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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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高温补贴政策解答

重庆市高温天气高温补贴政策解答

重庆市高温天气高温补贴政策解答1.《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是什么时间施行的?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2019年5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称的高温概念是什么?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3.高温补贴适用哪些范围的对象?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4.什么是中度高温,什么是强度高温?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5.高温补贴金额是多少?答: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6.高温补贴发放的时间?答:按重庆市气象权威部门发布的各区县当月高温天气(中度或强度)天数计算高温补贴,各单位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具体高温天数可登陆重庆气象网(),查阅“重要天气”栏目中的“高温日数统计”,就可了解上月各区县(自治县)高温日详情。

7.作业现场发放清凉饮料与高温补贴的区别?答:每年5月至9月期间是夏季时段,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而高温补贴是指夏季时段中,中度高温天气、强度高温天气除发放免费的、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以外,还要发放高温补贴。

8.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由那个部门实施监管?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高温假2023

重庆高温假2023

重庆高温假2023重庆高温假2023是指重庆市政府在2023年夏季针对高温天气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的不断加剧,高温天气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市民的基本权益和身体健康,在当年夏季期间,重庆市政府决定实行高温假。

重庆市属于四川盆地,夏季常年炎热潮湿,常温超过30摄氏度的天数较多。

特别是在近年来,高温天气频繁出现,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较大困扰。

因此,重庆市政府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行高温假,以缓解市民在高温天气下的不适和压力。

首先,高温假将对部分行业和单位进行限制性安排。

例如,在建筑工地、户外服务行业等高温易中暑的岗位上,将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不允许在高温时段进行工作。

同时,对于安装了空调设备的室内办公场所,将要求提供充足的降温设备和饮用水,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其次,高温假将给予市民一定程度的休假权利。

在高温天气预警发布时,政府将建议各企事业单位减少一定的工作时间,并鼓励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对于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还将有可能安排不同轮休制度,以减轻高温天气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此外,高温假也将注重对公共服务的保障。

政府将加强对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

在高温天气下,政府还将设立临时避暑点,方便游客和市民在户外活动时随时享受清凉,避免中暑和高温伤害。

针对高温假的实施,市政府将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对于高温天气预警和相关政策措施,政府将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市民宣传,提醒市民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并引导市民携带必要的防暑用品和饮用水。

同时,政府也将注重对媒体的引导和监管,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确保高温假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稳定。

针对高温假的效果评估,政府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和调查。

通过对市民的满意度调查和对相关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政府将及时了解高温假实施效果,并据此进行政策的调整和优化,确保高温假政策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重庆高温假2023是政府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为保障市民权益和身体健康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重庆市高温补贴标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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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补贴标准xx具体为多少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那么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明确了补贴发放标准,其中重庆采取按高温工作日补贴的方式领取高温补贴。

那么,高温天气又该如何界定呢?记者了解到,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室内作业的人员,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

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
放;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补贴(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高温天气以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为准。

根据这一标准来看,上个月我市除酉阳最高温没到达高温标准外,其余地区都能领取到不同程度的高温补贴,其中以沙坪坝为代表的主城6区(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可领250元;而两江新区和渝北区,都以渝北站资料为准,因此两地可领115元;北碚区以北碚站资料为准,可领225元;巴南区以巴南站资料为准,可领305元;双桥经开区以大足站资料为准,可领145元。

全市开州最高,可领330元,最少在城口,只领8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7日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有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结合我市防暑降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重庆高温补贴2022时间都有哪些规定?

重庆高温补贴2022时间都有哪些规定?

重庆⾼温补贴2022时间都有哪些规定?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温补贴每⼈每天不低于5元。

随着五⽉的到来,很快我国的⼤部分地区就会进⼊炎热的夏季,我国有强制性的规定,在酷暑的炎热季节必须给从事⾼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温补助费,因为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平是不⼀样的,各地进⼊⾼温季节的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时间都有哪些规定?下⾯⼩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2018重庆⾼温补贴发放标准: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温津贴标准最⾼按照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不少市民⼝中的“⾼温假”,实际是不存在的。

不得以降暑物品替代⾼温补贴天⽓⽇渐炎热之后,区⼈社局变得忙碌起来,据相关⼯作⼈员介绍,每天都会接到好⼏通电话,“⼤多数都是咨询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发放⾼温补贴的条件,以及发放的标准是是多少。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温津贴。

⾼温补贴每⼈每天不低于5元⼀般⾼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温天⽓作业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温天⽓期间,室内⼯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温津贴按每⼈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以上的,按每⼈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同时,也有市民问:“我们公司每年每个⼈⼏天⾼温假,但随便你什么时候休,好像失去⾼温假的意义了。

”事实上,根据管理办法,并没有“⾼温假”这项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
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3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
通知
(渝人社发〔201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近期,我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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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哎呀,说起高温作业,那可不是闹着玩的。

我记得有一年夏天,我家附近在修路,那些工人师傅们在大太阳底下干活,汗流浃背的,看得我心里都不是滋味。

咱先来说说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哈。

首先呢,用人单位得给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

这可不是随便糊弄的,得是真正能解渴、能解暑、对身体有帮助的东西。

就像我看到的那些修路工人,要是能及时喝上一口凉凉的、有效的解暑饮品,那得多舒服啊!还有啊,用人单位得合理调整高温作业的工作时间。

在高温天气期间,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

比如说,不能让工人在一天中最热的时候一直干活,可以避开中午那段最热的时段,早点开工,晚点收工。

我那次看到修路的师傅们,大中午还在那忙活,真希望他们的老板能按照劳动法来调整工作时间。

再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这可太重要啦!人家劳动者在高温下坚持工作已经很不容易了,要是因为这个扣工资,那得多委屈啊。

另外,如果气温达到一定的高温标准,用人单位还得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这津贴可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劳动者应得的。

而且这发放的标准和方式都得按照规定来,不能打折扣。

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其实是很细致、很全面的,就是为了保障那些在高温下辛苦工作的人们的权益。

可有时候,一些单位就是不遵守,这真得好好管管。

咱们再回到我看到的那些修路工人,要是他们所在的单位能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这些保护措施来做,给他们提供充足的防暑饮品和药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扣工资,按时发放高温津贴,那他们干活的时候也能更安心、更有劲儿,咱这路修得也能更顺利不是?总之啊,劳动法对高温作业的保护措施是劳动者的“保护伞”,用人单位得认真落实,咱们大家也得多关注,一起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样,那些在高温下为我们的生活付出汗水的人们,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有限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1 目的为做好高温天气的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试行)》、《中电投远达环保公司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远达水处理公司福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人员范围凡与公司、各项目部签订各种形式用工合同的人员。

2.2 高温天气定义和分档2.2.1高温天气当地市(县)级气象台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包括35℃)的天气。

2.2.2高温天气分档一般高温天气:35℃以上至37℃(包括下限,但不包括上限,以下同)。

中度高温天气:37℃以上至40℃。

强度高温天气:40℃以上。

3 职责3.1工程部3.1.1工程部是工程项目人员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3.1.2负责发放高温补贴。

3.1.3负责提出享受高温补贴岗位及其标准的核实工作。

3.1.4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各项目部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3.2总经理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本部高温天气防护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公司工作环境需要,购置、维修、保养高温天气防护设施设备。

3.2.1总经理工作部是高温天气员工福利管理的审查部门。

3.2.2总经理工作部负责按本规定,在高温天气工种调换的审核和工作时间的调整。

3.2.3根据工程部提出的享受高温补贴岗位,审核该岗位人员名单。

3.3工会监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3.4项目部3.4.1负责收集当地政府有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并提交工程部。

3.4.2负责记录当地高温天气情况。

3.4.3负责项目部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

3.4.4负责根据驻地气温情况,调整项目部和分包单位工作时间。

3.4.5负责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4 劳动保护措施4.1公司各有关部门、各项目部要大力加强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在高温天气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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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发布者:杨婷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技处发布时间: 2007-05-21
渝府令第205 号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
第五条建立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

电视媒体应当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识。

高温天气预警标识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禁止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八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九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应当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的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当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

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整作息
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需要或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的(不含37℃),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或中度高温天气下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工会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适当提高高温天气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确因工作需
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向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暑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中暑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删改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或预警预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气象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度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二)强度高温天气下采取降温措施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本办法规定
标准,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止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不能暂停高温时段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未按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每年5月至9月期间未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摄氏度(℃),除已注明的外,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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