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教案.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教案资料

遂宁市财政局人事教育科 谢亮
2015年8月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1、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2、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3、制定公务员法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进程。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务员法的 颁布和实施,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国公务员 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我国公务 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三考核
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结果的 使用等。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三个突出的地方: (一)对公务员实行分类考核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将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区分开来,
公务员法讲座课件

考核内容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 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 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
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一般应具有相应职位的任职经历,符合交流职位的资格条 件。
要点二
交流程序
包括确定交流对象、制定交流计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等环节。
培训与交流的意义和作用
提高公务员素质
通过培训与交流,使公务员不断更新 知识、提高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
促进人才流动
通过交流,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 作与交流。
近现代文官制度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官制度的 传入,中国也开始建立自己的文 官制度,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 法大纲》和北洋政府时期的《文 官考试法》等。
当代公务员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起 一套适合国情的公务员制度。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 制度的正式建立。2005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颁布实 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公务员制 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 程。
申诉控告权
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控告。
申请辞职权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辞职。
公务员的义务
01
02
03
遵守宪法和法律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 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履行职责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 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
公务员法讲座

公务员法讲座第一讲概论一、什么是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定义古代:官、吏。
1949年后:干部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叫公务员。
2005年《公务员法》本法所称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具有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众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政府直属事业党委及其工作人员党委、政府部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是公务员吗?《公务员法》一般法,《法官法》特别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的正面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的发面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公务员法》第13条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公务员法》第12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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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
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
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公务员法的特点
1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 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 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 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
二
公务员法的特点
二、公务员法的特点
1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
国外公务员范围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
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们要实现的四个 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 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 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
那样的现代化的概念,
而是‘小康之家’。”
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 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 第二步从1991年到20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 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 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一
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公务员法的特点
二
三
关于公务员法实施的几个问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 “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 以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 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法培训PPT

三、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提出了更高、 更严格的要求
6、公务员受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公务员受开除以外 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 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 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款)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 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 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 职务。
二、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的 新发展
7、法官、检察官“两考合一”
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确定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 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 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二、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的 新发展
8、进一步明确公务员的交流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 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三、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提出了更高、 更严格的要求
4、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 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 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私利; 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三、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提出了更高、 更严格的要求
1、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法 》培训PPT课件

-- 曾庆红 --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空白, 具有里程碑意义 。
▪ 二是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实现干部人事 管理的科学化 、民主化、法制化 。
交往、应变和表达能力。
▪ “德”、‘才”是人才素质的两个方面,所谓 “德”,就是看干部是否具有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 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坚持社会主 义道路和党的领导”;所谓“才”,是指人认识世 界、改造世界的才智和能力。就是看干部在执行党 的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岗位上,是否具有胜任工作 的能力和本领。
人选。
❖ 所谓择优,是指通过竞争优先录用或使用优 秀人才。择优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方面, 主要表现:一是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 格考察的办法,从报考者中择优录用;二是公务 员的晋升标准,包括考核的结果、工作实绩、组 织领导才能等,优者晋升,特别优秀的可按规定 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 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使用。
可以依据法定程序,给予辞退。所以,本条明确规
定了要注重工作实绩,促使公务员不断进取,积极
向上,要有忧患意识,成为一名真才实干的公务
员,只有这样才不愧于公务员的称号。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以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为
主要依据,通过对“公务员”进行科学合理分类, 按照各类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以及 各类公务员的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 “道德能弥补才能的不足,才能永远弥 补不了道德的不足。”
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法》导学教案

《公务员法》导学教案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年月授课班级:第一部分课程性质、总体要求及考核方式1.课程性质开设《公务员法》这门课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从目前高校学生的就业情况看,相当大的一部分本科毕业生都报名参加全国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因此,极有必要使其学习和了解关于公务员的基本知识,尤其是,我们学校是政法类院校,本科生毕业后从事公务员职业的更是占毕业生的一个很大比例,开设一门有关于公务员基本知识的课程就更有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2)通过对国家公务员法的概念及特征及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特征等基本原理的学习,能够掌握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等相关的操作程序。
以及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的操作,为将来力争走上公务员岗位同学提供理论基础及岗前培训。
(3)作为一门法学课程,《公务员法》是一门调整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科学,主要讲述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其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与特征、公务员法的概念、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职位分类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
教学中,授课教师将会注重通过基础概念、基本原理的熟悉,引入实践案例,在以案说法的基础上加强学生对概念、原理的融会贯通。
2.课程教学要求本学科重点介绍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与特征及公务员法的概念、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特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职位分类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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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条文变化: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需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更严谨地表述。
二、要点提示:(一)、弄清三个概念: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
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
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
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如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
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
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
义务的结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
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
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1).身份方面的权利。
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
(2).职务方面的权利。
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
(3).经济方面的权利。
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障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
(4).政治方面的权利。
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
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
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采取克制的态度等。
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
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阅看内部文件的权利。
(5).其他权利。
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二)、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
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
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三)、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
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
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条文变化与特点(一)、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
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的公务员都适用一套职务序列,实行一种管理办法。
公务员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挤。
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
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靠职务晋升,但是机关中的高层次职务特别是高层次的领导职务是极其有限的,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
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置: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二、要点提示: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置的依据与要求。
二是职务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置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
三是级别设置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
下面重点说明四点:(一)关于职位类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置,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
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一是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置的前提,职务设置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
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置的单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