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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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分散企业(项目)风险,促进企业(项目)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是办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四条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各施工队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第五条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六条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经费。

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再由综合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

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醉酒导致伤亡的;(四)斗殴伤亡的;(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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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建筑职工的强制性保险,旨在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保险范围包括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保险费用应该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参建单位支付。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以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参建单位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参建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并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参建单位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

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行为应受到严肃查处。

参建单位应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第九条长垣县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二篇)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二篇)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____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二)引言工伤意外伤害是社会发展中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在2024年实施了全新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制度背景、目标、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可能的影响。

一、制度背景工伤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致残的意外事故。

这种意外伤害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对劳动者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险金额太低、理赔流程繁琐和参保率不高等。

二、制度目标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参保率,简化理赔流程,提高保险金额,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是一种保险政策,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遭受意外伤害后的一定程度上的经济保障。

该保险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事故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包括交通事故、滑倒摔伤、意外中毒等。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残疾赔偿等。

2. 意外身故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赔偿其家属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这个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丧葬费用、留给家人的经济来源等。

3. 意外伤残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赔偿其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这个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能后的生活费用等。

4. 意外医疗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医疗治疗时,赔偿其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意外伤害带来的经济压力。

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以换取保险公司在发生意外伤害时给予的经济赔偿。

保险的金额和具体赔偿条款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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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意外险制度模板

公司购买意外险制度模板

公司购买意外险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明确公司购买意外险的相关规定,确保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保障。

二、意外险购买第三条公司应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需要和风险程度,为其购买意外险。

意外险的种类、保额、缴费标准等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第四条公司购买意外险时,应征求员工的意见,并尊重员工的选择。

员工有权选择购买或不购买意外险,但应充分了解意外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功能。

第五条公司购买意外险时,应与具备相关资质的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保险单据和相关信息告知员工。

三、意外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意外险管理机制,明确意外险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意外险的有效运行。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意外险进行审查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方案,以满足员工的需求。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意外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

四、意外险理赔第九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理赔。

公司应协助员工办理理赔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司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通知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意外险理赔档案,对理赔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应依法履行购买意外险的义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注:本制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请确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国企职工意外险制度范本

国企职工意外险制度范本

国企职工意外险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轻职工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为全体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保障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由企业统一购买的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第四条企业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企业应当为职工支付保险费用,不得向职工收取保险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职工的职责,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保险责任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意外身故: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就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金额给付医疗费用。

(四)猝死: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突发疾病导致猝死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住院津贴: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住院津贴。

三、保险理赔第八条职工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发生保险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条职工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企业应当协助职工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办理理赔手续。

四、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职工的职责,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等情况,确保保险制度的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等情况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二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二篇)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财务困扰和心理压力。

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和安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机制以及监管措施。

一、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为受伤者提供经济保障和补偿。

该制度通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集体互助和共担风险的方式,帮助个人分散风险、减轻负担。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涵盖各类意外伤害事件。

例如,交通事故、工伤、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伤害都应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同时,保险还应向投保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如残疾津贴、住院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机制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机制需要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赔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的伤情程度、收入损失、医疗费用等因素,并确保赔偿公平合理。

此外,赔偿应及时支付,以便被保险人能够迅速获得资金支持。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管措施为确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应加强监管措施。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鼓励受伤者及时报案并予以支持。

另外,还应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结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能为个人提供经济安全网,还能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确保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保险规则和监管制度,确保受伤者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只有这样,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保障和便利。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范文(二)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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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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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
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
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
场。

8.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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