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委老(2011)31号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属综合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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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2011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8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1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七级因战9960 因公8900八级因战6290 因公5760九级因战5230 因公4190十级因战3670 因公3140。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

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

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

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

国家调整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等

国家调整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等

国家调整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等作者:来源:《老友》2014年第11期近日,中组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组通字[2014]33号),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二、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从2011年8月1日起。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要做好衔接工作。

四、以上内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民财〔201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义务兵护理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3。

以上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件:1.南京市2023年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表.png2. 南京市2023年“三属”定期抚恤标准表.png3. 南京市2023年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表.png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京市财政局2023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 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9.26•【文号】民办函[1990]197号•【施行日期】199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26日民办函(1990)197号)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请及早转发有关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文件的报告》[沪民安(90)第1号]收悉。

经征得财政部、总后勤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同意。

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9)财文字第539号]的精神,现将总后《关于调整洗理费标准的通知》和总政、总后《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的洗理费所需经费,按(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执行;提高的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从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补拨。

附一:总后勤部关于调整洗理费标准的通知((1990)后财字第20号1990年1月17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根据军委批准的1990年国防费预算安排,从1990年1月1日起,将现行洗理费标准调整为军官、文职干部(含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8元,军士长和专业军士每人每月6元。

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79号1989年7月13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部: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1989年3月4日《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中央军委批准,对牺牲、病故军官(含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牺牲、病故的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以及正处级或专业技术8级以下的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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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与你分享的关于湖南省的遗属补助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1X〕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1X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山东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2020年遗属补助标准山东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流程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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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属
综合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区财政局、人社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随着苏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新调整我市无固定收入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对现行地方综合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由原来每人每月1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280元。

调整后的
—1—
经费支出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5日
主题词:离休干部遗属补贴调整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2011年8月5日印发
(共印160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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