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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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完全版: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转自搜狐产业新区)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

各小企业产业园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四层。产业园内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今后可化整为零分割转让。

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直至办理工业标准厂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分割测绘不得违反最小分割单元要求。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孵化器可以分割转让。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

分割后可以申请变性。如分割后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试点意见》,2014年8月

明确提出综合用地的概念,鼓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根据业态需求,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自贸区内存量用地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转为综合用地。在转让方式选择上,对于主导用途为研发总部类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其产业项目类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而不用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7月起执行

最高年限50年变20年。7月1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逾期不开工可收回土地。原则上开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6个月,竣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24个月,且受让人只能提出一次开工延期申请和竣工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均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引入履约时间保证金。开工、俊工、投产三个阶级,均设有相应履约保证金。不得整体、分割转让。土地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变向流转,受让人资格需审查。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经出让人同意方可改变。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土、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综合认定,抵押权实现时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优先购买。

《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

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

上海《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2013年3月鼓励商务楼宇购买及定制。临港管委会鼓励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对自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10‰至30‰的一次性奖励。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临港地区对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对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上海市规土局关于《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部分操作口径的通知,2010年

鼓励租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经认定符合届时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经承租方申请,可优先租赁,重新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若承租方提出由租赁转为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支持企业分割转让节余土地。在满足本企业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产业项目使用: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企业已用土地面积不少于出让总面积的50%,且节余土地满足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

可以适当突破7%。高新园区(含分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应当合理划分土地使用性质,适当配置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满足园区内职工的生产生活需要,单个工业项目如需在基地内设置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配套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7%的上限控制。

北京北京政府工作报告

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

引导孵化器聚集发展。更加注重培育市场化的科技服务组织,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集聚发展,为企业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缩短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土地。代建厂房。由建设方通过出让或直接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标准厂房或者按照产业要求定制厂房,将厂房出租给入区企业。

直接租赁,期限10年。租赁年限一般为1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可申请续租。

有条件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储,或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转让给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区企业使用。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 2013-2015年)》实行弹性年期制度,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区分自用或出售两种情况,自用部分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出售部分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转让。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以转让的,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前海管理局。

杭州《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2014

年4月14日起施行

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一般通过租赁土地或厂房解决,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单独组织供地。

厂房可分幢、分层转让。鼓励(注意,是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配套用地不得超过7%。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8。

最高年限30年。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按照30年设定,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

转让前需通过6年试用期。采取“分期分阶段出让”方式的,首期出让年限为6年,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可以续签剩余24年出让合同;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土地成交后可以签订租赁期为6年的土地租赁合同,期满经考核评价达标后,改签出让年限为24年的土地出让合同。

鼓励发展产业用地。对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集团总部、金融办公、科技研发、自用办公等土地,可通过约定自持与销售比例、制定地价修正规则、创新供地方式等措施予以支持。

广州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意见》意见

7%、14%、15%。园区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占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5%;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

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探索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可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对项目经营情况和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再视情况有偿续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档出让年限。打破现有单一最高50年期出让模式,拓展为10年、20年、30年、40年和50年5种模式,5种模式下将分别设定最低价格标准,使用期为10年的价格相对较低,50年的则价格相对较高。

推广标准厂房模式。推广中小企业供应标准厂房模式,研究工业地产等新型土地利用形态的支持政策。

租赁供应为常态,出让供应为特例。按照不同产业,全面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制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的意见》—2013年11月

弹性年期最高不超过20 年。

续期不得超过2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届满的,应根据分期考核评估协议落实情况和市政府出让到期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准予续期或收回土地的手续。续期年期不得超过20 年。

《中山市工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稿

工业厂房开发实施准入审批。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业房地产开发将实施准入审批。中山市将成立“中山市工业房地产项目联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或规划局)。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编写《本镇(区)工业房地产发展规划》,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即获得规划准入资格。

严格控制商品厂房变相成商住用房。严格审核设计图纸,凡工业地产建筑设计图纸,不得有诸如厨房、阳台、烟道等居住功能设计内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

建立厂房预售制度,出售面积不得超过七成。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预售商品厂房时,必须经市住建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厂房预售许可证。出售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0%。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6]307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12.23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

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

房地产企业审查要点

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三个证由市住建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交付时: 1 2 3 4 5 6 7 8 9 一级资质的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5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的条件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3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级别的划分2010年

2010-2011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出版社: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年 规格:精装七卷16开 定价:1698.00元 优惠价:780元 目录 第一篇 2009-2010年房地产价格及投资运行情况第一章房地产价格 第一节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总体情况 第二节房地产价格动因分析及未来价格走势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投资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商资金

第三节区域投资特征 第三章 2010年房地产价格预测 第一节房地产投资预测 第二节房地产需求预测 第三节房地产供给预测 第四节房地产价格预测 第五节房地产景气预测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 第一节 2009年1—11月主要房地产政策一览 第二节地方特殊政策 第三节 2010年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展望 第二篇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级别的划分第一章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章土地等级 第三篇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 第一章资产评估的依据、原则与标准 第一节资产评估的定义与特点 第二节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假设 第三节资产评估的依据和原则 第四节资产的价值类型及评估标准 第二章土地评估 第一节土地评估的程序

第二节土地质量评估 第三节土地自然适应性评估 第四节土地生产潜力评估 第五节土地经济评估 第六节城镇土地评估 第七节农用地评估 第八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第三章资产评估的程序与方法第一节资产评估的程序 第二节资产评估方法 第四章房地产评估 第一节房地产评估概述 第二节折旧计算 第三节拆近评估 第四节房地产税收评估 第五节抵押贷款评估 第六节房地产和市场评级 第七节写字楼定义 第八节旅馆房地产评估 第九节购物中心评估 第五章机器设备评估 第一节机器设备评估概述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 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 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 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 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 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 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 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

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 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 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 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 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 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 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 式出让”。2003年 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 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 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培训课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56号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

房地产项目施工图图纸审查要点

施工图图纸审查要点 ●图纸内容/适用范围 ________项目____期(_____________组团) □招标图 □确认施工图 ●工作流程/步骤 经办人审核确认→项目设计负责人复核→部门技术负责人审定→部门秘书盖章下发 ●会签栏 拟 稿 审 核 审 定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在上栏签字代表对以下审图内容的确认: □ 核对审图清单,未发现问题。 □ 核对审图清单,发现问题,说明如下: ●审图清单 确认 备注 1 图纸范围 1.1 图纸份数是不是合乎要求(正常施工图至少需要12份), 需要对照设计院的送图单。 1.2 每套图纸前页是否都有目录。 1.3 图纸内容是否涵盖清单所有内容(对照图纸张数和目录内容)。 1.4 结构图纸是否附有计算书和相关资料 1.5 节能图纸是否附有计算书和相关资料。 1.6 所有图纸是否都附带有电子文件光碟。 此栏为部门秘书盖章 和后续部门收图凭证

2 建筑专业2.1 设计说明 2.1.1 指标是否已经核对无误,(尤其是当项目多期开发时,每期的指标应反复核对确保无误)。 2.1.2 各部位做法应与我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指导书一致。 2.1.3 电梯应满足我司提供的设备选型要求。 2.2 总平面 2.2.1 是否已标明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是否所有建筑和构筑物(包括台阶)都确保在红线之内。 2.2.2 各项技术指标表是否齐全,重点是用地面积、容积率、计容面积、不计容面积、人防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公共配套设施、车位比等大指标是否满足规划要求。 2.2.3 标注所有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车行出入口)的名称、宽度、转弯半径和各控制点标高,有开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口的,要标注开口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 2.2.4 核对一般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围道路标高高0.2m以上以保证排水顺畅。 2.2.5 基地内建筑要标注功能、层数和高度,建筑物轮廓应加粗。 2.2.6 正确表示建设单位和项目的名称、分期、组团和楼栋编号,并与附表保持一致。 2.2.7 建筑退距(退城市道路、用地红线)、配套面积、日照间距等确认都满足《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2.2.8 核对消防系统图,确认是否满足消防规范。 2.2.9 避免设备用房和商业等公建对住宅产生干扰,设备用房尽量安排在地下室。 2.2.10 室外泳池旁应设计淋浴设施。 2.2.11 地上车位应避免紧邻住宅。 2.2.12 提供一层总平面图及标准层总平面图(白图或电子版),核对是否满足景观要求,周边环境对住宅是否有影响,是否产生安全防范问题。 2.3 地下室 2.3.1 地下室布置合理:地面排水及组织是否合理;上部建筑以外地下室疏散楼梯位置是否合理;风井布置是否合理;设备用房及人防口部等布置尽量不占用车位;车位布置是否合理,人防做到面积要求下限。

最新工业土地限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

优质参考文档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 一、 定义 本文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 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二、 房地产行业总体特征 1、 政策敏感性。 2、 资金密集性。 3、 区域性较强。 4、 自偿性特征。 三、 项目审查判断三大关键因素 区位和客户群 (老城区、大型居住新区、 户型-购房群体) \ / 完工风险 除上述外部条件外,内部的管理和操作风险 (抵押、预售资金监管)是风险管控的关键 四、申请人及股东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股权结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追溯到最高一级)的实力和市场品 牌。 1、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和品牌: (1)股东是否央企、省市国企或大型民营房企;如股东构成有各类财务投 资者,须关注是否明股实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授信方案须提出保障我行权益 销售风险 品牌和实力 t 股东和集团实力、开发经历、 、销售排名、市场品牌) 商住 财务风险 实力:完工风险、整体抗风险能力 品牌:销售风险 成本与价格 (跌价空间-市场波动风险、 定价合理-可比项目-

优质参考文档的措施; (2)股东主营业务板块构成。关注房地产开发从业时间,开、竣工面积等;关注其他主营板块的行业地位和集团整体经营稳定、综合实力情况; (3)市场对其品牌的认可度:近几年全国销售排名(克而瑞排名)或区域性排名。 2、在建项目以及土地储备情况,关注在一、二、三四线城市的占比。 3、集团财务情况,关注集团整体债务压力情况,判断整体抗风险能力。申请人财务情况,关注有无资本金抽逃或差额能否放款前落实、申请人其他项目融资落实情况、本项目已取得的外部融资和销售回款被集团或其他项目占用等情况。 五、项目位置审查要点主要审查项目在该城市所处区域和具体地段的居住组团、配套成熟度,关注当地市场对该区域的认可度 (一)地理位置:分为三类,主城区、大型居住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体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归类。 1、大型居住新区:关注政府对该区域的未来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当地居民对该区域的认可度。是否政务/ 商务或居住新区核心地段等 2、其他地区:分析该地区有哪些特殊优势,针对的销售对象。 (二)周边生活配套设施情况 1、与主城区之间的交通情况:轨道交通情况、跨河大桥(或跨河隧道)情况(有河相隔的)。 2、是否在学区房范围(划归的重点小学和初中情况), 六、项目自身审查要点 (一)项目土地审查要点主要审查土地取得程序、合同特别条款、价款支付情况。 1、土地取得过程和取得方式。 2、土地成本和支付情况,并计算楼面地价。 3、土地证取得情况及相关记载内容。 4、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或还建(回迁)、限制销售等特殊约定。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 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 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 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 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工业用地政策报告-专项研究

工业用地政策报告

一、国家顶层政策 顶层规章制度 1、2014年6月,国土部发布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指出,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不过,《规定》明确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此时,全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给出工业用地上厂房或办公楼能否进行产权分割的明确规定。 2、目前国家并未就工业用地转让出台明确规定,同样在工业用地的产权分割上中央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已地方政策为准。

(一)东莞 ?政策依据:《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 ?对象:科技企业孵化器,指以培养各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各类前孵化阶段、孵化 阶段和加速阶段等。 ?可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有固定界限、乐意独立使用并具有明显(栋号、室号)的房屋。 “单位之小堪比住宅商铺”。 ?如何认定为东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满足这些要求:属在东莞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 构,并符合“八有”条件,既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具体参照《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办法》2018年9月11日。其中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 地上产业用房达到条件后可进行产权分割、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二)青岛 ?政策依据: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2月 ?对象1 : 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符台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专门投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用于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 ?可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 (1)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 (2)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 (3)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生。 ?入驻企业限制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有关要求。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及尽职调查清单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 一、房地产收购得种类 房地产项目收购包括:在建工程转让与项目公司收购两种 1、在建工程转让又叫转让资产(烂尾楼得收购) 2、项目公司收购又叫股权转让 二、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步骤: 1、项目收购意向书 2、项目尽职调查 3、洽谈正式合同 4、交接 三、意向书 意向书包括:1、意向股权数量;2、对价金额;3、意向金(一般锁定1000万-5000万共管一个月) 四、项目尽职调查 包括: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2、项目公司财务审计;3、所收购项目得主体调查 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 (1)营业执照(包括正副本就是否过期); (2)各种开发资质 (3)税务登记 (4)企业组织代码 (5)贷款卡 (6)所有股东得存在与变更情况 (7)股东章程得变化情况 (8)历次股东会议得会议纪要 (9)历次董事会得会议纪要 2、项目公司得财务审计 (1)对项目公司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目得就是主要审查项目得资产与负债情况;税务情况与债务情况) (2)项目公司需提供原始凭证与账册 (3)项目公司得往来账款情况(目得主要就是考察项目得采取就是否干净) (4)项目公司财务得现金流调查(目得主要就是防止项目公司利用财务手段清理债权债务) (5)审计项目公司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6)审计项目公司得纳税情况、债务情况以及项目公司得银行账户 3、所收购项目得主体调查 (1)项目得所有权证与批文,包括①项目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转让合同与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②项目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③项目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④开工证等。 (2)项目所在地得规划情况(包括控制性规划与详细性规划) (3)项目得可行性批复 (4)项目得规范性调查 (5)项目得以前得经济活动得调查 五、洽谈正式合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土资源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

法供地。二、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我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内容详见附件2。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3.四、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

(完整版)房地产审计要点

一、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 1. 审计协议书中承包方资质条件:承包人是否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 标单位;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及安全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 2. 审计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支付时限和支付方 式;是否按照规定预留了审计保证金;是否存在可能超拨的条款和约定; 3. 审计项目经理的资格:项目经理是否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 项目经理部成员是否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项目部成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合同价款 4. 审计项目管理条款:对于报验、隐藏工程验收、变更、签证、材料设备 价款的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明确、可操作的约定; 5. 审计结算条款:合同价款的选择方式是否准确、正确;合同价款的调整 条件、方式、范围、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违背招投标的精神;是否有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条款; 6、审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对违约责任的认定是否清楚明确;对违 约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是否明确具有可执行力;争议约定是否明确无歧义,是否存在损害发包人利益的约定; 7、审计合同附件: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签署了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约定的保 修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是否符合要求;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是否全面、准确;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表是否符合约定。 ●采购合同。 1. 审计合同供货方资质条件:供货商是否为通过招投标、议价方式确定的 单位;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的真实性。 2. 审计材料款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招标、议价文件中规定的支付时限和 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工厂或上级部门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规定; 3. 审计合同价款:材料、设备价款形成的依据资料是否真实;有无相关的 考察、比价、招投标资料;价款中有无违背招投标或议价精神的情况;

工业用地政策分享

近年有关工业地产的政策及影响 政策内容 2003年工业用地政策 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2003年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通知为了巩固18号发出的紧急通知的结果,国土资源部又发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各类园区内,工业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该协议共20条,详尽的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要求,还确定了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判断是否低地价出让土地的行为划了线。 2003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并对清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不符合开发区标准的要坚决停办。对已批准的开发区如有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土地,依法处理,如确需扩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今后要严格控制实力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03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臵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臵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臵的重要基础。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为贯彻落实31号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标准》的有关实施政策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二、《标准》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标准》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国家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以工补农、以城促乡、城乡统筹”的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具体而言,《标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 通知 篇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01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 的通知 20xx-11-06 国土资发〔20xx〕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和工业用地供应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政策调控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合理选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

式 工业项目行业门类多,对产业政策、环保标准、产业布局结构和生产技术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坚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业用地的特点,合理选择出让方式,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三)为充分了解工业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让进度和出让规模,各地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要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功能分区)等信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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