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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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26•【字号】成人发[1987]1号•【施行日期】1986.12.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成人发(198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镇改造的需要,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由规划部门定点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和其它拆除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城区的拆迁主管部门。

郊区、县房地产管理机关是所辖城镇的拆迁主管部门。

第五条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拆迁管理机关申请并领得《拆迁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的,由被委托单位向拆迁管理机关申请并领得《代办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

拆迁当事人如对房屋安置、补偿持有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一方如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由拆迁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城镇房屋以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为准;乡(镇)企业房屋和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的私有房屋,以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文件为准。

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房屋的估价,由拆迁人或委托的代办单位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

第八条用地范围内已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处置权归拆迁人。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26•【字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负责对房屋拆迁人或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第七条规划、房管、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22•【字号】•【施行日期】1991.10.2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1年9月2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应依照本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2000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文件,方可申请市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

论我国房屋征收制度之发展与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论我国房屋征收制度之发展与完善——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注 和认 同 , 根本 原 因在 于其不 仅是对 《 迁条 例》 拆 的简单 修 改, 而且是立法理 念和设计模式 的一种嬗变 , 也是我 国立法 工作者 和广大学者对 国家征收制度改革进 行的一种有 益尝
试。

的一系列法律行 为。 可见 ,拆迁条例》 《 只是笼统规定 了房屋拆
迁的行为 ,没有 明确区分拆迁的缘由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
促使 国务院法制办将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 《 迁条例》 纳入 了修改工作 日程 。 00年 1 2 拆 ) 21 月 9日, 国务
院法制办正式在官方网站上公 布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 例( 征求 意见稿 ) , 》 短短 1 5天内 , 共有 14 7人 登录 33 征集意见系统 , 下迄今为止 国务院行政立法征求公众意见 创 参 与人 数之最。[p 13 l ”时至 2 1 年 1 Leabharlann ( 01 月 1日, 国有土地上 《
调 和 区 分 。[1 46 ]1 () p
《 收条例》 征 中最引人注 意的莫过于正 文 中彻底 清除 了 “ 迁” 拆 字眼 , 取而代之 的是 “ 迁” 搬 一词。 对此 , 许多专家给予 了极高 的评 价 , 王锡锌教授认 为 :拆迁 ” 如 “ 一词 由“ 搬迁 ” 取
作者 简介 : 鸿飞(9 3 ) 男, 海大学法学院 院长、 海大学公 用事业 法研 究所所长 、 学教授 、 士生导 师。蔡 鹏 邢 16 一 , 河 河 法 博
其对拆迁说“ 的权利 。 不” 也没有充分保障拆迁 过程 中被拆迁 人的 申辩权 和质疑权等 。《 征收条例 》 汲取 了这一教训 , 在征
收原则 中特别 提出了程 序正 当的概念 , 对征收决定 的作 出和 征收补偿 的具 体程序都作 了详细的规定 , 比归 纳 , 对 国有土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1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石排拆迁公告(2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石排镇实际情况,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石排镇范围内拆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石排镇XX社区、XX社区、XX社区等共计XX个社区,涉及拆迁户XX户,拆迁面积XX万平方米。

二、拆迁原因1. 优化城镇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3. 推进石排镇经济社会发展,打造现代化新型城镇。

三、拆迁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方式:本次拆迁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租赁补偿等方式。

2. 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户等面积或等价值的房屋调换。

(3)租赁补偿:对于无法进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被拆迁户一定的租赁补偿。

3. 补偿费用:(1)被拆迁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2)搬迁费用:按照被拆迁户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3)临时安置费用:按照被拆迁户实际安置时间给予补偿;(4)其他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四、拆迁程序1. 拆迁公告:本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拆迁办公室登记,办理拆迁手续。

2. 拆迁评估:拆迁办公室将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补偿依据。

3. 拆迁协议签订:拆迁办公室将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拆迁实施:在拆迁协议签订后,拆迁办公室将组织专业拆迁队伍进行拆迁。

5. 拆迁补偿发放:拆迁补偿款项将在拆迁完成后及时发放给被拆迁户。

五、优惠政策1.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一定的奖励;2. 对于拆迁范围内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税收减免;3. 对于拆迁范围内的居民,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就业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正文:----------------------------------------------------------------------------------------------------------------------------------------------------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1日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管理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企业:《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大同市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意见》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是指被拆迁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包括国家经租产房屋、单位产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是指被拆迁的自建自住且户主有与其院落、房屋相对应的正式户口并与户主身份证相符、又确无其他住处的,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居住人。

被拆迁户是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的统称。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居住人应按规定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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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 明确机关建办公用房不算公共利益 2011年01月22日 02:16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易靖

字号:T|T 0条评论 打印 转发 本报讯昨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与此前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关于公共利益界定上有一增一减。

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六种情形之一,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一条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增加了“外交需要”,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被删除。也就是说,条例将“外交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明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补偿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规定:在征收补偿方面,条例作出了诸多细致的规定。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除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外,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此外,关于补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曾就拆迁条例上书国务院的五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这些规定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强调补偿要及时、充分、到位。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的明确,有利于对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和审查。

多项权力升格至省级政府 变化:条例与二次意见稿相比,多项权力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如: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解读:王锡锌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级别较低,可能会导致各地差别太大。由于拆迁涉及地方利益,可能会使地方政府设计对其有利的规定。因此,这个调整有利于规避这一问题,也比较符合现实。

评估机构造假最高罚20万 变化: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王锡锌说,与二次意见稿相比,明确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造假的罚款处罚,触动其利益。

此外,条例明确“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旧城改造引入听证会制度 变化:条例明确,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解读:王锡锌说,这对旧城改造争议问题做了调整,原来没有提到多数人不同意的问题。王锡锌认为,实行听证会制度等于引入了“刹车机制”,补偿不到位不能搬迁。

住建部:房屋征收评估完全按市场价 2011年06月08日 02:31 来源:新京报 作者: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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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昨天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评估新流程 选定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实地评估 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公示解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变化1 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解读】 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 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拆迁补偿大事记 1991年1月 拆迁服从城建需要 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鉴于原《条例》存在“补偿标准过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等问题,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年11月起施行。

2003年12月 房屋拆迁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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