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探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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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如 何运 用税 收 筹划 进行理财
口 彭 焕 欣 青 海 国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摘 要 : 文 对 企 业 如 何利 用税 收 筹 划 进 行 理 财进 行 了探 讨 。 该
关 键 词 : 业 ; 收 筹 划 ; 财 企 税 理
企 业 的 税 金 支 出是 一 项 重 要 的成 本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出 ,税 金 支 出 直 接 关 系 到企 业 税 后 利 润 和 现金 流量 。 收 成 本 大 , 业 税 税 企 后 利 润 就 小 , 金 流 出企 业 就 多 。企 业 为 了利 润 最 大 化 的 目的 , 现
一
个 咨 询 的平 台 。 ( ) 三 土地 流转 市场 化 程 度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是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为 交 易 对 象
的一 种 交 易 。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的农 户 是 供 给 方 , 他 想 拥 其 要 进 行 规 模 经 营 的农 户 或 企 业 是 需 方 。供 需 双 方 要 顺 利 地 达成 交易 , 先 要 信 息 畅 通 , 以就 要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市 场 机制 作 为 沟 首 所
( ) 四 土地 流转 动 力 不 足
宝 《 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与《 罢 纠纷调解仲裁法》 两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法可依, 为
璺 加快 其进 程保 驾 护 航 。
剩 余 劳 动 力 的 出 现 是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决 定 动 因 , 部 分 剩 余 劳 动 力 主要 是 到 城 镇 或 城 市 二 、 产 业 就 业 , 这 三 从 而 形 成 了 我 国 目前 比较 庞 大 、 殊 的 群 体 一 农 民工 。 他 们 的 工 特 但 作 大 多 是 临 时 性 的 ,这 种 临 时 性 不 能 给 他 们 安 全 感 和 必 要 的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司法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
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
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
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
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
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制度建构

关键词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建构
随着农村经济 由传统农业 向现代农业 、从封 闭经济向开 弈和较 量的局面 ,结果往 往是国 家 、土地发 包方 基层然成 为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制 土地受让方容易 形成一个共谋利益集 团 ,在博弈和较量 中利 农 度改革的必然趋 势 。但是 ,由于农村土地 流转法律制度上 的 用权 力配置的失衡 、信 息的不对称 以及相 关制度 的缺 陷等 , 缺陷 、 权力配 置上的失衡 、利益分配 上的不合理以及社会保 征 占大量农 地获取利益 。而被征地农 民由于在 权力配置 中处
( 二)土地发包方或基层政府对农 民权益的侵害
土地发包 方和基层政府 对农民权益 的侵 害主要表现在 地 公 平 、合理 、有序 进行的保护机制 。为此 ,我们需要从以下 方政府作为土 地所有权 的实 际行使者和土地 流转[实 际推 动 几个 方面 着手努力 : i 勺 ( 一)建立 完善的农地登记制度 者 ,替代 了农 民对土地 的处分 权 ,且这种权 力运行无法得 到 法律和 民众的有 效制 约 ,造成 基层 政府常 常以 “ 集体所 有 ”
第二 类是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主要包括乡镇政府 、 民委员 家的失范行为而失去基本的生活 保障 。具体而言这些侵 害行 村
会 、村 民小组 ;第三类是农 民 ;第四类是土地受让者 ,主要 为表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
包括 市民 、房产商和企业 。这 四类主体在农村土地流转 中扮
l 、国家垄断土地一级 市场 ,享有对 农地的最高处 置权 ,
障的缺失等原 因 ,使得农 民的权益在 土地 流转中常常受到严 于弱势地位 ,缺 乏谈判能力和必要的制约 手段 ,只能被动地 重的侵害 ,农 民土 地权益受损 已成为制 约农村 土地流转的重 接受集体经济组 织给予的失地补偿 ,沦为政府 和土地受让方 要障碍 。为此 ,分析农村土地流转中各利益群体 的博弈情况 , 利益博 弈结 果的被动接受者 ,成 为结构性 弱势群体 ,其对土 了解在这种 博弈中强势群体对农 民的侵害行为 ,从而建构 以 地 的权益往 往受到严重的侵 害 ,从 而威 胁到基本的生活 、就 保护农 民利益 为核心的农村土地 流转制度便成为一个紧迫 而 业 、养老和医疗等问题 。 重要的课题。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简述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简述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农村土地流转仍存在一些现状问题,需要提出对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化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一些利用率较低的土地资源被占据和集中使用,导致了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的紊乱。
同时,一些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案件也导致了土地经营权过分集中,农民的土地资源利用权和经营权受到了侵犯。
2.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态度不合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土地所有者和承租方之间的权益平衡存在问题。
一些土地所有者信息不足,与承租方在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用途等方面存在偏差,甚至一些承租方采取欺诈行为,导致了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损失。
3.流转土地价格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比较复杂,流转土地价格通常难以确定。
一些土地所有者和承租方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导致其他农民利益受损。
二、对策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和监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和监管,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防止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化和土地所有权的侵犯,维护农民的权益。
2.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公示和挂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信息公示和挂牌机制,实现土地流转市场的公平竞争。
同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设施,提高土地流转信息化水平,以防止信息不对称。
3.加强农村土地评估和价格监测加强对农村土地评估和价格监测,建立土地估价标准和评估机构。
优化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防止价格操纵行为的发生。
4.完善土地所有权与流转权的划分加强对土地所有权和流转权的划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有效地推动土地流转发展。
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稳定的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机构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通过全面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举措之一。
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仅能够提高农村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还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利用效率提升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一、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尤为重要。
传统的长期固定承包制度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
为此,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分散承包权利。
将土地承包权向农户个体进行分散,使农民能够自主决策、自主经营,从而激发其生产积极性。
2. 引入多元经营主体。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参与农地承包经营,提升农业发展的经营规模和效益。
3. 设立长期有偿使用权。
将承包期限延长,并明确农民享有对土地的长期有偿使用权,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稳定,增强其农业投入的积极性。
二、农地经营权流转农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手段。
通过流转使农地得到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提高农民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
以下是推进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措施:1. 完善流转政策。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期限等,为农地流转提供环境保障,确保流转顺利进行。
2. 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建立农地流转市场,提供信息发布、咨询指导、交易撮合等服务,方便买卖双方进行资源配置和交易。
3. 鼓励农地股份合作。
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组织与农户合作,采取股份合作制度,引导农地集约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利用效率提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通过科技创新、农业机械化和耕地监管等措施,提升土地的生产力和资源利用效率,进而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 推广科技创新。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

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与制度构建农地“三权”分置指的是将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分开,并进行统一确权和登记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中,农地“三权”分置被视为破解农村土地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下文将从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对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进行分开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制度安排。
承包权是指国家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合法权利,其期限为30年;经营权是指农民享有合法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经营和生产的权利;土地权利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 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的承包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土地闲置和大规模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公司等)对农民承包权的侵害,增强农民用地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促进农地的有效利用。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强化农民在土地利用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投入动力,推动土地的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优化农业结构和提高农业生产力。
3. 改善土地经营秩序。
农地“三权”分置可以使农民承包权与经营权不再挂钩,农民有了实际经营权后,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流转经营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4. 促进土地经济化。
通过农地“三权”分置,可以将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的经营主体,推动土地经济化的发展,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
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是指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下面将就农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构建进行分析。
1. 完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利的界定和关系,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保障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法手续下从一个农户转让给另一个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过程。
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法取得的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是农户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是农户之间的自愿交易,也可以是由于农户死亡、迁出或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而进行的流转。
流转的方式可以是出租、转让或者合作经营等形式。
通过流转,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可以得到提高,农户可以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化经营主体,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以及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同时,流转还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民就业转移,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为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乡村土地过度流转和农民利益受损。
同时,政府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引导土地向效益和规模化经营集中,推动农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支持。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和农民应共同参与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与流转的问题与对策
营 体 制 的基 础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确 权 又是土 地顺利 流转 的基础。 2 0 1 3 年 中央 一号 文件 明确 提 出 ,“ 全 面 开 展农 村 土地 确 权登 记颁 证 工作 ,
用5 年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实际 上部 分 村庄 机 动地 面 界 限不 明 , 四至 不 清 。 大 量 原 来 积 机 动 地 。 累 下 的农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隐性 纠 纷 开 积 远 远 超 出 了 规 定 的 界 限 ,有 的机
清 等 问题。 ”所 以说 ,加 强农 村 土地 解 缺 乏 强 制 力 ,农 民 向 法 院诉 讼 的
农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流 转 中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成 本 高 、 周 期 长 、程 序 复 杂 , 有 些
法 院 还 不 受 理 。 另 外 ,农 村 土 地承
包 纠 纷 仲 裁 机 构 未 建 立 ,调 处 机 制 不 健 全 ,以 至 权 益 受 损 的农 户 “ 投 诉 无 门” ,导致 问题积 重难返 。
前 已经 预 留机 动地 的 ,机 动 地 面 积 通 不顺 畅 严重 制约 了土 地 承 包 经 营 不 得 超 过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耕 地 总 面 权 正 常流转 。
流 转 不 规 范 。矛盾 纠 纷 多。 在
触 及 。 部 分 基 层 镇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没 积 的 百 分 之 五 。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的 ,
建 立健 全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市场 ,加 快培 育 市场化 流转机 制 。要
理 收益 分 享机 制 ,让 农 民从 土 地 增
值 中获 得 进 一 步 的 收 益 ,以避 免 流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及思考
浅谈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问题及思考[摘要]众所周知,农业是我国第一产业。
特别是在面对中国深化改革的今天,解决农业问题更是重点问题。
而土地问题的解决关乎着农业发展的根本,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
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是关乎我国深化改革,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理想选择。
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土地去向、过程监管、相关政策、价格、农民权利保护等,这些问题关系到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浅谈现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中存在的问题并谈谈自己的理解和思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过程。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的方法,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农村土地流转的出现1.1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脚步的加快,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但是之前城乡二元化的发展严重阻碍了农村的发展。
随着不断地发展,农村的经济出现新的动向。
同时,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形势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土地的需求和经营权的变动就必然会发生。
所以,农村土地流转也是为了顺应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
1.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益的显现从1978年开始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中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一笔。
经过30多年的实践证明,它对我国农业问题的解决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了我国农业产量的大幅增长,解决了温饱问题。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局势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首先,其不利于集约化发展和机械化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
关键词 : 土地 承包经营权 ; 流转 ; 鉴; 借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 9 23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7 20 )4— 3 0 17 6 4 (0 9 0 0 2— 2
【 作者简介】 罗时贵(99 ) 男, 16 一 , 江西南昌 , 人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 民商法。昊卫兵, 南昌市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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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政治 ・ 法律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流 转 制 度探 析
罗时贵 吴卫兵 1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法律 系, (. 江西 南昌 30 3 ;. 3 0 82 南昌市东 湖区人 民法 院, 江西 , 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0 0 ) 南 3 0 8
摘 要: 通过对《 物权 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 规制 中的两种不 同的流转方式的特点分析 , 明确 了 农地 流转要 因时而异 , 要 符合各种条件和背景来构建农地流转的各种要素 , 并借鉴 日本和我 国台湾地 区关于农地 流转的经验 , 出我 国 目前 法律 关于农 得 地流转存在 一些欠缺性和矛盾性 的规定和)突 , 出 了 中 提 今后立 法细则 中应予 以完善的建议。以农地 农用这一刚性标准 , 来规划
东湖 区人 民法院庭长 、 审判员 , 究方向 : 研 民商法。
20 年 颁布实施的《 权法》 07 物 基本承袭 了《 村土地 承包 农 ( ) 物权法》 家庭承 包方式所取得 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 二 《 对 法》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形 式 , 法均规定 了家庭 在流转方面的规定上较 《 村土 地承 包法》 为严格 。即 “ 两 农 更 未 不得将 承包 地用 于非 农建 设” 这 就限 制 了土 地 , 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 式的不 同流转形 式。对 于两种 不 同形 经依法批准 , 式下的承包方式 , 其在主体 、 前提条件 、 流转方式等各方面都存 的专门用途 。究其原 因 , 看 出, 不难 家庭 承包方 式 的土地对 象 是耕地粮田 , 俗称农民的 “ 责任 田” “ 和 口粮 田” 是农 民谋 生的 , 在差异。鉴于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在性质、 流转形式 四 上的不 同, 对土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的概 念宜分别 定义 , 并设置 物质基础和生活保障 。而其他 方 式取得 的 土地对 象 为 “ 荒 不同的流转形式和各 自的条件 。目前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 营权 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关联性不大。因此,物权法》 , 《 的这种 是采取市场进行流转还是 由行政调控方式进行流转涉及不足 , 规定是可喜的进步。 亦无法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一级 土地使 用流转市场和 二级 ( ) 物权法》 三 《 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在 流转 土地使用流转市场的关系和各 自的定位 。 方面比《 农村土地承包法》 较为宽松。首先, 采取了列举和概 提升了流转方式 的多样性 和 《 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 》 农 和《 中关 于土地承包 经营 括的方式规 范了流转方式 的种 类 , 权流转规定的概述及评析 变化 眭。其次 , 授权 国务院 制定行政 法规 或规章 , 国务院 可 使 《 农村土地承包法》 3 第 2条规定 : 通过家 庭承包取得 的土 以 因地制宜地调整 流转方 式所发生 的变 化。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 、 出租 互换 、 转让或者其他方 通过两法关于农村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方 式的对 比和 分 式流转 。第 4 条规定 : 9 通过招标 、 、 拍卖 公开协 商等 方式承包 析 , 以发现 ,物权法》 可 《 较之《 村土地承 包法》 农 相对 比较 进步 农村土地 , 经依法登 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 营权 证或 者林权证等证 和完善 , 但也存在 着无法弥 补 的缺陷和尴尬 , 如对通 过家 庭承 不利于 书的 , 土地承 包经营权可 以依法采 取转让 、 其 出租 、 入股 、 抵押 包方式所取得的土地 承包 经营权在 流转 方面 限制严格 , 土地使用市场的培植和形 成。对其他 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 包经 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 。可 以看 出 ,农村 土地承包 法》 《 对两 种 不 不利于法律 的统 一和 同取得方式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方式方面分别加以规定 , 营权的流转方式的规 制权 下放给 国务院 , 且采取 的流转方式迥然不 同。《 物权法》 在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 衔接 , 会导致政 出多头的局面 , 有损司法实践 部门的统一标准 。 流转方式上基 本承袭 了 《 农村 土地承 包法》 的规定 , 除 了 只删 二、 日本和我国台湾 地区农地 流转 制度的启示 日 本和台湾地区虽然实行土地私有制 , 与我国内地 的土地 出租方式 。两部法律从取得 权利 的主体 角度来规范 不 同的流 转方式是值得肯定 的 , 也基本体现和反映了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制度有 着根 本差别 , 但与世界其 他地区相 比 , 地都存在 人多 两 权取得 的特色 。两法在流 转方 式上所体现 的特点 有以下 几个 地 少的矛盾 , 点同我 国内地相 同, 这 且传统 上都 实行小农 经营 模式 , 户为基本单位 , 经营 , 中国内地 的农 业生产结 以农 分散 与 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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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11297理论探讨三十多年前,创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开来,这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迅速提高,无数农民从挨饿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三十多年过去了,小岗村为何脱贫却未能致富,有人曾用一句话形容小岗村:“一朝走上温饱路,二十年未过富裕坎。”其实这不是小岗村的个别现象,而是全中国千千万万个农村的真实写照,为何仅用几年时间就能解决温饱问题,二十几年却未能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到如今“三农”问题却成了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原因何在?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一个社会的良好运行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笔者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还在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体制是“大锅饭”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农民个人的劳动不能直接和分配挂钩,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经济获得迅速发展。但是时代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在这三十年中,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向农村蔓延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粮食问题已经解决,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面临的主要矛盾不再是农民的生存问题,而是如何致富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实行均田承包、家庭分散经营的联产承包制已不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市场化经营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关键性因素。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真正把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盘活农地资源。这也恰好符合了邓小平提出的关于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观点:“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现代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1](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1.有利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如前所述,以户为基础的小生产已不能满足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需要,三十年前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将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注入新的活力和生命力。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必然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允许农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顺畅地流转才能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出现了大量闲置的土地。通过流转使这些土地向种田大户和大规模农业生产者手中集中,既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提高农地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又有利于先进科技的推广和农业机械化的实行,从而提高农业产量和经营效益[2],真正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经营。3.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农民在流转土地取得收益的同时可以保留土地份额,对那些不打算继续承包的也可以从转让中获得补偿,这样就解除了承包关系中农地对农民的束缚,使他们可以放心地进城务工,在城镇安家落户。4.进一步彰显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物权性质,增加农民收入虽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它却不同于债权,而是属于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一种独立的物权。《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可以从流转中取得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农民的合法的财产利益而存在的,农民可以通过经营土地实现这种利益,也可以通过流转来实现这种利益。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而法治社会里的土地问题就是土地权利问题[3]。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流转必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规范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经过实地调查和搜集相关资料发现,现实的农地流转中存在很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有:(一)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随意调整承包地,而且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倡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在一些地方仍存在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做法,村组以结构调整、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理由,随意把出嫁、离婚、丧偶、招婿的妇女,升学、参军、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一人或数人去世家庭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收回,发包给他人耕种,其中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尤为突出。这种任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一方面使一部分人成为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使土地承包关系存在着潜在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土地的顺畅流转,也易引发流转纠纷。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有了显著提高,外出务工农户纷纷要求村里退还其耕地,而现承包户也因收益的提高不愿退还,引发了农户与村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二)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一些地方在多数农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搞强制流转,而在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时却利用各种借口进行阻挠、干预。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眼前利益,没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的在租赁农民的承包地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不到位甚至不作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4]
(三)流转程序不规范,易引发后续纠纷据我们项目小组在河南各地的调查得知,在流出土地的农户中,产生纠纷的占49.4%,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流转前土地权属不清,如发包时村集体没有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政府没有颁发给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进行登记;二是由于流转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转包给亲戚、朋友耕种的占41.6%),多数采用私下口头约定或简单的书面协议(采取私下口头约定的占43.6%),没有签订正式的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进行合同鉴证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易就合同内容有争议而产生纠纷。三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因未征得发包方同意而致流转合同无效。(四)流转中受让方的短期行为损害流转土地的生产效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周期较短,多为1—2年,有的甚至连期限都不明确,只是暂时的代耕代种,这种短期经营使得受让方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无节制地利用土地,不注意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造成流转土地肥力下降,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严重损害了流转方的土地权益,并造成后续流转困难;(五)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民土地虽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只有乡(,也可以通过流转来实现这种利益。
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而法治社会里的土地问题就是土地权利问题[3]。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一项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流转必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规范对于农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经过实地调查和搜集相关资料发现,现实的农地流转中存在很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有:(一)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随意调整承包地,而且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倡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在一些地方仍存在随意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做法,村组以结构调整、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理由,随意把出嫁、离婚、丧偶、招婿的妇女,升学、参军、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一人或数人去世家庭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收回,发包给他人耕种,其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探析韦留柱 师景慧 张旭慧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新乡 453007
【摘 要】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障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在流转中切实保障和促进农民权益的问题,以期能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民权益保障 问题 建议2010. 11298理论探讨中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尤为突出。这种任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一方面使一部分人成为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保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使土地承包关系存在着潜在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土地的顺畅流转,也易引发流转纠纷。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生产政策的出台,农业生产效益有了显著提高,外出务工农户纷纷要求村里退还其耕地,而现承包户也因收益的提高不愿退还,引发了农户与村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二)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一些地方在多数农民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搞强制流转,而在农民自发进行土地流转时却利用各种借口进行阻挠、干预。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眼前利益,没有充分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的在租赁农民的承包地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不到位甚至不作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4](三)流转程序不规范,易引发后续纠纷据我们项目小组在河南各地的调查得知,在流出土地的农户中,产生纠纷的占49.4%,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流转前土地权属不清,如发包时村集体没有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政府没有颁发给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进行登记;二是由于流转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转包给亲戚、朋友耕种的占41.6%),多数采用私下口头约定或简单的书面协议(采取私下口头约定的占43.6%),没有签订正式的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进行合同鉴证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易就合同内容有争议而产生纠纷。三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因未征得发包方同意而致流转合同无效。(四)流转中受让方的短期行为损害流转土地的生产效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周期较短,多为1—2年,有的甚至连期限都不明确,只是暂时的代耕代种,这种短期经营使得受让方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而无节制地利用土地,不注意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造成流转土地肥力下降,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严重损害了流转方的土地权益,并造成后续流转困难;(五)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民土地虽然《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只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才能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由于我国实行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制度,农民土地必须首先由国家征收才能进入市场,由国家取得土地进入市场的利益,土地出让金与农地征收补偿费之间存在着的巨大的增值效益诱使许多地方政府将“公共利益”泛化,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违规征收征用承包期内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商业性质的经营行为。地方政府这种违规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干扰了农村土地的正常流转,损害了农民的流转权益。三、对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建议(一)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有保障的农地承包经营权1、所谓“充分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切实贯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首先必须明确,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非集体,更不是村干部,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是要放松流转限制,充分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如果承包经营权只是债权,则任何流转都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且在流转的内容、期限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但既然《物权法》已经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性质,就应该允许其自由流转。但现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设置了诸多限制,包括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方式等。其中笔者认为不必要的限制有以下几种:(1)根据《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4、37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49条的规定,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可以设立抵押外,农地承包经营权禁止设定抵押。之所以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以下几点:①转让的结果是承包人现实地失去承包地,而抵押仅仅意味着承包人有失去承包土地的可能,法律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却不允许抵押的规定很难自圆其说。②西南政法大学的刘云生教授认为:“农民进入城市,要么是一种自由劳动力,成为产业工人;要么自携资本,成为小商人或小手工业者。相形之下,后者比前者能获得更广阔的生存空间。但其原始资本只能来自土地,在土地所有权不归农民所有的情况下,农民只有通过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融资功能才能获得进入城市的第一笔生存资金与发展资本。”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既不让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又能使农民获得必要的城市生存、发展资本,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缓冲途径,应当允许。(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原则,这条规定过于保守,实际上缩小了土地向区外流转和城市资本投入农业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只要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且能保证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就应尊重农户意愿,由承包方自主选择。2.所谓“有保障”是指一方面要明晰农地产权,做好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进行农地流转前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农地普查,对农地的位置、面积、质量、归属、流转状况进行统一登记,建库存档并颁发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农户放心地进行土地流转,要着眼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另一方面,要严格限定国家和集体对农地的权限范围,严格征地程序,明确“集体”概念。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唯一原因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之所以许多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而圈占土地的事时有发生,就在于“公共利益”一词内涵的模糊性,因此,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区分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实行先补偿后征收原则,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化,使农民参与补偿机制和地价评估机制的制定[5]。目前许多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极不完善,行政化倾向严重,成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某些村干部独断专行,缺乏民主监督。这就造成“集体所有、集体产权”是一个虚化的概念。“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牟取私利和利用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6]要制止这种假借集体权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就要明确集体权的归属,尊重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成员权应包括承包权、集体收益分享权、选举权和集体重大事务决定权等,这样只要外出求学、务工、经商、服兵役的人员没有丧失成员权就不应收回其承包地。(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流转服务体系正如“发展是最好的坚持,创新是最好的继承”一样,保障农民权益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增加农民收益,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外出务工或经商的农户有的对承包农地进行简单料理,有的以很低的价格转包给亲戚或者干脆让土地撂荒,而另外一部分农户想扩大生产规模却苦于找不到准备流转的土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阻碍农地流转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由村组或乡镇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和便捷的流转服务很有必要。具体为:1.建立流转土地数据库,对准备流转和已经交易成功的土地信息分别登记保存,以便流转双方进行查询和以后纠纷的解决;2.搜集和发布流转信息;3.建立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确保流转价格的公平合理,同时可以为土地抵押提供参考;4.拟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整合农地资源,成都曾试点“土地银行”,就是由政府出面把某一区域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集中整合,“零存整贷”,加快农地流转;5.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保管和纠纷调处等交易服务。另外拥有抵押权的银行也可以作为流转主体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很好地解决了银行如何实现农地抵押权的难题。(三)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担着就业和生存保障功能,我国整个土地承包法律制度是以土地保障性为基础构建的,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性和物权性是相互对立的。既然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物权,可以自由流转是其应有之义,也就很难再顾及农民是否失去土地,而要保障农民不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就不能允许其转让,[7]这也就是国家对农地流转设置诸多限制的原因,限制的程度越高,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就越弱,保障性质就越强。因此我们可以说,要想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实现农村土地市场的繁荣,就必须逐渐削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建立一个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取代现行承包土地直接保障的形式,是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基本前提,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四)防范和化解纠纷,强化对农民土地权利的救济首先政府要准确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具体到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要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正式的、内容完备的流转合同,搞好档案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侵害农民权益的重要原因。目前,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专门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2005年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仅属部门规章。这样就使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律法规上的擦边球,借土地流转名义侵害农民利益。此外,土地流转合同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也无明确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解决司法纠纷的难度和成本。[8]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及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土地流转的具体程序、各方权利义务、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对流转合同、档案、鉴证等做出具体要求,真正使土地流转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