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1) 202号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02号发布时间:2001年12月30日状态: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

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此条款已废止)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

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浙江财政地税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2]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2]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等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2.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经省政府批准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一、粮油储备商品企业及其直属库 1 .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 . 浙江省粮食局直属粮油储备库 3 . 浙江德清国家粮食储备库 4 . 浙江中穗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中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5 . 浙江越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越州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6 . 浙江省舟山储备中转粮库(浙江方舟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7 . 浙江衢州省级粮食储备库(浙江通衢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8 . 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9 . 浙江宁波镇海国家粮食储备库 10 . 浙江省镇海港中转粮库有限公司 11 . 浙江嘉善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12 . 浙江驻开原辽北国家粮食储备库 13 .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14 .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15 .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 16 . 杭州市军粮供应中心 17 . 杭州市精贡仓储有限公司 18 . 杭州勾庄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19 . 杭州萧山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20 . 杭州余杭区粮食收诸有限责任公司 21 . 富阳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2 . 临安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3 . 桐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4 . 建德市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5 . 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6 . 绍兴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7 . 诸暨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8 . 上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29 . 新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0 . 新昌县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31 . 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2 . 嵊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33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34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35 . 嘉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七星粮站 36 . 嘉兴市军粮供应站 37 . 中谷集团乍浦国家粮食储备库 38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39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海盐县中心粮库 40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停驾桥油库 41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武原收储分公司 42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沈荡收储分公司 43 .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军粮供应站 44 . 海盐县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5 . 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纲要完整版

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纲要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安康地区计划局(2000年7月) 在世纪之交,全国进入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夺势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安康加快发展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给合安康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要求,特提出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规划纲要。 一、安康在西部大开发中的独特地位和市场条件 (一)优势条件和独特地位 安康地处我国西部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生物、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十分丰富。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发展,特殊气候、地理、地貌造就的三大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经受了市场的考验,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模式。依据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相对优势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从陕西、西北和西部的全局看,我区立体性的气候,多样性的资源,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顺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优势条件,这些优势条件不仅是独特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1、安康是西北少有的亚热带资源区,是西部多样性生物、矿产资源的密集区。全区汇集各类经济植物3000多种,树种2000多种,药源种类1300多种,动物430余种,是陕西及西北重要的林特产品和中药材基地,大宗的茧丝、生

漆、茶叶、烤烟、药材、木材在全省及西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资源加工产品如丝绸、绞股蓝总甙、葛根素、薯蓣皂素药品、精制茶、魔芋和富硒食品在西部、全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全区已发现各类金属、非金属矿产65种,探明有工业开采价值的32种,其中汞、锑、铅、锌、黄金、重晶石、毒重石、瓦板岩、水泥灰岩储量居全国或全省前列。这些资源大多数是国家急需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市场前景看好的资源。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低,极具开发潜力。 2、安康是陕西乃至西北独有的水资源密集区。全区年总水量252亿立方米,人均自产径流量3964立方米,是全省的2.6倍,全国的1.5倍。汉江水质好,流量大,为国家和陕西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水源地。汉江干流和九条支流水能蕴藏量469万千瓦,可开发量263万千瓦。规划的汉江梯级开发共7座电站,6座在安康境内。已建成安康、石泉两座,装机98.5万千瓦。在水资源短缺的大西北和极度缺水的陕西,宝贵的水资源优势,不仅是大开发的“瓶颈”性资源,也是建立水产业不可替代的资源,同时由于秦巴汉水形成的自然风光旅游资源更具开发潜力。水资源的开发是安康、陕西大开发的关键、潜力和希望所在。 3、安康是区域性的交通枢纽,东西南北大开发的区位承接地。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构成了安康便捷的立体交通。西康、阳安、襄渝三条电气化铁路交汇安康,贯穿区内7个县市,2000年完成阳安线扩能,襄渝铁路扩能即将开工,316、210两条国道横贯境内,区内“三横六纵”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汉江航运规划最大可通行500吨级船舶,安康港是西北最大的内河港口;扩建后的安康机场复通西安航线。随着西康铁路建成通车,阳安、襄渝铁路扩能,西安—安康—重庆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和汉江航道开发整治,安康连接东西、沟

2012年最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近几年来,国家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西部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国家对西部发展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重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中。根据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还未出台) 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进口自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仅限西部地区销售自产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

201215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一、背景资料: 1.中国西部是指西南五省市(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西北五省市(山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和内蒙古、广西以及湖南的湘西、湖北的恩施两个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组成,被称为“10+2+2”。面积为 6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71.4%;人口3.64亿,占全国的28.6%;国内生产总值18245亿元,占全国17.1%。西部地区与蒙古、俄罗斯等14个国家接壤,陆地边疆线长达1.8万余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境线的91%;与东南亚许多国家隔海相望,有海岸线1595公里,约占全国海岸线的1/10。 2.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很大。改革开放以来,面貌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等原因,经济相对落后。1988年邓小平针对中国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一是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的发展,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一个是沿海地区发展到一定时候,要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沿海地区也要顾全这个大局。1999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三年来,经共同努力,西部大开发有了一个良好开局,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投资和经济快速增长,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水利枢纽、交通干线建设等大工程全面启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科教和人才开发力度加大,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 3.实践证明,西部大开发有利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各族人民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有利于扩大开放,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定。 4、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朱镕基总理在会上强调指出,西部大开发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西部大开发扎扎实实推向前进。 5.江泽民主席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取在十年内有突破性进展。要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发展科技教育,培养用好人才。国家加大支持力度。改善投资环境。西部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走出一条加快发展的新路。 为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在提出西部大开发任务的同时,十六大对东部和中部也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还对一些特殊地区,如东北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考点 1、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2、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性。 3、西部大开发坚持怎样的发展战略 4、西部地区如何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5、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青年学生应如何做。 初二: 1、经济建设离不开法律,说明推进西部大开发,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2、“依法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和“基本国情”知识,说明西部地区如何进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我省结合国税系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财税〔2012〕15号文件税控设备及专用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 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目录管理规定 (一)认定标准。 1.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2.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

陕西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报告

陕西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调查报告 还林政策是从1999年才开始,农民基本上还没有取得收 入,目前尚未有减免数额. 对于国道,省道及其它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 税的政策效果显着,每年免税额约8000万元,有力地促 进了我省的道路建设. 大开发政策 和执行中的问题有许多自己的想法.在介绍了他们已经 做过的工作之后,我们进行了比较深入的交谈. 截止采访日寸,西安市地税局享受优惠政策的有40 多户,减免税款4000多万元.张处长认为这个数字远 远没有到位.这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宣传力度还不够 大.这么大的事情,不能只是税务部门来宣传,应该 动员全社会大范围大规模大手笔的宣传,让所有的企业 都感到这是一件和自己有关的事情,即便现在没有关 系,也是可以朝这个方向去努力的,比如改变产业方 向,调整产业结构.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好像还没有睡 醒,对这些优惠政策不敏感,财会人员即便知道了也觉 得与己无关,有些是怕麻烦,认为各种手续比较烦琐. 三是企业所得税共享,中央和地方在认识上有差异,转 移支付是否到位是个问题,地方上可能会认为有些吃 亏,所以不太积极,不支持企业申报,怕因此影响了 地方的收入. 最后张处长说,作为领导,眼光应该放远一些, 不能总是从自己的,眼前的利益考虑.偌大个西安市一 年只能收4O多个亿,相当于南方一个小镇的收入.越 穷越抠,越抠越穷,这已经成了西部一些地区的怪圈. 把经济搞上去才是最主要的,首先要树立税收经济观, 这个问题解决了,一壶水就开了. 跑了一圈,长了不少见识,从陕西这一年来执行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的情况来看,总的应该说是不错 的,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采取了大量的措施,对企 业优惠的力度也是有的,效果也是显着的.但当务之急 是要把其中的问题找出来,以便下一步更好地完善我1门的 工作. 2002年,江总书记再次来到西安,主持召开了六省 区西部大开发工作座谈会.西安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地位,

云南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云南省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对外对内开放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目前的情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与西部大开发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为了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我省的对外对内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云南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我省在西部大开发中确定的三大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动力,全党动员,全社会参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从我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善政务管理,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条件,提供更加优良的服务,推出更加有吸引力的项目,使云南省成为中国西部投资环境最好的省份之一。 二、最大限度地放宽对外来投资的各种限制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指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下同) 对云南珍稀生物资源进行培育性开发;充分用好国土资源部授权云南省的试点政策,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和加工;鼓励利用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贸易、商业零售、信息、金融、保险、旅游、运输、律师、会计以及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云南省可参照进行试点。 (三)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放宽外来投资者(指省外和境外的企业和个人,下同)进入种植业、水利、基础设施、制药、矿业、商业零售、旅游等领域设立企业的条件;外来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限,由合资各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商定;外来投资者以专利和高新技术进行投资,其所占股份比例可适当放宽;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内跨地域依法开展经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燃气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申 请报告燃气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关于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 申请报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城区局: 新疆***燃气有限公司, 是新疆第一批成立的专业燃气经营企业,是**市重点供气骨干企业,也是***股份公司支柱产业之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其中新疆天***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9**6%。石***有限公司占出资比例的5**%,注册资金12***1万元,经营地址:新疆****小区幸福路2**号;主要经营范围:天然气管网建设开发,天*****修,* 公司在**城市燃气行业中发挥着主导和保障作用。现已建成天然气门站4座,CNG/LNG/L-CNG汽车加气站共**座,天然气高压、次高压、市政中压、庭院中压及庭院埋地输气管线***多公里,已开通居民用户1***万户, 年供气量超过***亿立方米。 公司2013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天然气**亿元,占总收入的**2%。 公司2014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6**9%。 公司2015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8**1%。 公司2016年实现收入总额1.**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1.**亿元,占总收入的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及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北地区鼓励类产

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号的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更加简洁、明确,理解起来不会有歧义。比如说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

陕西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方案规划纲要

在世纪之交,全国进入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大背景下,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夺势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安康加快发展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根据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给合安康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市场需求预测、资源开发潜力和经济发展要求,特提出安康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规划纲要。 一、安康在西部大开发中的独特地位和市场条件 (一)优势条件和独特地位。安康地处我国西部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生物、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十分丰富。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发展,特殊气候、地理、地貌造就的三大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经受了市场的考验,形成了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导的区域特色经济模式。依据自然和历史形成的相对优势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从陕西、西北和西部的全局看。我区立体性的气候,多样性的资源,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顺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优势条件,这些优势条件不仅是独特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1、安康是西北少有的亚热带资源区,是陕西的江南,是西部多样性生物、矿产资源的密集区。全区汇集各类经济植物3000多种,树种2000多种,药源种类1300多种,动物430余种,是陕西及西北重要的林特产品和中药材基地,大宗的茧丝、生漆、茶叶、烤烟、药材、木材在全省及西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资源加工产品如丝绸、绞股蓝总甙、葛根素、薯蓣皂素药品、精制茶、魔芋和富硒食品在西部、全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全区已发现各类金属、非金属矿产65种,探明有工业开采价值的32种,其中汞、锑、铅、锌、黄金、重晶石、毒重石、瓦板岩、水泥灰岩储量居全国或全省前列。这些资源大多数是国家急需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市场前景看好的资源。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低,极具开发潜力。 2、安康是陕西乃至西北独有的水资源密集区。全区年总水量252亿立方米,人均自产径流量3964立方米,是全省的2.6倍,全国的1.5倍。汉江水质好,流量大,为国家和陕西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水源地。汉江干流和九条支流水能蕴藏量469万千瓦,可开发量263万千瓦。规划的汉江梯级开发共7座电站,6座在安康境内。已建成安康、石泉两座,装机98.5万千瓦。在水资源短缺的大西北和极度缺水的陕西,宝贵的水资源优势,不仅是大开发的“瓶颈”性资源,也是建立水产业不可替代的资源,同时由于秦巴汉水形成的自然风光旅游资源更具开发潜力。水资源的开发是安康、陕西大开发的关键、潜力和希望所在。 3、安康是区域性的交通枢纽,东西南北大开发的区位承接地。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构成了安康便捷的立体交通。西康、阳安、襄渝三条电气化铁路交汇安康,贯穿区内7个县市,2000年完成阳安线扩能,襄渝铁路扩能即将开工,316、210两条国道横贯境内,区内“三横六纵”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汉江航运最大可通行500吨级船舶,安康港是西北最大的内河港口;扩建后的安康机场复通西安航线。随着西康铁路建成通车,阳安、襄渝铁路扩能,西康、西渝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和汉江航道开发整治,安康连接东西、沟通南北的交通枢纽地位将更加突出。安康地处中西部结合部,位于西北、西南和关中、成渝、江汉三大经济区的交汇地段,又处陇海、黄河、长江三大经济带的融接区间,是秦巴腹地贫困带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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