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监理机构各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

附在表后,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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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分包商进场管理规定

分包商进场管理规定 一、分包商进场前将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提供一份原件给总包方,并按合同总价2-5%的比例向总包方缴纳押金(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以保证质量、进度、现场管理、内业资料符合总包要求;对于与上一道工序有直接关系的分包工程,进场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参建施工队、分包商、总包方对上道工序进行验收,四方签订中间验收记录,除设计变更外分包商不得要求上道工序施工单位返工;另向总包提供: 1)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安全施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加盖公章(6套),(重要分包验原件); 2)人员组织机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书(B)本、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专职安全员(持C本) 3)管理人员通讯录 4)现场负责人法人委托书 5)各类人员上岗证、施工人员花名册及注册手续等 6)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方案 二、分包商进场前必须先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电焊工责任包保书、电工及其它特殊工种责任包保书,及按要求办理出门证。 上述条件具备后分包商填写“分包商进场申请表”、“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后方可进场。

分包商进场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及分包各一份, 由分包单位填写,各单位签字生效。分包单位凭此表办理进场手续。

分包商进场登记表 注:本表作为“分包商进场申请表”附表使用,由分包单位详细填写,总包验收。

分包商现场管理 1、进场材料验收:分包商材料进场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总包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填写“分包材料验收单”,并经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现场管理及文明施工:分包商进场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按总包方划定的施工区、责任区施工,要保证施工区、责任区安全文明施工,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定期检查,接受奖罚;施工产生的垃圾由分包单位装袋封闭,由总包方统一处理,并先向总包缴纳足够的垃圾清运费;协助总包争创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对易燃易爆物品按总包方指定特定位置堆放,并采取安全消防措施。 3、技术质量管理:总包协助驻地监理对分包进行技术质量管理,分包商施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控制措施报总包,经总包同意报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分包商对施工范围的工程质量负责,所施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总包的创优要求,经监理和总包方同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因为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要求而影响整个工程评优,经总包方书面通知仍不改正的,总包方有权停止该分包单位的施工并勒令退场。 4、进度管理:分包商根据整个工程进度情况在每周五之前将下周的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报总包审核,总包根据现场整体计划进行安排,分包商要严格按总包审核后的计划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需要其它施工单位配合,填写“分包配合联系单”,由总包单位负责协调。 5、安全消防管理:分包商进场后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总包有关人员参加),并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消防防火管理制度报总包单位备案,与总包签定安全包保责任书。若分包商因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工人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等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全部自负。 6、工程水电费管理:分包商进场后根据总包安排自行安装水表、电表,使用的临时设备由分包单位自行准备,并保证完好,工程水电费施工前由分包商按预估总用量一次性交押金,工程完工后双方据实结算,如分包商不预交水电费总包方有权对其停水、停电,造成的后果总包方概不负责。 7、成品保护:按照谁施工谁进行成品保护的原则,各分包商施工部位的成品保护工程交付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报总包方审批,派专人负责,总包方对各分包商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如因成品保护影响工程验收的由各分包商负

分包单位进场必须提供的资料

分包单位入场须知 分包单位: 您好!欢迎您成为我项目万科第五城宗地三二期一标段工程的合作伙伴! 在您入场之前,按照总包单位和监理要求,您还必须办理一些相关手续、报验各种资料,为了让您更快地了解各部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入场须知》,请您按照《入场须知》上的要求提前准备各项资料。 预祝我们合作愉快! 以下内容是需要准备的各项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看原件,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业绩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2、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5、企业法人、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看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专职安全员按人数配备50以下一名,50至200人二名,200人以上按5‰配备。按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50人以上的班组设2名兼职安全员,并上报兼职安全员登记表。每10人设群众监督员一名,以保障现场施工安全。 6、进场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施工前三天上报并做为安全教育的依据。临时进场人员必须提前上报花名册,报项目部备案。 7、进场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证,要求看原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8、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劳务合同同步进行。 9、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教育试卷,项目部安全教育三日内上报。 专业分包应自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报项目部备案。 10、分包单位所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11、分包单位所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12、进场施工机械一览表及其安全证明(如合格证) 13、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 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万科第五城(宗地三)二期一标段工程项目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_1

合同编号:YT-FS-2548-83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劳务班组办理劳资结算规定步骤表格

劳务班组劳资结算规定及流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公司所有开发、承建项目 1、劳务班组结算送审前提条件: (1)劳务合同已签订;(2)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3)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完成; (4)工程技术部对劳务班组施工项目已签发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工程部负责表格);杂工、零星工程、不可预见工程除外;对于中途退场班组,需提交经工程技术部确认的最终验收移交记录文件。(5)结算会签表已经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签名。(预算部负责表格)2、劳务班组项目结算送审分类要求(考虑按劳资分析项目进行分类)根据施工顺序,各劳务班组的结算严格按下列要求分类或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进行结算: (1)临建工程项目;(2)基础工程项目;(3)±0.00以下结构工程项目;(4)±0.00以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5)±0.00以上结构工程项目;(6)±0.00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7)外排水管井、化粪池等工程项目;(8)签证项目;(9)评优、迎检等不可预见项目;(10)保修期维护工程。 3、结算分类的具体要求

(1)临建工程项目 生活区的宿舍、饭堂、卫生间、围墙等临建工程项目;施工区的办公室、围墙、文施硬地化、施工道路、栈道、加工区雨棚等临建工程项目。 (2)基础工程项目 桩基工程、机械或人工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及支护拆除工程、承台和地梁以及集水井、电梯井承台的砖模和批荡工程、基础换填工程、基坑抽排水工程、塔式起重机基础工程、外壁防水砖保护层工程、基坑周边回镇等工程项目(分为垫层以下和外壁防水层以外且外地面以下两部分)。 (3)±0.00以下结构工程项目 基础垫层工程、防水工程、钢筋工程(含套筒)、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排栅工程、电渣压力焊工程、满堂红脚手架工程、批荡工程等工程项目。 (4)±0.00以上结构工程项目 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排栅工程、电渣压力焊工程、砖砌体工程、满堂红脚手架工程、批荡工程等工程项目。 (5)±0.00以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外壁及室内批荡工程、扇灰工程、地面水泥砂工程、地板砖工程、墙面砖工程、陶粒回镇工程、室内门窗工程等工程项目。 (6)±0.00以上装修工程 室内批荡工程、扇灰工程、地面水泥砂工程、地板砖工程、墙面砖工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受续保。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续保时,每次续保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增加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18周岁前续保的,不增加保险金额),但增加后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最后一次续保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续保保险费不随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而增加。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要求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已经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第八条保险费和宽限期 一、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二、本合同1年期满(或续保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续保保险费。 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投保单所列项目,投保人(或单位)必须据实填写,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珠海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一、投保范围、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及保险兼业代理人 1、投保范围:珠海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 2、投保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 3、被保险人:建筑施工工地的作业人员(含操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防护不当造成伤害的其他人员。 4、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5、保险兼业代理人:珠海安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三、保险费 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或合同造价计取。具体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保费1.3元,对市政及其它工程无法确定具体面积的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收取保费。保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保险责任和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意外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具体参照《伤残赔偿额度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保险金给付责任: 1、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责任 1.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仍未结束,可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伤残等级按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制定。具体参见《伤残赔偿额度表》。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付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医药费用(抢救除外),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2.1、对于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支出,保险人扣除20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应当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为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保险责任终止。 2.3、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应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当每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时,该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诈骗行为; 2、被保险人自残、自杀行为; 3、被保险人的吸毒、无证驾驶、殴斗、醉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依法裁定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部分; 5、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污染或核辐射造成的伤害; 6、非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治疗。 六、投保手续 在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窗口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七、保险理赔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及保险兼业代理人报案。 2、意外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将理赔申请和理赔相关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兼业代理人。 3、保险兼业代理人接到投保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交给保险人。 4、保险人根据理赔申请及时支付保险金给投保人,保险金由投保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5、凡是持“平安卡”的客户,可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八、保险金的申请 1、投保人在提出保险金索赔申请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给付保险金: 1.1 保险单复印件。 1.2 非死亡索赔需提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死亡索赔则需提供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1.3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1.4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材料。 2、投保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时消灭。 九、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由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十、服务承诺 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如下服务承诺: 1、向投保人进行保险事项的明确、详尽、准确的说明。 2、开通24小时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投保咨询、理赔求援和客户投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 955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1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00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95585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电话为4008895586;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统一客户服务专线为9550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医生诊断证明() 3.住院大病例() 4.拍片报告()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险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理赔费用存折() 8.投保单复印件()出险人姓名:所属工位:出险时间:经办人: 费用合计: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团体保险单(短险) 本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意承保投保人所申请的人身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名 称 福建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险名称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 保险合同 号2003-0000000-000-000( 000-0 投保单号 000000000000 0000客户 号 2003-000000- 0000 000-0 法定代表人 陈XX 投保人地 址 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人姓 名 张XX联系电话/传真号0500-7000000被保险人 数98人(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被保险人继承 人 合同生效 日2003年X月X日合同期满日 2004年X月X 日 首次保险费交费日 期 2003年X月X日首次保险费金额00000.00 元 承保险种

险种名称保险金额 保险期 间缴费方 式 标准保险 费 加费金额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 外保险 00000.001年趸交0000.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 用保险 0000.001年趸交00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 0.00 公共保险金额0.0公共保费0.00保险费合计大写:X仟X佰X元整 保障项目 养老金领取年龄男:周岁,女:周岁(或:详见被保险人清单。) 养老金类型 养老金领取方 式 其他固定保障项目见保险条款。 特别约定: 所承保的每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致。 公司提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交费清单、被保险人清单、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仔细核对,如有疑问,请向签单机构查询;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新版.doc

合同编号: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分包施工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

分包施工单位及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单位名称: 施工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我单位在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了分包合同。 2、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能够到岗履职。并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未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无偷工减料情况。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均未使用于工程。 5、严格执行了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全部合格。分项、分部均符合要求。 6、、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了下列施工业务: 。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2-4.2 施工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2.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并在施工过程中自觉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签字盖章,并进行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4.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6.认真履行其他有关的法定职责,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7.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下列施工业务: 。 本承诺书一式六份,一份施工分包单位留存,一份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份提交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三份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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