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篇1为推动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配合全市开展“和谐金融诚信服务”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在全市各区县百家支行网点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当日尽管寒风凛冽,但是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感染着过往的每个客户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服务典范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
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客户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全辖百家网点共同参与,积极投入活动,通过宣传单页的发放和现场设摊接受客户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
活动开展情况如下:一、我行五家网点参与全市同业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我行卢湾打浦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浦东联洋支行、分行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团队、南京西路支行作为五家重点网点,参与全市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
各活动单位在收到相关通知后非常重视,按照活动要求第一时间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准备齐全各种宣传资料。
3月15日上午9:30—11:30,我行五家重点网点选择网点门口或者人流量更集中地露天广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树立“和谐金融、诚信服务”的易拉宝宣传板,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活动现场除了“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卡”、“个人理财”金融知识折页,各网点还准备了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折页、卡片、宣传海报,货币反假知识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折页等。
卢湾斜土路支行、徐汇大木桥路支行等网点周边是居民区,中老年居民居多,且为网点的主要客户群。
鉴于许多中老年客户对各种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法不太警觉,同时又对各种产品的概念模糊,所以在具体介绍宣传内容时,我行员工着重介绍了宣传折页里的内容外,还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平时多注意了解相关知识。
浅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一、金融消费者损害的不利影响1.制约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自从我国加入机吞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等,都会降低消费者的消费质量。
二、__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现状和美国做法的启示在__,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处于开始阶段,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立法中缺乏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有关内容,并且已有的法律欠缺可操作性、容易引起争论。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在银行产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其适用性不强。
《商业银行法》也只是非常原则地提出储蓄原则和当商业银行破产时要优先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利益。
(2)对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引导不足。
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措施来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提供更多的则是各种具有诱惑力的广告。
(3)在机构设置上不能满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主要表现为监管机构内部没有设立独立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
在保护金融消费权利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1.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传播与使用进行明确规定。
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信息隐私上,消费者因发生业务关系而提供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不仅关系到其经济利益,还可能危及到其人身安全。
因此,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和谨慎使用。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对信息收集的范围、传播与使用进行专门立法。
2.增强银行的透明度。
西方经济学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假设即消费者是理性经济人。
金融消费者的理性建立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清楚认知的基础之上,这要求充分的信息批露。
与__相比,美国银行业对消费者更加透明,银行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可很方便地了解银行的产品、服务方式、价格、年报、银行组织结构等与消费者直接相关的信息。
增强银行的透明度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能发挥市场对银行业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通过充分了解不同银行的状况而做出理性选择,实现银行间的优胜劣汰,从而促使银行努力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意见随着依法行政意识的深入,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央行建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落实人行成都分行与XX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支持XX科技城发展合作备忘录》,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辖区金融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人行X X市中心支行决定在辖区开展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活动之一。
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众多、工具创新频繁,随之而来的金融消费纠纷也增多,积极稳妥地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对于维护金融机构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消费者不仅是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适时引入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督,有利于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主动加大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宣传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和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消费者是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原动力。
因为不同层次、差异化的金融需求的存在,才推动金融机构改进服务,创新产品满足不同需要。
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置金融消费纠纷,对于金融机构掌握消费需求,细分消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差别化的金融服务策略作用重大,对于金融机构提升产品服务自主创新能力作用重大。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目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制度不完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不仅损害金融机构形象,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稳定因素。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权利、推行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XXX:根据XXX和XXX的监管要求,为进一步推动金融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深入贯彻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为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行会责任”的理念,全面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积极培育良好地金融消费环境。
按照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开展了以“深化金融认识科学理性消费”为主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现就我行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基本情况(一)领导小组成立及部门职责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支行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各行部主要负责为成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在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组长:xxx。
xxx成员:xxx。
xxxxxxxxx。
xxxxxxxx。
xxxx综合管理部:负责三项检查的组织牵头工作。
具体负责与XXX的沟通汇报;负责各行、部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汇总全行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工作。
客户部、营业部为“三项检查”的责任部门,按照确定的专项检查内容,负责本条线或本行、部职责范围内自查事情和网点的抽查事情,落实部门和条线自查、抽查整改事情。
业务管理部:负责督促各行、部对自查发现问题举行整改落实。
(二)制度建立及义务履行1、制度建设我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信息披露、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纳入支行业绩考核体系;总行统一设置专门投诉电话(),各网点(自助区域)均安装投诉专线电话。
2、义务履行我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各网点布放金融机构收费标准,利用我行led、大屏幕电视、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提示风险。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首先要到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向客户推荐适合产品。
对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黄小强(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210004)内容摘要:本文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效率进行初步分析,结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经济学一、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非市场化因素制约了金融消费者保护。
集中体现在金融消费者的定价权没有得到保证。
在消费者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是商品的自由定价权,即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及自身情况自由达成交易价格。
在金融交易中,这个定价权主要表现为利息的决定权。
保护金融消费者自由定价权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收益率。
理论上看,金融消费者都应当是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使消费者至少获得同笔资金的社会资本收益率。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不足。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大量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笔者认为,现有立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
一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其第2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过于狭窄,仅将“生活消费”纳入保护范围,“金融消费”由于消费对象的本质差别而有显著不同,难以适用。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目标未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和《商业银行法》第1条提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它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列一起,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二是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7篇)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精选7篇)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第1篇根据XXX《关于加强广东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和XX《转发关于联合开展广东金融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大型公益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推进我县农村信用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辖区金融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和谐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县联社在全县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月”活动。
根据县联社的要求,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围绕:和谐金融、幸福广东这一活动主题,积极开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
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银行卡、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知识及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和机制(包括投诉处理制度、电话、部门和具体的程序等内容)和人民币反假等知识。
以下是我所在这次宣传活动中的基本情况:一、根据联社要求,我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进行了部署,成立以XXX负责人为组长,XXX等同志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工作小组,负责X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结合日常金融服务与营销工作,积极在我所范围内宣传金融知识,特别做好中老年客户、文化程度较低的等人群的银行服务安全与风险宣传。
同时,我所还结合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详细介绍我农信社的收费政策。
在活动中重点宣传、推广我农信社提供的便捷、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创新产品,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服务达到一定认知程度的消费群体,向其介绍我农信社当前的收费政策,引导客户理性选择银行服务,强化风险意识,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知识,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
二、在宣传方面,我所组织员工进行现场设点宣传,在营业网点门口设置宣传台进行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银行卡、网上银行、假人民币等相关业务知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有关法规政策等,并与广大群众密切的交流。
同时营业厅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等。
并设专人投诉处理工作台,深刻跟踪处理结果并接受金融消费者的监督。
金融消保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基于银行网点服务视角
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而处于弱势 地位, 因此应该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
国际国内情况回顾
(一) 美国实践。美国一直重视市场投资者权益,将
金融消费者视为市场投资者的一部分,对其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 先后出台的 《诚实信贷法》《住宅贷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隐私权 法》 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 为了应对金融动荡和恢复市场信心,奥巴马政府提出全面整改金 融体系监管机制计划,该计划中特别提出成立负责监视系统性风 险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和统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金 融保护局。2010 年 7 月,奥巴马签署了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 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二) 英国实践。英国的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工作开
展较早,2000 年英国颁布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案授权成 立金融服务管理署 (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业务的同时,专 门设立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用以保障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 益。为了更充分地实现消费者保护的目标,FSA 将原有的各个分 散的金融巡视员组织整合为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FINANCIAL PRACTICE 金融实务
金融消保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基于银行网点服务视角
◎张峰
【内容简介】 文章梳理了金融消保工作的国际国内经验,选取甘肃省 20 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样本,通过调 研分析了网点服务情况,指出金融机构在金融消保意识、企业文化建设、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 健全金融消保工作机制、加强多元监管合力、做实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对策建议。
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搭建金融消保工作交流平台调动各方力量推动构建金融消保社会化网络监督体系将银行内部自评外部监管评价社会信息共享消费者打分等要素纳入监督体系监管部门要结合社会化网络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考评体系加强名单制管理做好对商业银行的分类监管和针对性督导不断提升金融消保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全域化水平
2020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我行设立了专职理财经理,对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不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并对于销售文本中出现的收益率计算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消费者,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以上重点条款理财经理均会重点提示消费。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1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某某银行分行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主要工作开展总结如下:一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上级行和监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某某银行分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分行渠道管理部作为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配备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客户投诉管理等工作。
二是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
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公布各类产品查询渠道,真实披露产品和服务特点、相关风险点,计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对重大事项进行特别提示。
在网点设置理财销售专区,在显著位置放置风险提示,公示咨询举报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属性和信息,举报违规行为。
三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详细规定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和要求,销售金融产品只采集必要信息,切实保护客户隐私。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提供的个人客户信息只以合作范围为限,不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信息,确保提供信息要素最小化。
四是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方式和联系查询方式,制定完善《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指定渠道管理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为投诉处理牵头部门。
对支行、网点、分行部室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考核。
对监管部门转办投诉,及时转发相关责任部室和支行,对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与客户沟通,约定解决时限。
根据客户投诉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减少同类问题反复发生。
五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在营业场所设立独立的公益性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区,配备必要、充足的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并为消费者取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等各项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广大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对现代金融的认知水平,帮助其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和依法维权意识。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 词 : 融 消 费者 ; 益保 护 ; 金 权 以人 为 本
中图分类号 :8 03 F 3 .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6 4 0 1 - 0 11 )0 7 — 2 1 7 - 0 7 2 1 (2一 0 9 0
当前 , 在金融市场迅速发展 、 金融服务不断拓展 、 金融产品 日益丰富、 民生活与金融消费 日趋紧密 的 人
能力 范 围之外 的过度 透支 和非理 性 消费 。
( ) 二 金融机构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意识淡薄。近年来 , 金融消费者 比较集 中的投诉反映了有些金融机构 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 4 个方面 : 在合 同中设置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损害消费者 的权益 ;
不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 不以满足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为 目标 , 将不合适 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 金融消费纠纷受
服务 , 对客户权益进行充分 的保护。片面强调金融机构 自身的利益 , 淡化消费者保护 , 忽视消费者权益, 最终
会导致消费者产生风险厌倦和离场情绪 。 (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证个体利益与金融机构公平对等的必然要求 。从整体上看 , 四) 消费者 作为一个群体 , 与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地位 。而金融机构具有“ 公共物品” 和规模经济特征 , 金融消费者的“ 天
[ 任震宇、 4 】 凡军, 《 创新和完善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消费者报》20 年 1 月 1 。 ,09 2 0日 【 张庆莲、 5 】 张丽丽, 《 基层央行履职新模式面临的困 ,中国金融》2 1 年第 1 期。 难》《 ,01 5
责任 编辑 、 对 : 校 李旭超
时期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 的重要内容。 ( )u -  ̄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 金融机构实现更大社会效益的必然选择 。随着金 融理财产品的推陈出新和金融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 消费者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现象 越来越普遍 , 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创新。 金融产业要想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首先必须考虑到为客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作者:马福阳
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5期
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益及其保护一直被社会各界包括金融经营者乃至消费者本身所忽视。
随着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类型日益丰富,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日趋频繁化、多样化,这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问题日益凸现,因此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者,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想就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这一规定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调整范围,同时也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据此,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
虽然至今我国还没有调整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有法可依。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主要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施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选择
由于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涉及到的法律较多,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应由工商、消费者协会、银监、保监、证监、司法机关等部门共同承担。
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复杂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有两种选择。
最优选择是由政府主导(由于行政指挥权的制约,该机构只能由政府主导成立,其他任何部门主导成立的机构都是无效率的)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上述部门均作为该机构的成员单位接受该机构的指挥调度,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该机构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然后根据职责分工安排相关成员单位具体处理投诉案件,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投诉事项不在该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将投诉转到该专门机构处理。
次优选择是各部门各自为阵,在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这种方式,各个部门有权进行处理的投诉事项都非常有限,如果接到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投诉,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向消费者解释,让其向其他部门投诉,长此以往,就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该部门不作为,故意推诿,该部门的社会声誉必将受到损害;二是该部门受理投诉后,极极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处理投诉案件,处理效果取决于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是否成功。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低效率的,不仅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也加大了接受投诉部门的工作量。
四、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银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人民银行只能根据《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赋予的权力及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外汇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行业规章或者业务管理规定依法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能利用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权向商业银行施压,要求商业银行做出不在人民银行权限范围内的行为。
五、人民银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困难
(一)法律障碍
虽然《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赋予了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征信、银行卡、票券、人民币流通等方面的规章或规定也让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处罚,但是人民银行只能认定商业银行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章或规定,并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理或行政处罚,却没有权利对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载定,自然也就无法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仅能让商业银行停止侵权行为。
(二)人力资源不足
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当,会破坏人民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会使人民银行成为行政诉讼对象,因此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能恰当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在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这样的人才非常稀缺,制约了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用的发挥。
六、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组织机构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从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有对商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部门人员参加。
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法
律复杂性、业务复杂性,依靠个人或个别部门的力量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合力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人民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管理者,应该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使金融消费者了解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及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和业务流程,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一是成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电话;二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出符合人民银行法定职权的可以受理的投诉的范围,并进行公布。
(四)切实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责任
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人民银行应履行好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增强商业银行尊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动意识,减少直至杜绝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少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就少了,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也就少了。
(五)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由地方政府主导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人民银行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该机构,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