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评估中疑难问题的技术处理知识讲解

地价评估中疑难问题的技术处理

------土地估价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鲁百顺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过《土地估价规范格式》,经过几年的实际运行,经完善修改后,2002年7月1日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对估价(技术)报告撰写的基本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统一了评估报告的形式,提高了评估的整体形象,使评估报告的撰写做到有章可循。这是评估行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但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估价报告良莠不齐,尤其是技术部分,参数部分缺乏依据,有关税费确定不合理,基础数据没有或缺来源与出处,做得非常粗造,经不起检验。土地估价是房地产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土地估价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作为一门科学,土地估价具有最完整的估价方法体系和完善的估价理论体系,估价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估价法等,后两种方法是土地估价专用的方法,这是其他评估所无法比拟的,其他评估方法的名称有可能不同,但深究一下,只是土地估价的某种方法在该方面的具体运用。由于不同的估价方法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特定的估价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地产类型和估价目的。土地估价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产权理论、市场理论、价格理论、区位理论和系统论,由此建立了合理的估价理论体系。价格不是孤立的绝对的,而是基于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地产状况的。也就是说,由于评估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最佳使用、现状使用、权利状况)的不同、同一宗土地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价格,土地价格的这种重要特性使之区别于其他一般商品,同时也对科学、准确地评估土地价格带来了难度。针对不

同的土地估价类型,在估价时应该选取相应的参数。上述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土地估价的科学性。作为一门艺术,土地估价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具体土地估价活动中,估价师需要根据自身的经验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参数,在撰写估价报告的时候,要把每份估价报告当作雕塑一件艺术品来处理,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方法得当、参数合理、叙述简练、语言流畅、前后描述一致、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上述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土地估价的艺术性。

估价报告是评估机构向委托方说明评估情况、程序和结论的书面文件。它既是受托评估机构履行委托评估协议、进行估价情况的总结,又是一份合乎职业标准的专家评估意见,在必要时可作为公正性文件。最后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委托人的财产。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撰写用语的严密、准确,不仅反映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而且直接关系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对于估价师和评估机构而言,能够很好的规避风险,一份好的估价报告,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好的声誉。

对评估报告中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估价人员加深对《规程》的理解,使土地估价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得到更好的显现。本人根据有关资料结合评估工作实践的一些初浅体会,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估价方法中的几种疑难问题及处理

(一)估价原则

简要说明估价所遵循的主要原则。不同估价对象、估价目的和估价方法,原则不同。要灵活运用,不要千篇一律。建议使用:

1.替代原则(所有方法适宜);

2.变动原则(所有方法适宜);

3.需求与供给原则(所有方法适宜);

4.预期收益原则(收益法);

5.最有效利用原则(剩余法、收益法);

6.贡献原则(剩余法、成本法、收益法);

7.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剩余法、比较法、收益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估价法)。

(二)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及选择

1、各种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

2、估价方法的选择

简要说明估价中采用的主要方法、方法选择的依据,这里估价方法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特点等选定,并与估价原则和估价依据衔接一致,所选估价方法不少于两种。

3、各种方法运用中易出现的问题和处理

1)市场比较法

a.比较案例不符合选择的原则

①可比实例选取不当、不足。

②可比实例描述不清。

③可比实例交易日期不清。交易期日的修正不但应与前面的一般因素和区域因素描述相对应,还应与其他方法相一致。

b.比较案例未建立统一可比价格基础

c. 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系数的确定无理由、依据或说明或各因素权重选取不当。

①可比因素选择不要漏掉主要的影响因素

②因子描述要客观实际,待估宗地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中各因子要与前述的相一致。

d.各因子的修正幅度要和因子的影响权重及不同条件的差异建立相关关系。

因素修正幅度过大。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调整幅度过大,也说明了可比实例选取不当。

2)收益还原法

a.在求取估价对象收益,特别是纯收益时无依据,或依据不充分;

①具体说明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及估价时采用的收益额和相应条件;

②收益应是客观收益,还有其他衍生收益;

③收益是长期的、安全可靠的收益;

④对于收益还要考虑空房损失;

b.费用中涉及到的项目和各项参数标准,要有依据;

c.公式选取不当;

d.资本化率求取无方法、依据,取值不当;

对于还原利率的确定方法、依据和标准,要有充分的理由。

e.收益年限确定有误。

3)剩余法(假设开发法)

剩余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待开发土地、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土地、空地等土地评估采用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预测不动产总价-建筑总成本(含建筑费、专业费、不可预见费等)-投资利息-利润-租售费用-税费

二是地上已有建筑物(符合规划,不再改变规划条件)的土地评估,采用剩余法,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不动产总价-房价(房屋现值)

易出现的问题和处理:

a. 土地最佳利用方式的确定

通过分析宗地条件,考虑规划及管理等限制条件,确定土地最佳利用方式;

评估时要注意规划限制对土地未来利用的影响,采用的规划参数要准确可靠。

b.明确开发完成后的利用方式(租或售),依据目前市场状况估算不动产总价,需说明方法及依据。

c.对计算中所采用的建筑费、专业费用要说明其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对开发周期、利息、税费、手续费和开发商利润等要说明其选择依据和标准;

4)成本逼近法

a.首先要把握好成本逼近法的适用范围;

b.要详细说明土地取得费的各项组成项目及费用标准,并说明其确定的依据;

c.明确待估宗地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

d.有关税费、贷款利息及投资回报率的确定,要说明依据的资料及其来源、分析计算过程及结果。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e.注意区分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价格的不同;

5)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a.对基准地价的对应的基准日理解;

介绍基准地价公布的文号、公布时间或基准地价报告名称及通过省及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已公布的时间作为基准地价对应的基准日。

b.对基准地价的涵盖范围不清;

基准地价的范围、地类的划分、土地级别、地价的内涵(年限、土地开发程度、基准地价包含的内容);对不在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宗地,又无其他方法可选择的,可参照其他区域的基准地价,但参照时要有充分的理由阐明为什么参照及参照的土地级别;

c.对基准地价的价格内涵理解;

基准地价一般是由征地费(拆迁安置费)、土地开发费、征地的相关税费、出让金等组成(熟地)。但有的不含有土地开发费(毛地或生地);

d.对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了解不足。

一定要明确待估宗地所处的土地级别或区域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表及因素条件说明表;

因素条件说明表中涉及到的因子应在前面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中详细描述。

e. 有些城市基准地价是现状条件下的平均地价,没有达到最有效使用。

按照最有效原则,就需要进行修正,或对该种方法的成果权重可以取得低一些;

6)路线价估价法

适用于市街地,主要用于商业繁华区域土地价格的评估,对道路系统完整、道路两旁的宗地排列整齐的区域和城市,效果更佳。需要较多的交易实例,且市场要规范。

目前各地方用得比较少,我只简单的说一下,在路线价确定了以后,关键是要结合宗地的自身条件,对深度、形状、宽度、宽深比、容积率等进行修正。修正体系的全面和合适与否对价格影响较大。

二、有关技术参数的技术处理

(一)土地还原率

还原利率是贯穿于各种土地估价方法的一条横线,还原利率的高低对估价结果的影响相当得敏感。深刻的研究还原利率,把握好这一技术参数具有重要作用。还原利率实质上是一种收益率,土地估价中的还原利率应等同于与获取不动产上所产生的纯收益具有同等风险的资本收益率。谈到资本收益率,我给大家讲一个亿万富翁的神奇公式,也是我在网上看到的。说假定有一位年轻人,从现在开始能够定期每年存下1.4万元,如此持续40年;但如果他将每年应存下的钱都能投资到股票或房地产,并获得每年平均20%的投资报酬率,那么40年后,他能积累多少财富?一般人所猜的金额,多落在200万元至800万元之间,顶多猜到1000万元。然而正确的答案却是:1.0281亿,一个令众人惊讶的数字。这个数据是依照财务学计算年金的公式得之,计算公式如下:1.4万(1+20%)40=1.0281亿。

这个神奇的公式说明,一个25岁的上班族,如果依照这种方式投资到65岁退休时,就能成为亿万富翁了。上述这个公式可以看出,一年1.4万不难挣,40年的工作时间也不用担心,关键在于每年平均20%的投资报酬率。

确定还原利率主要有三种方法:

1、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应选择三宗以上近期发生交易的,且在交易类型上与待估土地相似的交易实例,以交易实例的纯收益与其价格的比率的均值作为还原利率。在土地价格趋势变化比较大的情况下,由于租赁市场和交易市场不是同步发展,还原利率在一定时期变化比较大,这种方法求取还原利率应该慎重使用。不要一味得坚持采用这种方法,应和其他方法相结合来确定。就西安市来讲,土地还原利率和房地产还原利率目前的租售比(还原利率)在4%左右。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即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银行一年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等状况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中央银行于05年3月17日加息也意味着我国进入加息周期,银行将实行更为谨慎的货币政策,最近国家不但提高了存贷款利率,而且还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从房地产的金融政策上来讲,实行了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既然还原利率和存款利率密切相关,存款利率上调,势必造成还原利率升高。另外在确定还原利率时还应考虑由于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加大,还原利率的风险调整值也应加大,从而促使还原利率提高。

3、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将社会上各种相关类型投资,按它们的收益率与风险大小排序,然后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所对应的范围,确定其还原利率。

在确定还原利率时,还应注意不同土地权利状况、不同土地使用年期、不同类型及不同级别土地之间还原利率的差别。

(二)容积率

容积率也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在规划中容积率是经济指标中通行而重要的指标。西方的有些学者认为容积率可以创造地价,这一说法虽然有些片面,但足见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之大。

容积率存在客观上的最合理值。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容积率越低,地价成本在房屋成本中占的比例越高。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土地估价原则中的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关键在于单位面积房屋售价与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的关系,在容积率相对较低时,容积率的增加,房屋层数的增多,前期费用及地基处理费的得以分摊,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降低;随着房屋高度和层数的增加,建造成本越来越大,比如加固基础、增加电梯、加强抗震等,而单位面积房屋售价则由于容积率的增大造成的环境质量下降而呈下降趋势。当单位面积房屋售价等于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时,由容积率的变大对土地附加收益为零,土地价格也达到最高,此时的容积率为最佳容积率。若继续增大容积率,单位面积房屋售价会小于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土地附加收益为负,地价也随之开始下降。

0M容积率

单位面积房屋售价、建造成本与容积率的关系

地价

M

容积率

容积率与地价的关系

2、与城市规模大小有关。城市规模大,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高,地价总体水平高,楼面地价变化幅度大,随容积率的提高,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下降效果明显,城市规模小,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较低,地价水平不高,楼面地价变化幅度小,随容积率的提高,单位面积房屋建造成本下降效果不明显。

3、与用地类型有关。一般来说,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最为明显,住宅次之,工业最不敏感。西安市现在执行的基准地价,商业用地容积率的最大修正幅度为25%,住宅用地容积率的最大修正幅度为20%,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最大修正幅度为10%。

(三)土地使用年期

年期修正也是贯穿于各种估价方法的一条横线,应该说,这方面出现的问题还不是很多。但随着估价理论的不断充实和发展,尤其是估价理论结合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年期问题谈得越来越多,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年限?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年限变长,增加的年限是直接收取纯出让金还是收取全部地价?在运用成本逼近法求取有限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时,怎样进行土地年期修正?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年限在后面第三部分我们一块探讨,对于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年限变长,增加的年限是直接收取纯出让金还是收取全部地价,你们可以拿出自己的观点。成本逼近法中是否要进行年期修正,我跟大家现在分析。在《规程》里,年期修正分为三种情况:

1.当土地增值是以有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年期修正已在增值收益中体现,不再另行修正;

2、当土地增值是以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土地增值收益和成本价格一道进行年期修正;

3.当待估宗地为已出让土地时,应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我认为都存在问题。

第一种情况: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成本价格,土地增值收益

有可能为负值。

第二种情况: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在现实中不存在,更谈不上与成本价格的差额。

第三种情况:宗地为已出让土地时,应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按照什么进行修正,是按照有限年期修正还是按照最高年期修正到剩余使用年期。

三、关于划拨土地评估几个问题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主要实行的是划拨和出让土地两种方式,出让土地怎么评估,大家都熟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及人员今后工作中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多年来土地评估的实践经验,对划拨土地价格评估作些探讨,与大家进行交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均为划拨土,那个时候的土地只将数量,不

讲价钱,一平二调,这个单位名义征的地,用不完,可以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55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基于以上几点,人们对划拨土地的理解基本形成了无偿性的概念。另外,没有哪个法律、法规或文件对划拨土地的使用年期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在土地评估中,就有了争议,有的人认为划拨土地不存在价值,有的人认为划拨土地有价,把它等同于出让土地来处理,这两种处理似乎都违背常理,并不被社会各界理解、认同,使得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

2001年2月14 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人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在该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异,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指明了方向。但有一个缺点,阐明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这也就是说,划拨土地的评估仅限于成本法估价。2002年7月1日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阐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可采用收益

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运用收益还原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时,要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价格的影响。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这两句话体现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给我们对划拨土地评估给予了明确的技术路线。

1、从价格内涵分析,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即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2、从评估方法来说,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如何把这两点融合在一起,具体运用到估价中,是每个估价师应该做的,在这里,我只谈两点:

1、不要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后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如果那样,所有的方法均称为剩余法了。

2、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年期的。

地价评估中疑难问题的技术处理知识讲解

地价评估中疑难问题的技术处理 ------土地估价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鲁百顺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过《土地估价规范格式》,经过几年的实际运行,经完善修改后,2002年7月1日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对估价(技术)报告撰写的基本内容与格式作了规定,统一了评估报告的形式,提高了评估的整体形象,使评估报告的撰写做到有章可循。这是评估行业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但仍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估价报告良莠不齐,尤其是技术部分,参数部分缺乏依据,有关税费确定不合理,基础数据没有或缺来源与出处,做得非常粗造,经不起检验。土地估价是房地产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专业领域,土地估价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作为一门科学,土地估价具有最完整的估价方法体系和完善的估价理论体系,估价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估价法等,后两种方法是土地估价专用的方法,这是其他评估所无法比拟的,其他评估方法的名称有可能不同,但深究一下,只是土地估价的某种方法在该方面的具体运用。由于不同的估价方法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特定的估价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地产类型和估价目的。土地估价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产权理论、市场理论、价格理论、区位理论和系统论,由此建立了合理的估价理论体系。价格不是孤立的绝对的,而是基于估价目的、估价时点、地产状况的。也就是说,由于评估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状况(最佳使用、现状使用、权利状况)的不同、同一宗土地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价格,土地价格的这种重要特性使之区别于其他一般商品,同时也对科学、准确地评估土地价格带来了难度。针对不

土地估价的五种方法

五种土地估价方法的详细讲解 对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做出了详细的讲解 每种方法的公式是牢记的,步骤也要清楚,做题第一步把主要方法的公式列出来,就得分,然后根据步骤一步步作就不会乱。 一,收益还原法 1.在收益法中选择相关资料,3年、5年的会在理论方法的小题中考选择持续稳定长期 2.年总收益包括租金收入、押金利息收入。押金利息收入会是一个小考点。 (1)每个方法中都涉及到利息,收益法中唯一的利息就是在年总收益中的,而且是押金的利息收入。 在计算年总收益的时候,往往会给月租金,所以不要忘记乘以12,而且是客观租金,还要记得考虑空置。 (3)复杂一点的就是分不同用途,商业、写字楼,要合并计算 然后说年总费用,要明白4种情况下包含的内容。在理论选择里也可以考,综合计算也可以考,这是收益法至关重要的一项。 **几种主要用地方式中土地年总费用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租赁:土地使用税、土地管理费、土地维护费及其它费用; **2房地出租:经营管理费、经营维修费、房屋年折旧费、房屋年保险费、房屋出租年应交税金及其它费用;

3经营性企业: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经营管理费、销售税金、财务费用及经营利润; 4生产性企业: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产品销售费、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及企业利润。 A.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房地出租的情况,千万不要忘记年折旧费。建议收益法看到重置价格的时候就把年折旧费和房产现值都算出来,这样肯定有分数。 在我们的00年实务的第一题,是一道用收益法求出不动产开发总价值,再用剩余法求土地的。这里面容易糊涂的就是年折旧是根据重置价格来求得,而不是所谓的现值或者售价。 B.计算年总费用中的税金,一定要审题,看房产税给的是按月计征租金的1 2%,还是按原值扣除一部分后的1.2%,按月就要换算成年。 C.不常见的经营性企业、生产性企业求年总费用中,一定不要忘了销售费用和利润。 3.确定土地纯收益 ***要明白一个原理几乎用于所有方法“房地产价格=房产价格(现值)+土地价格”“房地产年净收益=房产年净收益+土地年净收益”也就是说“房地=房+地”。 在确定的土地净收益的时候,我们先要求出房产净收益。 房产净收益=房产现值*建筑物还原率。 房产现值=重置价*成新度=重置价-折旧总额=重置价-年折旧额*经过年。

揭阳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告讲解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揭阳市概况 一、历史沿革 揭阳是粤东古邑,历史悠久,见诸史载已有2200余年,得名于古五岭之一的揭阳岭,秦之前系百越之地。秦始皇平越后,于33年(公元前214年)设立揭阳戍守区,隶属南海郡。汉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建制揭阳县,管辖今粤东的潮汕地区和粤东北的梅县、兴宁一带及闽南的龙溪、漳浦等地方。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将揭阳县地域析为海阳、海宁、潮阳和绥安4县。以后几经复废,至宋绍兴10年(公元1140年)建县城,名榕城。新中国成立后,揭阳县先后隶属潮汕专区、粤东行政区、汕头专区、汕头市。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国函[l991]84号文)批准揭阳撤县建市(地级)。 二、地理位置 揭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地跨东经115°36′24″至116°37′39″,北纬22°53′20″至23°46′27″。北靠兴梅,南濒南海,东邻汕头、潮州,西接汕尾。陆地面积5240.5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94%,大陆海岸线长82公里,沿海岛屿30多个;内陆江河主要有榕江、龙江和练江三大水系。 三、交通状况 揭阳是粤东、闽西南和赣南的交通枢纽,水陆运输便捷。境内有国道206(烟汕线)、324(福昆线)、省道1923(内隆线)、1929(葵和线)、1930(汕樟线)、1932(揭陆线)、1940(华五线)、1941(安前线)等公路干线。广梅汕铁路和深汕高速公路、揭普高速公路、汕揭梅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内河通航里程长369公里,环绕市区流经汕头出海的榕江是广东省著名深水河,可进出3000-5000吨级货轮,直航香港和广州、上海、湛江等地。拥有神泉、靖海、资深等优良港湾,正在加紧建设;潮汕民用机场选址市境内炮台镇,使揭阳区位优势更加突出。 四、人口分布及行政区划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

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出让底价,但成交价不能低于底价。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定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2013年4月8日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多家估价的局面。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变现能力差 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 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 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 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 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四)使用风险较大 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2、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3、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 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1、面对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镇)政府或村农民集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法律、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在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基本上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完成,这种使用权的形成人为因素太大,反映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差别;3、规划条件不同。国有土地是在符合如下条件下进行。第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第三、符合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和城市规划几乎涉及不到的地方,远离规范的规划设计和有序的市场机制,很难界定可行与否、规范与否,这就说明和国有土地相比进入市场时有权利的差别。 二、疑难问题的具体体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上的不规范是形成疑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估价时可操作性差

资产评估实务(一)收益法计算公式、房地分估模式下的土地评估知识点

收益法计算公式及应用举例 (三)计算公式 1.评估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的价值(L+B) 不动产价值(L+B)=不动产净收益/综合资本化率r(4-10) 式中,不动产净收益=不动产总收益-不动产总费用 根据不动产获取收益的方式时不同,可分为出租型不动产、商业经营型不动产、生产经营型不动产等类型,每种类型不动产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各有不同。 2.单独评估土地的价值L (1)由土地收益评估土地价值(空地出租) (2)建筑物价值扣除法 (3)建筑物收益扣除法 3.单独评估建筑物的价值 建筑物价值B=不动产价值(L+B)-土地使用权价值L(4-14) 建筑物价值B=(不动产净收益-土地净收益)/建筑物资本化率r (4-15) 2 【说明】(1)不动产总费用并不包含不动产折旧费。

(2)以上所列计算公式均假设土地使用年期为无限年期,但在评估实践中,应注意土地使用的有限年期,以便进行相应的有限年期计算。 (3)在选取估值模型时应注意区分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 (四)应用举例 1.不动产概况 评估对象位于某市某区,建成于2005年,用途为商业,总楼层为地上3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为地上6009.77平方米、地下1898.99平方米。 评估对象 (1)位置状况。 评估对象用地四至为:东至永安路,北至道路,西侧为基督教会,南侧为永清大街。 (2)权益状况。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略),评估对象设计用途为商业。地号(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3年7月30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45.14平方米。评估基准日未设定他项权利。 (3)实物状况。 根据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查,评估对象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及设备设施情况:钢混结构、外墙刷涂料,地下一层和地上一层地面铺瓷砖,石膏板吊顶,墙面刮大白。地上二至三层地面铺地板,石膏板吊顶,墙面贴瓷砖。供水、供电,照明系统,防火分区消防自动喷淋系统,给排风系统等。 (4)基础设施状况。 评估对象宗地红线内基础设施状况达到“六通”(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热力)。通路:东临永安路,南临永清大街;通电:接市政供电管网;通讯:接市政通讯网络;通上水:接市政供水管网;通下水:雨污分流排水,接地下市政管网;通热力:接市政供暖。 2.收益法测算过程 收益法选择报酬资本化法,是指预测估价对象未来各年的净收益,利用报酬率将其折现到价值时点后相加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土地评估中各种评估方法地价内涵的差异

土地评估中各种评估方法地价内涵的差异 土地评估中各种评估方法地价内涵的差异 摘要:评估中通常会遇到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大的问题,这对评估师确定评估结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评估方法的地价内涵,以及不同地价类型的差异,并提出不同地价类型之间的协调方法,为估价师合理确定评估结果提供参考。 关键词:评估方法;地价内涵;差异 1 几种主要评估方法的地价内涵分析 1.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简称“基准地价法”)。 基准地价法是运用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按替代原理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其核心是基准地价与修正体系。基准地价是政府地价管理的一个工具,同时也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信息。基准地价主要反映某地区的地价空间分布规律以及其大致地价水平,对市场地价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由此可见,基准地价法主要是从市场管理的角度进行评估,得到的地价是一个“管理型”地价。 1.2 收益还原法(简称“收益法”)。 收益还原法是根据预期收益原理,将待估对象按预期所能获得的收益作为价值衡量,从投资者的角度去评估。收益法的核心是待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回报率,而且收益法中的投资者属于长线投资者,即投资者持有待估对象相当长的时间,通过待估对象的收益实现自己的预期回报。由此可见,收益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长线投资型”地价。 1.3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 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同样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待估对象进行开发或转售,从而获得预期的回报,以此衡量待估对象的价值。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的核心是对待估对象的开发或转售,而这种开发或转售一般都是短期内完成的,属于短线投资,甚至带有一定的投机性质。由此可见,假设开发法(或剩余法)评估得到的是一个“短线投资型”地价或“投机型”地价。

对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探讨

对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探讨 随着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土地用途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地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这几年,一些大城市制订的基准地价已开始包含其他一些重要用途,如办公(写字楼)用地。而有一种用途我们可能很清楚其在城镇土地利用构成中的重要地位,但始终没有重视研究其基准地价,或者说没有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地价评估操作办法。这种用途就是笔者要讨论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一般而言,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指的是城镇单一住宅,并不包含城镇混合住宅。而在日常的地价评估工作中,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占有很重要的份额,特别是在建制镇或规模较小的城市,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已经成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用地之一,甚至远超过商业、工业用地。因此,在城镇基准地价用途体系中如何考虑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以及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问题,应当引起地价管理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的足够重视。 一、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界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分类》,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属于三级类,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其上一级次(二级类)为住宅用地。在2001年国土资源部制定《土地分类》之前,土地用途体系中并没有单独划分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分类》中之所以把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单独作为一个三级类独立划分,正是基于这一用途在各城镇中大量存在这一现实考虑,特别是南方的城镇,“底商上住”形式的混合住宅用地在城镇土地利用构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划分同时也提示我们,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与城镇单一住宅用地相比,不仅用途特征不同,而且地价特征也不同,主要有4方面的特征: 1.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主要表现为“底商上住”的形式,即底层建筑作为商铺使用,二层以上建筑作为居住使用。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街道两侧,且多为小面积私宅。现实的商业价值指底层建筑现状已作为商业使用;潜在的商业价值指未来底层建筑可作为商业使用而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或尚未建设,这部分用地主要处于城镇新开发区域。分布在非商业性街道两侧的则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 3.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价对容积率不敏感(注意此处不包括大、中城市)。目前多数小城市和建制镇、集镇对于容积率并无明确的限制,即使在一些新区有所限制,容积率标准也是大体相同,可建楼层的多少(即容积率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产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对建筑面积的需求。同样的宗地,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建5~6层,经济条件差的暂时只建2~3层,容积率可能相差1倍,但地价水平基本没有差别。 4.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价介于商业用地地价和住宅用地地价之间。 有两点需要说明: 第一,本文所讨论的“城镇”特指小城市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建制镇、集镇,不包括大、中的城市。这些小城市和建制镇、集镇中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占有很大比重,而且地价特征与其他用地明显不同,很有必要测算单独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而大、中城市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所占比例不是很大,而且采用楼面地价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地价评估问题,没有必要测算单独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第二,本文所讨论的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特指“底商上住”的混合形式,不包括居住与商业之外的其他用途

地理信息系统知识:GIS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知识:GIS在房地产评估中的 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种将地理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结合的技术。它可以将不同来源、不同类型和不同格式的数据进行整合,从而实现对地理信息的分析和处理。GIS技术在房地产评估中有着广泛且重要的应用,这篇文章将从以下方面进行介绍。 一、GIS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基本原理: GIS可以将不同的数据层进行叠加和分析,从而形成一幅地图。基于这张地图,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空间分析,通过空间关系和地理位置信息来描述和表达地理事件。在房地产评估中,GIS可以通过建立地图来获取需要的空间数据,例如地形、土地用途、建筑物、公路和管线等。通过这些数据的集成和建模,可以生成具有空间属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GIS在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

1.土地评估:GIS可以通过在空间上标注土地用途、面积、土质和地形等属性来进行土地评估。根据土地的农业、工业或商业用途,可以评估出土地的市场价值。 2.建筑评估:基于GIS技术,可以将建筑物的位置、建筑面积、构造和功能等重要属性信息整合,形成一张具有空间特性的地图。通过此地图可以评估出建筑物的价值、公允价值和折旧率等相关信息。 3.商业评估:GIS可以通过集成市场和人口数据,来分析商业区的交通、人流量、面积和价格等数据。这种商业评估可以帮助评估商业产业的投资价值和市场趋势。 4.环境评估:GIS可以通过评估环境要素(如土壤质量、水资源和气候变化等),来评估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 三、GIS在房地产评估中的挑战 尽管GIS技术在房地产评估中有很多优点,但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一方面,GIS技术的应用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和算法,需要投入较高的技术和财力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与技术。另一方面,GIS技术在数据收集和处理上面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误差。

土地估价案例doc

土地估价实务案例分析 小组人员:赵倩牟迪李松柄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目的与适用原则的分析 不同的估价目的对于估价参数选择有着重要影响,如还原利率的选择与确定、各种参数系数的确定等都与估价目的有关,不同的估价目的选择的参数类型及参数指标等都不相同。 (1)市场交易目的类,要根据市场客观状况确定; (2)抵押、担保目的类,要根据保守原则确定; (3)税收、记帐、价值参考目的类,要根据市场成本原则确定; (4)政府价格标准类,要综合考虑市场、成本等确定。 二、估价对象状况与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 1.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用于地产市场较发达、有充足的具有替代性的土地交易实例的地区。市场比较法可用于评估土地的价值或价格,并可用于评估土地或房地产的租金,以及用于其他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2.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以求取土地纯收益为途径评估土地价格,它只适用于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是房地产的估价。因此对于没有收益的不动产,例如机关、学校、公园等公益事业的用地估价大多不适用。 3.剩余法 剩余法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的土地估价; (1)待开发土地的估价; (2)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房地产的估价; (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 (4)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 4.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特别适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育,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进行估价时采用。同时,对于既无收益又有很少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以及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特殊性的土地估价也很适用。 5.路线价估价法 路线价估价法是一种迅速、公正合理,又能节省人力、财力,并可同时对大量宗地进行估价的方法,特别用于土地课税、土地重划、征地拆迁或其他需要在大范围内对多宗土地进行估价的场合。当然,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城市的估价。 (1)适用于市街地,主要用于商业繁华区域土地价格的评估,对道路系统完整、道路两旁的宗地排列整齐的区域和城市,效果更佳; (2)路线价估价法需要较多的交易实例,且土地市场要规范; (3)路线价估价法能快速评估多宗土地的价格; (4)路线价估价结果的精度与路线价及其修正体系密切相关。 三、估价资料与估价方法可行性分析 在评估中还要充分考虑能够了解、掌握的所有资料的程度,比如如果没有掌握基准地价评估的成果及修正体系,就不要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四、估价技术思路的确定 土地估价技术思路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本次评估的目的、估价对象的状况,还要结合评估标的所处市场的状况、所能了解到的资料的状况,最终能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校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估价结果的相对准确性。 (1)考虑估价目的 不同的估价目的,对应的评估结果内涵不一致,结果也会有差别,在评估中的技术思路也不尽一致。 (2)考虑估价对象状况 估价对象的不同状况,所适用的方法应有不同。比如收益还原法等,要求以持续使用为前提,对评估基准日时估价对象不可能持续生产或使用的标的是不适用的。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地价是土地市场的核心,是土地价值和权益的具体表现,是最灵敏反映土地供求关系的“晴雨表”。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地价呈现出快速上涨之势。为了准确把握城市地价水平,各级政府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整体上讲,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基本与实际市场水平相适应,具备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操作性。但是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论文阐述了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存在问题对策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基准地价成果是政府运用经济杠杆管理土地、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参考依据,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发展,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建立起了以基准地价为核心、标定地价、市场交易价、最低出让价等不同类型的地价体系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为土地市场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基准地价成果在土地出让、转让、抵押等地价评估和地价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实践应用过程中有些方面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存在问题 1.1基准地价宏观性强,应用可操作性差。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其实质是城镇内某一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内土地的平均价格。老的基准地价体系采用的级别基准地价,由于级别范围面积大,在同一级别内部,地价差异也较大,特别是商业用地,同一级别内的地价相差数倍十分常见;新一轮基准地价虽然在更新方法上作了重大调整,分为区段基准地价和级别基准地价两种,但在同一区段内,商业用地设定了一定的宽度和深度,超出商业路价之外的宗地地价参照临近商业路线价的40%执行,此规定过于机械,与实际相差很大,有的造成同一宗地同一容积率水平下商业用地价格小于居住用地的价格,极不合理,基准地价成果往往难于满足地价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同的土地权利状况、不同的用途对应不同的价格,在土地权利上,基准地价只设定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土地用途上,基准地价只设定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三种一级类用途,对二级分类及承租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承租权、抵押权、地下地上通过权、通行权等他项权利的价格如何确定等只字未提,导致基准地价应用可操作性差。 1.2基准地价更新时间长,结果现势性差,不同城镇之间可比性差

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服务方案投标技术方案资产评估工作关键性内容及重难点分析资产评估风险防范措施

目录 九、技术部分 (3) (一)总体工作方案 (3) 1、项目组成人员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3) 2、内部控制制度 (6) 3、降低评估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30)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制度 (36) 1、企业内部架构及机构岗位设置 (36)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9) (三)运作机制及工作流程 (63) 1、接收委托,收集评估对象的有关资料 (63) 2、拟定工作计划 (63) 3、现场踏勘 (63) 4、分析整理资料,试算价格 (63) 5、确定评估结果 (63) 6、撰写报告 (63) 7、报告审核及复核 (63) 8、存档 (64) 9、工作流程图(见下页) (64) 10、整体评估程序 (66) (四)工作关键性内容及重难点分析 (67) 1、评估的特点与问题 (67) 2、评估的重点,难点 (67) 3、评估的对策 (68) (五)质量控制措施和程序 (72) 1、质量管理体系 (72) 2、评估项目各操作阶段质量控制 (72) 3、评估计划的拟订和批准 (72) 4、评估项目的时间、费用控制 (73)

5、重大、疑难问题请示报告 (73) 6、评估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73) 7、委托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获取 (74) 8、评估总结的撰写 (74) 9、评估报告的签发与修订审批 (74) 10、资产评估项目过程控制是资产评估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 (75) 11、质量控制措施 (76) (六)风险防范措施 (79) 1、评估风险识别及分类 (79) 2、评估风险分析 (81) 3、评估风险控制计划及防范措施 (83) 4、本项目评估风险的控制及问责制度 (85) (七)针对项目的档案管理措施和方法 (90) 1、总则 (90) 2、组织管理 (90) 3、业务档案的整理 (90) 4、业务档案的保管 (92) 5、业务档案的调(借)阅 (92) 6、业务档案的销毁 (94) (八)服务承诺 (95) 1、时限和质量措施 (95) 2、人员承诺 (97) 3、保密措施 (98) 4、合理化建议 (100) 5、积极配合承诺 (102) (九)合理化建议 (103)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工程造价纠纷的出现,让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的施工单位处于更加被动的局面,低价中标、固定总价、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签证索赔不勤,质量保修金等约定不明,都可能造成施工单位微薄的利润付诸东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从源头上避免造价纠纷,是施工单位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妙药。笔者将从纠纷原因分析工程造价纠纷的预防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问题的处理。 一、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1、低价投标,漏估工程量。“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得多数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而采取低价投标策略,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径直编制投标报价,甚至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一定要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自身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但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通常都会约定“招标时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甲方不

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所以,施工单位不应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进行报价,而应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假如果真低价中标,则应做好签证索赔工程,勤于签证来弥补损失。 2、约定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为节省开发成本,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越发普遍,而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比如:材料涨价,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包工、包料,但没有约定材料费用的调整方法,一旦材料涨价从而使施工单位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再以材料涨价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建设单位可能会以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款已包括在总价范围内来进行抗辩;又如: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将可能导致一方主张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计价,另一方则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的情形。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再三考虑其他风险因素,在承接工程之余将风险降至最低。 3、签证索赔问题。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甚至对什么事项应该签证,索赔报告如何撰写不清楚,这些问题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施工单位中。所

技术疑难问题处置方案范文

技术疑难问题处置方案范文 背景 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技术疑难问题,需要及时、有效地解决。但对于初 次遇到的问题或者比较复杂的问题,经常会造成无头绪的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浪费时间和精力,甚至可能会对项目进度产生不良的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技术疑难问题处置方案,通过合理的流程、明确的思路和科学的方法,能够快速而准确的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疑难问题的处理流程 对于技术疑难问题的处理,一般采用以下流程: 1.接收问题:在接收到问题时,必须先进行确认,包括问题的描述、发 生时间、影响范围、紧急程度等情况,并及时登记记录。 2.分析问题:对于问题分析,首先需要通过现场调查、查询资料、请教 相关人员等方式,搜集问题相关信息,然后进行分类、筛选、定位等操作,找出问题的根源,并记录下来。 3.制定解决方案:根据问题的根源和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的解决方 案,包括步骤、方法、时间、负责人等详细信息,并将其记录在文档中。 4.实施方案:根据制定的方案,按照计划逐步实施,同时要注意实施过 程中的风险和问题,并及时调整方案和流程。 5.检验成果:在实施结束后,需要对成果进行检验,在保证问题完全解 决的情况下,撰写总结报告,并向相关人员和部门提交。 技术疑难问题解决的思路 1.想办法缩小范围: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发生范围,通过剔除无关因素、 分类、排除的方式,逐渐缩小问题的范围,确定问题的本质。 2.核心原因找到了:对于问题的核心原因,需要逐一进行验证,通过实 验、模拟、分析等不同方式,找到问题的真正原因。 3.针对方案制定:在找到问题的核心原因后,需要制定一套符合实际情 况的方案,即针对性的解决问题,而不是生搬硬套的方案。 4.实施前风险评估:在制定方案后,需要对方案进行评估和核验,在实 施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和预测,并适当做出调整和方案完善。

Get格雅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2018】4号文》

全面解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 为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2021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制订并公布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文件有效期5年。在过去5年里,该文件有效标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以及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活动。 鉴于旧版?标准?将于今年4月8日失效,加之旧版?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2021年3月9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印发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新版?标准?〞〕。新版?标准?自2021年4月9日起施行,但并未明确文件的有效期。本文就新旧两版?标准?的内容进行比照,以期为大家在该文件的理解和应用上提供帮助。一、出台背景 在地价管理层面。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明确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范围,标准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程序,确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通过实行地价评估、出让底价集体决策和出让结果公开等制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开展。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是少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操作行为和操作程序不够标准,存在诸如行政部门按已有文件确定底价或直接自定底价的情况。这不但有悖于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原那么,而且也不利于国有土地出让制度的真正落实,不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由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根底性作用。 在地价评估层面。在实际地价评估过程中,土地估价机构也面临由于相关评估规定不够具体,地价评估缺乏相关技术指引的难题;同时,存在评估地价时受到行政干预,以及市场不断出现新情况等问题。 因此,针对上述地价评估管理及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国土资源部于2021年4月正式印发旧版?标准?。 旧版?标准?的制订是在2021年4月,特定的市场环境与时代背景,赋予了旧版?标准?相应的实施目的,这也让旧版?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旧版?标准?在历经了5年的风风雨雨后,终于完成了她的使命,新版?标准?除了继承旧版?标准?的衣钵 之外,还在很多地方做了改良。 二、新版?标准?地位 针对旧版?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地方政府标准性文件与旧版?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新版?标准?再次强调,各地自行出台的出让地价评估政策与新版?标准?不一致的,以新版?标准?为准。这就更进一步的统一了行业技术标准,杜绝“各自为准〞的现象发生。 同时明确,在2021年4月9日前受理,但至4月9日仍未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可按新版?标准?执行

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技术文件8疑难问题解决措施

公司工程造价实施过程中总会碰到疑难问题,疑难问题如何解决,需要从问题本身分类研究。根据实际经验,通常评审过程中的 疑难问题大致分类两类:一类是造价难点、争议点;二是不明确不 清晰的问题。 1、造价咨询公司内审。 2、向权威部门如定额站寻求匡助。 3、专家会审。 1、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赋予明确答复。比如发生的现场签证不明确,或者设计变更起因不明确等等。 2、请建设单位协调设计单位解决或者明确。比如实际现场与图 纸存在差异等。 3、请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

4、请现场跟踪单位(监理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人员赋予明确,建设单位确认。 以上不管何种疑难问题,均需要良好的沟通机制方可快速、有效的解决,这个有效机制的核心便是建设单位,大多数争议问题均需要通过建设单位才干有效解决。 我公司根据以上方式方法,因业务情况不同,制度具体的处理方式,主要容易浮现问题的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 1 )设计图纸有多个版本,容易造成工程项目的漏项和多项,不一致,对策: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设单位应将设计修改情况及时通报编制单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 2 )专业性较强的非常见设备和材料以及暂定价设备或者材料,无详细技术资料,审查单位无从审查。对策:一方面属于建设单位尚未最终明确使用功能和性能或者设计单位未给出技术参数时,应由责任方具体落实,避免盲目性,导致造价增加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编制方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将工程内容和标的物特征属性准确描述,明确详细规格、型号。专业

性很强的非常见设备和材料(比如独家垄断生产或者有稀缺性),明确厂家、品牌。 ( 3 )编制清单、控制价使用的图纸,某些项目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背离。对策:和建设单位及时沟通,要求编制人员提前踏勘现场,不得“闭门造车”。 (4)设计图纸中设计及委托单位要求与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相关规定相背离。对策:编制人员在编制清单、控制价时应结合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有关造价的具体规定完整、准确地落实到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中。同时,与建设单位及时汇报,将具体情况解释清晰,应将招标文件(特别是涉及造价条款部份)一并附上。 签证的产生,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在原有项目的工程内容之外新增工程内容或者扩大建设规模;二是种种原因造成在建项目造价金额估计或者事实上已超过项目批准概算或者预算金额。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项目招投标制度的实行,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方式采用:工程竣工结算价等于中

执行实务: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的疑难问题详解

执行实务: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的疑难问题详解 “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工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一,导致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频频出现问题。本文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 ” 来源 | 不良资产行业研究 - 1 - 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 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处理 1. 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 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 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 评估资质; (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 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 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处理。” 2. 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交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 法律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 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 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 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 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 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 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 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 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 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 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同时涉及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异议的,按照第1种情形予以处理。

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问题探析

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 值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一个普遍存在然而又比较极端的土地估价实例,提出在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所遇见的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主观性很大的问题,并且提出通过因素评价法进行定量确定各估价方法权重,从而避免权重取值主观性的问题,并且结合土地估价实例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土地估价结果确定;定量确定权重;因素评价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土地估价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土地估价需求日益频繁,土地估价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土地估价行业规范性标准也随着行业的发展进行了相应的改进,于2014年12月01日起实施新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新规程规范了很多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的技术问题,但是新规程里依旧未提出各估价方法权重如何取值的方法,这使得在土地估价工作实务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带有很强主观性与“艺术性”,严重影响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1. 土地估价实例中地价的确定问题 本文以**市土地出让评估中的一个实例,阐述地价的确定问题。 (一)项目情况 估价对象详情如下: 表1 估价对象详情

(二)估价方法的选取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之一,以及成本逼近法或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因土地市场不发育等原因,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有详细的市场调查情况说明。 根据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剩余法(待开发模式)两种评估方法评估估价对象的价格。 (三)估价结果的确定 通过测算结果如下: 表2 估价结果 地价的确定中,通过对两种估价方法可靠性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并且根据土地估价师的工作经验,最后采取二者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最终估价结果,即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取35%,剩余法取65%,最终得出评估单价为3423元/㎡。这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评估结果确定的过程,当然针对这个实例不同的评估机构也可能会出现3:7、4:6等等不同的权重组合,但这也恰恰体现了目前普遍存在的这个问题——土地估价结果确定中各估价方法权重取值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四)估价方法的技术合理性与估价结果现势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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