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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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150题)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是A.注册标准B.行业标准C.炮制规范D.中国药典【答案】 C2、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不得作为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申请人或者备案单位的是A.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B.中药生产企业C.中药材专业市场D.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答案】 C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答案】 B4、质量检验部门对每批药材进行检验的依据是A.药典B.国家药品标准C.省级规范D.按中药材国家标准或经审核批准的中药材标准进行检验【答案】 D5、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A.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B.新的非临床研究申请C.药物临床试验变更申请D.非临床研究变更申请【答案】 A6、(2021年真题)根据药品飞行检查的有关规定如果发现丙药品批发企业张贴虚假“停业通知”,突击停止经营活动,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丙的行为属于A.拒绝配合检查员取证B.限制检查时间C.以故意停止经营的方式欺骗检查D.限制检查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答案】 C7、2020年2月1日,张某患有一种比较特别的癌症,只有英国上市了有效治疗药物。

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时,该医院曾经以临床急需进口了少量药品。

出院治疗药物用完后,张某通过网络海外代购,网购了少量药品自用。

后张某又让留学在英国的外甥从国外带回来少量药品,张某卖给了王某少量药品。

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实,海外代购机构网络代购这种药品涉案金额庞大,情节严重;而张某自用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A.张某通过网络海外代购B.张某让留学在英国的外甥从国外带回来少量药品C.张某卖给了王某少量药品D.网络海外代购销售少量药品给张某【答案】 B8、属于麻醉药品的是A.氨酚待因片B.氨酚氢可酮片C.氢可酮D.氯胺酮【答案】 C9、(2019年真题)从证书号格式判断,属于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是A.京械注准XXXXXXXXXXXB.国械注准XXXXXXXXXXXC.国械注许XXXXXXXXXXXD.国械备XXXXXXXX【答案】 C10、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存储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退回的药品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绿色【答案】 C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A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甲实施飞行检查中,检查组要求A省药品检验所对甲的药品X进行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本局行政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档案包括本局的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管理,不包括各科室和部门的工作档案。

原本局企业登记档案参照管理第三条本局行政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相关行政许可档案和处罚档案必须按时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四条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

本局档案工作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学管理、监督指导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设立综合档案室(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档案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一)档案室统一管理全局历年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档案。

(二)负责对本局行政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维护该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负责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作好记载。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六条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纪律,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局档案数量和种类,制定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凡是本局本年度发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

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该工作须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九条行政许可档案分为企业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个体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食品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档案(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等)。

行政处罚档案分为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档案、行政诉讼案件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室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分类方案整理、编号、归档、入库对号上架,便于检索和查找。

第十一条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表,对档案数量、利用人次、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甬应急〔2021〕134号文件有效性:有效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18号)、《关于同意市应急管理局设立指导督查处等事宜的批复》(甬编〔2021〕25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机构设置的函》(甬编办函〔2021〕134号),经局党委研究,现明确局机关、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如下:一、局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议、保密、档案、安全、后勤、新闻宣传等工作。

负责舆情应对。

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设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

开展应急管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1.主要职责:(1)承担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总体综合规划和统筹工作。

(2)承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督促检查局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和局领导批准事项的落实情况。

协调处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建议。

(3)统筹省厅对市局的绩效考评、市局对各地绩效考评和市委市政府对我局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4)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

(5)协调全局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六)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组织制定机关日常运行的相关工作规则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7)承担机要、文印、密码管理、档案管理,负责公文审核、收发、流转等工作。

(8)负责局机关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综合管理。

承办相关事宜。

(9)组织协调办公用房、安全保卫等服务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保障。

(10)统筹组织全局宣传工作,指导配合相关处室开展专业宣传工作。

承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精神,组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职能;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3.初审新药,负责辖区内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4.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证及实施监督管理职能;5.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省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化药品监管职能,(三)原省技术监督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西药、中药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职能,(四)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管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职能;2.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职能;3.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特种药械的生产流通监管和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职能;4.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测管理,核准医疗器械广告职能;5.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和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管理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职能;6.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性医药流通法规、规章,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职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皖应急〔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暂行规定》(皖应急〔2019〕73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7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规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厅)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如下: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会务、督办等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招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承担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厅机关办公和日常运转,拟订厅机关有关工作规则、制度并监督执行。

2.协调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承担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厅务例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筹备、组织、协调和会议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工作。

3.负责组织机关公文(含电报、资料)收发,承担公文的核稿、分办、流转、督办工作。

承担厅档案管理和文印工作。

组织协调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4.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含网站使用管理),组织政务信息审核报送、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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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

指导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组织指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

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

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

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九)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

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组织实施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

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市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

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

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

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处理。

4.与庐州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庐州海关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庐州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

庐州海关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庐州海关通报,由庐州海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两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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