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

绪论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

第四章结婚制度

第五章婚姻效力

第六章离婚制度

第七章亲子关系

第八章收养关系

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继承法概述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关系

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四编附论

绪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知识结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教学方法:一般讲解与重点讲授

教学过程与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包含三层含义。

2、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包含三村层含义。

婚姻家庭的法律学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强调两点:一是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法定社会中,婚姻不是中性的、与法律无关的结合,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特征。二是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与个人为本位的。首先是身份权,其次是财产权。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它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有具有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身特征。前者为社会属性,后者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其形成和存在的必要前提,也是区别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按照目前公认的见解,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仅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职能:

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类的生产分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种,人口

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家庭是社会人口的生产单位,担负着繁衍人口的任务。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单位,担负着生产、消费、分配的经

济职能。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

3、教育的职能。在家庭产生之初,其教育职能就已经形成。家庭承受着教育家庭成员、

培养下一代的任务。家庭所具有的亲情、感情与关爱是社会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对学龄前儿童,父母是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其对儿童的思想、品质和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

(一)含义与本质:

1、含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由所处社会制度确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域的集中反映。

2、构成。无阶级社会,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构成;在阶级社会里,主要由法律和起补充作用的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所构成。

3、本质。婚姻家庭制度,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经济基础不同,其本质与内容也不相同。

除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外,婚姻家庭制度还受其他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原始社会(早期)前婚姻时代,部落群体内部毫无限制的性关系。

1、原始社会的群婚制。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而从两性关系中演变出来。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是血缘群婚制:是婚姻的低级形态。直系血亲间两性关系被排除,婚姻形式是同行辈集团婚。第而阶段是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兄弟姐妹间禁婚(先是同胞的,后是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婚姻形式:同行辈的集团婚。

2、对偶婚制。也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

关系的婚姻形式。是群婚制与个体婚的过度形态。其产生的原因是:自然选择规律;

通婚范围缩小;生产力水平提高。意义或作用:为子女确认生父提供了可能,为母系氏族转为父系氏族,为一夫一妻制的确定提供了可能。注:原始社会两种婚姻制度的标志:氏族外婚,夫从妇居,女娶男嫁,世系从母。

3、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产生。一夫一妻制,有称个体婚,是指一男

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逐步确定的。

产生的原因:既不是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也不是男女性爱的结果,是私有制的产物。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标志:妻从夫居,男娶女嫁,子女血统从父计算,即世系从父。私有制下一夫一妻的特点:片面性,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讨论或习作: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当今来看,涉及婚姻家庭的立法有两种,一种是二分,专门调整继承的法律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另一种是三分,即继承、婚姻、和抚养。回、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的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即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就其内容、形式和编制来看,也因不同的时代和国家而各异。

(一)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

1、在古代诸法合体时期,无专门的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而有一部综合性的法

典包容了所有的内容。罗马《国法大全》(私法),将婚姻家庭关系归入人法,继承

法归为物法。

2、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大陆法系编撰法典,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及家庭关

系为亲属法。法国为人法一章,德国为专门的亲属篇,法国将继承列入所以权及其

取得的方法篇中,德国为专门的继承篇。英美法系有单行法规组成。

我国国民党时期民法典分二编。

3、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与继承分别立法,婚姻家庭立法有综合,有单行。二战后

成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但名称不尽相同,编

制方法各异。

(二)内容的演变:

1、中国。受礼及宗法制度的影响。国家一体,政治观、伦理观与利用血缘纽带维护宗

法统治密切联系。

特征: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无婚姻自由;公开的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经济根源:私有制、小生产经济——家长制。阶级根源:宗法统治——等级制度,嫡长子继承。思想根源:儒家思想——忠、孝、悌。亲亲、尊尊、长长,男尊女卑,男女有别。

解放后颁布了50年和80年婚姻法,2001年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外国。古代东方同中国。西方:古罗马,婚约制度,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家

庭:家父权,夫权。允许离婚——在世界上站重要地位,后为有些资本国家继承。

中世纪:日尔曼法,习惯法,原始特色。寺院法:宗教法,全盛时凌驾于世俗法之

上,婚姻神圣,严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禁止离婚。宗教改革后,婚姻还俗。

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的婚姻向资本主义社会

的婚姻转变、过渡。

近现代:相继承修改了法律,特别是70年代以来,有较大的变化:亲属制度中封建残余被进一步废除;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渐趋平等(在形式上):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自由——适当限制之发展。

复习思考题:

1、怎样理解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有那些?

3、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

4、我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根源和特点有那些?(思考)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较之原法有哪些发展变化?(思考)

6、为什么要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思考)

7、怎样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婚姻家庭制度?(讨论)

参考书及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5、王胜明、孔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6、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正案术评”,载于吴汗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7、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外法学》1998年第二期。

第一编亲属制度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

重点、难点:亲属法的性质、特征。

知识结构: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亲属法的特征和性质;亲属法行为。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我国亲属法思考。

教学方法:简要介绍。

教学过程与内容:

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含义:

1、实质意义的含义。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身份上的亲属法为纯亲属法,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亲属法为亲属财产法。

2、形式意义的含义。指调整血亲关系的单行法规,同时还包括调整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单行法规。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种。亲属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古代大于现代。当代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与终止,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子及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

第二节亲属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亲属法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1、亲属法为私法。2、亲属法为关于身份生活的法。3、亲属法为强行法。4、亲属法为普通法。

二、亲属法特征: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部分要式性。法律行为具有限定性。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权利义务具有关联性。

第三节亲属法行为

一、行为种类:

1、从行为的方式来分类:契约与单独行为。

2、从行为的效力来分类:形成的行为。附随的行为。支配的行为。

二、行为的特征。

与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亲属法上法律关系答变动,大多基于自然事实。

2、亲属法上法律行为所需当事人的意思,与一般法律行为也有不同。

3、亲属的身份关系是人民生活的基础,不仅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秩序及道德的影响也至深且巨。

复习思考题:

1、亲属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是什么?

2、亲属法行为有何特征?

3、如何理解亲属法的性质与特征?(思考)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5、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6、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重点、难点:亲属的种类及其发生、终止的原因,亲等的计算。

知识结构:亲属的概念、特征;亲系、亲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创新精神与时间能力培养: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我国世代法的换算。

教学方法:提示式讲解。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及其沿革:

1、概念: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沿革:亲属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古代社会虽然形式各异,但均以宗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现代个国的亲属制度否定了以宗法为本位的传统,实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

二、亲属的种类:

1、我国古代以宗法制度的原则为标准,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

2、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分为男系亲、女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窒息亲、旁系亲。

3、以行辈为标准,分为长辈亲属、平辈亲属和晚辈亲属。

4、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

5、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分为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全血缘和半血缘)、姻亲和配偶。(重点讲解)

第二节亲系、亲等

一、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其中有多个分类。

1、男系亲和女系亲。男系亲是指与男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女系亲是指女子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2、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二、亲等(反复练习)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代

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双方的亲等数。

2、寺院法亲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

算法:过程同罗马法,结果是两边计算,以多数为亲等数。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

近。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世代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以己身为一代,向上或向

下数至需要计算的亲属。(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世代计算法: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分别计算。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

(一)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唯一依据。

2、拟制血亲:依一定的法律行为为发生根据。

(二)配偶:男女因缔结婚姻而产生了配偶关系。

(三)姻亲:姻亲是以婚姻和血缘两种事实为中介形成的。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1、血亲:自然血亲的终止:一般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不能通过法律

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送养例外)。拟制血亲的终止:拟制血亲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终止而消灭。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一是一方死亡(包

含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都有表现。

复习思考题:

1、亲属的概念、种类及其相应的概念各是什么?

2、何为亲等?如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3、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各是什么?

4、亲属关系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上的效力如何?

7

参考资料: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编,《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3、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陈其炎编著,《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

6、陈其炎著,《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婚姻法概述(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领会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其政策界限,明确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重点、难点:婚姻法的特征、基本原则。

知识结构:婚姻法的概念、特征;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结合实际评价条文第四条。

教学方法:提示性讲解,学生自由发言谈对基本原则的认识。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婚姻法的概念、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名称与含义: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归纳起来大约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

法和亲属法。婚姻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之分。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是广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2、渊源: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

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家条约。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包括婚姻家

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

2、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与一般民法上的财产关系相比具有如下特性:(1)

产生与终止的前提条件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为前提,不能脱离人身关系独立存在。(2)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3)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4)参与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讨论)

一、婚姻自由原则

1、含义: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

2、内容:(1)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相互结合、缺一不可,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2)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受法律、道德的限制与制约。(3)目的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3、历史发展:古代无婚姻自由可言(家长特权、专制、包办子女婚姻)。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是天赋人权。

4、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1、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2、禁止性规定:(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两种。(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男女平等原则:

1、含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2、内容:(1)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1、内容:(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是民族的后代和祖国的未来,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接班人。(3)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禁止性规定:(1)禁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①发生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②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③施暴行为在时间上是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给予居住条件撒谎功能的歧视性待遇、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

1、概念与意义:概念。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包括节

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及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的负担,提高人口的素质。

2、计划生育的要求与内容: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内容。(1)推行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和惩罚多胎。

第三节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解:(1)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2)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3)意义:规范性、导向性,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对不道德行为起警示、威慑作用。避免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纠纷。

复习思考题:

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概念和内容。

2、婚姻法的特点,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3、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其规范意义。(思考)

4、联系实际正确理解婚姻法的相关原则。(讨论)

阅读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胜明、孔礼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

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4、曹诗权:“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性重构”,,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5、曹诗权:“中国婚姻法修改案述评”,载于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

6、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四章结婚制度(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重点、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事实婚姻。

知识结构: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结婚条件的思考,对事实婚姻的反思。

教学方法:概括归纳简要说明,以实际来阐明理论,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1、概念: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结婚有广义、狭义。广义是指订婚、结婚。狭义是仅指结婚。

2、特征:(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是一种法律行为,须依法成立。(3)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双方或一方不能任意解除。

3、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在大陆法系,自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规定“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以来,“婚姻契约学说”即以结婚行为为契约的见解风靡一时,延续至今。

2、制度说: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卢斐补始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

3、状态说:状态学者认为,个人欲将自己置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约束。

5、合一行为说:黑格尔于19世纪中叶时认为婚姻为伦理关系、为夫妻自然的共同生活实体关系,婚姻的目的是“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二为一。

6、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是一身份法上的行为,虽须经合意,但条件、程序、效力等都是法定,而非当人合意。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掠夺婚,又称为抢婚,它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

2、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有买卖婚、交换婚、

劳役婚之分。

3、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条件的婚姻。

4、宗教婚,是指欧洲中世纪依寺院法所缔结的婚姻。

5、共诺婚,也趁为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第二节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自愿。(1)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的要求是:男女双方都自愿,而不是一相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婚姻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含义。法律规定的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2)立法依据,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3)晚婚晚育的关系。法定婚龄是强制性规定,后者是一种倡导;两者年龄段不一样。

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1)直系血亲。(2)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其范围包括:第一,兄弟姐妹之间,含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爹人,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第三,叔伯与侄女之间;姑妈与侄子之间;舅父与外甥女之间。都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

病,遗传且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第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1、概念与类型: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具有公示性。类型有:登记制、仪式制、

登记与意识结合制。

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结婚登记的含义。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2)意义:①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姻行为的指导和监督。②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实行结婚法,保护关系的需要。③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①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②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申请是当事人双方正式向结婚

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审查,是结婚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

行核审与查证。批准,合格者发给结婚证书。

4、婚姻登记的效力

经审查合格取得结婚证,婚姻正式成立,男女双方具有夫妻身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应补办登记。

第三节婚姻无效与撤消(比较外国立法例)

一、概述:

1、概念:是指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

而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历史发展:罗马法有所规定,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设有无效婚姻。法国秉承《罗马法》

规定为无效婚姻,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两种。1896年德国民法典设无效婚姻与可撤消婚姻,以后许多国家相继采用此制。但由于这两种制度的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学者观点不一。至现代大多国家只设无效婚姻制度,不再设可撤消的婚姻。

3、二者区别:(1)违反公益要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可撤消婚姻;(2)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得为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人可以请求撤消婚姻。(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消婚姻自撤消后无效。

二、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消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撤消的事由:

1、告婚姻无效的事由: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疗愈的。

2、宣告婚姻撤消的事由:因胁迫结婚的。

三、确认及法律后果:

1、请求权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

2、时效:一般均有时效限制。

3、宣告机关:法院、婚姻登记机关。

4、法律后果: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

1、概念: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2、性质:两种学说,一是契约说,虽不得强制履行,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两一种是非契约说,是事实行为,不履行者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

3、类型:早期型婚约,结婚的必经程序,一经订立便产生法律约束力,违者受法律制裁。

故法律对此有专门之规定。晚期型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无法律约束力,可随一方愿意解除,不必经另一方同意。故大都既不保护也不限制。

4、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非结婚之必经条件和程序,无法律

约束力。财物纠纷: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二、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提倡和保护。另:间接地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居所决定权。

三、事实婚姻:

1、概念: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2、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3、外国立法例:

(1)承认主义:源于罗马法的时效婚姻。

(2)不承认主义:特别强调婚姻是一种要式行为和法律对婚姻的约束力,未经法律程序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3)有条件地承认主义:既注重婚姻关系的现实,也强调区分当事人为善意或恶意的主观条件。

4、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现状。事实婚姻普遍存在,并有上升、蔓延的趋势,尤其在农村。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理。对事实婚姻经历了从有条件的承认主义到不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事实婚姻现象没有规定。

复习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婚姻成立,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婚约,事实婚姻,法定婚龄。

二、基本知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2、无效婚姻、可撤消婚姻的原因、性质、请求权人及程序、法律后果。

三、思考:

1、对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认识。

2、如何对待事实婚姻。

3、我国应建立怎样的结婚制度。

四、案例讨论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2、史尚宽著,《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

4、方文晖:“婚姻概念质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

5、薛宁兰,“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夏;

6、于海通,“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

7、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第五章婚姻效力(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掌握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思考如何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

重点、难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内容。

知识结构:婚姻效力概述;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对夫妻关系立法的思考。

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后提出问题,就问题讲解;案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1、婚姻效力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产生的家庭、亲属关系上的法律后果。其中有设计第三人的效力。狭义的婚姻效力即为婚姻成立的直接效力,也称夫妻关系。

2、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1、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引,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实质上是妻的人格为夫所吸引。

2、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三、我国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型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享有平等姓名权,还表现在对子女姓氏的确定上。(第14条)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医院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双方都适用。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的义务。对封建生育观的批判和废除。双方生育权保护问题。(第16条)

四、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第3条和第4条的间接规定)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

五、夫妻住所决定权:(第9条关于家庭成员的间接规定)

六、港澳台及国外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自学)。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1、夫妻财产制概念: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即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种类:(1)吸收财产制。(2)统一财产制。(3)联合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其中根据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四种。(5)分别财产制。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1、立法方式:是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2、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婚后所得共同制: a、时间: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

来源放:双方或一方的所得。b、共同财产范围:第17条的规定。c、权利方式: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a、特有财产的范围:第18条的规定。b、权利形式:归个人所有,依自己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约定财产制:(第19条规定)自由式约定:财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

所有制形式: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全部(或部分)分别所有。约定形式:书面。

形式效力:优先适用的效力,对内效力,对外效力。

二、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

1、抚养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份

的区别。狭义是纸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2、夫妻相互抚养的内容:夫妻在生活上互相供养。(1)夫妻应当共同生活,彼此相互扶养、

关怀。(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要求法院责令对方承担供养义务。(3)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注意问题:(1)夫妻相互继承是,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2)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3)夫妻登记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

复习思考题:

一、概念:婚姻效力,夫妻一体主义及夫妻别体主义,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制。

二、基本知识:

1、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关系如何?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应如何表现?

三、思考:

1、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再认识。非常财产制有无设立之必要?

2、如何完善夫妻人身关系?

3、夫妻忠实义务立法评价。

四、案例讨论

参考资料: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3、王洪著,《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4、林秀雄著,《夫妻财产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李银河、马亿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6、蒋月:“配偶权研究”、“夫妻财产制研究”,夏吟兰、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

姻家庭关系新规则——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7、刘引玲著,《配偶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8、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第六章离婚制度(6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

的原则界限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思考我国离婚立法的完善问题。

重点、难点: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离婚程序及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

知识结构:离婚制度概述;离婚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效力。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婚内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使用的可行性,离婚救济措施探讨。

教学方法:学生自学并提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讲解;按例讨论。

教学过程和内容:

第一节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概念:婚姻关系的终止即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2、原因: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3、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消及分居的区别。

离婚的特征:第一,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二,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第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第四,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种类:(1)依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分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2)依处理婚姻的法定程序,分为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3)依婚姻解除的方式,分为判决离婚和协议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历史上的婚姻家庭法基本上都有关于离婚的规定,对待离婚的态度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即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我国古代实行的是许可离婚主义,但有宗法家庭制度和当时的伦理观相适应,古代的礼与法对于离婚的限制十分严格。立法上采取专权离婚制,离婚权操纵在男方之手和国家之手。离婚方式主要有:出妻、和离、议决和呈诉离婚。

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制度:经历了从禁止离婚到许可离婚主义的过渡,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早期立法对离婚有诸多限制,实行严格的过错离婚主义;20世纪70年代以后,实行破裂原则的无过错离婚主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婚姻的稳定,以合同婚形式对离婚进行必要的干预。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1)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以

互爱为前提。(2)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3)有离或不离两方面的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即反对当事人对离婚的不严肃的态度。(1)离婚不是为所欲为,要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3、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2、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 1991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9000元。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7分) 2、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6分) 4、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7分) 案例二: 王见(男),知识分子;李花(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花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1989年2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5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7年3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3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4分) 2、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4分) 3、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何分割,(5分) 4、李花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2020年新婚姻法颁布分析-婚姻法2020论文

新婚姻法颁布分析 关于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 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那么,下面是为大家的新婚姻法颁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找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 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此次新婚姻法颁布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 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 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 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明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

婚姻法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A.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 B.阻碍父母再婚 C.干涉寡妇再嫁 D.包办儿女婚事 E.胁迫一方同意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扬州大学婚姻法期末测试试题

扬州大学婚姻法期末试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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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系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装扬州大学试题纸 ( 2008-2009学年第2学期) 广陵 学院 07级 班(年)级课程 婚姻家庭法学 (B )卷(开卷) 题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 (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每题1分 共10分) 1、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女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 )处理。 A .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 .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 .不准结婚 D .准予结婚 2 、某男与某女结婚五年后,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有不同观点。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 中,( )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1页

5、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叔 叔计算为()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6、聘娶婚中的六礼规定了结婚的完备程序。其中()是六礼中的主要 程序。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征 E.请期 F.亲迎 7、为了有效保障妇女与胎儿与婴儿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有下 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有精神病 B.子女不满10周岁 C.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 第2页8、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男女结婚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2015新婚姻法

首先我们看看,新【婚姻法】的新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3,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 “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十年后双方离婚,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四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四十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十四万现金默默离开。四十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要知道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少的,这种婚姻法叫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 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 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暂住,当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轻松的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 众所周知,自古中国就有男方买房子结婚的传统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每小题 分,共 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二、简述题 每小题 分,共 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 共 分 案例一 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 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 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 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分 、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分 、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 分 案例二

王见 男 ,知识分子 李花 女 ,公司雇员 双方于 年结婚。婚前 李花借款 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年 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 男方父母 王沅的祖父母 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 万元,尚欠债 万元。 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年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 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 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 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 分 、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分 分 、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如何分割 、李花为购房尚欠款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 、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分 、 、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 万元应由谁偿还 分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法与合同法

婚姻法与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毕业论文推荐选题 婚姻法: 1、试论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完善 2、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4、如何完善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5、从“黄某赠与二奶房产案”谈民法原则与具体规则的适用 6、监护制度研究 7、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8、离婚损害赔偿之探讨 9、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10、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法律适用 11、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 12、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制度研究 13、非婚生子女之确认 14、非婚生子女之法律地位 15、婚姻无效后的财产清算 16、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讨 17、对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18、无效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19、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20、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 21、建构适合中国现状的婚姻效力制度 22、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探视权制度的完善 23、论合立遗嘱 24、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 25、论丈夫生育权及其保护 26、论“无婚者”的生育权 27、“谦抑”是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态度。 28、两性关系模式及法律调整 29、民事保护令之适用研究 30、如何评价婚姻登记中的签字声明(宣誓)制度 31、婚约赠与之性质及法律属性 婚约性质、财产赠与、婚俗、婚姻文化 32、物权法及合同法背景下的夫妻财产制度设计 33、民法典中亲权与监护制度如何协调 34、非婚生子女确认诉讼制度设计 35、代孕法律问题研究 36、协议离婚制度设计 37、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继承法: 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2、继承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3、遗嘱形式及效力 4、公序良俗原则对于遗嘱效力的影响 5、继承法的价值选择 6、继承顺序与应继份 7、配偶继承顺序及其应继份的立法考察 8、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之范围 9、继承法的伦理基础 10、继承法修改意见 11、遗产范围界定 12、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14、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 15、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探讨(正当性何在) 16、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合同法: 1、电子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格式合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3、论无效保证合同 4、关于合同责任的若干制度研究 5、论可撤销合同 6、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东师2017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婚姻法与继承法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2.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4.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5.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6.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7.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8.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采用的是() A.仪式制 B.登记制 C.登记与仪式相结合 D.宗教制 10.下列各项不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和遗弃 11.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1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形为() A.男方已满21周岁的 B.男女双方为表兄妹关系的 C.一方患有严重的突发性心脏病的 D.一方离过婚,一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的 1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1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和存款,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但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正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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