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抵债资产管理规定一、总则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为了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
二、抵债资产的取得(一)抵债资产的取得方式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抵债、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等。
(二)取得抵债资产的条件1、债务人和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够合理确定,且不低于债权的本息金额。
3、取得抵债资产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纠纷。
(三)抵债资产的评估在取得抵债资产前,金融机构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抵债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
三、抵债资产的保管(一)保管责任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抵债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抵债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方式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如仓储、租赁保管等。
(三)保管费用保管抵债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合理控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列支。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一)处置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二)处置方式1、拍卖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抵债资产转让给最高出价者。
2、协议转让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与意向购买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条件。
3、招标转让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受让方。
(三)处置程序1、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价格、时间等关键要素。
2、内部审批按照金融机构内部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实施处置按照确定的处置方式和程序进行操作。
4、收款与过户及时收取处置款项,并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五、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入账价值的确定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知识杂货店

乡村商业银行不良财物处理办法133号(5月18日)榜首章总则榜首条为规范乡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不良财物处置行为,明晰作业要求,防备道德危险,进步财物处置功率,依据银监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财物处置尽职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行实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不良财物、不良财物处置、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1)不良财物是指本行在运营中构成的不良借款(四级、五级分类中的后三类,十级分类中的后四类)、抵债财物等。
(2)不良财物处置是指本行对不良财物展开的财物处置前期查询、财物处置办法挑选、财物定价、财物处置计划拟定、审阅批阅和实施等各项活动。
(3)不良财物作业人员是指本行参加不良财物处理及处置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行在处置不良财物时,应恪守法令、法规、规章和方针等规则,在坚持揭露、公正、公正和竞赛、择优的根底上,努力完成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财物作业人员与债款人、担保人、财物受让方、受托中介安排存在直接或直接利益联系的,在不良财物处置中应当逃避。
第五条施行不良财物处置尽职问责制。
在不良财物处理和处置进程中,对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章、方针和本办法规则的,按本行相关规则对有关职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章财物处理要求第六条总行危险处理部担任不良财物处理作业,首要职责是:(1)不良财物处理作业的全体和谐;(2)不良财物处置尽职准则的拟定和修正;(3)树立各支行不良财物处理台账,守时进行查看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并汇总上报不良财物各类报表;(4)拟定不良财物年度下降和操控方针,分化实施使命,守时监测和查核;(5)安排树立不良财物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6)对支行上报的不良财物处置请求及计划进行审阅,并按程序规则会同支行对处置计划进行查询证明和点评;(7)将不良财物处置计划提请财物处置委员会研讨批阅;(8)对财物处置委员会赞同的处置计划合作相关支行安排施行。
第七条总行财物处置委员会担任不良财物处置计划的批阅。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减少资产损失,明确抵债资产在收取、保管、处置等环节中的操作程序,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权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以物抵债应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
在债务人、担保人确无能力以货币资金清偿时,要优先采取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方式回收债权。
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无更好的保全措施时,可以实施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在收取抵债资产时,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考虑资产市场情况、快速变现情况、扣除资产欠交税费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后一次拍卖底价等因素后,合理确定收取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
抵债资产收取后需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对抵债资产要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快速处置,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相关工作第五条为规范全行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设立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负责抵债资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二)负责对以物抵债项目可行性及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全行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损失作出认定结论。
第六条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资产保全部、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和风险管理部。
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广西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XX风险,规范XX的管理与核算,减少XX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具体是:(一)已依法设定为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
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
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本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
(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各支行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11-01-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六章附则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第二条及时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第二章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第四条处置时限要求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第五条处置方式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第六条处置方式的选择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七条处置过程的公开化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第八条公平对待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第九条二人经办原则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第十条抵债物评估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第十一条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第十二条处置费用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变现损失的处理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第十四条处置档案的保管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第十五条分行审批权限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第十六条总行内部审批权限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第十七条预报与预审制度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第十八条正式申报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第十九条申报材料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抵债物情况介绍;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第二十条审查要点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着、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第五章责任的认定原则第二十五条变现损失责任认定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第二十七条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第二十八条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着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第三十条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第三十一条处置责任的追究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定义与解释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2.办公用品;3.价值在20万~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4.小型通用机器设备;5.普通工艺品;6.除以上五项外,抵债金额在10万~30万元以下的物品;第2项和第6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级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确定后执行;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增本条规定的易变现物的范围;未经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不得调减本条易变现物的范围;易变现物以外的抵债物为难变现物;四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多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多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或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本办法所称处置责任人是指对抵债物负有处置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具体管理抵债物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制定人是指拟订、审查及审批处置方案的有关人员;六本办法所称重要媒体是指在拟处置抵债物目标市场中具有广泛影响、熟为人知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信息媒介;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部门对同级资产保全部门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及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正当性、公开透明性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评价;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表略。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强化责任约束,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XX[2005]53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抵债资产系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
本细则所称以资抵债系指本行的债权到期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益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系指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时,按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金额系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权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净值系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第四条抵债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原则。
在追偿债权时,应坚持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
在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应优先采取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拍卖、变卖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确实无法实现现金回收,且没有更好的保全手段时,可以考虑实施以资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向抵债人支付补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组织审批和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
第六条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资产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以资抵债项目的申报、抵债资产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暂行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及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回快我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处置步伐,规范接收、管理及处置行为,促进资产效益全面提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因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产,以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二章接收原则及界定第三条信用社接收低债资产必须坚持"严格控制,合法取得,易于变现、定价合理、逐级审批、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用于抵债的物资必须是借款人或担保人等责任人合规合法的有效物资。
一、下列物资可以作为抵债资产:1、已经依法设定抵押权、质权的抵押权、质物;2、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可以依法完成产权转移,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3、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财产,信用社认为需要取得的,上报县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取得。
二、下列物资不得作为抵债资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2、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商誉等无形资产;3、危险品、伪劣品、易损及禁止流通、转让的物资;4、事实上不能变现或难以处置的资产;5、其他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债资产的财产。
第三章作价及取得第五条抵债资产的价格确定。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应当预先扣除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扣除后的净值计算。
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1、借款人、担保人与信用社协商确定的价值;2、借款人、担保人与信用社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中介机构确认的价值;3、人民法院以判决、裁定形式确定的价值。
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原则上不高于贷款本金与表内外应收利息之和;确有超出贷款本金与表内内外应收利息之和的,其超部分暂不作账务处理,只在抵债资产登记簿上登记,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接收抵债资产时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给原来的抵债资产所有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商业银行在发展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为了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安全稳定,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管理。
本文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
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定义
待处理抵债资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加、信用风险暴露等原因导致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的资产。
三、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分类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待处理抵债资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已逾期90天以上或有实质不能偿还能力的贷款。
2.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下但已逾期的贷款。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未收回的货款账款。
4.存货:存货是指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尚未售出的物品。
5.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除了以上四类外,还包括农村商业银行拥有的其他待处理债权资产。
四、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1.风险管理原则:根据风险状况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和评估,
并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2.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要公平、公正、透明,保
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待处理抵债
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原则,农村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来管理待处理抵债资产:
1.风险评估: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对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资产的价值、流动性、违约风险等方面的评估。
2.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将待处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管理,
区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时限。
3.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补足、提前垫款、
增加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4.资产处置:根据不同类型的待处理抵债资产,采取相应合理的处置
方式,包括公开拍卖、买卖合同转让等方式。
5.信息披露:及时向有关方面披露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
待处理资产的分类、处理结果、风险措施等。
六、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为了保证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与检查。
农村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
并接受监管机构和外部审计的监督和检查。
七、结语
本文提出了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的管理实施细则,并给出了
具体的管理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注
重风险管理和公平公正原则,以实现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保护银行和银行业整体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