好本行业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

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劳动者高温天气期间的饮食卫生条件,防止夏季疾病流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的安排。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他气象灾害条件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防御指南,调整工作时间,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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